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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贵州省黔东南地区苗族社会中的神判现象

  
  一、神判现象产生的原因及其历史渊源
  (一)神判的概念及其产生原因
  神判即依靠神明来解决矛盾与纠纷的一种审判方式。神判是审判方式的一种,是与人判相对的一种存在,它往往与超自然力联系在一起,它存在的前提就是最原始的宗教信仰的产生。
  每个初民社会,人们都会相信神灵和超自然力的存在,这不仅仅表现在他们将无法解释的自然现象归结于神灵与超自然力的力量,更表现在他们遇到无法克服的困难时习惯性的寻求神灵的帮助。所以当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无法解决的纠纷时,自然而然的也去向神明寻求帮助,神判这一现象也就这样应运而生。
  翻阅相关的文献资料,我们会发现世界上无论哪个民族在不同的历史阶段,都会或多或少的有神判的影子存在,各个国家的学者也对此现象进行了相关研究,中国作为世界上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对此现象的记载以及研究更是首当其冲。
  (二)我国神判现象的历史渊源
  根据我国相关的古籍文献中的记载,对于神判这一现象最早可追溯到尧舜禹时代的神兽判案。这种神兽古时称为獬豸,相传舜时的司法官皋陶办案往往通过神兽来判断是非曲直,神兽通过它的触角,在案件审判过程中,"触不直者"。1969年在甘肃武威雷台东汉墓出土一只铜制的独角兽。其状为"独角作低首角触状,尾向后翘,四足伫立。高2l厘米,或疑为古代传说中的獬豸"。[1]到了商朝时,神判虽仍存在,但方式不同,此时是巫师通过一系列仪式用甲骨上的纹路来判断是非曲直,因为商代时司法系统已经相对比较完善所以此时神判仅仅在司法官无法解决的重大案件的情况下才搬出来。
  贵州省黔东南位于中国西南地区,贵州省黔东南属于中国几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之一,其中苗族与侗族人民占绝大多数。由于地理,历史以及其他各个方面原因,苗族的汉化程度低于侗族,因此神判这种现象以各种形式更多的出现在苗族群众聚居区中。神判自古以来一直是黔东南地区苗族群众处理日常纠纷手段之一。本文就黔东南苗族群众聚居区出现过以及仍然存在的几种神判方式,神判出现在此地区并频繁使用的背景原因,甚至于神判存在于此地区的价值进行了相关阐述。
  二、黔东南地区苗族群众社会中最常出现的几种神判方式可以按照不同的手段分为以下几大类:
  (一)沸水判
  沸水判,按其具体表现形式又可细分为捞汤,烧汤粑等。所谓捞汤又可以称其为烧汤捞油,也就是说当发生难以解决的纠纷时,往往由原告出资,架起一口大锅,下面燃起柴火,锅里灌上沸水或是滚油,锅底放入斧头,钱币,棋子等物。被告或原被告双方分别伸手去捞锅底之物,观其手臂是否被烫伤或烫伤程度来判断谁是谁非。按照常理推断无论谁把手放进去都有可能烫伤,但是神判结果却只有一方受到伤害。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人们对此种神判方式的可靠性深信不疑。其实所谓神判只是一种表象,其实是仪式的主持者在一方手臂上或汤锅里使了一些窍门来控制锅里温度给捞汤者造成的伤害程度。例如在手臂上涂上油脂或趁人不备在锅中加入某些降温物质。而所谓的烧汤粑就更简单了,就是原被告双方在锅里放入大小或轻重基本差不多的粽子,同时放入锅中,看粽子煮熟的程度来判断是非[2]。
  (二)占卜判
  占卜判即根据占卜所用工具的不同又可细分为鸡卜,米卜等。所谓鸡卜就是利用及身体的某个部位或异常行为来进行裁判,辨别是非曲,但是并不等同于人们常说的鸡骨卜,鸡骨卜只是鸡卜之一,除了鸡骨卜外还包括鸡眼卜,鸡舌卜,鸡嘴卜等等;所谓米卜也是占卜判的一种。米卜即将几粒米放入碗底中,看做过记号的米的排列顺序来得出不同的占卜结果。米卜和鸡卜两种占卜判与我国内地先民的甲骨卜,有着异曲同工之处,所不同的仅仅是借助的媒介而已。
  (三)誓言判
  誓言判也就是在诉讼中以双方当事人的诅盟为证据来判案。现如今,英美国家在庭审过程中依旧沿袭着这一古老传统。苗族群众自古以来便很重视承诺,所以在他们发生因为民事契约诉讼时,会就其向神明赌咒发誓。当然了。苗族社会称这种发誓为"诘话"亦称之为"合款"。在黔东南苗族社会这种誓言判也分为以下几种,分别是:杀狗发誓,杀鸡发誓。其中杀狗发誓和杀鸡发誓都是无法判断是非对错时,通过杀死动物以后举行一系列的仪式来诅咒理亏一方的财产与人身受到损失。[3]
  三、神判法在此地区流行的原因
  新中国成立以前,在黔东南苗寨中,神明裁判的方式是在苗族群众的生活中是很普遍的,文化大革命时期曾一度绝迹,八十年代有重新复苏起来,一直到现在一些地处偏远的苗寨在解决日常纠纷时仍然沿袭着这一古老习俗。神判法仍然没有退出苗族群众的生活,仍是苗族群众习惯法中的一部分通过分析,笔者认为原因如下:
  (一)地理原因
  黔东南位于中国西南部,这里地处偏远,交通不便,丛林密茂,古木阴稠,在古时,虎豹聚为巢。再加上,苗寨向来建于深山之中。因此直到清朝初期,汉族文化已渗透到贵州其他地区和其他民族的时候。位于黔东南的苗族群众聚居区依旧是当时统治者口中的生苗,过着与世隔绝的生活。即使是交通发达的今天,由于地理因素的限制,语言的不通,国家普法工作在此地区依旧存在着一定的困难,从客观上制约了苗寨中的村民对国家法的了解,当习惯法与国家法发生冲突时,按照村民长久以来形成的观念,必然会更加的认可习惯法而不是国家法。
  (二)文化原因
  在黔东南的苗族社会,苗民们还是比较好的保留了传统的原始宗教信仰文化。与其他信仰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的民族相比,苗民们并没有统一的信仰某个宗教,在他们的意识中万物皆有灵,他们崇拜的是自然,例如一颗古老的树,一座古老的桥,这是一种自然崇拜。在黔东南的苗寨中往往会有着一棵守寨古树,这棵古树和村里的古桥被认为住有神灵,因此常常会受到祭祀。正是基于这种信仰,才会给神明裁判蒙上一层神秘的色彩,维持了神判的权威。这也是神判法在此地区依旧流传的原因之一。
  当然了,除了上述两种客观原因外,还有一些其他原因。例如经济成本,要想通过国家法解决一些日常纠纷的话,其经济成本势必要高出一些,例如交通费,诉讼费等等。再者,在一些证据不足的情况下,通过调解以及诉讼都无法解决的问题,因此人们依旧采取神明神判的方式,来解决这些问题。由此可见神明审判具有着现代审判制度与调节制度所不能替代的功能。
  综上所述,在黔东南苗族社会所存在着的这种神明审判方式显示了神权与法权的紧密结合,它是一种苗族习惯法的一部分,虽然神明审判出现在生产力及其落后,经济文化及其不发达的史前社会,它与现代社会所倡导的无神论等文化理念格格不入,而且,它不被国家法所认可,但是这种神明审判方式是与苗族社会长期以来存在的习惯法相适应的,所以在苗族社会它仍然有着一定的存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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