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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国际货物贸易真实性审核的难点及对策分析

  为促进资本项目、货物和服务贸易等方面的自由兑换,疏通投资和贸易渠道,国家外汇管理局逐步改进观念,如从有罪假设到无罪假设、正面清单到负面清单、法无规定不可为到法无规定即可为等观念的转变。近年来出台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等一系列法规。这些法规的推行,在便利市场主体投资、贸易,促进资本项目和经常项目可兑换方面起了巨大的作用。但银行职责加大了,如在贸易结算中,《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要求银行对企业提交的贸易进出口交易单证(如合同、提单和发票等)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而这些交易单证是否“合理”,在实践中没有统一的标准,无法量化。
  一、国际货物贸易真实性审核要点摘要
  (一)外汇局
  建立进出口货物流与收付汇资金流匹配的工作核查机制,对企业贸易国际收支进行非现场总量方面的核查和监测,对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企业进行现场核实调查;同时对银行金融机构办理贸易国际收支业务的合规性及其报送相关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实施非现场和现场核查。
  (二)银行
  第一,根据外汇局实行的“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管理办法,查询企业名录和分类状态,按相应的规定进行“合理审查”,“应当”对企业提交的贸易进出口交易单证,如发票、合同和提单笔单据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国际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银行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第二,外汇局根据非现场或现场核查结果,结合企业遵守相关法规规定等情况,将企业分成A、B和C三类。在分类管理有效期内,对A类企业贸易国际收支,适用便利化的管理措施。
  第三,企业可以根据其“真实合法”的进口付汇需求提前购汇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而因合同变更等情况导致企业提前购汇后未能对外支付的进口货款,企业可“自主决定”结汇或保留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
  第四,银行为A类企业办理付汇手续时,应当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并按以下相关规定审核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实行便捷化管理。
  二、当前跨境金融的主要形势、问题和银行难点
  (一)跨境金融形势
  1.目前人民币汇率经历了强烈预期贬值到实际突发性贬值到目前宽幅的双向波动。随着美元退出量化宽松,加息预期几乎已成定局,人民币国际化、人民币汇率甚至国家金融经济的稳定承受巨大压力。
  2.央行的数轮降息降准、离岸人民币流动性紧张,境外的人民币贷款利率相比境内人民币贷款利率不再具有明显优势,过去以“内保外贷”方式展开的跨境融资业务明显减少。
  3.美元退出量化宽松已成定势,2015年12月,人民币作为特别提款权货币其汇率形成机制透明化,逐步独自行成一套体系,采取货币篮子政策,篮子中美元、欧元、日元比重最高,分别为26.4%、21.39%和14.6%。
  4.由于目前实体经济运行困难,房地产、股市也面临诸多不确定因素。各种套利主体,无论是真实的贸易还是虚构的,均积极寻找机会参与各种套利。
  (二)跨境金融问题
  第一,基于境内外存贷利率、汇率的差异,利用各种政策空子,虚构业务背景的套利事项涌现,如虚构贸易背景操作内购外结、转口贸易、全额保证金内保外贷和提前购汇等方式,严重影响人民银行、外汇局对汇率和利率的把控;
  第二,虚构业务背景的套利,导致出现资产、负债和收益的泡沫,不利于国家对经济形势的分析,不利于实体经济的启稳。
  (三)银行操作的难点
  1.合理审查如何合理。国际结算信用证审核惯例中有表面真实性审查的定义,即:银行只是审核单据,不会实际去查实货物状态和单据的真实性,银行审核的只是表面真实性。但外汇局给出的合理审查却给了银行较单据表面真实性审查更严峻的任务。合理审查很难量化,这个度很难掌握。
  2.如何甄别真假贸易。真假贸易对于银行而言很难判断,毕竟银行不是专业人员,对于贸易真实性的审查有一定障碍。另一方面,很多企业即使有真实贸易背景,也是想着多方面的套利。如此以来,真假混杂在一起十分难以区别。如果拒绝转口业务、购汇汇出、远期购汇和提前购汇等业务,那将严重影响贸易运行和国家经济的发展。
  三、银行对国际贸易真实性尽职审核的对策
  笔者基于相关调查,认为根据重要性原则,银行应界定一定大的金额、一定的业务频繁度和根据业务的性质进行有区别的尽职调查即可符合监管当局的合理审查的要求。
  (一)贸易合同审核
  根据“单内一致”、“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和“表面相符”的原则,对合同真实性、条款合理性、贸易规律合理性、要素一致性等进行审查。特别需要比对货物的市场价格和合同、发票中涉及的价格是否合理匹配,如不匹配是否有合理解释,并形成文字记录。
  (二)业务主体及交易上下游是否为同一人或关联方控制
  交易上下游是否与业务主体为同一人或关联方控制的审查可通过工商查册进行,无论交易对手在哪个国家。
  (三)海运提单批注和审查
  对提单进行批注,如购汇、结汇、汇款等各环节均可进行。在批注之余,提单所示的行程是否早已到岸也是一个审查点。对于早已到岸、又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银行如果进行操作,则有未尽尽职调查之嫌。
  (四)业务主体的调查
  包括业务场所调查、企业经营期限、控制人简历、以往银行流水等尽职调查。可通过对控制人的调查、索要企业以往银行流水和业务介绍、人行征信并结合对业务主体的场所调查来获得对企业主体的感性认识。保留好如上证据,有利于表现银行的尽职调查。
  (五)提升调查最终审查机构的层次
  基层银行从业人员进行资料收集、撰写调查报告,但最终审查机构宜设在至少二级分行一级,以从总量、高层次上控制虚假贸易背景业务的发生。
  总之,银行国际结算货物贸易真实性审查是既利银行又利国家经济的工作,银行应承担起这份责任,制定相关制度认真展业,提升管理能力、专业能力和风控能力,加大问责机制,严格按照监管政策的精神和行内制度对日常操作中的风险点、难点和要点进行分析执行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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