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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开发对宗教文化遗产保护的影响

  中图分类号:B9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6176(2011)03-0040-06
  
  宗教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宗教物质文化遗产有石窟寺、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古墓葬、古遗址、自然遗产、文化景观等八大类别,如武当山金殿、白马寺、拉卜楞寺、玄妙观三清殿、显通寺、牛街礼拜寺、广允缅寺、龙兴观道德经幢、普哈丁墓、广济寺、清虚观、卜奎清真寺、潼南大佛寺摩崖造像、江北天主教堂和延恩寺塔等等。这些宗教文化遗产涉及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包括天主教、东正教与新教三大教派)、拜火教、东巴教和摩尼教等七种宗教。其中数量最多的是佛教,如崇圣寺三塔、山西五台山、四川峨眉山等。其次为道教,如白云观、崂山道观建筑群等。再次是伊斯兰教,如清净寺、喀什艾提尕尔清真寺、圣索菲亚教堂等等。其中,甘肃敦煌莫高窟(1987年)、湖北武当山古建筑群(1994年)、河北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1994年)、西藏布达拉宫(大昭寺、罗布林卡)(1994年)、重庆大足石刻(1999年)、四川青城山(都江堰)(2000年)、云冈石窟(2001年)、河南洛阳龙门石窟(2000年)入选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四川峨眉山一乐山风景名胜区(1996年)入选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名录;江西三清山(2008年)入选世界自然遗产名录;山西五台山(2009年)入选世界文化景观遗产名录。
  宗教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杂技与竞技、民间美术、民俗等七大类别。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例,民间文学类有白蛇传传说、董永传说、济公传说和青林寺谜语等;宗教音乐类有智化寺佛乐、五台山佛乐、千山寺佛乐、苏州玄妙观道乐和武当山宫观道乐;民间舞蹈类有日喀则扎什伦布寺羌姆;传统戏剧类有目连戏;杂技与竞技类有少林功夫和武当山武术;民间美术类有塔尔寺酥油花和纳西族东巴画;民俗类有黄帝陵祭典、炎帝陵祭典、妈祖祭典、太昊伏羲祭典、女娲祭典、大禹祭典、泰山石敢当习俗和安国药市。这些宗教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佛教、道教和东巴教等多种宗教,以其独特的价值或鲜明的地方特色或高超的工艺水平而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例如“傣族泼水节”是起源于佛教的节日;“塔尔寺酥油花”是一种藏传佛教艺术;“白族绕三灵”,是佛教、道教和原始宗教多元文化的结合。
  宗教文化遗产是我国文化贡献于世界文明的重要见证,也是再现世界各大文明相互影响和交流的重要载体。宗教文化遗产深深根植于自然和人文资源中,对于开发宗教文化遗产旅游有着很大的优势。旅游开发是保护和利用宗教文化遗产的有效手段,只有采用开发式的保护措施,宗教文化遗产才会实现可持续发展。所谓宗教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是将宗教文化遗产转化为旅游资源,并对这种特殊的旅游资源进行一系列旅游活动的一种行为。许多文化遗产地区经济发展的经验表明,宗教文化遗产的开发促进了文化旅游,旅游带来了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经济发展与文化继承的良性互动。
  
  一、旅游开发对宗教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影响
  
  许多宗教文化遗产,尤其是寺院道观,多数已成为旅游景点,这些宗教旅游景点的旅游接待人数不断增加,这在客观上带动了当地旅游业的发展以及寺院的经济发展。旅游者在获得旅游观光与宗教文化精神体验的同时,宗教文化遗产得到更多观众的欣赏和了解,寺院道观的生活条件普遍得到了改善。通过旅游开发,宗教文化成为更有活力的文化元素,实现了传播与扩散的目的,宗教文化遗产旅游为人们认识宗教文化遗产的价值提供了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从而有效增强了民众的保护意识,使宗教文化遗产得到适当地保护。而宗教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也为当地旅游业增添了独特魅力,成为当地极具吸引力的旅游资源,促进当地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实现旅游开发与宗教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和谐统一。
  
  (一)旅游开发促进宗教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由于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生活条件的变化,宗教文化遗产的环境受到严重威胁,旅游开发为宗教文化遗产创造了更好的可持续发展条件,在宗教文化遗产保护的进程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例如,旅游促进了那些濒临灭亡的宗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恢复和传承。由于旅游业发展的需要,一些具有旅游吸引力但濒临失传和灭绝的宗教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民间美术、民间音乐、民间舞蹈等艺术形式,被旅游开发者积极地挖掘、保留和开发,作为具有当地宗教文化特色的文化景点、旅游项目。旅游为宗教文化遗产提供了现代发展环境和生存空间,而这些是宗教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所需要的。旅游开发为宗教文化遗产提供了文化传承、经费支持和技艺拓展等各方面的良好条件和发展环境。一些被旅游者观赏和参与,且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在旅游开发中为当地带来切实利益的宗教文化遗产,将得到当地居民自发地保护。旅游者的消费带来的经济利益,将会成为宗教文化遗产发展的动力,一些可开发为旅游纪念品、旅游商品的宗教手工艺品、宗教美术等艺术品得到进一步地创新、发展。例如,包括东巴画,东巴舞蹈、东巴音乐的东巴教文化与丽江秀美的风光一起,成为丽江旅游的一个重要元素。可以说,旅游开发和旅游活动的开展,是宗教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
  
  (二)旅游开发为宗教文化遗产保护提供有效经济支撑。保护宗教文化遗产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经济的支撑对于宗教文化遗产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仅仅依靠国家给予保护宗教文化遗产的拨款是不够的,鉴于国家和地方政府投入不足的现状,应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来筹措资金,保证宗教文化遗产保护的资金支持。旅游开发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宗教文化遗产经济价值的实现,源于它的文化价值。旅游业是实现宗教文化遗产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的重要渠道。将宗教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旅游开发有机结合起来,有利于宗教文化遗产的保护,也有利于当地的经济发展。在宗教文化遗产旅游开发中,开发者需在国家有关政策的规范和指引下,深入挖掘宗教文化遗产的文化内涵,进行合理的可行性分析和旅游规划,提供合乎需求的旅游产品,以实现向旅游经济的转化,获得经济效益,体现宗教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宗教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为宗教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有效的资金支持,使宗教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成为可能。以宗教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例,旅游开发带 来的经济效益,为宗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提供了物质基础。随着环境的改变,宗教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技艺逐渐失去市场,导致宗教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可能发生断层断代。而旅游开发可以使宗教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通过旅游市场,展现传统技艺,从而获得经济效益;经济效益的提高,会进一步促使传承人对传统技艺更高的认可与更好地传承,从而达到宗教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之目的。宗教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旅游开发,目的是通过开发,促进旅游经济发展,从而进一步促进宗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三)旅游开发是保护宗教文化遗产的合理方式。旅游开发通过对宗教文化遗产的利用,不断拓展其文化内涵和价值外延。实践证明,旅游开发作为宗教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的有效方式,能够更好地展示和宣传宗教文化遗产,挖掘其遗产价值,促进宗教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宗教文化的产生、生存、发展和消亡有其适宜的土壤和相应的人文环境,社会大环境对其存废有一定的阻碍或促进作用。很多产生于农耕文明时期的宗教文化在城市现代化、经济全球化浪潮的冲击下,失去其存在的经济、社会环境和实用价值而逐渐消亡。旅游开发作为一种手段,可以为宗教文化遗产注入外在动力,使之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科学、合理、适度地开发宗教文化遗产,使其实现新的现实价值,才是保护宗教文化遗产的最佳方式。此外,旅游为人们认识宗教文化遗产的价值提供了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让人们真正感受宗教文化遗产的精神内涵。通过合理适度的旅游开发,使得宗教文化遗产得到更多的关注和认可,从而使文化得以延续。
  
  (四)旅游开发重塑宗教文化遗产价值体系。像其他民间活动一样,宗教文化的产生是先民出于一种对自然现象无法解释的心理因素。在过去主要以农耕文明为主导的生活环境中,宗教文化的价值更多体现的是对自然的崇敬和风调雨顺、五谷丰收的期盼,很少有所谓的经济价值理念。然而,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宗教文化在现代社会呈现出日益消减和衰微的趋势,宗教文化遗产所拥有的原始文化价值和功能也随之日益淡化,旅游开发的介入可使其价值体系得到重新认识。由此可见,对宗教文化遗产进行旅游开发,是实现宗教文化从传统向现代转型的可行方式。旅游激活了宗教文化遗产,重估文化的价值,使文化价值增殖或新生价值。这种价值化主要表现在三个层面:第一层面是市场或游客带来的经济价值。第二层面是自我文化价值的实现。第三层面是国家政府赋予的价值,通过旅游开发,处于边缘地位的文化主体被主流认同,获得民族、国家大家庭中独特位置。因此,可以这样认为,旅游在使宗教文化遗产产生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产生了一定的社会效益,改变了今人对宗教文化的世俗观念和态度。
  
  二、旅游开发对宗教文化遗产保护的消极影响
  
  旅游开发对宗教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但是,一些地方在进行旅游开发时,由于开发措施不当,或者没有进行很好地旅游规划,或者规划了也没有很好地实施,随着时间的推移,旅游对宗教文化遗产的负面影响亦日益暴露出来,旅游发展与宗教文化遗产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例如,宗教旅游的社区文化的异化、环境的污染、文物的破坏。开发者也极有可能由于受到知识、能力等因素的局限,不能全面或者正确把握精髓,只开发、利用了宗教文化遗产表面的、表象的东西,而遗失了宗教文化遗产的内涵和精华。
  
  (一)旅游开发致使宗教文化遗产商品化。宗教仪式和祭祀活动,本来都是在特定的时间和场合、按照本民族祖祖辈辈流传下来的程序、方式和信仰来进行和举办的。但现在随着旅游活动的开展不再有什么禁忌,而是根据游客的来访和流量随时随地开展,带有明显的表演色彩,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原有的意义和价值。如泼水节是傣历的新年,是傣族最隆重的传统节日,但现在为了发展旅游,西双版纳推出了“天天泼水节”,以放高升、划龙舟及原生态傣家风情为卖点,吸引大量游客来此天天过“泼水节”。可以看出,宗教文化遗产以其独特性与完整性吸引着开发商和旅游者,但是旅游活动的开展打破了原本相对封闭的传统文明,一些宗教仪式脱离原有的氛围,成为一种“商品化”表演性的旅游产品,这种商业化的表演,影响了朝拜者,使其不再坚信宗教仪式的神圣性。商品化是在旅游的消极文化影响中一种较为普遍的行为。商品化是指一切影响旅游者的东西都可以标上价格,在市场上买卖,由此引发的一系列文化问题。这些宗教文化遗产的展演已经失去了原有的内涵,一切传统都被改造成商业性的表演。宗教文化遗产经常化的后果,就是宗教文化遗产的庸俗化。
  
  (二)旅游开发致使宗教文化遗产的文化氛围遭到削弱。随着游客量剧增,很多宗教文化遗产原有的清静空寂的文化氛围已经被打破,甚至文物的安全也受到威胁。这种情况,不仅不能获得资金投入应产生的增值效果,而且也有碍于宗教文化遗产功能的正常发挥。拥挤的空间和零乱的环境,会给游客留下不好的印象,使遗产的旅游吸引力大打折扣。相当多的地方只满足于建庙塑像,设置香炉、功德箱,有的地方甚至连一块必要的说明牌都没有;一些寺庙大门前的旅游商品销售摊位设置不规范,杂乱无章,大大削弱了宗教的神秘气氛;某些牌匾如旅客须知、优秀文明景点单位等,悬挂位置不当,显得不伦不类,破坏了寺庙的整体和谐;在大多数宗教场所,宗教人员所做的无外乎诵经、为进香者祈祷、发放一些经义小册子、维持秩序等世俗性活动,很少为游客进行讲解;游客在宗教旅游景点游览时多为参观静态陈列式宗教景观,看建筑,观塑像,各地游览形式单调,项目重复,大同小异,无法对宗教文化遗产的丰富的文化内涵有深入地了解和感悟。一些重要宗教文化遗产的景区景点,说明文字过于简单,没有揭示其深刻的历史文化内涵,使一部分游客在游览时没有得到更深的审美、历史文化、宗教上的熏陶,从而降低了其吸引力。一些寺庙距城、镇不远,四周的村社多为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聚居地,对游客来说,四周的村社更具有浓厚的宗教氛围,这里的交通方便,民族风情也同样有特色,但是这些村社却少有甚至没有民俗风情旅游项目,使得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没有得到更进一步地结合,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宗教文化遗产的文化氛围。
  
  (三)旅游开发致使宗教文化遗产的环境遭到破坏。不少寺庙或因遭破坏,或因附属院落被挤占,面积大为缩小,环境已显得狭促。相关部门为了开发旅游业,又在寺观附近招租不少商铺,再加上游客的涌入,更显得环境嘈杂,无法维护宗教场所应有的肃穆氛围。再则,随着各地旅游业的蓬勃发展,许多宗教旅游热点一到旅游旺季便游客云集,应接不暇,远远超过当地旅游资源和环境承载力。由于缺乏科学 合理地规划,一些寺庙原本就已经拥挤的空间,变得更加狭小零乱。此外,在某些寺庙的恢复重建中,未能妥善处理好传统与现代的关系问题。或是缺乏整体规划,寺庙恢复重建零乱无序,道路不规范,建筑材料杂乱堆放,电线暴露于地面,让游客游览兴致锐减;或是在恢复创建过程中破坏了寺院总体的格局,在建设旅游配套设施时,破坏了寺庙原有的环境;或是未注意寺庙内外的绿化,生态环境状况较差。在一个空间相对有限的山坳地带建过多的殿阁,不仅需要砍伐树木,铲平地表灌木草丛,而且由于建筑密度过大,留给游客自由活动的空间就相对大为减小,使景区舒适度降低,游客在景区的停留时间和空间受到很大抑制。一些宗教名山上修建的索道,虽然方便了游客的游览,但却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山体的原有形态,是以牺牲自然山体的美感和大量珍稀植被为代价的。一些寺庙建筑保护方法简单,破坏了寺庙整体性和协调性;没有注重寺庙周围环境保护,商业化严重,使得宗教文化教育功能不足。寺庙附近或山下的生活区规模不断扩大,却没有对景区景点进行详细的规划和控制,对原有的寺庙文物建筑造成了冲击。一些商业服务性建筑对寺庙空间的侵占,使寺庙活动场所更为局促,缺乏足够的室外广场和绿化用地。寺庙建筑、宗教艺术、宗教文化等文化景观资源的配套设施与周围环境气氛不协调,破坏了宗教文化遗产的整体环境。
  
  三、讨论
  
  本文以宗教文化遗产为对象,研究了旅游开发对宗教文化遗产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
  
  (一)旅游开发对宗教文化遗产的影响包括两个方面,即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有关部门在进行宗教文化遗产旅游开发和旅游影响调查和管理工作时,必须二者兼顾,综合考虑。
  
  (二)宗教文化氛围和环境,是宗教文化遗产吸引旅游者的最主要因素;合理的规划和管理、保护与开发,是宗教文化遗产得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障。对旅游资源保护是开发利用的前提,保护应该贯穿于开发利用过程的始终,要坚持合理开发、永继利用,实现可持续发展。由此,要坚持在政府有关政策的指导下,实行先规划后开发的原则,做到高起点筹划,高质量建设,高要求服务;同时,要不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和旅游者对宗教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最终实现宗教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
  
  (三)努力保持原汁原味,是宗教文化旅游的灵魂。游客所要游览的是原汁原味的宗教文化遗产,要感受的是原汁原味的宗教仪式。一定要营造出肃穆、清幽的宗教氛围来,才能保证宗教文化旅游的质量,提高游客的满意度。在一些著名的宗教文化遗产景区景点,要注意限制游客容量,否则,容易破坏其固有的宗教文化氛围,造成宗教文化旅游质量的下降乃至宗教文化遗产的破坏。当然在一些特殊日子,如宗教节日或举行宗教仪式活动时,可适当放宽对游客数量的限制。
  
  (四)宗教文化遗产不仅包括宗教场所,还包括寺观中的教徒,虔诚的香客信众,以及依托其上的宗教仪式、宗教活动和那种神秘、肃穆的宗教氛围等文化资源。旅游管理部门在开发宗教文化遗产时,应注重与宗教部门合作,并遵守宗教活动场所的规则,把对正常宗教活动的干扰减少到最小程度。此外,一般宗教场所的门票价格也不宜过高,以方便信徒、香客的朝拜。维持好宗教场所里应有的文化氛围,为宗教的正常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使宗教场所真正起到文化传承的载体作用,而不只是成为一项单纯的旅游吸引物。
  
  (五)旅游不能离开旅行和游览,而游览的对象往往又是可感知的。宗教文化遗产及其周边自然生态景观,就是游客游览的对象。所以,在宗教景区的开发设计中,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环境保护与景观协调原则,开发、保护、利用相结合的原则。在做规划之前应用科学的资源评价标准,对景区内的各种自然和文化资源进行客观合理地评价,提出合乎科学原理的规划方案,为广大游客提供最优质的景观环境和最合理的游赏路线。
  总而言之,宗教文化遗产以其丰富珍贵的艺术成果、颇具神秘色彩的传说故事和引人深思的宗教哲理,吸引各地游客前往观光游览,其旅游价值已在各个方面充分显示出来。根据近年来宗教文化遗产开发的经验和取得的实际效果来看,其正面影响还是大于负面影响的。只要在国家有关政策的指导下,深入挖掘其特有的旅游文化内涵,加以开发利用,宗教文化遗产定能在旅游业中大放异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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