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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言论自由的宪法保护

  一、言论自由简述
  言论自由(Freedom of Speech)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与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基本权利,但要保证被议人员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言论自由是一种基本人权,指一个国家公民,可以按照个人意愿表达意见和想法的政治权利,这些意见表达不用受政府的审查及限制,也无需担心受到政府报复。有时也被称为意涵更广泛的表达自由。近来,它通常被理解为包含了充分的表述的自由,包括了创作及发布电影、照片、歌曲、舞蹈及其它各种形式的富有表现力的资讯。
  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有权通过各种语言形式,针对政治和社会中的各种问题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由于言论是公民表达意愿、交流思想、传播信息的必要手段和基本工具,也是形成人民意志的基础,因而言论自由在公民的各项政治自由中居于首要地位。
  二、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言论自由
  中国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中国政府历来重视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在新中国颁布的四部宪法中,都确认了言论自由。现行宪法除了规定言论自由之外,公民还享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第47条)。“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第22条)。为了进一步实现宪法规定的上述权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刑法》、《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档案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安全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法》、《邮政法》等法律。这充分说明,中国法律保护言论自由的范围极为广泛。在司法领域,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公正执法,保障当事人享有充分的诉讼权利以及包括言论自由在内的各项权利。
  三、我国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除在宪法中对言论自由加以保护外,国家还制定了一系列的部门法来加强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如《刑法》、 《民法通则》、《著作权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学技术 成果转化法》等法律的制定,都说明中国法律保护言论自由的范围是极为广泛的。 随着改革开放在我国的推行和现代社会的进步,中国在言论自由的保护方面也面 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主要问题表现在:
  (一)宪法条文规定笼统模糊,难以确定言论自由的范围
  就宪法第35条来说,对于此条规定,本文认为从立法层面而言,过于笼统,单从 本条来看,难以确定宪法所保护的言论自由的范围,从而给具体的言论自由的保护带 来困难,而且实际操作中也?O易产生一些问题。一方面,这会给很多人造成观念上的 错误,认为根据宪法享有言论自由即是什么话都可以说,可以对任何人造谣、诽谤, 这是对言论自由的一个误解,其实言论自由从来都是有范围的,如果某些言论对普通 个人的诽谤和谩骂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可以由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这种情况只是针 对普通个人,而不能针对政府,即使有些人的言论对政府的名誉造成了损害,政府也 不能针对个人实行刑事上的处罚或要求民事上的赔偿,因为人民监督政府不可能一句 错话不说,如果只因为说错了话就要求起诉赔偿,这样老百姓就无法有效地监督政府。
  (二)政府信息不畅,使公民言论自由的真正实现缺乏基础
  公民以言论的方式表示自己的意志,而知情权的存在也正为言论自由找到了依据。知情权即是“了解权”,而正因为有了“了解权”,公民的言论自由才切实得到实现。
  (三)言论自由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
  很多基本权利被归于民事权利的项目之下,并受到民法的保护,因为其内涵和外 延在民法里面都有明确的界定。也就是说,有相当一部分基本权利是可以具体化为民事权利的。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自由,与公民的其他基本权利不同。它作为 被归属于基本权利项目下的一项自由,不能受到民法的保护;因为基本自由不能具体 论言论自由的宪法保护。
  鉴于以上我国对言论自由保护的现状和我国的现实国情,我们必须重新审视关于 言论自由的保护,究竟应该怎样保护言论自由,应该从哪些方面着手,才能使公民的 言论自由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这在实践中的确有一定难度,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学者 都探讨过关于言论自由的具体保护问题,有的还提出了一系列专门保护言论自由的原则。在此,本文也提出了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加强对言论自由保护的意识,完善宪法条文的表述
  我国直接从半封建社会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由于历史传统的原因,国人历来不 注重个人基本权利的保护,当然也没把言论自由看得多么重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和西方人权思潮的涌入,再加上媒体、书刊和网路的宣传,部分人也意识到了言论自由的重要性。但是总体来看,对言论自由的保护意识仍需加强。对此,我们可以加大 宣传力度,以便加强我们对言论自由的保护。我们必须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言论自由的种类。
  (二)严格控制公权力对公民言论自由的限制
  在普通法国家,从18世纪开始,原则上是禁止对新闻进行事前限制护。其次,对言论的宽容是宪法保护言论自由的应有之义。由于个人和媒体言论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所起的监督作用、所作的重大贡献,我们对这类言论的内容要求不能过于苛刻,要求言论必须客观全面。
  (三)建立言论自由救济的有效途径
  探索宪法的适用 我国是成文法传统的国家,但没有成文的言论自由保护法,宪法对言论自由权利的原则性规定,更需要以宪法适用的形式来加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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