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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武警法》宣传教育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以下简称《武警法》)是公法
  公法是以维护公共利益为主要目标的,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各种关系(主要体现为政治关系、行政关系及诉讼关系等),以权力为轴心,严守“权力法定”的定律并奉行“国家或政府干预”的理念,同时以政治国家为作用空间的一类法律[1]。《武警法》显然属于公法范畴。公法具有明显的国家特征,属于绝对强行性规范,即所有的人,无论个人还是法人、机关、团体等各单位都必须一体遵行。
  在《武警法》的条文中,多次出现“应当”、“不得”等词语表达,这些词语强制性意义明显。例如,《武警法》第18条规定,人民武装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及时救助。这里的“应当”就应理解为“禁止不做”,也就是说“禁止武警人员不进行施救”;或者表达“必须做”,遇民众需要救助,如果武警人员袖手旁观、故意推诿、逃避责任造成危害后果,则要根据事件的性质和相对人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甚至刑事责任,或者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认定为犯罪,可处刑罚。这种强制性不仅对武警部队具有规范作用,对与武警部队相关的人员、组织和机构同样具有法律规范作用。《武警法》第27条规定执勤目标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担负执勤任务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提供执勤设施、生活设施等必要的保障。这里同样出现词语“应当”这种强制性表达,即为执勤部队提供执勤设施、生活设施等必要的保障是其法定义务,如违反次义务,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和当事人的行政、刑事责任。
  二、武警法是武警法律规范的总和
  在对部队宣传教育中,武警法的教育不能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法典的阐释,武警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武警法特指武警法法典,该法典38条,3千余字,其中含有大量的准用性、委任性规范,单进行法典的教育,许多人会感到操作性不够,甚至无所适从,所以必须结合武警部队执行任务中所涉及的所有法律法规进行综合性的教育,也就是要按照广义的武警法进行教育,广义的武警法是指所有规范武警部队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法规性文件组成的法规制度体系。学习教育的重点是要使得广大官兵熟练的掌握与武警部队相关的法律法规内容,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障执勤任务的执行,同时也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有效行使职权、采取措施时,既能有力打击违法犯罪,准确处置,又能恰当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人身安全。
  为了满足武警执行任务的实践需要,在对部队进行武警法的宣传教育时,要结合共同条令、《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执勤规定》、《处突规定》等与武警部队、武装警察相关的法律法规综合进行,使部队掌握依法准确处理具体涉法问题的具体方法。
  武警法教育结合“共同条令”,使武警战士树立命令与服从意识;结合《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知识,使武警战士能够正确区分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掌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制度的构成要件,并正确适用;使武警战士掌握军人违反职责罪等刑法知识,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结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法律法规,使武警战士明确武器、警械的使用规则、条件和程序,在执行任务中既不出现武器肇事也要有效的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
  三、武警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
  武警部队执法具有鲜明特点,集军事性和行政性双重性。国家行政权的行使存在大量自由裁量内容,军事权的行使这方面的内容更多,在军事术语中,往往被称为临机处断。《人民武装警察法》法典作为武警法的龙头法,非常抽象,操作性不足。武警部队所执行的各项任务,所面对的具体涉法问题纷繁而复杂,法律文件(包括法律效力位阶最低、操作性最强的规章性法律文件)不可能也无法将不断变换的社会关系及时的、全面的规定在法条之中,也就是说法律必然存在一定的宽容度或者滞后性,以上内容导致武警部队执法以及武警法的内容中自由裁量性的内容非常多,比如,武警法中比别的法律更多的这方面的词语,如及时、必要、可以、当场、重大等等。
  武警法内容中的自由裁量权主要属于是国家行政权力
  中的自由裁量权,是在法律、法规对行政行为的时间、地点、范围、方式、手段、内容、程度、强度未作明确具体规定甚至不能做出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武警执勤人员基于法律、法规的明示授权或消极默许,根据自己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判断行为的条件、自行选择行为的方式和自由做出决策进行处置的权力。武警部队的自由裁量权主要是根据《人民武装警察法》和其他相关上下位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其明示或默示的规范,自己判断、决策、处置的职权。如何正确的运用和把握自由裁量权,是《武警法》宣传教育的重点,更是绝对的难点。
  由于武警战士的文化程度在一般高中上下,基层干部也很少有专门的法律专业知识教育背景,也就是说执行任务的一线执法者的法律素质偏低,特别是与武警部队执勤处突,反恐维稳等任务有关的法律业务素质偏低,这种状况容易导致在自由裁量权的把握控制上不清晰、不明确,亟需展开深入学习、教育、宣传。从教育的规律来说,提高执法能力素质,把握自由裁量权运用的真谛。一是加强教育引导,使官兵正确理解武警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及其精神实质。二是结合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内容,上级对下级,或者本级之间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现的不作为或者滥用权力现象予以纠正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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