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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融资租赁的对策建议

  
  融资租赁也称为金融租赁,是二战后产生于美国的一种新型的企业融资方式,主要的功能是能以“融物”的形式达到“融资”的目的。这一新型的融资方式产生后迅速推广到全世界,目前融资租赁已经称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在国外,融资租赁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上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我国的融资租赁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经过近30年的发展,融资租赁在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等方面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现状
  截至2010年末,我国各类融资租赁公司250多家,注册资金合计超800亿元人民币,潜在租赁资产承载能力在1万亿元以上。各类融资租赁企业业务总量由2006年的约80亿元增至2010年的约7000亿元左右,增长了80多倍,租赁已在航空、医疗、印刷、工业装备、船舶、教育、建设等领域成为重要融资方式。
  然而,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务仍处于起步阶段。租赁渗透率是说明一个国家融资租赁市场的深化程度的重要指标,租赁渗透率越高,则说明该国融资租赁市场越发达。据有关资料显示,发达国家的融资租赁渗透率基本保持在10%―30%,美国的融资租赁渗透率甚至高达30%,我国的融资租赁业虽然近几年来也在稳步上升中,但目前为止,融资租赁渗透率仅为3%―4%,这一方面说明我国的融资租赁市场仍处于初级阶段,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具有较大的潜力。
  
   二、影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发展的主要因素
  由于融资租赁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上具有融资便利、融资成本较低、可优化资本结构、降低承租人税负等优势,目前,在国外,融资租赁已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手段,然而在我国,融资租赁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尚未能充分发挥作用,主要原因如下:
  (一)重所有权轻使用权的传统观念仍难以改变
   到目前为止,“重所有权轻使用权”的传统理念依然根植于我国企业人的经营理念中,加上对融资租赁宣传的滞后,使得公众对融资租赁的作用和意义认识不够。很多企业家在选择设备投资方式时,更倾向于取得资产的所有权,即使出现融资租赁这种方式,很多企业也仅仅将其看作是银行信贷的延伸,是解决资金困难的权宜之计,而未能考虑到融资租赁还有促销和管理资产等功能。这种根深蒂固的“重所有权轻使用权”观念,无法充分发挥融资租赁的优势,严重阻碍了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二)缺乏完善立法
  2004年3月由我国商务部、银监会、国家税务总局等单位起草的《融资租赁法》当前已经进入第三次征求意见稿,但至今尚未完善。目前,我国在处理融资租赁问题时还只能参照有关法律、法规来解决,如《民法通则》、《涉外经济合同法》等,而这些法律都是以传统租赁而并非融资租赁为对象,融资租赁专门法规的缺乏,使得融资租赁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三)政府扶持力度不够
  首先,我国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渠道狭窄。我国在对融资租赁业融资渠道上的监督过于严格,以至于整个融资租赁行业缺乏发展的充足资金,发展业务力不从心。其次,在税收、保险政策上也未能对融资租赁公司做出较多的政策倾斜,如我国至今尚未针对融资租赁制定完善的保险制度,在出租人和承租人所办理的保险中也没有体现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支持。
  (四)多头监管
  在我国融资租赁公司长期存在多头监管的畸形局面,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均主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但他们的监管部门不统一,导致融资租赁公司在审批、管理、准入门槛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见表2-1所示:
  
  (五)针对中小企业的融资租赁品种有限
  在我国的融资租赁交易中,交易的品种常常是造价高、通用性强、具有良好保值性能的大型设备,如飞机、船舶、工程机械设备等,这些标的物大多是针对大型国有企业的,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交易品种非常有限,至今,为中小企业解困,仍然只是融资租赁业的一纸蓝图。
  
   三、完善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对策建议
  (一)加大宣传,逐步改变“重所有权轻使用权”的观念
  转变观念,加强和改善对融资租赁的认识,是促进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如,政府可以通过网络、电视、报刊等媒体加大对融资租赁的宣传,提高公众对融资租赁的认可,普及融资租赁的知识及优势,改变中小企业“重所有权轻使用权”的观念,使其积极尝试利用融资租赁方式解决设备的使用问题。对于融资租赁企业来说,应重视中小企业这一广阔的市场。目前,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在我国还属于新兴产业,有着广阔的前景和巨大的市场潜力,只有整个社会都高度重视,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才能在良好的社会意识环境内高速的发展。
  (二)完善融资租赁立法迫在眉睫
   事实上,目前阻碍融资租赁业发展的主要障碍就是《融资租赁法》的迟迟未能出台。我国的《融资租赁法》从2004年3月开始起草,目前已经进入第三次征集意见稿,这部法规的出台有望解决融资租赁行业多头管理,法规不统一的问题,相信能规范我国融资租赁行业,从而使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做到有法可依,保证融资租赁参与各方的利益,形成共赢的局面。
  (三)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国外融资租赁的成功经验表明,融资租赁行业要获得长足发展,离不开政府在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大力扶持。同样,我国政府也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一些成功经验,在财政、税收等方面给予融资租赁行业强有力的支持。例如,在财税政策方面,借鉴欧美等国的经验,制定投资减税政策,鼓励投资;允许作为承租方的中小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实施专项补贴,由财政部门把财政贴息扩大到为中小企业补贴设备租金,鼓励中小企业运用融资租赁的方式解决融资难的问题,从而也从根本上支持了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此外,还应建立完善的保险政策,降低融资租赁业的特定风险。
  (四)统一融资租赁管理部门,建立全国性的行业协会
  鉴于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现状,应加快行业整顿及建设的步伐。首先,要尽快成立一个全国性的统一管理部门,结束多头管理的局面。按照我国金融归口管理原则,中国人民银行应是统一管理融资租赁业的管理部门。可把融资租赁机构的监督管理权集于中国人民银行,由其统一制定各种规章制度,负责融资租赁机构的审批,加强行业的统一管理。其次,组建全国性的融资租赁行业协会。目前一些地方租赁协会、中外合资租赁业的行业委员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租赁公司的行业组织已经成立,在此基础上尽快成立全国性的融资租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管理。
  (五)开拓更多适合中小企业的融资租赁新品种
  在过去,我国的融资租赁企业主要是为国有大中型企业服务,要大力发展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租赁公司应树立“以中小企业为服务重点”的理念,将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此外,租赁公司还应积极探索、大力发展更多适合中小企业的融资租赁新品种,如厂商租赁、结构共享式租赁、收益百分比租赁等,还体现在租金支付方式、租赁期限上进行创新,如:可不固定租赁期限,而是根据承租人的收益状况,确定一个大概的租赁期。租金也可根据承租人的经营状况而定,而不再采取等额支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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