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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社会燃烧理论”的网络群体性事件防治策略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4)-05-0034-03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西部民族地区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扩散路径与控制对策研究”(12YJC810034)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王惠琴(1976-),女,河南许昌人,广西师范学院公共管理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公共危机管理;李诗文(1989-),女,广西钦州人,广西师范学院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管理理论。
  随着信息技术尤其是电子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日益成为新兴的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和演化的平台。网络群体性事件作为虚拟社会的矛盾冲突事件,其潜伏、酝酿乃至爆发与现实社会中的群体事件具有不同的演化路径。现实社会矛盾和冲突经过网络的诱发、传播、聚集、扩大甚至扭曲,引起众多网络公众“聚集”,致使网络公众利用网络经行串联、组织,并在现实中非正常聚集,扰乱社会正常秩序,所产生的后果远比传统群体性事件的后果严重,对社会政治稳定无疑是严重的破坏。由于虚拟社会的特性,政府在处理网络群体性事件时往往面临更为棘手的局面。本文试图运用“社会燃烧理论”,分析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演化过程和防治策略。
  一、“社会燃烧理论”视野下的网络群体性事件
  燃烧原本是一种自然现象,是可燃物质因为剧烈氧化而发光发热的物理和化学反应过程。20世纪初,随着燃烧反应动力学的发展,学界对燃烧过程涉及的反应动力学机理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自然界中的燃烧现象,既有物理过程,也有化学过程。物理过程主要指物质的平衡和能量的守衡,化学过程主要指物质的变化以及变化所依赖的基本条件。[1]燃烧所必须具备的三个基本条件,即燃烧物质、助燃剂、点火温度,缺乏其中之一,燃烧都不可能发生。[2]作为自然科学的燃烧理论被借鉴到社会科学研究以后,产生了“社会燃烧理论”。该理论认为,可以借鉴燃烧理论分析社会系统运行和群体性事件。从“社会燃烧理论”的角度来看,网络群体性事件与自然界中的燃烧现象有高度的相似之处:(1)随时随地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冲突构成了社会不稳定的“燃烧物质”;(2)互联网扁平的非线性结构、移动通讯的快速便捷、网络大V的推波助澜、网络谣言等相当于“助燃剂”;(3)具有一定规模且带有标志性并能够快速引起网络公众关注的突发性事件,可以作为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或“点火温度”。因此,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一个受到燃烧物质、助燃剂和点火温度三者之间相互作用影响的演化过程。社会不稳定要素集合(社会矛盾)经过长期的量与质的累积,最终形成燃烧物质,在某一“突发事件”(社会点火温度)的触发下引燃,社会助燃剂则通过自然或者社会等触发因子,加速燃烧过程,从而发生社会失衡(不稳定)现象,具体过程如下图所示:
  尽管网络群体性事件是以互联网为发生演化的载体,但是作为反映现实社会矛盾的集群性行为,它不仅仅满足于在网络虚拟社会生成演化,而势必会从网上走向网下,因此隐含了成为引发社会失衡的燃点的风险。网络公众群体性事件不受现实生活的限制和束缚,带有更强的群体极化倾向和微妙的虚实互动性。网络公众是现实公众在网络中的折射,网络公众的言论、行为、状态都直接受到现实社会生态系统的影响,这使网络群体性事件往往出现了网内网外互相推动、互相影响的交织局面。
  二、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和演化机理分析
  1燃烧物质:聚积的利益矛盾与怨恨情绪。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首要条件是社会中聚积大量的利益矛盾与怨恨情绪。中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期,随着社会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社会各阶层和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差别不断拉大,利益冲突也不断增多,利益关系的协调和统筹难度日益增大,由于利益的不满足,许多人的怨恨情绪也日渐累积。实证研究表明,各种新旧问题在社会中不断蔓延,利益矛盾和社会怨恨情绪不断累积,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爆发频率也在逐年增加。利益矛盾和社会怨恨情绪与网络群体性事件呈现正相关关系。
  2助燃剂:新媒体与网络大V的推波助澜。社会助燃剂是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必备条件。以信息技术尤其是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为依托的新媒体打破了信息传播的传统格局,互联网的扁平非线性结构致使信息传递和获取信息的方式大大超越了传统物理空间的限制,网络公众能够及时获取信息,并通过微博、BBS、跟帖等形式完成网络动员,“移动的网络公众”则通过微信、陌陌、飞信等移动通信软件实现便捷实时联系,网络动员更具及时性、隐秘化。
  网络公众往往根据自己的喜好、价值观,或者是被舆论领袖的“人格魅力”所吸引,自愿加入到某个网络社群体。“互联网作为一种交流的渠道,具备一种独特的,甚至是革命性的力量,人们可以相对容易地联系与自己具有相似兴趣、价值和信念的人。”[3]“我的世界我做主”,这是互联网传播的原则,互联网的自由言论机制,使每个网络参与者都可以自由、及时地参与热点讨论,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颠覆了传统媒体自上而下的传播渠道,传播与被传播的界限已经模糊,“网络审判”、“人肉搜索”、“网络恶搞”等都反映了社会底层公众的草根话语权,人人进入“大众麦克风”时代。在便捷地获取各式各样的信息后,网络公众自主过滤、筛选和“站队”限制了与他们自身兴趣和见解相反的经验之谈,致使原有的价值想法在海量信息冲刷下不断强化,当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之后,不管事件与其他人的价值想法是否一致,都可以引起大多数人的共鸣,这就是所谓“沉默的螺旋”。此外,网络传播的匿名性,使得网络公众比在现实生活中更具安全感,抛开了现实生活中法律、行政、道德的种种约束,自由地发表个人观点,但又方便了网络谣言的传播,这都为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生成添上一把火。助燃剂的作用使得网络群体性事件有走向群体极化的风险。   3点火温度:突发性社会冲突。突发性社会冲突是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在化学燃烧过程中,煤气和氧气都存在的情况下并不一定会产生化学反应,只有触及燃点,燃烧才会发生。所以,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必须具备第三个条件――点火温度,即具体突发性社会冲突。如果没有具体冲突(导火索),社会矛盾(社会燃烧物质)和社会助燃剂则没有办法引爆,一般不会引发网络群体性事件。网络的扁平结构使得网络公众能够成为信息的发布者和接收者,海量信息使得信息接收者如果想要核实信息的真伪成本太大,网络使得社会燃烧反应发生的燃点越来越低,网络信息达到燃点后就有可能以燎原野火之势迅速在网上蔓延,引发网络公众聚集,乃至采取集体性行动。
  综上,网络已经成为各种社会矛盾和体制漏洞的预警器,当某种社会利益矛盾和怨恨情绪(社会燃烧物质)累积到一定程度,遇到突发性社会冲突出现,在网络大V的推波助澜下,各种新兴媒体中的公众便会以激进的方式进行集群行动并映射到现实社会,网络群体性事件就此发生。
  三、网络群体性事件的防范与治理策略
  1减少社会燃烧物质。从社会冲突事件发生到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期间,政府必须在第一时间理清公众舆论的指向,并开诚布公地对民意做出回应,而不是采取封锁、回避信息的策略,躲避外界质疑。政府的回应不应是冠冕堂皇的寻找借口,推卸责任,而是公开公众所关心的核心细节,并及时遏制政府及其官员的失范和越轨行为。学者认为:“网络公众参与网络热点的讨论主要是为了满足成就感和寻找被重视的感觉,因此某种意义上多数网络公众是通情达理的,一旦自己的诉求和想法被官方或者主流媒体所认同,自身的成就感得到满足,就会退出。”[4]政府在平复民意的过程中不应该低估公众自身理性判断力。但长期以来,政府运行的基础是单中心的权力结构模式,采取的是单向的、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政府处在一个至高无上的位置,官员思维中仍保留着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思想。这种权力结构模式、管理模式和官员思维方式使得政府在处理网络群体性事件时不可避免地带有官僚主义色彩。
  网络群体性事件近年来之所以频频发生,除了互联网技术所带来的信息爆炸,公民日益高涨的参与情绪之外,根源其实在于上述体制的缺陷。由于我国体制框架存在着弊病,才会在具体事件发生后招致了民怨沸腾,甚至产生了激进式的抗议。“雷政富不雅视频”事件体现了公众对官员腐败的痛恨,“李某某打人”事件所引发的议论也从侧面体现了公众对于官员滥用权力和裙带关系的厌恶,“黄浦江漂浮死猪”事件和“郭美美”事件暴露了政府民生治理、慈善管理等一系列制度问题。因此,维护健康稳定的社会,真正减少社会燃烧物质,必须依靠审时度势的制度改革,建立诉求汇集、分析提取、相应解决的相关机制,联动政府与民间、网上与网下的资源,构筑整体诉求相应的互动平台,要将我国体制框架中的弊病所暴露的制度缺陷纳入到制度改革轨道中去。在网络社会,政府和官员都必须反思和重构权力结构模式、管理模式和思维方式。
  2增加网络灭火剂,净化网络舆论环境。首先,通过“网络舆论领袖”引导网络集群。拉扎斯菲尔德等人提出的“两级传播”理论认为,媒介信息首先抵达舆论领袖,然后由他们有选择地传递给一般受众,即“媒介信息→舆论领袖→一般受众”。网络舆论领袖是指:在人际互动和信息传递过程中,经常为他人提供信息、观点或建议并对他人施加影响的人物。勒庞认为:“只要有一些生物聚集在一起,不管是动物还是人,人们都会本能的让自己处于一个头领的统治下。”[5]当发生网络内聚时,网络公众会按照本能去寻找一个可以信赖的意见,也就是说,网络公众的个体意见往往会受到网络舆论领袖的影响,这是一种“从众心理”。因此在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处理过程中,如果能够获得“网络舆论领袖”的支持,也就能够赢得他们所在群体的更多人的认同,所以,政府要重视网络舆论领袖对于互联网信息平台的影响,要注意培养、引导和规范网络舆论领袖,利用这些“舆论领袖”来引导网上舆论,使网络公众能够客观理性地看待问题。
  其次,加强网络媒介素养教育,提升网络公众媒介素质。媒介素养教育是大众传媒时期的重要教育思想和方式,它以培养人的媒介素养为核心,使人们具备正确使用媒介和有效地利用媒介的能力,并形成对媒介所传递的信息能够理解其意义以及独立判断其机制的认知结构。[6]网络作为一个新型交流平台,为网络公众与政府搭建了一个新的交流渠道。网络具有开放性、多元性等特点,网络公众会根据自身喜好、价值观、利益取向等方面因素传播信息,这也导致了网络信息良莠不齐,而且因为网络自身的自由性和匿名性,使得部分网络公众的言论过于编激,甚至会煽动或被煽动进行网络攻击等不良行为,诱发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爆发。通过媒介教育,可以使网络公众在众多的网络信息中辨别真假,具备参与信息传播中所包含的法律相关知识、抵制不良舆论和不实舆论,在尊重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以理性的态度、文明合法的方式,客观地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最后,健全网络管理的相关法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通过网络立法可以规范网络公众行为,为网络集群行动提供法律标准。我国目前已经颁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方法》《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各网络主流媒体也共同签署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自律公约》等行业自律制度。但是到目前为止,对于网络群体性事件的认定、对于网络言论内容的界限、对于违规行为的规范等依旧是法律空白,这就导致部分激进的网络公众钻法律法规的“漏洞”,打“擦边球”的行为时有发生。因此,我国还需根据具体情况进一步加强研究制定有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
  3降低点火温度,维护社会安定稳定。首先,建立畅通的公众利益表达渠道并对网络民意进行实时疏导。网络群体性事件实际上是网络公众的利益表达方式,它往往在正常的利益诉求渠道不畅通的情况下发生。因此,要预防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就应着力构建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有效沟通机制,建设畅通的民意诉求表达渠道,做好政府与公众的意见沟通工作,因势利导化解社会矛盾,将利益诉求引导到依法、理性、健康的轨道上来。[7]政府要认真听取民意,了解公众需求,及时制定切合民意的政策,化解公众对政府的质疑和误解。面对网络舆情信息庞杂又不断发生变化的特点,政府要在收集社情民意过程中,充分利用新媒体来构建政府与公众之间更加畅通的沟通渠道。   其次,建立健全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监测预警机制。应对网络群体性事件,政府应构建快速反应的、能力与机制多位一体的监测预警管理体系。主要包括:(1)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建立风险评估体系并对网络群体性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分析可能存在的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针对多发型网络群体性事件要进行总结,做好预案,在危机发生后,第一时间做出反应,第一时间信息公开,引导舆论导向,降低网络群体性事件的负面影响。[8](2)提高信息收集、甄别、回应的系统性能力,成立网络舆情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分析和整理各部门收集的网络舆情,协助各职能部门制定灵活的应对之策。此外,政府需不断加强网络舆情管理的技术手段,完善硬件设施,借助先进的技术设施对网络舆情进行收集、甄别、预警。(3)构建多元的网上舆情预警与管理机制,提高舆情应对能力;重视利用自身现有的网上舆情监控系统,24小时不间断地对重点网站、重点论坛的舆情进行日常监测。
  最后,建立网络谣言的预防控制机制。权威消息的发布是消除谣言的最终力量。网络谣言是在权威信息缺失和滞后的情况下产生的,因此,保证相关信息透明公开是消除网络谣言的根本。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政府不应该“捂盖子”,而是应该通过相关权威机构第一时间发布信息,除了召开新闻发布会第一时间对谣言澄清之外,还可以通过权威和主流网站建立新闻专题,设立专题网站并保持随时更新,使得相关信息快速直接到达网络公众面前。[9]与此同时,对于相关的谣言贴要及时删除,将网络谣言扼杀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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