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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企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2007年7月1日国家出台了新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新政”实施以后,既带来了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同时也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需要在现实中尽快解决。
  一、存在的问题
  1.福利企业入不敷出
  (1)残工保险费用。以吉林省四平市为例, 2009年人均社保缴费金额为5414.88元,其中社保是工资基数的34%,单位承担25%,个人承担9%;医保是工资基数的8%,单位承担6%,个人承担2%;工伤和生育保险个人不用承担费用,工资基数的1.5%和0.7%,那么单位承担的费用为780元/年/人。
  (2)管理及其他费用。寝室管理、维护、水、电、取暖费;福利及培训费;文化活动参与、思想及安全投入费用;劳动保护、工装及其他劳动保障。
  以上费用加上残疾职工工资后,部分企业陷入微利甚至亏损的境地。长此以往,将给福利企业健康有序发展留下极大隐患。
  2.残疾职工管理混乱
  (1)残工自身素质偏低。有些福利企业由残工内部民主选举管理人员,但残工本身管理能力明显不足,限制了企业整体效能的发挥,制约企业的发展。
  (2)残工上岗率不达标。由于企业管理制度不健全,残工上岗出勤率不达标,存在弄虚作假现象。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福利企业残疾人应占企业人员总数的25%以上,但有些企业为提高残工比例,常采取弄虚作假手段:残疾人只在企业挂名凑人数,企业不给残疾人安排适当的劳动岗位;大量使用无残疾临时工,聘用离退休人员等,将其计入残疾人花名册,虚增残工比例;将生产工人作为临时工对待,不统计到人员总数中,从而虚增残工比例。
  残疾人是福利企业内参与生产经营的主力军,若残疾职工管理不妥,则会造成福利企业秩序混乱。
  3.税收管理暴露问题
  (1)破坏增值税链条。现行增值税实行抵扣制,一个企业的销项税额是另一企业的进项税额,受双方利益制约,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一般情况下是比较真实可信的。但有些福利企业却在增值税上做文章:一是有意不取得或取得进项税额较正常少的增值税发票,使对方企业不提或少提销项税额;二是故意多计货物销售额,多提销项税额,使对方企业多抵扣进项税额。两种情况都会使对方企业少缴增值税,导致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
  (2)虚开增值税发票。享受先征后返税收优惠的应为福利企业的自产货物,但部分福利企业将委托加工的货物及购入货物会同自产货物一并销售,甚至将生产同类货物的其他企业或个人的全部经营业务纳入本企业账册,成为借福利企业名义退税的“分厂”。这种利用虚假手段骗取退税,或为他人虚开、代开发票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解决的建议
  1.国家加大扶持力度
  (1)减免福利企业有关税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建议对福利企业用水、用电、用车以及相关税费实行一定的减免优惠;福利企业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税确有困难的,可减征或免征;按每名残疾人定额标准适当减免水利建设专项基金等。
  (2)调整增值税(营业税)退税额的规定。取消“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 万元”的规定,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 倍”执行即可。建立福利企业退税额的自然增长机制,既有利于避免残疾人职工人均免税过高的问题,又有利于调动福利企业的积极性,也适应各地经济发展差异性的客观实际,增强政策的科学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
  2.规范福利企业残工管理
  (1)提高残工素质,维护残工权益。做好残工岗前培训工作,在注意加强对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教育的同时,也要维护好残工的各项权益,确保残工的劳动工资和四项保险等待遇落到实处。
  (2)强化监管,进一步规范福利企业管理。对福利企业入门证严格把关,加强对福利企业的日常监管和经常性检查。
  3.加强福利企业税收管理
  (1)强化税务稽查,堵塞福利企业税收征管漏洞。税务机关应加强税务稽查,一是福利企业的产品类别及销售渠道。二是福利企业购进原材料、销售货物的价格是否合理。
  (2)严格残疾证的审批、管理,保证福利企业名实相符。残联要确保发放质量;民政、残联、劳动、税务部门联合对持有残疾证的人员开展集中普查,得到残疾人的真实情况,核实企业残疾职工人数,剔除假冒福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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