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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思考

  1 我区高新技术企业概况
  以我区为例,2009年区国税局实现企业所得税10286.7万元,2010年实现18959.2万元,同比增长84.3%。2011年1―9月份已实现35721.7万元,全年所得税收入大幅增长已成定局。其中2011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的企业入库所得税21000万元,占所得税总收入的58.7%。我区企业所得税发展的主要特点是:总量高速增长,增长质量显著提高,高新技术企业对全区企业所得税税收贡献较大。
  目前,坊子区已取得高新技术认定资格证书的企业共7个,其中2010年度经核实已享受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优惠政策的有富原增压器、帅克机械、共达电声等3户企业。这些企业大多具有一定规模,发展前景良好,增势强劲,能够较大的拉动全区企业所得税的增长,成为税收增长的新亮点。
  2 我区高新技术企业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通过对享受高新技术优惠政策企业的管理,以及开展的一系列高新技术企业专项调研工作中,我们发现在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成企业所得税税收管理的薄弱环节和风险点。这些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是:
  2.1 高新技术企业的联合认定机制有所欠缺。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先按属地原则交市科技或经济主管部门,会同税务、财政部门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等进行核实并形成统一意见,然后在向省认定办公室报送核实情况。而科技、经济、财政、税务等部门在初次审理阶段的工作中进行的联合认定太过于分散,没有深层次的挖掘企业的实际情况,没有形成一个拳头,缺乏一个清晰的执行标准尺度,一定程度上存在盲区,使认定前的初审程序流于形式。
  2.2 研发费用归集的问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企业研发费用需满足一定比例,只有满足条件的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因此,企业研发费用是否按规定归集,归集的准确与否,在高新企业财务核算中显得尤为重要。实地核查中发现有的企业财务核算中虽然对研发费用进行归集,也能提供研发费用明细,而且研发费用明细账做得很好,表面上看符合认定条件,但实际上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达不到标准,企业通过别的方法补全这块差额,从而使研发费用从面上看符合要求。
  3 我区高新技术企业的问题成因分析
  高新技术企业之所以在关键的几大要素中存在着上述问题,分析有如下几方面的原因:
  3.1 认定方式有瑕疵。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由省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组成认定管理机构,认定机构是根据企业申请材料,并将电子材料分发给专家,然后根据专家的评价意见和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报告,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从认定方式上看,本地区的认定机构只对纸质材料进行了专家论证,然后进行验收、颁发证件,未对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解,无法准确掌握其情况,而基层主管税务机关能够掌握具体企业情况却无法介入到认定环节。因此认定方式里应加入基层税务、财政等部门的核查材料并以之为重要参看资料,否则容易出现纳税风险。
  3.2 企业对于事前申请较为看重,对于申请后的执行管理较为忽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严谨、复杂,企业为享受到国家优惠政策,能按照规定程序提交规范的申请材料,从而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企业以为万事大吉,3年内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因此实际到税务机关备案时则对研发人员比例、研发费用核实、计算、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比例等核心问题,不能规范处理。同时高新技术企业一般来说都是当地的重点税源企业,当地政府部门对其管理较为松散,给税务机关带来很大压力。
  4 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建议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是国家重要的“转变优惠方式、提高税收质量”要求的重要政策之一。之前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局限于地域特色,大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没有管理高新技术企业的经验,因此在优惠政策的认识上、做法上有不到位的现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需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与完善,把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用深用透。
  4.1 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初审阶段有效机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重点是研发支出、高新技术产品收入、科研人员比重这三个问题。上级应制定措施,采用基层部门的核实材料同时初审阶段各个基层部门应对申报资料中这三个问题进行详细核对,看其是否完整、真实、有效。同时要制定包括程序、时间、内容、分工在内的认定前审核指导意见,通过到企业适合核实包括(检查会计账薄、财务报表、工资表、所得税申报表)等资料数据,检验高新技术(服务)产品收入、科技人员比例、研发费用归集是否《认定管理办法》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从源头上及时制止。
  4.2 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的监管。主管税务机关最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应从高新技术企业取得资格证书时刻起,应按照上级要求的分类管理原则对其进行管理监控。特别是当企业到税务机关备案,享受优惠政策后,要认真对企业是否符合优惠条件,能否享受本年度优惠政策进行审查。审查中发现有问题或有关部门鉴定报告有失误的,应及时上报,取消所享受的优惠政策,追缴已减免的税款。
  4.3 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日常监控为重点,以汇算清缴、税源分析、纳税评估为手段,实行“一户式”监控管理。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了解和掌握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周转、财务核算、涉税指标(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等静态数据情况和动态变化情况。根据监控需要,应及时采集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涉税信息,掌握企业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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