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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驱动教学模式在高职民事诉讼法教学中的应用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10)05―0077―05
  
  高职法律类教育的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要求高职院校积极探索工学交替、任务驱动、项目导向、顶岗实习等有利于增强学生能力的教学模式。民事诉讼法作为高职法律类专业的一门必修课程,如何围绕和针对职业岗位需求的知识、能力和素质实施教学活动,以增强其适用性,是高职法律教学改革的重点问题。为此,笔者结合法律类专业教学改革的实践,就任务驱动教学模式在高职民事诉讼法课程的应用谈点粗浅看法。
  
  一、任务驱动教学模式的含义与理论依据
  
  (一)任务驱动教学模式的含义
  任务驱动教学模式是指通过教师精心设计一个个任务,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自主学习和探索,系统掌握本课程的理论知识和培养与课程相关的岗位技能,并归纳完成任务的方法和步骤的一种教学模式。它的特点是以任务驱动为主线,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的教学模式;教师的意趣在于培养学生通过观察、思考去发现问题,继而产生想要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欲望,并使学生通过自己动手操作,完成任务,解决问题,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有效地提高学习兴趣和效率。
  
  (二)任务驱动教学模式的理论依据
  现代教学论认为,学习的过程不仅是一个学生的认识过程,而且是一个师生双向交流与合作的过程。任务驱动教学模式充分体现了现代教育的理念,其构建有着坚实的理论依据。
  1.任务驱动教学模式的教育学基础。
  建构主义理论认为,学习活动不是由教师单方面地向学生传递知识,而是学生根据外部信息,通过自己的背景知识,建构自己知识的过程。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倡导在教师的指导下,以学生为中心,强调学生对知识的主动探索、主动发现和对所学知识的主动建构。建立在这一理论基础上的教学模式的设计主要有:学习环境的设计和自主学习策略的设计。学习环境的设计强调教师担当导演角色,提供一种有利于学生自主建构知识的良好环境,即知识建构的外因;而自主学习策略的设计主要包括任务驱动教学、支架式教学等方式,这些方式可以激发学生的求知欲和主动探索创新的精神,是知识建构的内因。
  2.任务驱动教学模式的心理学基础。
  美国哈佛大学教授丹尼尔?戈尔曼在《情感智力》一书提出了“情商”的概念,认为情商是个体最重要的存在能力,是一种挖掘情感潜能、运用情感能力、影响生活各个层面和人生未来的关键性的品质因素。在人的成功要素中,智力要素固然重要,但情感要素更重要。我国著名心理学家查子秀,经过十多年的研究表明:学生学习的成绩取决于智力因素和非智力因素的协调发展,其中非智力因素的作用更大。学习习惯、意志品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学生智力发挥的程度。因此,对高职学生学习习惯等非智力因素的培养尤为重要。任务驱动教学模式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发挥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的交互作用,使学生的各种能力得到培养,智力因素与非智力因素都得到开发与发展。因而,情商理论为任务驱动教学模式的构建奠定了心理学基础。
  
  二、任务驱动教学模式在高职民事诉讼法课程构建的意义
  
  (一)任务驱动教学模式是对灌输式教学模式的突破
  民事诉讼法课程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操作性,其应用性决定了教学既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又要突出教学的实践性,把培养和提高学生司法职业技能作为教学的主要目标,使学生掌握的诉讼理论知识能在职业技能中体现出来。在教学中教师仍采用“填鸭式”教学,只注重民事诉讼基本理论知识的传授和法律条文的解释,这种教学方式固然对学生基础知识的培养和夯实有好处,但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即忽视了学生的应用能力的培养,割裂了理论与实践的联系,以至于学生面对案件,如何确定当事人、怎样书写诉讼文书,如何收集证据、如何在法庭上质证等等这些看似简单的问题,却因课堂教学与职业岗位情景相去甚远,显得束手无策。在灌输式的教学模式中学生除掌握基本的诉讼知识外,其应当具备的职业能力,如法律思维能力、法律法规的理解解释能力、准确陈述法律事实的能力、文字记录司法活动的能力、寻找甄别法律证据的能力、法律文书制作能力、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的能力等等是难以得到培养和提升的。而任务驱动教学模式可以改变以教师为主的灌输式教学方式,建构以学生为主体的“主动”学习方式,有效弥补灌输式教学中理论与实践环节教学脱节的不足。我们根据高职法律类专业职业岗位所需知识、能力与素质要求,将民事诉讼法教学内容细化为与岗位职业实际工作相对应的典型工作任务,设计对应的能力训练项目,诸如如何起诉、如何应诉、如何反诉、如何进行证据交换、如何举证质证等能力训练项目,并明确具体的操作要求与实施步骤。通过任务的实施,让学生在任务的解决中获得必备的知识,掌握诉讼技巧,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尽可能缩短学习任务与工作实践的距离,保证学生能够较快地适应工作岗位的要求。
  
  (二)任务驱动教学模式契合了民事诉讼法课程的本质与目的
  1.任务驱动教学模式符合民事诉讼进程规律和学生的认知规律。
  民事诉讼法作为解决民事主体权利义务之争的程序法,整个诉讼过程主要由起诉与受理、审理与裁判、执行等若干个诉讼阶段组成,上述各阶段各自独立又相互衔接,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根据过程教育学原理,学习、知识的生成即是过程。这一过程包含三个方面:“一是知识的原创过程”,这个过程包含了学生在实践中学习可能发生的一切心理和智能活动;“二是知识的认识过程”,是学生通过体验和探究获得知识的过程;“三是知识的应用过程”,良好的学习过程也是一个知识的应用过程,这一过程是学生对拥有知识、获得知识有一个新的层次的理解,强化了学生对知识以及获得知识的学习活动的认同。在民事诉讼法教学中采用任务驱动式教学模式,按照民事诉讼的进程,以完成一个个具体的任务为线索,把教学内容蕴涵在每个任务之中,学生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水到渠成地掌握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知识和诉讼技能。
  2.任务驱动教学模式增强了教学过程的开放性、职业性和实践性,达到了学用结合的目的。
  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保障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法和劳动法等实体法内容的实现。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必须以相应的实体规范为基础而展开。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必须以实体法上的权利为依据提出,争点只能在实体规范构成要件事实的范围内予以确认,举证责任的分配通常基于实体条文的解释而展开,裁判结果是实体法上权利义务的判断等等。“’也就是说,从确定诉讼请求、明确争点到形成结论,实体法的适用贯穿于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任务驱动教学模式通过创设任务的途径,让学生带着“解决实际任务”的目标去学习,必然要对引发民事争议的民事法律事实的产生、变更、消灭进行思考,才能明确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关系,确定案由和诉讼主张,继而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来证明诉讼主张,然后按照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进行相应的诉讼活动,在“做”中“学”,以“用”促“学”,引导学生将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有机结合起来,这对强化学生的实践能力,增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法律职业技能都有着重要意义。
  
  三、任务驱动教学模式在民事诉讼法教学中的应用
  
  (一)任务的设计
  1.任务设计的原则。
  任务驱动教学模式的特点是以任务作为学习的起点,任务的设计和呈现关系到教学的成败。为此,任务的设计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1)任务必须能够引出计划学习的基本概念和原理。在设计问题时,首当其冲要以“理论够用”为度,确定学生获取职业岗位必备的基本概念和原理,由此出发设计先要解决的问题。
  (2)任务应尽量是开放的、真实的、有针对性的。将学习置于复杂的、真实的问题情景中,使学习知识的情景与以后应用知识的情景具有相似性,帮助学生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掌握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则。
  (3)任务的设计要能随着民事争议诉讼解决的进程自然地给学生提供反馈,让他们能较好地对知识、推理和学习策略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促进他们的预测和判断。
  (4)任务的选择要考虑到教学的具体目标以及学生的知识、技能水平和动机态度等因素,把所学过的知识和将要学的知识结合起来,以提高学生对新旧知识的融会贯通和综合运用的能力。
  2.任务的设置。
  在上述基本原则的指导下,笔者认为民事诉讼法教学应以民事争议为切入点,以当事人的处分权和法院的审判权为主线,将教学内容分为民事诉讼启动、民事案件审理、民事案件执行和非讼程序四大任务项目。围绕每一大任务项目的教学目标,设计具体的教学任务,通过任务的实施,引导学生掌握各诉讼阶段、各环节必备的基础原理,培养其从事法律服务和处理相关法律事务的职业岗位能力和诉讼技能。在此,笔者以民事诉讼的启动这一大任务项目为例,将该任务项目细分为如下具体任务:
  任务1:在选择民事诉讼方式解决民事争议时,当事人应当向哪个法院告?告谁?以什么方式告?如何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这就引发出法院的主管和管辖制度、当事人中的原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以及诉讼代理人、举证责任、证据的收集与保全以及审理前证据的交换等问题。
  任务2:当事人起诉后,如何计算诉讼费用和申请诉讼费用的减、免、缓?法院对起诉如何审查和处理?法院有关诉讼文书如何送达?如何计算期间?这就牵涉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诉讼费用、审查起诉、期间和送达等基本问题。
  任务3:在当事人起诉后到法院裁判生效前如果出现一方当事人恶意转移财产或其他可能导致财产灭失的情况,当事人如何通过法律手段防止此类情况的发生?法院为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这就涉及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等诉讼保障制度的问题。
  以此类推,我们可以将民事案件审理、民事案件执行和非讼程序等教学内容分解为若干具体的任务,借助典型的案例,提出与具体任务密切相关的问题,不仅为学生的学习提供了明确而清晰的思路,便于学生在问题的指导下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和训练,而且有利于学生对民事诉讼各阶段或环节诉讼知识的理解与掌握。在所有任务项目学习完毕后,学生就能从整体把握民事纠纷诉讼机制的脉络,熟悉每一诉讼阶段或环节应当做什么、怎么做、做中应当注意什么,从而为教学任务的有效实施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任务的实施
  任务的实施,就是任务的完成过程,也是学生获得知识与技能的过程,是对学生能力培养的过程。任务驱动教学模式在民事诉讼法教学的实施,一般包括以下步骤:任务的提出一学生课前预习讨论完成任务的方法和步骤一课堂展示任务完成的成果一就有关争议的问题展开讨论一教师点评与归纳。在实施中,教师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在任务的提出环节,教师要把握好任务提出的时间点和前后任务的衔接。其一,为了保证任务的实施,教师应当给予学生充分的准备时间,根据笔者的教学经验,一般应在前一任务完成之前,布置下一个任务,保证学生有充裕时间借助已学过的知识去探寻新知识;其二,教师在任务的设定时,要遵循艾宾浩斯遗忘规律,在设定下一个任务时,应当以已完成的任务作为背景知识,尽量做到前后任务的连贯,以利于学生举一反三,融会贯通。
  2.在学生课前预习讨论完成任务的方法和步骤环节,教师要抓好两件工作:一是学习任务小组的划分。按照“组内异质、组间同质”的原则,从学生的年龄特点和思维特点出发,充分考虑小组成员在性别、个性特征、才能倾向、学习水平、家庭背景等方面的差异性,形成异型交流结构。这样小组成员之间能够建立相互学习、取长补短的激励和互补机制。小组成员的任务分工要明确具体,而且要根据不同的任务,使小组成员都有机会担任不同的角色。通过合理划分学习小组,保证学生的知识、能力、情感和态度在相当程度上得到协调和发展,从而体现民事诉讼法教学的“知识和能力、过程与方法”的目标。二是对于复杂的任务,教师可以予以适当的提示与引导,以促成学生顺利完成任务。
  3.在课堂任务成果的展示环节,教师要将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和言辞原则贯穿于课堂始终,并有效控制课堂的有序与高效。(1)要给予每组成员平等展示小组成果的机会,以调动学生参与教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2)在每组展示任务成果时,重在引导学生阐明解决任务的过程、步骤和方法,以培养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归纳能力、分析能力;(3)根据每组展示成果的情况,教师要及时分析总结学生在完成任务时存在的问题,对于倾向性的或意见相左的问题,教师可以转入就有关争议的问题展开讨论阶段;对于学生无争议的问题,在成果展示后教师要及时对任务所隐含的法学原理进行归纳总结,不仅要使学生“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
  4.在有关争议的问题讨论环节,教师要根据任务完成的实际,可采取改变问题设问的方式或转变思考问题的视角,引导学生继续寻求解决问题的路径。必要时教师也可以提出自己的见解,组织学生展开讨论。无论采取哪种方式讨论,教师都必须抓住问题的关键。
  5.在点评和归纳环节,由于任务驱动教学模 式是学生通过学习任务的分析,利用自己的思维方法,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是一种情景体验式的学习,因而学生认知结构或多或少存在着不完善之处。因此,教师点评要恰如其分,既要肯定学生的成绩,又要指出不足,在此基础上对任务所隐含的知识进行归纳总结,给学生一个完整的知识体系。
  
  (三)任务的考核评价模式
  鉴于任务驱动教学模式具有教学过程的实践性、开放性和职业性等特点,为有效评价学生的学习效果,就必须改变过去传统一次性的期末终结考试方式,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考核评价模式。首先,拓展评价时空,采取过程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过程性评价,就是把学生完成任务的表现分项量化,把学习的过程作为考核的过程,以引导和督促学生变被动学习为自觉学习,养成自主学习、自主实践的习惯。终结性评价既要有量化评价,又有质性评价。其次,考核评价内容综合化,包括知识、能力、素质等方面。在知识评价上,着重评价学生能否将民事诉讼法的理论知识转化为诉讼技能等方面;在能力评价上,侧重于学生分析问题、归纳能力、表达能力和推理能力等方面;在职业素质评价上,应放在人际合作、沟通、应变等方面。最后,评价主体的双向化,应确立教师和学生双向互动的评价主体。教师评价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对学生是否完成当前问题的解决方案的过程和结果的评价,即所学知识的意义建构的评价;另一方面是对学生自主学习及协作学习能力的评价。学生评价是指学生相互之间的评价,取长补短,促使学生更好地解决问题。
  经过两年多的教学实践证明,任务驱动教学模式克服了传统教学的弊端,促进了师生教学角色的转变,从“做什么”、“为什么要做”、“怎样做”、“会做”到最后师生共同反馈“做得怎么样”,体现了学习过程与实践过程的一体化,有效地培养了学生的职业能力,是一种促进学生的知识、能力和素质得到协调发展的行之有效的教学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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