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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仡佬族生态习惯法存在的社会基础和现实意义分析

  贵州是中国仡佬族最主要的聚居地区,集中分布在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正安县以及遵义县平正、大方县红丰、六枝特区居都、平坝县大狗场、清镇市王庄、普定县猫洞和黔西县沙井等地,人口约占中国仡佬族总人口的96%。仡佬族作为贵州最古老的本土民族,在其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本民族的习惯法,它是我国少数民族传统法律文化的宝贵财富,它不仅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影响着仡佬民族的思想和行为,而且作为仡佬族心中“活的法律”,在今天广大仡佬民族地区普遍存在,并具有重大影响。
  仡佬族生态习惯法作为仡佬族习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着仡佬族社会成员的整体利益,反映着仡佬族人民特有的心理意识,伴随着仡佬族的形成、发展而逐渐形成、发展,带有本民族文化的特色,深深打上了本民族的烙印,是本民族民族性的突出表现和本民族特征的重要体现,它对本民族的每个成员都产生强烈的熏陶和感染,使得本民族社会成员对其深信不疑,矢志遵从。分析仡佬族生态习惯法存在的社会基础和现实意义,对于发掘仡佬族生态习惯法所具有的现代功能价值具有重要作用。
  一、贵州仡佬族生态习惯法存在的社会基础分析
  (一)国家生态制定法的自身的局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生态法制建设令人欣慰、成果喜人,但国家生态制定法自身的不足对其有效运行产生了影响。首先,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对所有的社会关系做到一一规范,且国家生态制定法并不是生态维护的唯一手段,所以、还不能完全通过国家生态制定法来解决仡佬民族地区面临的所有生态问题;其次,国家生态制定法的移植性决定了国家生态制定法与仡佬族生态习惯法发生碰撞的必然性。源自西方的我国现代法学理论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之间没有一点血脉关系,与仡佬族传统生态习惯法差别当然便存在;再次,国家生态制定法在较大地域范围内的实施,使其在民族地区丧失了植根性。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地域广大,民族众多,国家生态制定法在民族地区统一实施时丧失了植根于其物质生活条件这一直接反映。而仡佬族生态习惯法的存在则代表或满足了贵州仡佬乡土世界社会成员的法律需求,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现有国家生态制定法的某些不足,这正是贵州仡佬族生态习惯法存在和发展的空间;最后,国家生态制定法具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和适用程序,适用的方法、手段都比仡佬族生态习惯法复杂,成本相对也较高,尽管已经由国家负担了大部分,但当事人选择适用仡佬族生态习惯法解决问题仍较选择适用国家生态制定法解决问题廉价得多。
  (二)仡佬族生态习惯法自身的优势。贵州仡佬族生态习惯法已经在漫长的历史岁月中融合在仡佬社会成员的观念和行为中,成为贵州仡佬民族心理、民族精神和民族文化的一部分,并内化为仡佬社会成员共同的价值选择。作为贵州仡佬族传统文化和仡佬族传统法律文化一部分的仡佬族生态习惯法,与贵州仡佬民族地区一定自然环境、社会经济关系相适应,以通俗的形式,拥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现实基础,根植于社会生活、生产劳作中,因此人们通常能够自觉地维护和遵守它。
  (三)民族地区物质生活条件、传统文化背景。仡佬民族是一个个体性很强的群体,他们生活的地区山高谷深、地势崎岖,交通不便,自然条件相对较差。这种相对较差的自然地理环境使得他们的经济和生产手段落后,生产力相对低下,必然制约着仡佬民族对自然界的认识程度。仡佬民族地区在历史上教育水平相对落后,为此他们信奉神灵、崇拜自然。因此,对仡佬民族地区而言,忽略民族地区物质生活条件而进行的任何制度上的美好安排都是不牢固的。贵州仡佬族生态习惯法,作为一种文化价值观念它是仡佬民族历史的延续,且已深深地融入到仡佬民族的灵魂深处。贵州仡佬民族地区由于受传统汉文化的影响是一个重礼轻法的社会,在纠纷的处理上,视诉诸法律为“贱诉”,常常将情、理放在法之前,以合乎情、理为准则。这种传统观念根深蒂固,要想从根本上改变这种传统文化价值观念,如果产生这种观念的社会文化背景没有消失、依然存在的话自然是不现实的。
  二、贵州仡佬族生态习惯法存在的现实意义分析
  仡佬族生态习惯法是我省少数民族传统法律文化的宝贵财富,它不仅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上影响着仡佬民族的思想和行为,而且这种影响力直到当下仍然存在。“现代社会秩序是从传统社会秩序中发展而来的,现代社会控制不可能不受传统的制约,只有将传统与现代有机结合起来,社会控制才会真正在不同的土壤里生根发芽。”仡佬族生态习惯法曾经是仡佬社会最初的法,它对仡佬民族的生存和繁衍,仡佬民族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调节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巩固民族团结,保持和发扬民族传统道德等多方面都起着不可低估的积极作用,在当下贵州仡佬族生态习惯法自身有价值的、合理的、科学的内容,将继续服务仡佬社会,在仡佬民族地区生态建设中发挥极为重要的作用,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可以推动仡佬民族自治机关在立法时更多考虑民族生态习惯法本土资源的价值存在,便于民族自治机关立法的有效实施。“民族法制建设的一个基本要求是民族立法的差别性,即要求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特点出发,反映少数民族特点和民族地区特点。”仡佬族生态习惯法代表了仡佬民族的利益,也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它们势必将长期存在,与国家制定法一起通过“风俗的统治”,发挥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作用。在条件成熟时,应被仡佬民族自治机关上升为制定法律规范。事实上,在仡佬民族地区的日常生活中,仡佬族生态习惯法更受仡佬民众的接受和欢迎。如果我们仡佬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立法时,更多考虑仡佬民族群众的具体利益,贴近生活,那么仡佬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制定的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在广大仡佬乡土地区将会得到更广泛的认同。   (二)可以使得仡佬民族地区的生态法制宣传教育更具实效性。仡佬民族对这些习惯法的遵守已在一定程度上变成了一种规则意识,因此,处于仡佬族生态习惯法调整范围内的仡佬族个体即使在接受国家法时也一定会带有其适用习惯法时的各种习惯心理。所以国家生态制定法在仡佬民族地区的宣传教育可结合仡佬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采用仡佬民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如将国家生态制定法融于乡规民约、村规民约中),这样有利于仡佬民众对国家生态制定法的普遍接受。即尊崇国家生态制定法要成为仡佬民众的一种自觉行动和精神追求,就应当从仡佬族生态习惯法中寻求力量,国家生态制定法只有成为仡佬族生态习惯法意义上的行动规则,才能得到人们的共同维护、同时也可以大大减少执法成本。
  (三)可以为仡佬民族地方政府的生态行政执法提供一种有效的补救手段。法律多元理论表明,在一个复杂多样的社会里,不可能只存在由一元法律所构建的单一社会秩序,“即使是在当代最发达的国家,国家法也不是唯一的法律,在所谓正式的法律之外,还存在大量的非正式法律”。社会控制体系应该是多元的,贵州仡佬民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形成的生态习惯法,对于那些国家生态制定法中缺乏的、又不与国家生态制定法基本精神、原则和制度冲突的,应尊重并发挥其积极作用,因为它们自身有能力约束仡佬社会成员的行为,对仡佬民族地区生态环境的保护能起到重要作用,成为生态行政执法中一种有效的补救手段。
  (四)可以提高仡佬民族地区国家生态制定法的监督效率。仡佬族生态习惯法被仡佬民众普遍遵守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它的“全民监督”机制。贵州仡佬族生态习惯法一般没有专门的监督机构,它的监督职能分解到了被监督的全体成员之中,社会成员具有了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两种角色,在生态习惯法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一旦违反都将接受惩罚。由于仡佬族生态习惯法所规范的内容直接关系到仡佬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所以监督成了仡佬民众的份内事,这种高效的监督机制对我国国家生态制定法在仡佬民族地区的监督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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