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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力资源管理中的税收筹划

  中图分类号:F2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1)10-129-02
   一、现行税制下人力资源管理中需筹划的主要问题
   企业的用才、育才、激才过程是人力资源成本发生的过程,它对企业纳税产生以下影响:
   (一)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个人从某个企业获取的劳动报酬在税收上分别按不同标志而形成不同税目,最基本的税目有两个,即“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我国现行税制中对人力资源成本的税前扣除附加了这样或那样的限制条件。以工资性支出为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合理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按以下原则对工资薪金的合理性进行确认:1、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定的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间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个人所得税问题
   企业对应的人力资源成本对应的是个人收入,它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税制:1、工资、薪金所得;2、劳务报酬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上述三个税目的计税方法都有累进效应,一次所得越高,税率越高,税负越重。另外,个人获得的“利息、股利、红利所得”直接适用20%的比例税率,它与企业所得税形成重叠征税的结构。
   因此针对我国税制的特点,企业应从人力资源管理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出发,兼顾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需要,建立一个合理的货币报酬、完善的社会保障、合适的企业福利与工作条件等相结合的员工薪酬制度。
   二、现行税制下人力资源管理中薪酬的税收筹划
   (一)企业需要结合不同人群、不同岗位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薪酬支付办法
   企业现行的薪酬架构一般由月薪和年终奖励两部分组成,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体系按“次”扣除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并根据每次所得确定适用的税率,在累进税制下,一次所得越高,税负越重。要规避这种高税负,就要注意对职工薪酬的分散支付。要做到这一点,一是要充分利用税法中的既有规定,二是企业应注意人为控制职工薪酬的支付进度和支付方式。
   例1:我公司承诺支付员工李某年薪约84000元,分为按月薪支付和年终奖励两部分,李某将取得的收入应如何在两者之间进行分配?如果甲公司每月支付6000元,则每月应纳税所得为2500元(为简化起见,不考虑其承担的“三险一金”),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为10%;剩余部分12000元以年终奖形式支付,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46号文件的最新规定,适用的边际税率最高为3%(确定税率的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12=1000元),且该级次还可再每月增加1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方才进入10%的边际税率。在这种情况下,显然应降低月薪标准,加大年终奖份额。不过,如果月薪定为4000元,剩余36000元以年终奖形式支出,则会出现相反结果。从规避较高边际税率的角度看,理想的分配方案当然是:每月月薪5000元,年终奖24000元。上述方案说明了利用税法中关于全年一次性奖励的计税办法,可以获得低边际税率的利益。在实际工作中,企业需要结合不同人群、不同岗位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薪酬支付办法。这就要求纳税筹划应结合绩效考核的特点和要求,进行税收筹划方案操作。
   (二)合理利用税目的转换
   如果一个企业员工的工资薪金收入水平较低,并假定在计税时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为3%,而分红金额较大,那么显然会导致较高的税负,此时应考虑适当提高工资薪金水平。以使个人所得中红利所得相应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如果员工工资薪金收入水平较高,此时就应考虑是否将工资薪金转化为分红了。在作上述转化时,应与企业的绩效考核结合起来。
   (三)以合理的员工福利计划适度替代单纯的货币报酬
   员工福利制度,是指企业向员工提供各种形式的满足其共同需要个体特定需求的设施、待遇、社会保障条件等。科学、合理的员工福利计划可以增强员工的安全感和对公司的认同感,同时,它也能在一定范围和标准内获得税前扣除,某些福利形式还可以利用税法中的免税或延迟纳税条款获取个人所得税方面的利益。
   根据有关规定, 员工从企业取得的法定福利不但免征个人所得税, 而且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的扣减项目。因此,法定福利被视作是薪酬激励中风险为零、成本最低的一种方式。企业对薪酬中的福利进行税收筹划时, 可以将重点放在法定福利上。法定福利按照资金去向可以划分为三类,第一类包括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这类保险由单位缴纳,社会统筹,对员工个人正常的收入水平没有影响, 因此激励作用为零。第二类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这类保险由于个人缴纳的比例和金额较小, 且当期无法支取, 因此, 虽然具有免税的功能,但激励效果有限。第三类是住房公积金。它由单位和个人各按职工月收入总额的8%-12%缴纳,全额计入个人账户。根据《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0 号) 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 住房公积金对于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和总成本, 提升对员工的激励效果,具有十分明显的作用。企业应当在薪酬体系设计中, 尽可能地增加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办法替代加薪,也可一方面“减薪”,同时增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
   (四)股票期权激励中的纳税筹划
   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股票期权有助于使企业高管人员的长期报酬乃至职业生涯与股东利益相一致,有利于吸引和稳定人才。
   依据股票期权的收入来源,可以将股票期权的税收筹划分为购入、转让和利润分配三个环节。其中利润分配环节由于并无特别的税收优惠,只能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算纳税,在筹划时基本可以不予考虑。筹划重点应放在行权时“工资薪金”所得和转让时“财产转让所得”上。
   1、行权时工资薪金的税收筹划根据《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员工根据股票期权计划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是因员工在公司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同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 个月的,按12 个月计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按下列公式计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使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例2:乙公司王某10月取得工资为5 000 元, 同时领取半年考核奖金18 000 元,则王某当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 000-3500)×3%+(18 000×25%-1005)=3 540(元)。假设乙公司推行股票期权计划,王某年初取得一笔股票期权,10月行权时,取得股票时的施权价和当日市价的差额为18 000 元,则王某的该项收入可以平均按9个月分摊,然后并入1~9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王某应纳个人所得税=(5 000-3500)×3%+(18 000/9×l0%-105)×9=900(元)。上述计算结果表明,采取股票期权激励形式可以有效减少员工的个人税收支出(共减少了2640 元)。而且通过例1 与例2 的比较发现,实际上股票期权具有和“年终奖政策”一样的税收优惠幅度。
   2、转让时财产转让所得的税收筹划
   根据规定, 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税款。这意味着对于员工来说, 从境内上市公司获得的股票期权所得与从境外上市公司获得的股票期权所得相比, 可以节省一笔“财产转让所得” 的个人所得税。因此,在同等条件下,企业应选择在境内上市的股票作为股票期权的行权对象。对于可同时在海内、外上市的企业, 可以依据企业经营战略以及员工的偏好, 具体制定股票期权计划。股票期权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激励方式,不仅可以给员工带来丰厚的税后收入,而且对于企业长远发展也有极好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其在现实操作中存在一定的法律限制和技术难题,企业在采用时要注意综合各种因素,科学设计,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双赢。
   此外,企业还可以利用非货币支付的激励形式。非货币支付办法,是指企业在既定负担的前提下, 通过为员工提供服务,把服务的费用从应付给员工的货币工资中扣除的方法。该方法既可以减少货币支出,又可以使员工在保持原有工作、生活水平的基础上,降低员工和企业的税负。如各种名义的赞扬、表彰和嘉奖,职业安全和工作条件的改善,创新性的工作和学习的机会,成功地接收新的挑战,与才华出众的同事一起工作的自我满足感等,进行人力资源管理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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