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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与服务

  摘要:数字图书馆建设是信息化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上个世纪90年代俄罗斯启动了自己的数字图书馆工程项目,把数字图书馆的建设作为未来社会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但在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和服务过程中,涉及到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问题。本文着重阐述了这一问题,以及俄罗斯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与服务的有效措施和不足。
  关键词:俄罗斯 数字图书馆 知识产权
  从上个世纪90年代起,俄罗斯逐步建立数字图书馆,随着信息时代的迅猛发展,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问题日益凸显。与发达国家相比,俄罗斯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与服务起步较晚,但借鉴了各国的有益经验,形成了自己一套和国际接轨的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本文主要介绍了俄罗斯数字图书馆在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以及俄罗斯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措施和不足,为我国政府部门制定信息政策法律提供理论参考和实践指导。
  1、俄罗斯数字图书馆建设发展简述
  1994年4月,俄罗斯国家图书馆召开了以数字图书馆建设为主题的第四次图书馆研讨会,会上和维古尔斯基(К?В?Вигурский)等学者详细阐述了数字图书馆的产生、概念及特征等问题。1998年,俄罗斯启动数字图书馆研究与发展,出台了《俄联邦数字图书馆》部级规划草案,资助150多个数字图书馆研究和建设项目。同年,俄罗斯政府和机构开始投资由俄罗斯科学院、教育部、国家通信委员会、国家档案馆等10个部门参与的“俄罗斯数字图书馆”计划,并于1999年1月起规模实施,俄罗斯数字图书馆理论研究和实践建设进入实质阶段。1999年,俄罗斯国立图书馆制定了《数字图书馆构想》,在其框架下,俄罗斯国立图书馆开始了学位论文数字图书馆的建设。目前论文数量已经超过了10万篇。另一家国家级图书馆――俄罗斯国家图书馆也在2001年开始了馆藏文献数字化转换,迈出了数字图书馆建设的第一步。2004年底,俄罗斯国家数字图书馆网站(www.rusneb.ru)正式开通。为从总体上规划和指导俄罗斯国家数字图书馆建设,统一认识和行动,2004年7月成立了合作建设国家数字图书馆工作小组,签署了实施建设计划协议。2005年2月在莫斯科组建了俄罗斯数字图书馆协会,同时通过了《俄罗斯数字图书馆协会章程》和《数字图书馆创建者建设数字图书馆资源相互关系原则》,标志着地方数字图书馆研究与建设全面展开。
  2、俄罗斯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与服务
  数字图书馆是一个驱动多媒体海量数字信息组织与互联网应用问题各方面研究的技术领域,为读者提供一了个在网络环境下跨仓储的、统一的、高效的访问和终身学习的重要工具,以及高质量信息的生成、组织和检索,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们获取、组织和使用信息的方法,然而它却不可避免的触及到知识产权问题。知识产权是指按照一个国家的,赋予知识产权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某种专有权利,它是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问题与数字图书馆建设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前者既促进后者的建设同时又制约着后者的发展。
  2.1 俄罗斯数字图书馆建设中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
  2.1.1 信息收集、数字化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
  要想建立一个有特色的数字图书馆,就要建立一个有特色的数据库,而数据库建设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特色信息的收集工作。目前,俄罗斯在数字图书馆建设中采集的信息资源很大一部分来自已丧失版权的年代久远的图书文献,例如俄罗斯国家图书馆建设的数字馆藏“俄罗斯记忆”就是将孤本斯拉夫语书籍和16世纪基里尔文字的书籍数字化,但这些对信息要求多样化的数字图书馆来说是远远不够的,它不能从根本上体现出数字图书馆的意义和价值。缺乏创新的,有意义的,高质量的,广泛的信息资源,数字图书馆的发展将受到极大地冲击。因此,数字图书馆需采集大量的拥有独立版权的,多种形式的信息资源,这就引起了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
  2.1.2 数据库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
  俄罗斯学术界一直对信息资源建设为数据库过程中,知识产权问题的界定存在着一定的分歧。即从广大社会公众处获得的信息资源,将其建立为数据库,著作权归属问题的争论。一种观点认为,信息资源如果只是对某一特定的作品进行类似翻译的组合编辑,是为了提供一个中间级别的描述,无需查阅原文,且最终的数字图书馆中凝聚着创造者的智力成果,那么数字化信息资源所产生的新的著作权应该属于将其数字化的人所有,于原来的作品不存在直接的对应关系。即数字图书馆根据实际的需求筛选到有价值的信息,到接下来对数据的加工、存储、发布和提供给用户,信息在数字化和增殖的过程产生了新的知识产权关系。而数字图书馆在使用了具有版权的作品后,又成为了数据库产品的著作权人。另一种观点认为,数字化的信息资源就是对原来各种载体上的信息进行数字化转换的复制行为,如文本、图像和声音经过数字化加工后形成的各种数据库,没有人为的创造性劳动,没有信息的创新,更没有新的作品产生。因此,版权应归信息所有者所有。
  2.1.3 信息资源网络传播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
  信息资源网络传播过程,即数字图书馆向社会公众服务的过程。数字化后的信息要靠互联网来传播,但网络的开放性使一些用户可以不用授权即在互联网上对相关信息进行复制,这就使相应数字图书馆著作权人的权利受到了损害,与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生了冲突,引起知识产权问题。
  2.2 俄罗斯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措施
  从俄罗斯数字图书馆进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中,我们可以看出,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多元化的主体,图书馆界、档案馆界、教育科研界、金融界、信息产业界等部门都参与其中,这些众多的因素使数字图书馆的知识产权保护呈现组织形式多元化的特点,也导致了俄罗斯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过程的复杂性。俄罗斯在2006年12月颁布了《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其中第四部分第七编“智力活动成果与个性化手段权”(简称知识产权编)强化了对各种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一度使俄罗斯数字图书馆建设如履薄冰。但俄罗斯信息化各界人士还是根据俄罗斯的实际情况,结合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加大了对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与服务的探索,总结出解决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问题的方法,虽然还存在一定不足,但仍值得我们借鉴。   2.2.1 俄罗斯数字图书馆数字化进程中知识产权的获得
  保护知识产权是俄罗斯现代法律体系的基础。上述《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知识产权编,使知识产权无可争议的成为与物权法和债权法并列的民法典内容,为世界民法典编纂史开创了一个先例;同时它使法律基础更加系统化,加强了对著作权人、创造人和独占权拥有人的保护,加重了侵权所应承担的责任。因此在面对海量的信息资源时,俄罗斯数字图书馆如何获得知识产权版权就是数字图书馆界的头等问题。
  数字图书馆要大量的使用信息资源,使其长期面临大量授权的问题,逐一取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无疑将耗费大量的时间、人力和物力,而这一问题的解决方法只能加大数字图书馆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将在信息资源搜集、建设中,各种途径获得的、多类型的信息资源的版权授权结算,以此完成对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的管理。
  第一,通过与图书出版商合作,完成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作为作品出版的主体,出版商具有明显的出版资源优势。俄罗斯出版商手中握有大量的出版资源,且作者众多,特别是在著作权上可与作者一一对应。数字图书馆同出版商合作后,借助出版商丰富的资源优势、专业优势及经验优势,通过出版社的明示公告,利用作者在其出版的作品的授权,不仅为数字图书馆建设提供了丰富的信息资源,还取得了著作权人对数字图书馆的授权。同时数字图书馆也发挥出了网络技术优势,通过其展示平台,对出版商及其提供的作品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双方在出版利益及知识产权管理上都得到了共赢。虽然这样并不能完全解决数字图书馆的侵权问题,但这样的授权模式对数字图书馆未来侵权行为的完全避免还是非常可行的。数字图书馆通过出版社获得了更多的可利用资源,加大了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力度,加快了数字图书馆的建设步伐;而出版社通过数字图书馆平台的网络宣传,进一步提高了出版商的知名度,扩大了其经济效益。因此俄罗斯数字图书馆同出版商的密切合作成为实现其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途径。
  第二,通过向版权人直接获取授权,完成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俄罗斯文化博大幽深,涉及到的作品种类繁多,涉及面广泛,特别是俄罗斯的芭蕾舞、话剧、歌剧等在世界舞台都享有极高的盛誉。这些作品形成的数字资源在俄罗斯数字图书馆馆藏中也占有相当的规模。这些音像作品在搬上数字图书馆平台前,很多都尚在版权保护期限内,因此,俄罗斯的数字图书馆,要根据其不同的版权状态,分别向其版权人直接获取授权。如要想将俄罗斯芭蕾舞团的舞蹈录像数字化并上网传播,就要获得俄罗斯芭蕾舞团的授权许可,还要获得原作品作者、表演者的许可;如要将电影作品数字化并上网传播,则要获得制片人的授权。因此直接向版权人获取授权,也是俄罗斯数字图书馆寻求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手段之一。
  第三、通过从数据库开放商获得授权,完成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大部分俄罗斯数字图书馆在自建数据库的同时,也会通过采购渠道购进部分数据库来充实自身数据库的不足。购入的数据库如需提供上网服务,购入方就需要向数据库开放商提出请求,并通过付费直接购买其网上服务的授权。这样通过数字信息的传递,不仅完成了信息价值的提升,还完成了著作权的授权转移。例如俄罗斯基础研究基金会通过订购,获得了荷兰爱尔兹威尔出版社的350种高质量期刊的使用权,使所有参加该基金会的成员馆都可以通过俄罗斯基础研究基金会数字图书馆终端免费利用。因此通过向数据库开放商获取授权,也是俄罗斯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手段重要的一环。
  第四、通过从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制度获得授权,完成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俄罗斯是实行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制度的国家之一,俄罗斯著作权协会、俄罗斯多媒体和数字网络协会都是这方面的代表。它主要由国家委托授权,对所有权利人的权利进行管理,在权利人无法行使其著作权或行使著作权利存在实际困难时,取得众多的著作权人的授权,将其著作权权授予某一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并与了未来使用者或使用单位洽谈使用条件,在适当条件下收取费用并在著作权人之间进行分配,其代表作者向数字图书馆集中授权,由机构代为管理和行使的组织形式。它是著作权人与使用者的“中间人”,它既保护了著作权人的权益,又使使用单位免去了寻找著作权人的困难和麻烦。《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部分)》的1242条至1244条具体规定了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制度,并在其中规定了延伸的著作权管理制度。其中第1244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案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取得国家授权,从事下列领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1)已经发表的(有歌词或无歌词的)音乐作品和音乐戏剧作品、作品片段进行公开演出,包括传播在内的无线或有线播放的专属权;(2)(有歌词或无歌词的)音乐作品在音像作品中被使用时,其作曲者对这种音像作品的公开演出或无线和有线播放取得报酬的权利;(3)造型艺术作品以及文学和音乐作品的作者手稿的追溯权;(4)录音制品和音像作品的作者,演出者和制作者对为个人目的的复制录音制品和音像作品取得报酬的权利;(5)演出者对公开演出以及录音制品无线或有线的商业播出取得报酬的权利;(6)录音制品的制作者对公开演出以及无线或有线商业播出取得报酬的权利。”但著作权集中管理组织与数字图书馆和著作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在法律上还缺乏明确的规定,很多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还亟待解决。
  2.2.2 俄罗斯数字图书馆服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一,法律方面的保护。法律保护一方面指,俄罗斯数字图书馆界如何在俄罗斯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保护采取强有力的保护措施下,取得合法的著作权授权;另一方面指,俄罗斯数字图书馆如何寻求自身的法律保护。什么是数字图书馆的服务?维古尔斯基(К?В?Вигурский)认为,数字图书馆服务应该是能提供对信息对象的支持和利用的全文系统。该系统要包括各种类型的超文本和超媒体系统。具有强大的检索功能,能够运用自然语言进行检索。高效的用户服务虽然是数字图书馆持续发展的重要焊接,但知识产权问题才是数字图书馆服务成败的关键,而数字图书馆服务中知识产权的保护最终要依赖技术。也就是说要采用各种版权保护技术来保护数字图书馆在信息资源建设与服务中的自主知识产权。《俄罗斯图书馆事业法》第12条中明确规定:“图书馆有在保护和发展文化的联邦纲要框架内建立自动化数据库的义务。”第19条规定:“国家支持和保障图书馆资源共享建设,以满足用户信息需求、合理利用馆藏。”因此,图书馆有权利和义务建设数字图书馆以实现资源共享。最后《信息、信息技术和信息保护法》赋予了信息系统拥有者开发利用信息资源的权利与义务。由此看出,俄罗斯法律是对数字图书馆在信息资源建设与服务中的自主知识产权是给予保护的,因此对俄罗斯数字图书馆来说,只要能很好地防止被他人侵权,就可以达到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的目的。   第二,技术方面的保护。数字图书馆的建立为信息的利用与广泛传播提供了全新的平台,它使信息的复制成本大大减低,而版权的交互性在无限的复制和传播过程中凸显出来。21世纪初期,俄罗斯数字图书馆对其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处于相对薄弱的状态,近几年随着各方面投资力度的加大,以及人们知识产权意识的提升,俄罗斯数字图书馆利用先进的高科技计算机技术对盗版与非法复制进行了有效地防范,保护了图书馆数字化作品的版权。比如,为防止网络信息在传输过程中被窃取或破坏,采用了访问控制技术、加密和数字签字技术、控制作品的使用次数、使用方式技术、设置有效防火墙将局域网与外网隔离技术、添加反复制设备及追踪系统、建立数字作品集中管理系统、对数字作品进行分类集中管理等等。为数字图书馆树立了一道道安全屏障,探索出一条适合数字图书馆发展的信息服务机制。
  2.2.3 俄罗斯数字图书馆法律基石――《俄罗斯图书馆事业法》修订实施
  以2009年俄罗斯总统图书馆建设为契机,俄图书馆界提出修订《俄罗斯图书馆事业法》以突破著作权制度对数字图书馆建设的限制。经过一审、二审反复的修订,最终确定“为保存俄罗斯图书馆馆藏文献并向用户提供使用,国家图书馆可对如下文献进行数字化复制:陈旧、破损、有瑕疵的文献,借阅流通时可能导致损坏和丢失的孤本、善本、手稿等珍贵文献,有科学和教育意义与价值的文献,制作和向用户提供文献的数字副本时,应保护和尊重知识产权,按《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部分)》的规定进行”。《事业法》虽未能从根本上摆脱著作权的束缚,但还是达到了对《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部分)》的突破,使著作权成功首次加入到图书馆立法当中,有效地解决了国家图书馆数字化馆藏的著作权问题。从修订《俄罗斯图书馆事业法》入手,明确了数字图书馆的法律地位、性质、职能与义务等,也解决了困扰数字数字图书馆多年的著作权问题,对知识产权法强化著作权而挤压公众利益形成法律上的制约,填补了现行法律在这方面规定上的缺失与空白。最终使著作权人,数字图书馆及广大公众,在责任方面不仅能相互制约,也能实现利益共赢。
  3、俄罗斯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需完善之处
  (1)应进一步明确数字图书馆的法律地位,建设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字图书馆。数字图书馆信息服务的主要方式就是利用各种类型的数据库,为广大社会公众提供信息资源服务。因此作为网络信息的传播者,数字图书馆会面对较传统图书馆多的多的知识产权问题。虽然法律在不断完善,但新的知识产权法和图书馆事业法并未改变数字图书馆的困境,法律的保守与信息技术的进步永远不在一个起跑线上。应尽快明确数字图书馆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数字图书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样既保障了数字图书馆的地位,也保障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促进国内立法与国际接轨。知识产权问题贯穿数字图书馆建设和应用的始终,涉及到文献资料的数字化、数据库的建设、信息服务等多个方面。在这些方面,各国在知识产权管理中所使用的法律不尽相同,且发达国家通过知识产权和有关法律以加强其竞争性,这都给数字图书馆建设带来很多前所未有的棘手问题,使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法律冲突日益严重。为此,在知识产权立法方面,不仅要立足本国的基础,还要加强与国际的接轨,更好的促进国内数字图书馆的稳步发展。
  综上所述,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比传统意义上的图书馆要多很多,这就给数字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4、结语
  俄罗斯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与服务的问题,实际上就是知识产权在数字技术、网络技术上的运用问题,它一方面促进数字图书馆建设发展,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又制约数字图书馆的发展,制约着社会公众的利益。中国与俄罗斯在知识产权方面有着类似的国情,面临着同样的任务、问题与国际压力,加强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存在坚实的基础。我们在此探讨知识产权问题,目的是使中、俄两国加强相互间的沟通与交流,在相互取长补短、共同进步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在WTO、WIPO、APEC等国际场合的配合,共同应对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上给发展中国家带来的挑战,防止知识产权滥用,使更广大的社会大众能从中受益,保证数字图书馆建设与知识产权保护共同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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