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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化建设中金融服务的思考

  作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城镇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基本途径。城镇化进程离不开金融的大力支持,两者是一种互惠互利的关系,农村城镇化水平的提升可以集聚生产要素,扩大市场规模,进而提升金融发展水平;而金融发展可通过优化金融市场结构、提高资本配置的效率等方式加快农村城镇化建设的进程。
  一、我国城镇化进程中金融支持的现状
  农村城镇化既是城乡差别缩小的过程,又是城乡融合并最终走向城乡―体化的过程。农业产业化及农村城镇化的推进离不开金融的有效支持,但当前农业生产方式的投资回报率过低,与商业性金融机构所追求的利润最大化目标相违背,因此农村城镇化普遍面临资金短缺的难题,金融服务在城镇化建设中的现状不容乐观。
  (一)农村信贷投入不足,供需矛盾突出。首先,城镇建设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主要表现在基础公共设施建设方面,此类建设多由无承贷主体资格的地方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而商业性金融机构一般不愿介入由政府财政投资的基础设施建设。因此容易出现难担保、难选择承贷单位的不利因素。其次,国有商业银行实行集中客户与资金的经营发展战略,不断缩减其在城镇的网点数量,留存网点的主要功能也限于存贷款,随着农村生产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金融机构提供的信贷服务无法满足农户需求。
  (二)金融支持结构单一,服务领域狭窄。一方面,现代化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在农村几乎未起步。农村金融服务局限于存贷汇,很少触及理财及教育储蓄等业务。同时,受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发展缓慢及农民传统观念影响,农业保险的供需缺口也较大,与发展农业经济、推进农村城镇化存在巨大差距。另一方面,由于农村城镇第三产业规模较小、信用等级较低、贷款管理成本较高的特点,金融机构对农村城镇中第三产业的信贷投入较为贫乏,这造成了支持结构单一,服务领域有限的不良局面。
  (三)金融支持农村城镇化的效率低。首先,农村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比重较高、资产质量差。农村企业贷款与农业贷款居高不下的违约率严重挫伤了金融机构在农村扩展金融服务的积极性。其次,政策补贴性金融支农措施的实施效果不理想。传统的政策性金融被普遍看作是拨款而非贷款,致使还款率低和违约率高的情况频发。再者,金融支农政策对农村城镇化的导向作用并不明显,在支持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构建、农村工业产业结构转变等方面缺乏持续而统一的规划,因而,很难取得预期效果。
  二、金融支持农村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问题
  (一)金融资金导向作用较弱。目前,金融机构在体制与服务方式上还不能很好的适应农村经济的发展需求。受传统观念以及农村融资供求矛盾突出和不良贷款比重过高等因素的影响,当前的金融机构在服务过程中依旧处于被动地位,热衷于小额贷款,不注重主动开发市场,扩大服务范围。在代表未来农业发展方向的绿色种植以及农产品加工等方面,金融的资金导向作用未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在支持农村城镇化建设中的作用也在不断弱化。
  (二)金融合力不强。首先,金融机构的竞争没有秩序。一些商业银行通过增加授信额度、压低利率的方式抢占优质客户和大企业,进行微利或不计利润的经营,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金融风险,扰乱了信贷市场。再者,金融机构的统一协调运作机制还有待完善。城镇中的金融综合协调、营运部门有金融监管办、人民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各商业银行,这些部门隶属于不同的系统,基本上是“各自为政”,金融的协作缺乏一致性。
  (三)农村金融机构网点缩减,金融服务体系不完善。农村金融机构主要依靠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商业银行为配合其经营战略的调整,相继对县及县以下的营业网点进行了撤并,缩小了金融服务在农村的范围。一方面,农村的金融机构为了降低经营风险,多数都实行了贷款责任终身追究制和贷款第一责任制,这种信贷管理办法,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信贷资金的投入。另一方面,农村弱势群体的贷款得不到保障,贫困农户偿还贷款的能力差,没有人为其提供担保,很难获得贷款。
  三、城镇化建设中金融服务的建议
  (一)建立多元化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应建立适应农村城镇化建设的金融服务体系,以政策性金融为导向,商业金融和民间资本为补充,形成强而有效的金融合力,切实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的缺口。为确保金融资源在农村得到有效配置,各金融机构需加快建立促进农村城镇化发展的信贷投入保障机制。同时也要拓展农村经济市场,加强对农村发展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的支持力度,注重对兴办农村小企业等方面的信贷投入。
  (二)强化央行的宏观调控,加大支农再贷款力度。央行要加强其窗口指导作用,出台相应的指导意见,明确金融支持的重点,以改变金融支持农村建设散乱的局面。同时以政策性支持促使金融机构在农村开展信贷业务,引导农村信用社及商业银行把农村城镇化建设列入信贷资金和信贷政策支持的重点。再者,央行要通过加大再贷款的投放力度、放宽再贷款的条件等手段,扩大农户的受益面,强化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实力,保证投入到农业和农村建设的资金量。
  (三)合理引导民间金融发展。目前,民间资金在农村金融服务中较为活跃,民间借贷行为暂时填补了农村金融服务的部分需求,但对民间借贷所带来的风险也必须予以重视。由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商业银行无法满足农村融资的需求,因此可适当放宽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条件,充分发挥民间借贷灵活、自由的特点,将民间金融组织纳入到农村金融体系中,对其进行引导和监督,以切实满足农村城镇化进程中的融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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