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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和谐社会建设问题的思考

  [中图分类号]A8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999(2007)02―0003―04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新世纪新阶段我们党提出的新的历史任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农村的和谐发展。当前,我国正处在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进程中,农村的城镇化、农民的非农化、农业的现代化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重要战略举措,也是推进农村和谐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但在发展进程中,出现了一些影响农村和谐社会发展的矛盾和问题。这些矛盾和问题应引起我们的关注,并在实践中加以解决。
  
  一、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和谐社会构建面临的主要问题
  
  1.农村文化与城市文化的冲突
  文化作为相对于经济、政治的一种意识活动和社会历史现象,起着影响和规范人们行动之作用,具有娱乐身心、移风易俗、沟通人际关系、提高人的文明素养的特殊功能和提升人类生活尤其是精神生活品质的特性。基于地域、社会历史、经济、政治等原因,在我国形成了两种各具特点的社会文化,即农村文化和城市文化。农村文化是以乡土为核心的文化,这种文化注重人与自然、人与自己、他人和社会的和谐,比较倚重人情、情感、伦理,但与城市文化相比,缺乏进取与创新的精神。城市文化是文明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城市的形成与长期发展过程中积淀起来的各种生活方式的总和。由于城市是市场、经济、政治的集聚地,建立其上的这种文化较之于农村文化更具竞争性、开放性、法制性和创新性,城市文化在激励人们奋发向上、乐观对待困难、妥善处理矛盾、促进相互理解和帮助等方面,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不可否认,两种文化之间有着一种传统与现代的相对立关系。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农村文化与城市文化存在众多冲突之处,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两种文化的碰撞。在城市化的过程中,不同文化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社会群体之间的冲突,集中表现在为主流文化而进行斗争。城市文化对农村文化的渗透、影响是显而易见的。而在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大量农业人口在向城市公民转变的同时,其根深蒂固的传统农耕观念和小农意识,很难在短期内消除,同样对城市文化产生很大的冲击。两种文化的交流碰撞是不可避免的,问题是两种文化基于价值的考虑都想让自己的文化成为主流。在城市化的进程中,城市文化与农村文化为了争夺这种主流地位,非常容易产生直接冲突。农村文化与城市文化之间由于各自地域、历史、人口及政治的原因存在着许多矛盾和差异,因此他们在碰撞的过程中,通过人们的生产、生活等方式而发挥作用,进而严重影响城镇化的进程与城乡的和谐发展。
  (2)小农的权力崇拜意识与公民权利意识的交锋。农村长期形成的小农意识是产生权力崇拜的思想根源。小农意识是在农村生产力长期不发达的小农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一种思想观念,其主要表现就是小富即安、缺乏自律、拉帮结派、权力崇拜等等。农民长期对权力的崇拜和敬畏,实质上就是封建社会“皇权意识”的表现。在传统社会里,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政府支配一切,社会生活随领导人的意志和注意力的转移而转移,强大的行政权力缺乏制约和监督,造成了权力的专横和权力崇拜。这种意识必然导致其在城镇化进程中,仍不断希望得到政府的支持和安排,不能养成真正的公民意识。而且长期的农村文化使农民认为这种崇拜和依赖是必然的,政府的决定是正确的,政府的安排是应该的。城镇化的发展尽管使农民的公民意识和权利意识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没有从根本上形成公民的自主意识。
  2.农民政治参与意识增强与参与渠道不畅的问题
  城镇化作为影响极为深广的社会经济变化和转型过程,它既包括人口和非农业活动向城镇的转型、集中以及城镇景观的地域推进等人们看得见的实体的变化过程,也包括城市的经济、社会、技术变革向乡村地区的扩散进入,还包含城市文化、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等向乡村地域扩散的较为抽象的精神上的变化过程。[1]在这一从乡村社会向城镇社会转变的过程中,一方面,农民渐渐突破了等级特权制度,确立起人与人之间的自由和平等关系,从而塑造出有主体意识、自主意识和平等意识的个人,逐步具备了市民社会的自主性,表现在政治生活中,就是农民政治参与意识的不断增强和提高。城镇化在逐渐培育农民的市民意识和权利意识的同时,也为大众政治参与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大众政治参与意识的不断提高、大众政治参与渠道的不断拓展提供了条件。另一方面,在实践中,农民政治参与确实存在渠道不畅的状况,在参与渠道不畅的情况下,人们必然寻求非制度政治参与。 “非制度政治参与不同于政治参与合法――非法的传统二分法(即要么合法要么非法),非制度政治参与是突破现存制度规范的行为,也是社会正常参与渠道之外发生的活动,非制度政治参与不一定等于非法。”[2]
  在农村城镇化进程中,由于农民利益受损、制度缺失等原因,再加上一些中观层次的社会背景(如家族、宗教、自治组织、社会势力组织、特殊关系含利益关系、政治组织等),农民往往自觉不自觉、自愿不自愿、有意无意地与制度规范发生冲突,从而出现许多诱致性非制度政治参与行为,甚至是一些迫于强力施压而采取的非理性的、失范的或非常态的强制性非制度参与行为。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方面都存在非制度参与的问题。
  3.城镇发展与农民经济利益受损的问题
  从国外城镇化发展的经历看,城镇化应当是农民分享城市化和工业化成果、逐步提高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的过程。但在我国目前农村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却出现了一些影响城镇化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严重损害农民经济利益的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政府单纯追求高城镇化率,大量圈占土地,搞标志性建筑,大力扩建新城,大办工业园区、开发区、大学城等,有些地方政府甚至不顾长远利益,不注重城镇的内涵发展,突破城市总体规划,盲目扩张,随意扩大城市建设规模和标准,大量征用农民耕地,导致耕地锐减,土地资源使用效率低下,严重损害了国家和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
  近年来,因征地问题引发的群众信访居高不下,农民失去土地又没有新的就业,产生了大量的无业流民.造成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城镇化的健康发展,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已成为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的一个主要因素。
  4.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问题
  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和重要内容。城镇化的目的是在发展经济的 同时,改善人们的生活环境,提高人们的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城镇化的历史表明,如果人们不注意科学发展,城镇化的进程中往往会付出环境污染等沉重代价。在欧洲、美国、日本等国家发生的危害性极大的“酸雨、光化学烟雾、烂骨病”等,就是典型的例子。我国城镇化进程中也已经出现了一系列环境问题,如温室气体的大量排放导致气候系统紊乱,洪水、干旱等自然灾害频繁,沙尘暴不断增强,大气质量日益恶化,水资源越来越欠缺,城镇垃圾污染严重等。目前,全国的大多数城市和绝大多数集镇都不同程度地面临着环境污染、资源开发利用过度等问题。例如,长三角地区太湖的污染问题,京、津、唐地区的水资源严重不足问题等,严重影响了这些地区的生产生活和城镇化发展后劲,这些是我们在推进城镇化进程中必须吸取的教训。迫切需要我们在城镇化推进中认真加以研究解决。
  
   二、城镇化进程中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对策
  
  1.建立农村文化与城市文化的协调与交融机制,实现城镇化进程中城乡文化的和谐发展
  农村文化和城市文化虽然存在差异和矛盾,但其差异之处恰又是农村文化与城市文化交融的起点。从文化交融的目的出发,寻求多元文化中的共性,形成一种“双赢”甚至是“多赢”的文化格局,将是城乡文明秩序重建的唯一可行之路。在当前的城镇化进程中,就是要摒弃以城市文化取代农村文化的行为,接受文化的多样性和寻求两类文化的共同性,为两种文化的协调与交融搭建一个可行的平台。因此,只有农村文化和城市文化相互寻求并扩大彼此之间共有的价值观、制度和实践,才能减少农村文化与城市文化乃至其他文化的冲突,促进城乡文化的和谐发展。[3]
  对城镇化中进城的农民而言,他们应努力通过各种机会和渠道,如各种职业技能培训、法律知识讲座和业余学校等,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尤其要不断学习和培养现代社会所需要的观念和行为方式。他们必须不断努力才能适应城市的生活,这种努力实质就是接受城市文化和文明的过程,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对政府而言,首先就是要减少城市文化对农村文化的排斥力。来自城市的这种排斥力,有制度性的、显性的因素,也有观念性的、隐性的因素。它会使进城的农民在思想情感上对城市产生疏离甚至怨恨,缺乏认同感和归属感,不利于他们向市民的转化,也不利于整个社会的融合。其次,政府应组织各种方式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农民素质,尤其要不断培养他们现代社会所需要的创新意识、法治观念和开放心态等观念和行为方式。最后,城市管理部门还应转变施政观念,认识到城镇化进程中,城市居民和进城农民将是共存的两大社会群体,要树立进城农民也是公共服务对象的意识,他们作为纳税人同样应当享受城市的公共资源和社会服务,同时应设身处地考虑进城农民的现实需要和困难,尤其要坚决遏止歧视进城农民、损害进城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4]政府应通过宣传和引导,消除人们对进城农民的偏见和歧视,真正在思想和行为上理解、尊重、接受他们,真正平等地对待他们,促使进城农民尽快融入城市社会,实现从农民到市民的身份转化。
  2.加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拓宽农民政治参与渠道,克服非制度政治参与现象,至少是将其纳入制度化轨道
  农村城市化进程中农民政治参与意识增强与参与渠道不畅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农村民主政治的进程,与我们要在农村建立高度广泛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目标极不相称,亦与当前的和谐社会构建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相去甚远,严重影响了我国农村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针对当前农村城镇化进程中大量存在的政治参与渠道不畅和非制度参与等问题,必须大力加快农村民主政治制度建设,扩大农民政治参与渠道,培养和提高农民的公民意识,将各种非制度政治参与逐步纳入到制度框架内,促进农村城镇化进程中政治生活的和谐发展。
  完善农村民主政治制度建设。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农村民主制度建设应当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以农村经济发展和保持农村稳定为目标,以民主、公开和法制为核心,以村级制度建设为重点,以约束规范基层干部为主,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建立健全完备的农村民主政治制度体系。首先,要完善农村党支部组织建设。完善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关键是要加强农村党支部的民主选举制度,按照“严格标准,公开选拔,群众公认,好中选优”的要求,把那些政治上强,坚持群众路线,廉洁奉公,有较高文化业务水平和带领群众致富能力的党员选进领导班子。促进党支部党务公开,增加村支部工作的透明度,增加村支部的群众基础。[5]其次要加强村民委员会民主建设。做到村里的大事由村民做主,村民关心的事情向村民公开,切实维护农民对村级事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实现干部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服务,使村民自治、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等乡村工作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再次,要探索建立一种协调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之间关系的机制。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加强对村委员会的领导、监督,支持村委员会开展工作,切实保证村民委员会依法行使权力,自觉维护村民委员会的自治性质;村委员会则在党支部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村里的具体事务管理。
  培养和提高农民的公民意识。“现代公民意识要求每个人把自己从自然‘人’真正转化为公民社会中的一员,转变为人格平等的‘公民’。”[6]农村城镇化进程中,农民仅仅有较高的生产技能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具有民主意识和行使民主权利的能力。首先,要通过深入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让每个农民都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其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为农民意识向公民意识转变奠定思想基础。在城镇化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农民尤其需要一种具有“主体自由追求和自律精神”相统一的公民意识,认识到法律是治理国家和社会的基本手段;另外,还要全面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为农民意识向公民意识的转变奠定文化基础。小农意识的落后保守、自我封闭、权力崇拜等特点都是与小农文化素质低下紧密相连的,因此,必须大力提高农民的思想文化素质。最后,要强化对农民的现代意识教育,为传统的小农意识向现代公民意识转变奠定健康文明的生活基础,我们要按照现代化建设的要求,不断推进农民思维方式、生活方式、行为方式的现代化,努力促进农民向公民的真正转变。另外,要进一步扩大农民的政治参与渠道,完善政治参与机制,有利于减少当前的非制度政治参与行为,提高农民政治参与的有效性。第一,从体制层面上讲,通过改革和完善代表选举法和组织法,把真正具有参政议政能力的代表选人各级代表大会;在 尊重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前提下,对公众政治参与的内容、方式、途径给出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规定,使其具有可操作性、经常性、法定性。第二,从组织层面上讲,要建立通畅的信访渠道,使上访人的意见能及时上达、沟通、化解,避免因上访不成而导致过急的非制度性的政治参与行为。第三,从运作层面上讲,建立一种包括当事人、村民代表、村干部的三方议事会制度,为农民的发言权、参与权和决策权提供制度平台。此外,还要重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新闻媒体等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在政治参与中的作用。
  3.完善征地制度,建立不同的利益调节和社会保障制度,切实保护好农民的经济利益
  在解决城镇发展与农民利益受损问题时,应坚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建立一种政府、社会和个人共同承担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村城镇化进程中,建立合理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城镇化的顺利推进。
  首先,由政府、社会、个人共同出资,以土地补偿资金为主,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失地农民的经济利益。政府应该把土地作为城镇化重要的资金积累来源,作为失地农民进城生存的有利保障,同时政府引导,有条件地吸收社会资金和个人资金,共同参与建立社会保障与家庭保障相结合的保障体系。
  其次,从土地增值收益中拿出一部分资金建立专门的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基金和社会救助基金,为农民向城镇转移提供最基本的保障。把失地又失业且月收入达不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农民纳入城镇低保体系,切实加强他们在城市的生存保障,既保障了进城农民在城市的基本生存权,又可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 第三,通过完善征地制度,切实保障农民权益。一要严格区分公益性、经营性建设用地,着力解决征地范围过宽、规模过大的问题。征地权是国家的强制性行政权力,应当严格用于国家重点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的需要,不能用于商业开发,更不能成为企业行为;二是经营性项目用地,要引入市场机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通过购买、租赁或以土地参股等市场方式取得,价格由市场决定,以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三要大幅度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改进土地征用补偿办法。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过程,应当是农民分享城市化和工业化成果的过程,应当有利于让农民变为市民,走向富裕;应当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而不是扩大差距;四要不断弱化当前征地制度的强制性,减缓征地矛盾,改进征地程序,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协商安置。[7]
  4.坚持城镇建设与保护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促进农村城镇化进程中人与自然的和谐,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城镇化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重要战略举措之一,但在城镇化进程中我们决不能片面追求高城镇化率,不讲社会效益,走西方城镇化水平较高的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我国的城镇化进程必须考虑中国人口多、底子薄、发展很不平衡的具体国情。我们在推进城镇化的同时,还面临着实现经济增长、社会发展和解决人口众多、资源紧缺、环境脆弱等诸多问题和矛盾。因此,在我国的城镇化进程中,必须注意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特别是要保护好土地资源、水资源和大气资源。
  首先,要处理好城镇建设与土地资源保护的关系。城镇化需要占用大量的土地,但在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城镇建设与土地资源浪费的矛盾表现得异常突出。因此,在城镇化进程中,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认真贯彻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执行国家土地政策,切实做好城镇建设用地的科学规划,保护每一寸土地,协调好城镇化与用地的关系。
  其次,要处理好城镇化与水资源保护的关系。当前,我国大多数城市缺水现象严重,一些城市一味地提高城镇化水平,盲目拉大城市框架,扩大城市规模,导致水资源浪费严重。所以,城镇化的速度和城镇规模必须根据当地水资源的实际分布情况,做好城市整体规划,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切不可不顾现实盲目大搞城镇建设,造成城市缺水日益严重的恶性循环,影响城镇化的可持续发展。
  另外,还要处理好城镇建设与空气污染严重的关系。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大气污染现象日趋明显。因此,在城镇化进程中,政府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城乡建设规划与环境保护的要求,做好城镇建设的科学规划,严格环境控制与监督,坚决遏止破坏自然环境、严重污染空气的城镇建设,避免重走高城镇化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
  总之,在农村城镇化进程中,我们必须针对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促进城乡文化的协调与交融,加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不断扩大农民政治参与渠道,严格征地制度,建立和完善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机制,坚持保护环境和保护资源的基本国策,坚持城镇化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合理、集约利用土地、水等资源,走可持续发展、集约式发展的城镇化道路,为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和谐社会的构建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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