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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上市公司的“二元制”监事制度

  目前世界各国的上市公司监事制度主要分为三种,一种是一元制,一种是二元制,另外一种是混合制。一元制主要是以英美国家为代表,他不单独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由董事会内部的独立董事行使监督职能。二元制是指既由独立董事行使监督权,又在公司内部设立单独的监事会,由两者共同行使监督权,以德国为代表。第三种就是选择模式,日本和法国是主要的代表国家,它是指允许在上市公司在这两种模式之间进行选择,选择其一对公司的经营决策和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就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是采取二元制,即对于上市公司既要求其设置监事会,又要求在董事会内部设立独立董事进行监督。然而这种制度在现在的上市公司实行有哪些弊端呢?接下来我将就此内容进行浅要分析。
  首先,当两种监督制度并存时,如果双方都尽职尽责,则必然会出现重复监督,监督范围重叠,浪费监督资源的现象。而另一种情况则是,如果一方很尽责,另一方可能会顺势减轻自己的压力和职责,而我国现行的公司对于二者目前又没有明确的分工和职权限制。第三,二者均有可能会互相推诿自己的责任,而最终将不作为的责任归咎给对方。同时,我认为,当两种机制并存时,不免会给上市公司增加不少额外的成本。
  首先,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并存的二元制监督机制,将会增加上市公司的人事成本。一个监事会成员的诞生,要经过股东会选任、表决和公示等一系列程序。同时一个合格的监事成员,必须要具备责任感和正义之心,而再选举独立董事的过程,又要重新挑选新的人选,而且高层领导人员的选任关系上市公司的诸多重大决策和监督管理,财务审计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必须经过慎重考虑和大会同意。所以这些人员的选任无疑会增加上市公司的人力资源成本。
  第二,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并存的二元制监督机制,会增加上市公司的薪金成本。不管是独立董事还是监事会的成员,都是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拥有超出普通职工数倍的薪水。而我国的二重监督体制,无疑会加重上市公司在薪酬方面的负担。
  第三,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并存的二元制监督机制,会增加上市公司的运作成本。如果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在执行监督的过程中,发现有关董事或者高管出现了违规舞弊的行为,则必然需要对其进行调查和收集相关资料。二重监督必然会导致对一项违规事项进行两次调查的情形,而且,两方监督主体之间在工作进行过程中必然会对对方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和知道监督的主要风险点,如果一方监督主体存在包庇违规者的现象,则另一方监督将要付出更大的代价和成本去消除这种影响。
  第四,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并存的二元制监督机制,会增加上市公司的协调成本。独立董事之所以作为监督主体会存在弊端是因为,他本身作为董事会成员,是上市公司的决策主体,这必然会导致决策者和监督者不分,自己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官的现象。而监事会作为监督主体的弊端在于他的信息来源是董事会,董事会为了避免监事会对于自己的决策进行干预,会提前对相关信息和数据进行筛选以符合监事会的要求。而这两者均对上市公司的决策和经营状况进行监督时,必然会因为所处地位和角度不同而存在分歧。公司在考虑他们的监督结果和建议时,必然要协调各方的意见。而最终很有可能双方均以因为对方的存在而导致自己监督不力,作为推卸监督责任的理由和借口。
  第五,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并存的二元制监督机制,会增加上市公司吸引外资的成本。目前各国的普遍状况是要么选择独立董事监督制度,要么设置监事会进行监督。而我国选择了双重监督制度,这必然会导致外资在投资我国上市公司时出现对制度不了解或者不能适应我国监督体系的情形。再加上我国的二重监督体系目前又不是很完善,这必然会让外商投资者考虑在我国投资的法律风险。从而削弱了我国上市公司在吸引外资上的吸引力,甚至有可能会成为一个阻力。
  因此,我认为我国还是实习选择监督制度较为稳妥,如果一定要按照现行制度执行二元制监督体系的话,也期待相关部门能出台更详尽的法律法规,对于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范围,监督职权以及问责制度进行划分,以便双方能进行更加有效的协同监督,从而减少对于上市公司人力、?力、以及相关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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