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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中法律法规与德育教育的平衡路径

  在法律法规课程体系中,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律素养教育被合并在一起,传授给学生。也正是因为它成为一门独立的课程,所以有了明确的教育目的和教育内容。
  一、法律课程与德育课程平衡的必要性
  从课程的性质出发,道德与法律从来都是联系在一起,共同发生作用。法律的制定首先需要依据的是社会的道德准则,是以道德规范为基础的。作为一种保障权利和调节关系的事物,法律可以被看做是道德规范的集中且强制的体现。
  从具体实践来看,道德是社会认可的行为准则,但是它不带有强制性,这就造成人们在实践过程中的表现良莠不齐。而法律则是具有强制力的,它需要在最大程度内保护人们利益的平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培养目的性强,所以需要通过强制手段保证职业素质对职业行为的完成。
  从改革的作用来说,德育教育是和法律课程相辅相成、共同推进的。在我国的课堂教育中存在的最大问题,是传统的教育意识与教育模式对课堂有着绝对的主宰性,不仅是教师,学校与社会也更多地看重法律理论知识的学习,而关于职业道德与技能的相关法律,常常不能和实际需要紧密结合。这就使得职业学校的学生在步入社会后不能很快地适应社会的需要,在无意识中触犯了法律的界限。而法律德育教育的渗透力强,它强调的是两种力量集合后产生的效果,这就帮助课程在实际进行中获得了改革的动力。
  二、法律法规与德育教育的平衡路径
  1.淡化学科框架
  传统的职业院校并没有将法律作为一门单独的学科进行课程设立,所以在实施目标与方向上存在着不确定性,随着教育教学形式的不断发展,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当下的职业教育已经把法律教育摆在一个非常重要的位置,这就使得教育教学的目的不再等同于思想品德课的教学定位。法律基础知识的学习必须凸显出其独立性,承担着普法和实践的双重目的。这就需要在课程的构建中打破可能因为传统思维方式带来的框架的限制。
  反观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总是以“渗入”的姿态出现在学科类教学活动中,不能独立地构成教学的主体内容,或者说,它们无处不在的属性使它们必须以一种结合的形式出现在各种各样的课程之中。这样看来,法律法规的教育与思想政治的教育应该是殊途同归的,其目的指向都是规范人们的道德意识和实际言行,所以可以看做是学科内部打破壁垒的深度融合。
  课程设置的改革可以将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律知识教育合二为一,学界常常对于课程名称的设置争论不休,其实这样的争论并不存在实际意义。作为一条课程转化的途径,只要可以达到对法律基础知识和思想道德认识的规范,这样看来就是成功的。
  2.学科性质转化
  在传统的思想道德教育领域,德育教育呈现出说教性和隐形性的矛盾,这大概是源于早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如果要进行改革就要把学科的这些属性进行一种实际意义的转化。对于教师而言,思想道德的教育和法律规范的教育不能再是无意识的渗透,转而应该成为有意识的规划与发展。或者说是用一种直接的方式进行渗透。为了保持学科的独立性,教育会逐渐从隐性走向显性。就像对核心价值观的学习一样,这种学习也就变成了一种需要专门的途径去实现的教育。这也使得法律教学与德育教育的关系日渐紧密。法律教学与思想道德教育就不再只是单纯的思维方式上的差别,抑或是简单的逻辑推理,它上升到人们的道德修养,并与其共同保持这种完整性。因此,道德教育――法律教育――法律修养――道德修养就成为一种由表及里的教育,最终会规范人们内在修养与外在言行的一致性,成为职业学校学生思想素质结构中重要的两个组成部分。
  无论是法律法规还是德育教育,其教学价值与地位已经淡化了此消彼长的争论,着重于职业学校学生对法律制度的依赖性和法律意识的培养,一个人在法律面前能够做出选择的能力实际上也体现了他在职业行为上的选择与决策能力。当一个人的法律基础知识与思想政治意识相互匹配时,这种“里应外合”的一致性就形成了。
  3.整合教育目标
  ?牡赖潞头?律的渊源上看,法是一种权利要求,反映的是社会经济生活要求的权利体系。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法律是起源于人们的道德行为规则的,也就是传统文化中所提倡的德行的力量。人类将善良看作是德行的终极追求和最高目标。进入到现代社会,人权观念、法制观念又成为伦理道德新的逻辑起点与终点,法律对于各种道德权利的追求体现出了人们的价值感和秩序判断能力。这也就再次强调了任何权利的生成必须是以道德的正当性作为原始起点。
  一般来说,道德是启迪人们心灵的善意,重在培养人的自觉性和激发善念。法律则是约束人的外在行为,规范一种外在的形式上的自律。把法律的基础内容与道德的伦理教育内容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作为一种相互交叉而成的知识的融合点,现代教育领域更加看重的是二者的融合性。有目的、有计划、系统地对受教育者施加思想、政治和道德影响,通过受教育者积极的认识、体验与践行,形成他们的品德能力和自我修养能力。无论是内在还是外在都在这一途径上得到了有效的整合,法律和道德不用再纠结程度的深浅。
  4.突出教育实效
  法律知识的学习,更多地强调对思维的培养与训练,注重的是学生对法律精神的解读和在实际生活中运用法律的能力。尽管在思想政治教育中也是重在突出德育教育的效果,但是道德并不是书本上知识的传授,它更看重的还是如何将这种知识转化成为运用的能力。也就是说在平衡的路径上,看重的是知行合一。有的时候强行将法律和思想政治分割,实际上就是在把知与行分割。所以,法律课程实际上是将德育课程作为一种强制性践行的课程,反言之,德育方法也在为法律的学习服务。   所谓的德育方法是一种集合性的名称,在这个名称之中包含着各个门类的教养技巧,这也使得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共同受教成为一种现实,进一步促进了教育活动的丰富性和多样性。直接的道德教学有着系统性,需要讲究向教育者进行传授与施教的办法,认知性教学方法对于理论性较强的法律知识学习是最为适用的,它为人们提供了一种理性的思维教育模式,这种模式恰恰就是从理论向实践过渡的过程,它使德育和法律的结合成为现实。在德育教育的研究中,德育方法的合理性只有建立在正确理解德育本质,把德育任务的完成当做第一要素,法律与德育的平等对话才有可能在道德教育中得到实现,而实现的表现形式就是学生自主构建道德价值标准,自主建立道德人格体系,教师也会在这一过程中,和学生获得同步的成长。这就是认知能力对于职业学生实现法律尊严最大的意义。
  5.认清发展趋势
  德育教育是具有双边性的多维度自主活动,在活动过程中,学生们的发展是显而易见的。具体体现在教师的引导和学生的参与上。无论是德育教育还是法律教育,学生和教师都是要在不断地互动中完成的。最好的办法是我们寻找到一个能够激发两者的兴奋点,这个兴奋点可能就存在于两者最为契合的一点上,它可以促使教学的法律内容内化为学生的知行内涵,集中体现在人们的品德意?R上。它的范围很广,涵盖的意义比较深刻,从当前的教育形势判断,未来的德育教育趋势大致有几个特性:第一,社会和时代的多样性造就了对人的多元化的素养需求,所以,德育教育必须从单纯的知识传授向培养良好的知言行进行转化。第二,间接的道德教育将逐渐取代直接的道德教育。课程之间的深度融合已经是必然的了,在这个基础上进行的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必然拥有着更加持久的渗透力。第三,教学的空间范畴将被逐渐弱化,封闭性的学科将逐渐被具有情境的开放性学科取代,教育活动的当事人将转变成为具有自我经验与自我意识的行为能力人。第四,教师训导者的角色属性将被弱化,小组内的角色扮演与讨论将成为学生学习的主要方式,学生会在德育体系中主动形成自我规范的能力。法律的教育也要遵循严密的逻辑体系,重视日常生活中多渠道的渗透,贴近现实与生活的实际需要,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不同的主体在道德意识上的需求。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任何远离实际问题所开展的纯理论探索与职业教育中的道德教育想要最终达成的目标是背道而驰的。也是为道德教育所不允许的。无论在形式上呈现怎样的丰富性,一旦脱离实际,就是没有实效和针对性的,这样的道德教育就是应该被放弃的。
  三、小结
  针对职业教育中的德育教育和法律教育的论述,在这之前已经有很多。德育教育与法律教育的重要性也得到一致认同,但是就如何进行开展存在着各自的观点。尤其是在两者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似乎是德育教育与法律教育始终难以突破的障碍,也就成为在现实中实施的屏障,将德育教育与法律教育的课程目标加以整合,既要彰显两者各自独立的属性,又要找到两者的共通共融之处进行平衡,最终会达到对德育教育内容具体化要求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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