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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期青少年犯罪原因解析

  青少年犯罪问题既是一个法律问题,同时也是个社会问题,世界上任何国家都不能逃避这个问题。上个世界70年代末80年代初,我国青少年犯罪异常突出,且其犯罪率急剧上升,最高占到了整个犯罪的70%。这一现象也引起了中央政府的重视,在1985年10月4日《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青少年教育,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通知》的号召下,青少年犯罪研究迅速成为政法界(特别是刑事法学界),乃至整个社会科学界的一个热点问题。经过三十多年的努力,青少年犯罪状况得到了很大改善,自1990年以来,我国青少年犯罪总体上出现了一升一降、总体好转的趋势。但是,青少年犯罪却出现了恶性高、成人化、智能化、低龄化的趋势,这不能不让人们再次警惕起来,因此社会转型期青少年犯罪原因研究又再次逐步受到人们重视。对于青少年犯罪原因的研究多数学者是从社会控制理论、社会越轨理论及马洛斯层次需求理论等视角进行研究,但鲜有从社会解体视角来解析青少年犯罪问题。
  一、我国青少年犯罪问题的现状及趋势
  (一)犯罪群体的低龄化趋势明显
  随着改革开放的加速,我国经济水平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随之快速提高,人们的生活也不再缺衣少食。随着人们的身体素质的不断提高,青少年的生理发育也普遍提前。但是,青少年的心理确没有跟上生理的发育速度,这就使得青少年生理的“早熟”与心理的“晚熟”形成鲜明的反差。同时由于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青少年接触社会的途径日益广泛,再加上各种媒体、网吧等社会环境对青少年的不良影响,致使青少年犯罪的年龄向低龄层渗透,低龄化倾向十分明显。
  (二)团伙犯罪现象突出
  团伙犯罪,是指一群为了共同的犯罪目标而纠集在一起形成的团伙,进行各种社会越轨活动,以期获得不正当的利益,而青少年犯罪团伙是指由青少年为主要成员的团伙。由于青少年特定的心理和生理需求,他们对冒险的活动充满好奇,对友情拥有不健康的痴迷,因而随着青少年思维及身体的不匹配发展,他们性格极具叛逆,对父母和老师的权威产生严重的蔑视。他们喜欢挑战以往认为是权威的事物,他们喜欢与年龄相仿、志趣相投的叛逆伙伴在一起,形成特定的小团体。但是,由于缺乏家庭、学校、社会等的健康引导,很多青少年易受社会上的“江湖情义”、“哥们义气”等不良风气的侵蚀,彼此之间相互依存,牟取不法利益,逐渐形成犯罪目的明确的犯罪团伙。
  (三)犯罪行为的盲目性、暴力性和偶发性较为突出
  青少年正处于人生的关键时期,其心智极度的不成熟,自控能力差,重视“感情”、讲“义气”,极易受“街头文化”的影响。造成他们遇事考虑不周全,不顾及事情的后果,喜欢选择极度简单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再加上青少年身体发育的提前,使得心理冲动有了强有力的身体支持,使得他们更易使用暴力来解决问题。由于受“街头文化”的影响,他们崇拜暴力、重视“面子”,认为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比谁的拳头大”。另外,他们还受到“不限制级别”的暴力影视剧影响,即使遇到微不足道的小事情,也喜欢选择最简单、最粗暴的方式来解决。
  (四)作案手段的智能化趋势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及高科技产品已经不再神秘。信息技术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改变了人类认识世界的方式。青少年得天独厚的智力因素使得他们对新知识、新技术的掌握大大超过普通大众接受的程度,他们通过网络可以获得任何想要的知识、信息和技术。这些知识、信息和技术本身并没有好与坏之分,但是由于青少年的心智并未成熟,他们不加限制的使用这些知识、信息和技术获得非法利益时,就会使得他们走上犯罪道路。近年来,许多青少年沉溺于网络游戏,青少年运用高科技手段实施的智能犯罪呈现出不断上升的态势,具体表现在伪造证件、信用卡,利用高科技手段破译和盗用他人密码窃取钱则等犯罪案件日益增多。
  二、社会解组理论阐述
  社会解组,是社会学对社会问题的理论研究的观点之一。这种观点认为,社会是有组织的,社会的各部分是相互联系的,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社会系统的某些部分的功能丧失了效用,或各部分之间脱了节,于是社会便出现了结构性的无序或棍乱但是社会仍然保持着原有的社会制度结构和社会体系。这种社会状态即称之为社会解组。迪尔凯姆认为一旦人类的各种欲望不受任何制约,那么,受欲望驱使的行为就没有任何可以预见的规律,人与人之问就不可能结成任何稳定的合作关系,也就不可能出现任何形式的社会团结和社会秩序。人之所以克制自己无休止的欲望,是因为社会的道德规范对个人的欲望及其行为有限制作用。随着社会的转型、资源分配不均、价值观的多元化等影响因素导致社会解组现象出现,意味着社会的道德规范对个人欲望及其行为的限制开始松动,人与人之问和谐的关系遭到了严重的破坏。人们会摒弃一些原来民族的优秀传统美德和文化,本质是一种新的文化对另一种文化的侵略。后者认为在社会的过渡区域容易会存在社会解组现象。那里居住的人们会破坏社会的和谐,家庭和社区的关系紧张。
  三、社会解组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因素
  (一)社会结构失衡
  自1978年以来,我国已进人社会转型的加速时期,剧烈的社会变迁带来了社会结构的重大变化。社会结构的局部性失衡打乱原有社会运行机制,产生暂时性的运行机制震荡,更有甚者会出现局部领域的社会秩序紊乱。这种社会的不稳地背景给青少年犯罪提供了动力;而社会对青少年犯罪的感知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使得青少年犯罪问题得以积累。犯罪的积累推动和强化了犯罪的爆发程度,最终使得青少年犯罪问题演变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社会结构的变迁,使原来的社会规范失去作用的条件与基础,而社会制度的相对滞后性与社会变迁的不快速性极度不协调,使得新的社会规范不能及时跟上社会变迁的需求,这样,在新旧规范的交融替代中难免存在着一定的空档期。而青少年社会化的顺利进行却要求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环境和相对明确的社会规范。是非辨别能力较差且缺少社会阅历的青少年难免不受社会环境震荡的影响,并对社会失范感到迷惘困惑和无所适从,造成部分失去规范约束的青少年在社会化过程中出现偏差、失败等种种病态现象。因此,社会秩序混乱和社会失范则可能使青少年社会化过程产生偏差,容易引发青少年越轨,甚至犯罪。
  (二)道德信仰失范
  道德信仰也是达成社会控制的重要手段,对于青少年犯罪有着重人影响。赫希就认为,在社会或群体中存在着一种共同的价值体系和道德法制观念,生活在这种社会或群体中的人们通常都相信、遵循这些价值体系和道德法制观念。如果一个人内化了不健康的价值观和道德法制观,就会更容易从事越轨及犯罪行为。而当代中国,历经千年历史演进所形成的优秀中华道德传统,在一系列的社会变迁中已基本解体。由于青少年受到这种文化氛围的浸染,过多摄入其中传递的不健康的信息,引起青少年道德信仰混乱,减低了他们的自控能力,从而导致各种社会越轨行为或犯罪行为的产生。
  (三)经济社会发展失衡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我国的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同时也造成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失衡,这使部分青少年参与社会发展的机会变得更加困难,而青少年的社会参与度对青少年犯罪也有重要影响。这是因为很多研究表明,青少年参加社会工作、劳动和接受教育等的时间和精力付出越多,其从事越轨行为的可能性就越低。赫希也认为,较深入地参与传统活动,就会缺少从事越轨行为的时间和精力,就会将个人从犯罪行为的潜在诱惑中隔离开来,使个人没有时间和精力感知诱惑,考虑和从事犯罪活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特点有以下两点:一是地区和城乡发展的不平衡。二是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发展的相对失衡。我国社会事业的总体状况与经济产业相比来说仍比较滞后,比如以营利为目的的游乐场、歌舞厅、网吧等经济实体随处可见,而非营利性的文化宫、体育馆等公益设施则相对很少。因而难以满足青少年的社会健康参与需求,导致青少年社会参与相对缺乏,由此增加青少年犯罪的机会,因为“游手好闲和时间的不合理消耗都会导致犯罪行为”。
  (四)家庭关系弱化和家庭解组
  由于现代工业社会的发展,传统的家庭模式受到冲击,家庭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传统社会中,家庭本质上是一种经济单位,在这种家庭中,家庭的功能主要表现在生产中,家庭结构以父权制下的主干家庭为基本模式,家庭关系相对简单和稳固。在现代工业社会中,家庭成为日益和社会生活相分离的个人和生活场所,感情满足的功能居于守卫,家庭结构也逐渐演变为核心的家庭,且小型化。在家庭关系方面,夫妻间更多地以感情上的需要为满足,这一方面突出了感情在婚姻中的作用,另一方面也无情冲击了传统的家庭伦理,使家庭成员中的伦理责任。经济责任被弱化。这种变迁的自发性和聚然性带来了离婚率的上升、家庭教育功能的弱化等问题,成为引发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因素。
  (五)社会阶层固化
  由于我国传统的影响,“个人”的自我控制存在于他人的评价和联系之中,一旦这种来自他人的响应弱化缺乏足够自我约束的力量,则会无法控制自身的欲望,产生犯罪。“中国社会关系演变的基本趋向是以功利为取向的特殊主义的关系演变,及至改革以来形成工具主义人际关系。”在凝固化的阶层状态下,某些上层阶层的价值观会因为更“入世”而渗透到其他阶层中去,比如拜金、享乐主义,但是下层阶层又没有足够公平的机会与能力去获得,在这种环境的压迫下,他们怀疑一切,不惜“疯狂”与“不择手段”,青少年的成长需要一个社会化的过程,而现在这个社会化的过程却有促使他犯罪的隐忧。
  四、结语
  在社会转型中,人们首先对传统权威产生怀疑、洁难、批判、反叛,从而导致传统权威资源的流失,使青少年不能很好地传承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同时一又在现实生活中找不到真正的精神寄托,从而造成了青少年信仰的缺失。其次,由于社会资源配置方式和流向的改变以及社会成员能力和机遇的不同,使得社会群体、成员之间对社会资源的拥有和职业安排的差异加大,社会贫富进一步加剧。再次,传统的信仰体系处于危机之中,而新的信仰价值体系尚未得到大多数民众的认同,社会价值系统处于多元价值的交互作用中。
  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由于新生事物不断涌现,立法的步伐相对滞后,从而影响了社会对青少年犯罪的反应速度,对青少年犯罪没有进行及时的治理。再者,由于司法机关对青少年犯罪的重视不够,使得相当程度的青少年犯罪没有得到有效的规制与治理。这些情况的存在,使得“破窗”未能得到及时的修补,进而在一定程度上诱发了更大的青少年犯罪浪潮。使得原来青少年个体犯罪层面的“星星之火”,演变为青少年群体犯罪层面上的“燎原之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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