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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和谐社会下网络道德责任缺失的思考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飞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地提高。社会的各个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发展与进步,整个社会呈现出一幅欣欣向荣与和谐的画面。网络社会是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构建和谐社会起着重要的作用,特别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互联网的普及,网络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也存在着一些负面的影响,网络道德责任缺失的现象不容忽视,如何构建网络道德的责任日益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一、网络道德责任的内涵
  “网络道德是人们在网络社会中所表现出来的不同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以及处理各个方面关系时体现出的道德规范的要求。”网络道德责任指的是网络社会中的个体或者组织为维护一定的道德,应该的对自己所做的网络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胡锦涛书记在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了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实现这一目标是中国人民的共同夙愿,如此同时“当前,追求网络社会更加和谐已经成为社会共同需求。如何将符合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道德标准。价值原则落实到网络社会,已经成为网络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其中网络道德责任对构建网络和谐社会有着中流砥柱的作用。责任总是与一定的主体相关,网络道德责任也必然与网络道德主体相关。“网络道德主体指的是建设、管理与使用因特网、并与相应道德需要和能力、道德义务和权利的人或组织,主要包括在网络空间进行信息传播和人际交往的个人用户和媒体,利用网络进行各种经营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政府机构和国际组织等”。现行社会中网络道德责任缺失的事例比比皆是,究其原因都与网络道德主体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比如最近的“东北大妈碰瓷事件”、“18岁少女不堪人肉搜索投河自尽”等等。这些现象无不反映着网络道德责任缺失这一本质。
  二、网络道德责任缺失的表现
  (一)言行具有随意性
  隐蔽性是网络的一个重要以及主要特征,“现实生活中的人往往以‘无标识’的网络主体进入网络社会,”对于其真实的信息我们无从得知,“网络主体为满足自身的需要完全可抑制隐藏一些信息,凸显一些信息,或者构造一些新的信息。”正是由于网络具有隐蔽性这一特征,“在现实社会中,附在人身上的一些外在特征,被网络主体彻底完全的忽略了,”不得不承认的是网络道德主体在网络社会拥有了更多的话语权,但是由于一些在现实社会中的道德准则对其的束缚力明显下降甚至没有,故而不免增加了网络道德主体的言行的随意性。于此同时,我们无法根据一个不确定的虚拟主体去确定其应该承担的责任,无形中使得行为的责任领域模糊化了,同时也无法追究虚拟主体不道德言行的法律后果。正如我们所知,在网络世界中任何人任何时间都可以就自己对某一事件发表自己的看法,网络道德个体积极参与网络活动,游离于各大贴吧、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积极发表自己的看法或者意见,由于责任领域的模糊化及其法律责任追究的滞后性,有些网络道德个体由于受一时情绪的控制,对其言行的后果没有仔细考虑,致使其在“行为上并无恶意,却造成恶果。”网络组织这里主要指网络传媒,为了提高点击率或者知名度,为追求时效性,对事件大肆报道,而对于事件真假性则没有花足够的时间去检验,其后果一方面欺骗了观众和误导观众,另一方面使得事件的当事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无形中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二)利益“优于”责任
  我国由计划经济转向为市场经济的转变,社会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自由、竞争、效率、多元化”不经意间成为了市场经济的代名词。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人们的价值观念也变得多元化了,价值评判标准逐渐向利益靠齐。在物欲横流的现实生活中,无论是网络个体还是网络组织都变得十分的焦躁,都渴望“一夜成名”,网络社会也为之提供了可能性。网络个体可以通过某一独特的言行能够一夜蹿红,网络组织也可以通过某一独特的头条,使自己的知名度大大提升。无论是网络个体还是网络组织,其言行总是与一定的利益紧密相联,并且这些网络的道德主体对于其言行后果往往没有精心考虑,在网络的社会中,网络道德主体更多的是享受权利,其应该承担的网络道德责任永远摆在利益之后。
  (三)感性“胜于”理性
  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博爱的民族,尤其是面对灾难的时候,这种爱心的力量让全世界都震惊。“汶川地震”、“青海玉树地震”等等事实都说明着中华民族是一个博爱的民族。在网络社会中,我们在微博或者QQ空间中也经常看见“爱心接力贴”-“为某某贫困捐款”并附有联系方式的帖子,广大网民怀有一腔爱心纷纷转发,对于报道的一些不道德事件也积极参与网络讨论,发表自己的见解。拥有爱心固然是好,但是对于这些不间断的转发,大部分网络主体大多数感性的行为,往往易被情绪所控制,对事件的真实性很少进行了解,缺乏理性的思考,没有通过现象认识其本质,其言行往往容易被图谋不轨的人所利用,从而造成不必要的伤害,从而增加和谐社会不稳定性的因素。
  三、网络道德责任缺失的原因
  (一)网络道德主体网络自律意识不强
  网络空间是一个自由虚拟的空间,“由于网络行为主体身份的虚构性,行为的隐蔽性、方式的间接性等特点,使行为主体淡化了道德责任。”和谐网络社会的构建更多的需要依靠网路道德主体的自律行为。但是,面对一个虚拟的,责任追究具有模糊性和滞后性的网络社会,缺乏外在强制约束的法律法规,网络道德主体的自律意识并不是特别高。网络道德主体网络自律意识不强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网络主体的某些行为由于感性一时被情绪所控,对其行为后果没有进行仔细考虑,盲目的实施了一些不道德的行为在网络社会中,给社会造成了一些危害,其实施行为的目的意图也许没有明显好坏的区分。另一方面,网络道德主体对其实施的言行具有一定的预见性,并且知道自己的言行的后果,但是由于受到某些利益的诱惑,有意识的实施了某些不道德的行为,其实施行为的意图明显带有强烈的偏向。在生活中我们经常能够看见许多网络不道德的行为,比如说网络犯罪、网络冷暴力等等,这些现象无不体现了网络主体网络自律意识不强这一实质。这些行为的后果往往是由于网络主体无意识的言行或者是出于好意而造成的恶果。如若网络道德主体具有强烈的自律意识,对自己的网络言行进行理性思考,对行为的后果进行谨慎考虑,则可以避免不必要的伤害。总之,由于网络道德主体网络自律意识不强,导致了其言行的随意性,无形中侵害了别人的权益与利益,使很多人成为了被害者,无形中对构建和谐社会产生了不利影响。   (二)没有健全的责任追究与监管机制
  网络道德责任缺失的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责任追究与监管机制不健全。首先,责任主体身份具有隐蔽性。“网络社会是一个离散的社会结构,”任何人都能够以隐蔽的身份进入网络社会,这就导致了主体具有隐蔽性,一旦有网络不道德的行为,我们很难准确有效的确认行为主体。由于任何一个人都能以隐蔽的身份进入网络社会,对于其实施的不道德行为,我们可以确定一个虚拟主体,但是我们无法有效及时确定其现实的主体,同时由于网络社会主体具有广泛性,无形中就增加了网络监管的难度。目前我国的网络监管制度也只是针对不同的网络营业机构而言的,而对于网络的主体的监管则没有明确的监管条例。其次,责任范围不清晰。一方面由于无法确定现实的主体,对于网络不道德的行为,我们也无法确认其承担责任的标准是什么以及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另一方面对于责任的追究,我们没有我国目前没有直接相关的法律条例,对于一些不道德行为的惩治大部分是依靠相关的法律条例进行惩治。
  (三)市场利益的诱惑
  随着市场经济以及网络的普及,人们获取信息的方式也变得越来越多样化,越来越快捷,人们成名的方式也越来越简单,“一夜成名”不在是梦,网络社会中的个体也许由于某一言论一夜间蹿红大江南北,在这“红”的背后意味着一定的经济利益,命运的改变,因此任何人都积极参与网络活动,都希望一夜间改变命运。而于网络组织而言,这里片面的理解为网络传媒,“市场是以价格供求和竞争为主要内容而构成的经济运行机制和调节机制,”其生存准则是“优胜劣汰”,决定他们存亡的是受众需求,受众需求决定了网络传媒产品的数量和质量,有些网络媒介为了提高其点击率,发布某些不良的无意义的但能够吸引观众眼球的内容,混淆了观众的价值观念,误导观众的思想。无论是网络个体还是网络组织其作为网络道德的主体实施的行为总是与一定的利益相关,如果没有立场不坚定,其所实施的行为就会违背一些道德与法规,缺乏道德责任感。
  四、构建网络道德责任的对策
  (一)加强意识形态教育
  实践决定认识,认识对实践具有能动的反作用,意识对人的行为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提高网络主体的网路道德责任意识,必须加强意识形态的教育。网络主体主要包括网络个体和网络组织。对于网络个体的教育,首先,网络道德主体主要是青年学生,因此对于网络的教育,我们可以将网络的道德责任教育列入教学计划,成为思想道德理论课的一部分,让网络道德教育成为一名课程。将网络道德责任教育无形于课堂,潜移默化的灌输网络道德责任意识,同时也需要配合实践活动,让学生列举缺乏网络道德的责任感的事例以及带来的危害,让学生自己教育自己,从而培养学生的网络道德责任感,争取文明上网。其次,对于网络道德主体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网络传媒的组织人员,对于网络组织的教育,我们需要定期对各个网络传媒的组织人员进行网络道德责任培训,端正其价值观,提高其思想觉悟,增强其网络道德责任意识。最后,对于社会上闲散的参与者,我们需要加大宣传,通过运用各种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效果,最主要的还是需要网络传媒的配合,普及网络道德责任感,让他们在上网的同时能够了解网络道德责任感的相关知识,无形中培养网络道德责任感。
  (二)健全法律和监管机制
  一个和谐的社会只有通过道德与法律同时规制才能够得到有序的运行,和谐社会下网络道德责任的形成当然离不开法律的约束。首先,权利与义务总是相对应的,网络社会中的人在享受一定的权利的同时,应该承担起一定的责任,而对于责任的规定并不能模糊的界定其概念,于此的同时对于不道德的行为责任的追究不能通过相关法律追究其责任,而应该确立完善的明确的违反网络道德的责任追究机制,而不应该通过相关性的法律追究其责任。同时对于建立的法律法规,需要具有可操作性,而不能过于理论化,仅仅是理论性的指导,宏观层面的,脱离实际,而应该是具体的更多的结合实际,具有操作性,不断的提高执法的能力与效力。其次,网络道德责任的构建还需要相应的监管机制。对于网络的监管,需要建立“网上警察”,这支警察需要有扎实的专业知识与高尚的道德意识与责任感,同时网络警察要具备强制力和独立的执行力,主要的职责是对网络主体上传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查以及对实施不道德行为主体的追究,从而减少其虚假信息的泛滥,提高信息的质量,净化网络环境。通过网络警察这一客观的监管机制,督促网络主体自律自己的网络行为,提高主体的网络道德责任意识。
  (三)提倡网络道德主体自律
  网络道德责任的构建是一个不断运动发展的动态的过程。网络是一个陌生的社会,如果仅仅依靠他律来维护网络社会的正常秩序,是非常困难的一件事。“每个网络人都有义务自觉遵守这些道德规范,履行自己的道德责任,而不应该依靠任何外在的力量来约束自己的行为。”我们想要维护一个和谐的社会,承担起责任感,更多的是需要靠我们自己。“真正的责任感出自个体道德自律。”作为社会中自由的人,只有自己内心真正的认同某一准则,才会克己严守。因此,对于网络道德的责任的构建于网络个体而言,需要每一个个体不断提高自己的道德责任感意识,在参与网络活动要时刻铭记的道德责任使命,需要慎思笃行,在实施网络行为时,自觉铭记自己的网络道德责任,仔细考虑言行的后果,对于自己的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要敢于承担责任,主动承担网络道德责任。于网络传媒而言,需要行业自律,严把责任关,抱有强烈的网络道德责任感,加强自身的管理与约束,不能一味的为了利益而忽略道德,要敢于承担起维护网络道德的责任,自觉抵制不道德的行为,规范信息宣传的流程,传递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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