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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反避税中的适用

  一、概述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为阻止公司股东滥用职权,根据特定的法律关系中的事实,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并不是对本身制度的否认,而是进一步的完善和修复,可以后期补救公司、股东、债权人在经济发展中利益的不平均分配。
  由于我国经济起初发展较慢,因此立法不完备,尤其是《公司法》和《民法》,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范围。最初,国家运用“诚实信用”和“禁止权利滥用”两大基准,来间接地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并同时运用相关司法解释,直到2005年我国对《公司法》进行了重新修订,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才正式以法律明文的形式出现,这就为债权人的安全和利益进行保驾护航,更加激励他们的投资。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具有不可替代性
  对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反避税中的不可替代性的问题,一直处于争执状态,有人支持,也有人反对。反对的人们认为,当交易主体是法人个人或虚假单位时,该交易产生的所得是个人所得,这不属否认法人资格的问题。否定说的代表人物岸田雅雄认为,法人人格否认属于涉及私人领域的成分较多,在公私兼顾的关系上适用是值得商榷的。肯定说的代表人物有黄茂荣等,他??认为公司法人更多的是一种外观形式,并没有实际的经济活动,所以其人格在私法上不一定否定,但是在税法方面,就应该重新考虑给以否定。
  虽然否定说和肯定说代表人物的观点不尽相同,但对股东的一些行为都有约束要求,特别是利用控制权谋求的不当得利,否定说和肯定说的观点都是否定的。略有的不同也仅仅有如下内容:根据否定说所持观点,股东如果利用公司作为幌子,通过非法手段谋取了不当税收利益,其实就可以抛开公司这个幌子不谈,税务机关直接就可以根据相关的规定对这些不当得利的行为进行常规的征税活动,而无需再涉及人格否认制度,在这个过程中,只要运用好实质课税原则就可以解决相关的问题。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适用于反避税的正当性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能够有效的实现设立法人制度的初衷,体现公平正义原则。
  1、切实实现设立法人制度的初衷
  法人制度是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派生出来的的,设立该制度主要是方便交易和维护公共利益。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与公司经济情况关系紧密的主要是股东以及债权人。股东的责任大多是有限的,只是对公司进行投资,风险也就设定在自己的投资范围内。如果非要将这种风险外化到公司,就是该风险需要由债权人承担,这样,他们彼此的利益就会呈现此消彼长的态势。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就是这这种环境中提出的,具体来说,就是当股东滥用权力,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或者交易过程中有不安全的因素出现,这些都是违背法人制度初衷的,因此有必要否认该公司的法人人格,从而有效的保证其他各方的合法权益。
  早在2010年,我国的相关法律就对“公的债权”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具体来说,就是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了税收征纳的法律关系。这属于特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为其基础不是双方签订的合同,而是相关的法律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分别为国家和纳税人,国家依法征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纳税人根据公司法人制度以一定方式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享有税法上的税负从轻权,但当纳税人仅仅为了减税、免税或延期纳税而滥用公司组织形式时,国家当然可以根据法人格否认制度实现自己的债权。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税收债权债务关系所反映的经济关系是在财产分配领域形成的经济流转关系,具体表现为纳税人的部分财产移转给国家的过程。税收的最后归宿虽然并不进入到市场交换领域,但它经过生产消费过程最终进入到社会公共消费领域。这里,公司法人格否认作为一种制裁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规制手段,就是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即代表人民行使税权的国家的税收利益,因而具有正当性。
  2、实现纳税人之间的税收负担公平
  在我国乃至全世界大多数国家的税法中,关于税负的规定,大多是要根据国民的税负能力进行分配,一般这种制度和原则称为税平等主义,这对于国家的税务事业有着难以替代的作用,因为其不仅仅规定了企业中纳税人之间的分配比例,也规定了国家税务机构与纳税各方以及国家机构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国家与纳税人直接公平有以下几个方面:防止课税过度,征税不能侵犯到纳税人的人格尊严,不能影响到纳税人最起码的生存期,不能因为征税导致公司企业难以为继。需要注意的是,资本本身不得进行征税,税收一定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和规范。纳税人之间也应该保持平等公平,依据的准则也要统一,负担能力与纳税要一致,即负担能力相同则其缴纳的税金也应一致。税负公平是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
  四、结论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我国经济进入快速发展时代,进行实体创业的人越来越多,导致自体经营的公司也逐渐增多,而且公司的形式、经营方向也日益复杂,但是由于我国立法尚不完备,尤其是《公司法》和《民法》,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范围。最初,国家运用“诚实信用”和“禁止权利滥用”两大基准,来间接地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并同时运用相关司法解释,有些公司及利用公司法人格进行税收规避的现象及行为越来越普遍,其手段也更加高明,这不仅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同时也拖慢了社会经济的发展,造成重大损失。直到2005年我国对《公司法》进行了重新修订,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才正式以法律明文的形式出现,这就为债权人的安全和利益进行保驾护航,更加激励他们的投资。因此,本文指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税法中已有的规定,并指出其不可替代性和正当性,更好地阐述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反避税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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