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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制药业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水平评价

  一、引言
  近年来环境污染事故频繁发生,重污染行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的影响日益被政府、公众乃至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所关注。
  环保部2010年9月14日公布了《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要求16类重污染行业在环保部门和公司网站披露年度环境报告,制药业虽然属于此范畴,但几乎没有上市公司披露环境年报。
  本文以沪深两市制药业上市公司2009~2013年社会责任报告中所披露环境信息为研究对象,构建环境信息披露指数,从披露内容、披露差异以及行业对比等角度对制药业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水平进行综合评价。相对其他学者对环境信息披露的研究,本文专注于制药业这一披露水平较低的行业,建立更全面的指标体系,多维度的评价制药业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水平,以期为今后的政策改进提供启示。
  三、制药业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水平评价
  (一)环境信息披露水平的总体评价
  中国制药业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数表1所示,其环境信息披露状况总体较差,披露指数由2009年的8.30提高到2013年的14.10。这说明中国制药业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仍处在较低水平,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主动性较低,披露出的环境信息也并不详细,但行业整体的披露水平呈上升趋势。
  比较六个模块的披露指数,发现尽管越来越多的公司建立了基本的环保治理结构和管理系统,但高层并没有对环境管理予以足够重视,多数企业仍缺乏激励机制和保障制度来配合已经建立起的环境治理结构,由此拉低了公司治理类信息的披露水平;尽管多数公司获得了环境管理系统认证,但极少公司对发布的环境信息进行第三方验证;尽管对节能、节水信息披露较多,但减排信息和固废处理披露相对少;虽然进行污染治理和在环保设施支出的公司较多,但在环保技术研发项目上有支出的公司少;自发环保行为主要以对员工进行环保培训为主,大多数公司在内部环保奖励、环境审计等方面却很薄弱。
  (二)环境信息披露水平的行业差异
  分行业看,中药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整体质量,无论是从中等以上得分区间的企业数量还是得分均值,都不如西药企业,如表2所示。
  2009年中、西药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尚处于质量较低的阶段;2010年西药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质量较上年明显提高,且有20%的企业信息披露指数进入行业中等水平,而中药企业则没有明显提升;西药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质量在2011年又有大幅提高,只有少数企业(12.50%)处于得分值域下限,同时12.50%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指数处于较高得分区间,反观中药企业,所有企业仍然处于低分区间;2012年西药企业的信息披露水平明显下降,低分区间的企业数量明显增多,从2011年的50%增加到54.54%,同年中药企业有6.67%的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指数进入中等水平,93.33%的企业仍处于低分区间;2013年两类企业的披露质量均为五年内最高,其中西药企业处于低分区间的企业只有41.67%,为五年内最低,中等和较高得分区间的企业数则有大幅增长,分别达到了41.67%和16.67%,得分均值为20.97,中药企业依旧没有处于较高得分区间,处于值域下限的企业有所减少,但仍在较低得分区间变动。
  四、结论
  总体上看,制药业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具有自愿性,尚无统一的披露标准,大多数企业没有固定的披露格式和指标,总体披露水平较低。
  具体看,第一,环境信息披露内容分布具有层次性,披露水平低且不稳定。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分析表明,中国制药业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内容分布总体表现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企业披露意愿最强烈的信息,即公司治理层面,其信息披露率呈上升趋势;第二层次是企业比较倾向披露的信息,即披露情况、环境绩效指标和环境支出三类可量化的信息,该类信息近三年披露率较稳定;第三层次是企业回避披露的信息,即环境现状和自发环保行为类信息,前者的披露率最低,几乎没有企业愿意披露目前公司的环境现状。环境绩效指标子项虽然披露分数较高,但其分数大多来自能源使用方面,而减排及污染治理等项目披露评分仍属较低行列,这种环境信息披露内容分布的层次性与各类环境信息自身特点有关,也与环境信息披露监管缺失导致披露内容上的选择性倾向有关。制药业上市公司在环境信息披露的精细化程度及环境绩效评价指标改善方面还有很大提升空间。
  第二,中西药行业披露水平差距明显。通过对中西药企业披露水平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出,西药企业的总体披露水平高于中药企业。中、西药企业的披露水平差距主要体现在公司治理和对可量化指标的披露差异上,相比中药企业,更多的西药企业在管理层设置了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部门或岗位,并更多在工厂实施ISO14001环保体系,说明西药企业的管理层更重视企业的环境问题;同时,西药企业对于可量化指标(如能源利用、废物排放等)的披露水平是逐年提高的,而中药企业则并不稳定且在2011年后出现了下降,说明中药企业对这类指标的关注度或者披露意愿有所降低。
  从现有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来看,环保部、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出台了各自的环境信息披露规范,但不同监管主体的制度中部分内容存在矛盾,需要整合、完善。上交所于2008年5月14日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其中明确规定,从事对环境影响较大行业的公司,应当披露环境相关信息,并重点说明公司在环保投资和环境技术开发方面的情况。环保部2010年9月14日公布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则明确规定16类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发布年度环境报告,并规定了报告中应包含的内容,但以目前制药业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情况来看,《指南》并未对其形成约束,几乎没有企业披露年度环境报告,在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也不到总数的四分之一。从企业角度来看,社会责任报告包括诸多方面,环境信息只是其中一部分,多数企业往往将较大篇幅放在公司治理、产品介绍等方面,环境保护只占很少部分,披露较为随意。国际上通常以全球报告倡议委员会提出的GRI(G4)作为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编写标准,G4标准对于环境信息披露的指标提出了明确建议,借鉴国际通用标准,在理顺、整合相关环境信息披露规范之间关系的基础上,中国证监会和环保部尽快出台统一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促使上市公司单独披露企业环境信息报告,并对重污染行业提出底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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