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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校实施绩效工资改革的问题研究(二)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2-00-03
  粤人社发[2012]92号文《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下称“92号文”)明确规定:广东省属其他事业单位编制内正式工作人员从2011年1月起实施绩效工资。此前笔者撰有《广东高校实施绩效工资改革的问题研究(一)》,即以省属十所高校为考察对象,比较分析了各校执行国家工资政策时的显著差异,初步揭示了绩效工资改革中个别院校存在的突出问题。最近,笔者在深入研读有关政策规章的基础上,谨再以问题最为突出、严重的某高校为例进行具体分析,愿为有关部门进行决策并着力推动改进工作贡献一得之愚。兹不揣浅陋,抛砖引玉,敬请方家教正。
  一、某高校严重克扣工资问题的酿成
  2012年某高校并未实行绩效工资,却擅自取消原有“年终一次性奖金”(即习称之“第十三个月工资”)的发放,使教职工既无法享受绩效工资改革文件规定的待遇,又失去了继续按照原办法领取第十三个月工资的权利,直接导致教职工依法应得的此项收入连年均被严重拖欠,并由于校方对教职工此项合法的福利待遇要求之一再推诿、顽固否认而酿成2012-2016年某高校严重克扣工资问题。
  此一问题,直接关涉国家政策法规的执行水平,直接关涉群众民生福利的实际体现。本来相关规定清楚明晰,自当毫无疑义严格遵照执行。何以个别单位个别主要领导可以有法不依,可以对明确的政策规章视而不见,更随意曲解而顽然自是,致使问题至今积困难解?个中因由何在?无疑有必要进行认真的探讨。
  据笔者调查,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广东工业大学等八所院校已分别于2012-2015年按要求实施校内奖励性绩效工资改革。截至2016年12月底止,调查范围内尚有广东第二师范学院与某高校两所院校并未实行校内奖励性绩效工资。2005年起实行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并书面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据了解,该两所院校的绩效工资方案,已于2016年经学校教代会审议获得通过(各以票决、举手之不同方式)。按照上级文件规定,须再呈报主管部门批准,即可发文“书面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而正式实行。然而,人们至今尚未见该两所院校正式实施绩效工资方案的行文。据此,可以认定这两所院校至今仍未实行绩效工资。调查得知,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在2016年12月继续向教职工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而某高校却从2012年以来一直都停发此项。
  对照文件要求,在实行校内奖励性绩效工资改革前,广东第二师范学院继续发放第十三个月工资是合法的,而某高校在此前,甚至早在传达有关文件之前就擅自取消之,则是违法的,因其一再否认拖欠,已酿成2012-2016年严重克扣教职工工资事件,直接损害了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二、某高校绩效工资“改革”乱象
  不言而喻,92号文出台后,凡广东省属其他事业单位都必须从2011年1 月起实行绩效工资,不能例外。调查结果显示,广东省属各高校普遍及时传达了文件精神,并着手改革,在2012-2014年省内约占70%的高校开始实行绩效工资;也有个别院校迟至2015年才开始实行。但是,唯独某高校却居然能一直搁置92号文,从未向广大教职工传达绩效工资改革政策,也从未组织教职工讨论,也就更不能贯彻,直至2015年教代会代表提出质询后才不得不被动应对。
  2015年4月,某高校一百名教代会代表署名向校方呈交提案,要求依法实行绩效工资。提案上署名者包括学校党委委员、处级干部代表三十一名,副高以上职称教师代表四十名,全部署名代表共占教代会代表总数一百二十五人的百分之八十。2015年9月30日提案人暨多位教授更实名向校方呈递报告,要求校方依法发还历年拖欠的年终一次性奖金。面对广大教职工合情、合理、合法的强烈诉求,校方应对失当,先是一再豪言校方已做到“保工资、保民生”,继而反复以“奖励性绩效工资已经部分实施”、“还没有实施”、“校内工资这一块发放的多少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实行”、“第13个月奖励工资这项政策是没有了……是否在校内继续实施,完全是学校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自主决定的事情”以及“既然快搞绩效了,所以第13个月工资也就没有了”等等与政策文件和实际情况不相符的说辞予以搪塞,出尔反尔,前后矛盾,欲盖弥彰。校方还一再假上级领导机关旗号多方曲解政策,其用意完全是在对广大教职工的诉求反复推诿塞责,混淆是非,以掩盖其拒不执行92号文规定、漠视民生的工作失误。
  诚然,政府要求实行绩效工资改革,并不能简单等同于提工资。但国人部发[2006]56 号文《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改革方案的通知》指出,工资改革的主要原则是“建立体现事业单位特点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这已明确指引了绩效工资改革方向,即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年稳步提高的形势下,绩效工资改革必然以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为其落脚点。工资改革的主要目的是“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完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健全宏观调控机制,逐步实现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匹配的程度上提高职工收入水平实乃题中应有之义,势所必至,理所当然。但是,国家对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也要求必须控制在一定的上下限之内,基准线即为绩效工资总量额度的下限,上限则规定不能超过基准线的1.5倍。此为刚性要求,是任何有关单位都不能突破的。各单位绩效工资改革之后,职工群众普遍感觉个人工资收入有明显提高,乃属自然。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设定低于上级核定的基准线,或超出基准线的1.5倍,即属于违反政策。某高校校方抛出的所谓绩效工资实施方案,虽然也经“几上几下”,实则换汤不换药,以不变应万变,并不断利用组织权力反复进行个别谈话,一再向教代会代表施压迫其放弃实质性诉求。某高校2016年教代会特别会议后“实行”之所谓“绩效工资”,实际上使得教职工个人收入不增反降,教职工普遍感到如此“改革”只是有名无实,将其视为“假绩效”。其本质原因是绩效工资总量并没有达到基准线,校方并没有真正按规定执行国家政策,非但不提高反而损害了广大教职工的福利待遇。   从程序上看,《广东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第四十四条规定,教代会“表决方式可采取举手和投票两种,如意见不集中时,以投票为宜”。在对奖励性绩效工资政策的理解和方案的制订上,广大教职工与校方都存在显著的意见分歧。因此,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理当以票决为宜。但某高校校方完全不理会相关文件之明确规定,完全不理会广大教职工的合法诉求,在2016年教代会特别会议上却强行以举手表决的方式,“通过”了所谓的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令其程序合法性本身也大打折扣。
  三、某高校克扣工资问题至今难解的原因
  关于“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规定,始见于国办发[2001]1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其中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从2001年起执行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规定”,这是各事业单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合法依据与时效依据。该文并未规定何时停发,直到2006年国人部56号文规定“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津贴绩效工资”,才有改变。因此以“第十三个月工资”这一形式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在绩效工资改革前是政府文件的刚性要求,必须严格贯彻执行。56号文是迄今为止关于何种情况下可以不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唯一规定。若事业单位本身既未实行绩效工资,又擅自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就是对国家政策的公然违反,是没有任何依据的非法行政。
  在所调查的广东十所高校中,有九所院校在实行绩效工资前均继续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唯独该高校却在未实行绩效工资之前,从2012年起就断然取消了年终一次性??金。同一政策执行起来为何如此迥然不同?该高校这种做法到底有何依据?校方一向口口声声宣称在工资问题上“依法依规”,不知道多年来克扣教职工年终一次性奖金这一做法究竟依的是哪项政策法规?问题至此,人们有理由请该高校校方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有关领导公开出示所谓“可发可不发”的合法依据!
  对自2012年以来擅自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一事,某高校校方一直强调是因为学校财力困难,而且又属于“可发可不发”,反复声称请示过上级,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广东省教育厅均一致认为第十三个月工资“完全是学校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自主决定的事情”。由校方提供的文字材料和若干旁证证实,上述机关有关领导在该高校严重克扣年终一次性奖金已是既成事实之后,确实是以口头形式做出了如此这般的“事后工作指导”。完全无视成文政策而公然另搞一套,而且是在深入反对“四风”、认真开展“三严三实”和“两学一做”实践教育活动期间,人们有理由质问:作为广东省政府职能部门的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广东省教育厅究竟是以此体现出什么样的政策水平和政府治理能力?这两个上级机关何以敢于做出如此公然挑战国家工资政策的“指导”?这到底是代表谁家的做派?有关领导的政策水平和管理能力如此匪夷所思,则群众路线安在?国家政策何为?党性焉存?
  在此形势下,某高校教职工代表不得不重申:按92号文部署,学校如果同步实行奖励性绩效工资配套改革,则按政策“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就顺理成章。根据财政权属划分,省里统一实行基础性绩效后,年终一次奖金因其属于奖励性绩效范围而自然改属学校负责。因工资改革而使发放主体有所变化决不能变味为“可发可不发”。原工资制度中“年终一次性奖金”也即一个月基本工资额度的款项具体如何发放,就看该院校是否已经实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改革。即实行绩效工资前以“年终一次性奖金”的方式集中发放;实行绩效工资后,则“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津贴绩效工资”。稍具语文常识的人都不难看出,实行绩效工资改革,并不是把事业单位职工原有之“年终一次性奖金”这一笔工资收入取消了,而是转换发放的方式和时段,把这它津贴在绩效工资总额之内,以更好地达到激励的目的。简言之,无论是否已经实行绩效工资,原有工资发放方式中的“年终一次性奖金”都是事业单位中所有年度考核称职者之合法收入。实行绩效工资前后,仅在于发放的名目、时间和方式不同而已,决不能以任何借口随意取消。关于年终一次性奖金问题,在事业单位本身仍未实行绩效工资之前,所谓“完全是学校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自主决定的事情”这个说法纯属无中生有,是没有任何合法依据的。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规定“按时足额、优先支付”工资,而该高校每年至少可收回物业租金三千多万元,显见实行绩效工资前按时足额向编制内四百多位教职工支付年终一次性奖金绝非难题。所谓学校“财力困难,没有能力支付第十三个月奖励工资”,只不过是有关领导对其任职期间造成几千万以上国有资产严重流失这一失误的拙劣掩盖而已。由于某高校校方一味曲解政策,强词夺理,肆意侵犯民生,三百八十二名教职工(约占编制内教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八十)不得不实名诉请维权,并于2016年10月8日由教职工代表携详细材料专程呈报广东省教育厅领导。鉴于以往所有报告呈递上级后基本如同石沉大海,教职工代表强烈要求得到书面回复。10月21日广东省教育厅寄出《信访事项转送告知书》,言“某高校2012年以来严重克扣教职工工资的信访事项,依法应由该高校处理。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和《广东省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我厅于2016年10月21日将你的诉求转送该高校,由其依法处理。在此期间,请你们耐心等候处理意见,不要重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对照《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广东省教育厅这一回复是非常不负责任的。作为广东省人民政府主要职能部门之一的广东省教育厅,在理解与执行国家成文政策法规时竟然荒腔走板习非成是如此,着实令人忐忑难安。
  广东省教育厅作为主管单位,督责校方依法行政乃义不容辞。但有关领导却长期放任事态的发展,坐视并纵容校方继续违法行政,一意坚持护短,一再文过饰非,如此罔顾政策法纪,令人百思不解。教职工在报告中要求教育厅领导应依法尽责督促校方整改,解决这一“信访事项”的主体无疑只能是广东省教育厅。然而,这一明确要求“督责”的“信访事项”却被有关领导变戏法似的说成“依法应由该高校处理”?试问,校方既是违法主体,怎么可能自己监督自己?   事??上,某高校严重克扣工资问题一直无解,与广东省教育厅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上级主管部门长期以来督责缺位、监管不力息息相关。从广东省教育厅发出的《信访事项转送告知书》中,人们看不到领导机关应有之负责任的规约与监督;人们看到的只是某高校广大教职工合法权益被校方严重侵犯的问题,再一次被作为主管单位的广东省教育厅当成一个皮球踢开了――不见督责,亦无确当解决办法,只有“转送”。在某高校严重克扣工资问题上,校方一直强调上级领导从未给予任何批评,实乃空穴来风。
  广东省教育厅《信访事项告知书》中明言已“于10月21日将你的诉求转送某高校,由其依法处理”。《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至笔者撰文之日,教职工代表始终没有接到此一条例所规定“应当”有的什么“书面告知”。为广大教职工被克扣工资问题,教职工代表实名信访过学校与各上级部门多次,除了广东省教育厅以堂堂政府机关的名义给出过上述如此不成样子的“告知书”之外,其馀多次则尽如泥牛入海。显而易见,特别令人忧惧的正是,有关部门有关领导实际上蔑视民意、漠视民生疾苦并违反《信访条例》等等早已是习惯性和普遍性的痼疾沉疴。
  四、结语
  综上,稍具常识的人都不难得出结论,广东高校绩效工资改革中某高校克扣工资问题的酿成以致积困难解,既源于校方多年来违反政策并坚拒改正,也与有关主管领导长期以来指导失误和督责缺位密切相关。这无疑是值得认真总结反思的,人们怎能熟视无睹、无动于衷?
  文明社会的任何权力都有其边界,法律和政策就是权力的界标,任何权力都必须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行使。“大道至简,有权不可任性。”诚哉斯言!李克强总理掷地有声,言犹在耳。在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当下,作为执行公权力的上级机关和学校领导机构,首先无疑必须做到有法必依,贯彻执行国家政策要做到不变形、不走样,绝不能以各种借口推诿搪塞、另搞一套,绝不允许阳奉阴违暗箱操作去损害广大群众利益。正如上一文中所言,如何理解与执行国家工资政策文件精神,直接关涉广大群众民生福利,更直接关涉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基层组织的执政能力与执政形象的社会评价,是对基层权力部门能否真正履行组织所规定之主体责任的有效检验。说到底,也是基层权力部门能否真正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体现,兹事体大,焉可轻忽?
  行文至此,不禁想起习近平总书记的殷殷寄语:“凡是不利于党和人民事业的,就坚决改、彻底改、一刻不耽误地改。……党委(党组)要强化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要敢抓敢管,在以身作则上见表现,在遵规守矩上见行动,在整改落实上见实效。要坚持以正反典型为镜子,实行组织力量、班子力量、个人力量、群众力量相结合,在查找和解决不严不实突出问题上下功夫。” 前贤垂训曰“位卑未敢忘忧国”,笔者不敏,伏愿借此语与各方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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