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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办教育促进法取消营利性民办学校办义务教育资格的利弊与展望

  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学校按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进行分类管理,修订法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即从此开始能够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分两种:公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区别不在于学校本身是否收费、是否营利、是否具有公益性,而在于学校举办者在办学期间和学校终止时是否享有财产收益权。该政策的实施将会引起教育领域什么样的变革?在推广过程中会遇见什么样的阻碍?它的利弊关系及出路如何?这些都是在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和民办教育实践前需考虑的问题。
  一、取消营利性民办学校办义务教育资格的社会背景
  关于为何禁止举办营利性的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在当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国教育部副部长朱之文表示,义务教育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是政府必须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也是国家强制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义务教育的属性决定了其不适合由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实施,否则就有可能影响义务教育政府责任的落实,影响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甚至会加重民众的负担。
  二、取消营利性民办学校办义务教育资格对国家政府的利与弊
  (一)对国家政府的有利影响。第一,为国家政府提供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依据。允许举办实施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及非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有利于政府加大扶持的力度,落实差别化的扶持政策,促进非营利性和营利性这两类民办学校各安其位、协调发展[1]。
  第二,加强民办学校政党建设。以党组织为核心地位,与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密切结合,坚定教育领域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第三,“禁止义务教育阶段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能够与现行法律有效衔接。义务教育的法律属性是强制,确保该阶段民办学校非营利性,一是有助于政府行驶公权力时不会构成对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私有财产的侵犯;二是避免政府对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有限责任引发的不利后果承担“无限”责任。
  (二)对国家政府的不利影响。第一,加大了政府的财政压力,修订案缩小了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范围,扩增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总量,就意味着国家需要在义务教育领域直接提供更多的财政资助,以保障义务教育领域民办学校更好地运转。依据修改政策的办学者权益保障方面,举办者有权自主确定其民办学校营利性与否的性质,并在做出抉择后根据相关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⒂胙?校的办学和管理。国家推出了针对民办学校终止时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政策以缓解办学者困难境地;进一步完善国家扶持政策,再次强调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对义务教育领域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土地、税收优惠、资金、补助等方面实施差别化扶持政策,为政策实施得到平缓过渡、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奠定根基。
  第二,对政府对于分类后的实施义务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水平提高了要求。政策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收益不得属于办学者个人,所有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学校办学。这样严格的政策可能降低民办学校的办学积极性,这时政府的有效监督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三、取消营利性民办学校办义务教育资格对教育领域的利与弊
  (一)取消营利性民办学校办义务教育资格对教育领域的有利影响。第一,拓展民办教育发展空间和教育形式,修订的政策第一次从法律上初步对民办教育中义务教育领域的学校分类管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拓宽了教育的补给方式,使人民群众日益多样化、慎重选择性的教育需求得到更好地满足。
  第二,有利于民办公办平等地位的实现。修订政策对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的再次重申,对于教职工权益方面,有利于促进民办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薪酬待遇、福利、养老保险等其他合法权益;对于学生权益方面,有利于保障民办学校学生和公办学校学生依法享有同等的奖助学金政策、学生贷款政策;对于学校权益方面,有利于保障民办学校、公办学校依法享有同等的土地、税收优惠,资助政策。
  第三,有利于更好地实现义务教育的公益性,促进教育资源均衡发展。增加公办学校的师资力量,提高公办学校的教育水平,同时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家长的经济负担,促使义务教育阶段有活力地协调发展。
  (二)取消营利性民办学校办义务教育资格对教育领域的不利影响。第一,降低民办教育办学积极性。缺乏利润这一强大动力的驱使,若无合理有效政策的管制,学校办学机制的积极性难免会在很大程度上降低,终而导致低效率办学、管理者低成效办学等不良状况的产生。
  第二,削弱民办教育的办学特色和优势。首先,由于个人利益和竞争机制的丧失,缺乏办学活力和办学积极性,并且在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相比,公办学校显然更有竞争优势,进一步打击了民办学校的特色和个性发展,不利于多样化教育的优化形成,不利于学生个性培养、管理效率的提高,可能造成民办教育市场呆滞的不良局面。
  第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数量减少,规模缩小。在义务教育阶段学龄儿童数量逐年增加的情况下,政策的实施可能导致义务教育阶段一定程度上的供需不平衡。
  第四,降低公办学校的竞争压力,不利于公办学校自身进行反思与革新,公办民办学校之间缺乏进行经验交流的意识和实践,不利于“百花争鸣,百家齐放”这种生机勃勃局面的形成,教育体系的创新发展可能面临相应的突破困境。
  四、取消营利性民办学校办义务教育资格对社会的利与弊
  (一)取消营利性民办学校办义务教育资格对社会的有利影响。第一,有利于缓解“择校热”削弱“掐尖战”带来的教育失衡,并相应地减轻家长的经济负担。从民办学校开始的择校热和掐尖战,产生了“择不上民办,就择公办”的不良社会风气,使家长为使孩子上一所好学而采取各种手段激励竞争,生活经济压力巨大。区域之间学校教学方式、教学水平、学生质量、学习成本差别明显,微观角度会加大教育不公平,宏观角度也是社会不公平的一种体现。取消营利性民办学校办义务教育资格,在减轻家长经济负担、增加社会效益、提高教育公益性的同时,促进教育公平,进一步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   第二,促使教育资源社会平等共享局面的形成。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的师资力量、教学信息均衡化,打击义务教育阶段“贵族学校”拉大教育不公平的消极影响。
  (二)取消营利性民办学校办义务教育资格对社会的不利影响。第一,减少教育机会。对于现阶段我国教育供给普遍不足,义务教育阶段缺乏足够的高质量的教育机会的这种既质量短缺又数量不足的局面,国家将义务教育阶段的办学资格交给公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能起到加剧作用。
  第二,减少教育选择。受教育者的身心发展具有差异性,个性化发展与个性化教学相得益彰,但是,当办义务教育的学校全部属于公办和非营利性民办,生源、学生质量、办学经费等问题都不再成为办学困扰,学校就不再会针对学生和家长的特殊需求而展?_差别化教育,进行丰富多样的教学活动。人们面临的教育选择缩水,教育“产品”单一,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的动力机制和进步空间可能进入困境。
  五、问题与展望
  第一,新修改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收益不得属于办学者个人,办学结余需全部用做办学经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2]。那么,非营利性民办教育能否真正作为一项公益性事业为社会取得应有的社会效益呢?支撑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走下去的动力机制是什么?新形势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能走多远?此项修订政策是作为引导民办教育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一种过渡手段为对民办教育进行完善改革的初步举措吗?2017年新出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有针对性地对我国民办教育中长期存在的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之间的复杂矛盾做出了民办教育义务教育领域的革新,是否为长期的民办教育改革进行的尝试与奠基?是否是从义务教育领域着手,展开的一项长期的民办教育领域的全面改革?
  第二,目前我国民办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依靠学费,在此项政策实施之后,学费的多少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受教育者所接受教育质量的高低。由于教育影响的复杂性、滞后性、长期性等特殊特征,在这种新的教育格局下,义务教育阶段社会的总体教育质量是否会呈下降的趋势?此项政策试点的良好成效对于所有地区而言能否达到相应的结果?从试点推行出来的措施是否具有普适性?政府会在这种格局中起什么作用?此项政策的社会效益又有多少呢?此项修订政策的实施是针对民众初步的教育需求为整个民办教育形成崭新教育结构布局进行的第一步,随着经济的发展、形式的变化,民办教育革新会走在时代的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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