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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进程中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困境与出路

  在新农村建设的大背景下,随着农业产业化的不断深化,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异军突起。农业产业化经营研究学者蒋永穆等,将农业产业化经营分为萌芽阶段、形成阶段、发展阶段和成熟阶段[1],参照这一理论,沁水县苹果业的发展尚处于产业化经营的萌芽阶段,即产业正在形成,要保证有足够的积累完成后续发展,保证苹果业的平均利润率高于其他产业的平均利润率,积累和发展是目前的第一要务。
  一、郑庄镇苹果种植专业合作社现状
  沁水县位于山西省南部中段,晋城市的西北部。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发展林果业,主要品种包括苹果、梨、桃、葡萄等,其中苹果种植主要集中于中部的郑庄镇辖区。1992年起,郑庄镇的南郎村和南大村最先开始引进苹果种植,面积约为700亩。而后随着农业产业结构进一步深化调整,苹果种植面积不断扩大,目前全镇已发展到3000亩左右。
  在各级政府的引导、培育和扶持下,郑庄镇先后建立了两个针对苹果产业的专业合作社,即南大村的蓝天苹果种植专业合作社和南郎村的神佑苹果种植专业合作社。通过对这两个合作社的走访调研,笔者发现郑庄镇苹果专业合作社在果农对合作社的认识、合作社组织结构、人才引进、制度等方面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
  1.果农对合作社的认识不足
  长期的小农户经营方式,使我国农户缺乏自我积累与发展的能力。在郑庄镇50名调查对象中,能够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性质功能的农民只占总数的38%,这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是十分不利的。当地地处中部山区,信息闭塞,交通不便,农民与外界接触较少。农民对专业合作社的入社原则、建社目的、服务方式等不甚了解,只是通过电视等媒体获取相关信息,始终抱着怀疑和观望的态度。没有系统的知识介绍,他们不能认识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己的组织,就造成了不加入或者不知道合作社发展的现象,甚至有少部分人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当年的高级社、人民公社等同,形成严重的认识误区。
  2.合作社组织机构不合理
  笔者调查的两个苹果种植专业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都是社员大会,日常的管理机构是理事会,监督机构为监事会。不同的是,蓝天苹果种植专业合作社设置了具体的职能部门,包括生产部和财务部,神佑果树种植专业合作社没有职能部门,只有与理事会和监事会处于同一级别的财务管理部(具体示意图见图1-1和图1-2)。按照这样的组织结构设置,合作社的事务除财务外,基本上是由理事会全部承担的,权利和责任都过于集中,不能体现明确的分工,不利于组织工作效率的提高。
  
  
  3.合作社人才匮乏
  虽然合作社已经成立,但是其管理、运行等还很不规范,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成员的文化程度偏低(见表1-1)。目前两个专业合作社主要缺乏三方面的人才:一是缺乏既懂合作社经营又懂行政管理的人才。两个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虽然曾经担任或正在担任村里的领导干部,他们都属于经验式管理,缺乏必要的系统的理论知识以及学习经验,也并不真正懂得如何管理、运行。二是缺乏财务人员。两个合作社都是聘用了村会计人员代理合作社会计事务,他们对于合作社的财务相关事务了解的非常少也没有经过相关培训。三是缺乏专业的营销人员。目前当地的苹果销售还是鲜果销售,鲜果销售的时令性决定了营销人员在合作社人才配备上的重要作用。而目前销售人员都是苹果种植户,他们不懂营销更没有经过专业培训。合作社仅仅靠简单的将农民组织起来,靠政府的扶持是无法实现的,需要具备懂管理、善经营的人才,开拓销售市场、引进新技术、新品种等,才能使合作社具有真正的市场竞争力。
  4.资金缺乏仍然是制约合作社发展的一个瓶颈问题
  尽管合作社法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以及商业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但是,这些规定比较笼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问题依然悬而未决。另外,在大多数地方,政府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习惯思维是支持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并不是支持发展的重点对象。大多数金融机构从农村撤出形成农村金融的真空,使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面临困境[2]。蓝天苹果种植专业合作社和神佑苹果专业合作社成立之初都曾得到政府的政策支持和指导,但原始资本中并没有政府资本和企业资本,农户资金占所有资金比重的100%。
  5.合作社制度缺陷
  (1)利益联结机制不稳固。两个苹果种植专业合作社虽然成立,但是章程也只是按照常规的合作社章程范本来制定,都包括了参加社员大会,利用合作社提供的各种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查阅财务会计报告等权利。除了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60%盈余返还社员外,其他关于公积金比例、二次返利等都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只模糊的表述为:“分享本组织盈余,参加股金分红。”究竟如何进行合作社的利益分配,现在还没有建立完善的制度。
  (2)内外部监督不足。内部监督主要由合作社的监事会执行,而监事会成员是由理事会委派的,不能真正代表社员的利益。外部监督主要是上级政府部门的监督,而无论是社员还是非社员,都是政府关心帮助的对象,在这个意义上,无论合作社的资金、物质如何使用,政府都实现了其扶助农村发展的目的,所以政府部门不会严格监督资金是仅用于合作社发展,还是用于全村产业的发展。但是这样做的后果就是合作社社员不能实现其加入合作社获取更多利益的目的,逐渐的造成了对合作社的不信任、不支持,严重影响合作社的发展壮大。
  二、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问题的思路和建议
  1.加强宣传,促进农户认知
  通过广泛宣传相关政策措施,提高农民对于合作社认知水平。基于当地落后的经济条件和信息发展水平,网络学习平台不适合当地采用。地方各级政府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大众化媒体,系统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知识进行介绍,同时,邀请有关专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构建和运行的规则进行培训,说明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义,使农民系统认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增强他们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可度,区别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高级社、人民公社,避免认识误区。
  2.完善合作社组织结构,健全各项职能管理
  一个组织要有效运作,实现较高的收益,就必须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职能部门,明确分工,各施其职,用最低的成本实现最大的利益。作为苹果种植专业合作社,在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第一层领导部门下,完善具体的职能部门设置,如生产部、技术部、市场部、财务部、人事部、发展部等是非常必要的,各部门之间分工协作,可以有效提高合作社运行的效率。
  3.建立人才引进机制,培养当地专业人才
  提升合作社农民综合科技素质,既要注重引进相关经营管理外部人才,又要通过完善农村基础教育,加强内部人才培养。首先,合作社要建立相应的人才引进机制,建立合理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机制,确保高素质人才不流失,保证合作社的长远发展;其次,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引进懂技术、擅长管理经营、有创新性和责任心、具备较高文化素质的人才,为合作社的发展注入新鲜力量;同时,还要培养当地种植大户、技术能手、善交际者等,尽可能的吸收他们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合作社发展的内部中坚力量。
  4.多渠道解决融资困难,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仅仅依靠农户缴纳的会费和股金是满足不了合作社快速高效发展的要求的而外部融资主要来源于金融机构贷款以及国家补助两个方面。政府需要适当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补贴,并实行信贷优惠政策,鼓励外部工商资本投资合作社。同时还要制定相关扶持优惠政策,如在申报绿色产品证书、商标注册、登记等方面给予减免。
  5.健全运行机制,规范合作社发展
  (1)设立成员账户,明确利益分配机制。要通过制度来保持农民对合作社的信任。信任是维持组织绩效与维系组织生存的重要因素,它可以有效降低组织内部的交易成本,防范投机行为,降低未来不确定性,促使组织内部资源的更合理运用,也可以促成组织成员之间的互助合作。从形式上建立规范的合作社,变人际信任为制度信任[2]。
  合作社会员的关系除了共同接受合作社所提供的服务功能以外,还要形成经济利益互补,合作社与会员、会员与会员之间要形成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机制。合作社提取的公积金部分按照所有成员的数量进行量化,分配至每一个成员。同时,合作社可以为每一个会员建立成员账户,其功能包括:一是记录成员的出资情况;二是记录量化给成员的公积金部分,三是记录会员与合作社的交易情况。
  (2)完善会务、财务公开制度,力求公平公正。合作社应定期进行组织工作的公开、并且建立财务公开平台,接受监事会的监督。监事会成员应由社员选举产生,让社员信得过,能够充分代表社员利益。同时,当地政府应健全监督体系,定期要求合作社对内部工作的开展情况、资金使用状况进行汇报,保证所有社员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确保每一位社员的利益。
  (3)建立并逐步监督管理体系,及时发现解决问题。政府首先应该对专业合作社进行法律、法规、制度、政策等情况进行监督,通过监督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泰国的合作社审计部专门履行审计合作社的职责也是唯一合法对合作社进行审计的机构,德国建立了合作社审计制度,美国农业部每年对合作社运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我国可以采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的形式将监督管理体系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乡级四级监督管理体系,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监督方式。
  6.以农民为主体多元化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体是农民,但是单纯由农户组织起来的合作社由于资金、技术等多种要素的限制,很难取得较高的效益。在合作社的构建和发展过程中,要在不改变农民主体地位的前提下,逐渐吸收社会资本加入合作社,如龙头企业、运销大户、农业经纪人、生产大户等。不同参与主体拥有的资源禀赋不同,将其资金、技术、市场等资源合理有效地融合在一起,既可以改善农户自身“弱弱”联合的缺点,对于农民之外的其他参与主体,又可以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组织形式享受到政府的优惠政策,例如农业经纪人经营合作社的农产品可以减免税收、农业生产资料提供商可以享受政府补贴等。发展多元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主体是对所有参与者都有益的。在这方面,政府也应进一步加大鼓励扶持的力度,更好的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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