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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之际敦煌农业领域受雇人的生活

  中图分类号:G25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106(2012)05-0086-07
  王梵志《贫穷田舍汉》诗云:“贫穷田舍汉,?C子极孤?j。两共前生种,今世作夫妻。妇即客舂捣,夫即客扶犁。黄昏到家里,无米复无柴。男女空饿肚,状似一食斋。里正追庸调,村头共相摧。幞头巾子露,衫破肚皮开,体上无?T?F,足上复无鞋。丑妇来恶骂,啾唧搦头灰。里正被脚蹴,村头被拳搓。驱将见明府,打脊趁回来。租调无处出,还须里正倍。门前见债主,入户见贫妻。舍漏儿啼哭,重重逢苦灾。如此穷硬汉,村村一两枚。”[1]
  这首诗惟妙惟肖地描绘了唐代农业领域里一对夫妇的佣作及其生活情况,妇给人舂捣,夫给人耕作,黄昏回家里,无米复无柴,还要交纳庸调,被债主逼债,屋漏儿哭,日子过得极其艰难。此外,在吐鲁番178号墓出土文书开元廿八年(740)记载:“阿毛孤一身,有(又)无夫婿,客作佣力,日求升合养姓(性)命。”[2]《太平广记》卷347《李佐文》记载唐文宗太和六年(832),李佐文旅食南阳林湍县官僚袁测田庄,见一妇人,自称:“我佣居袁庄七年矣,前春,夫暴疾而卒。翌日,始龀之女又亡,贫穷无力,父子同瘗焉。守制嫠居,官不免税。”[3]可见,在唐代受雇人的收入及生活极其艰辛。但是否这时受雇人的生活都是如此呢?在敦煌出土的一批雇佣文书为我们了解唐宋之际归义军政权下敦煌的工价和受雇人的生活提供了大量的资料。笔者以农业领域里的一批雇佣契约来分析此期农业受雇人的生活情况。
  一 唐宋之际农业领域里的雇价
  在敦煌出土的归义军时期的雇佣文书中,农业雇佣的周期一般写作“一年造作”、“造作一周年”[4],只有极少数写作“从正月十五日至十月十五日末”[5],“从正月至九月末”等[4]60。但是笔者从雇主支付的雇价“见与春三个月价,更残六个月价(到秋后)还”,实际上雇主只支付了九个月的工价给受雇的农业劳动者。为明白起见,转录文一件如下。北图309:8374(即生字25)《甲戌年(974年)窦跛蹄雇工契(抄)》:
  1甲戌年正月一日立契,慈惠乡百姓窦跛蹄,伏缘家中欠
  2少人力,于龙勒乡邓纳儿钵面上雇男延受造作一周年。
  3从正月至九月末,断作雇价每月壹驼,春衣壹对,汗
  4衫壹领,[衤曼]裆壹腰,皮鞋壹两。自雇如后,便须
  5兢兢造作,不得抛功壹日。忙时抛功壹日,克物贰斗。
  6闲时抛功壹日,克物一斗。若作儿手上使用笼具?`刀铧[???]
  7锹镢袋器什物等,畔上抛?x打损,裴(赔)在作儿身(上),不关
  8主人之事。若收到家中,不关作儿之事。若作儿偷他(人)瓜
  9?菜如(茹)羊牛等,忽如足(捉)得者,仰在作儿身上。若作儿病
  10者,算日勒价。作儿贼打将去,壹看大例。两共对面平章,
  11准格不许番(翻)悔者。已己,若先悔者,罚青麦壹拾驼,充入不
  12悔人。恐人无信,故立私契,用为凭(后有勾)押字为定(押)。[4]69
  从这件雇工契中我们可以看到,文书第2行雇主窦跛蹄雇龙勒乡邓纳儿钵之子延受“造作一周年”,但是在文书第3行支付的雇价却是“从正月至九月末,断作雇价每月壹驼”。可见雇主仅支付了受雇者九个月的雇价。
  由于农业雇工的实际受雇日期是九个月,那么雇主就不会如契约开头所写那样,支付雇工一年的工价却让雇工干九个月的农活。从已经发现的敦煌雇佣文书看,这时期的大多数雇价一般写作“逐月壹驮”、“每月壹驮,干湿中亭”或“每月一驮,麦粟各半”,有少数文书写作“每月五斗”、“每月断物捌斗”等①。可见,在归义军统治敦煌时期的农业雇价的多少并不相同。为明晰起见,详见表1、表2①。
  归义军时期农业雇价,从表1所列5件契约信息我们知道,每月不到一驮者,雇价从五斗、八斗、八斗七升到一石不等;表2所列21件为每月雇价一驮者,麦一驮或麦粟一驮,且麦粟各半。一驮是多少呢?把敦煌出土的归义军时期的雇佣契约与吐蕃时期的对比,归义军时期的契约并未注明雇主支付雇价粮是汉硕还是番斗。高启安先生曾对“敦煌的驮”作过专门的研究,他认为“吐蕃的升斗和驮,很可能在张议潮率众推翻吐蕃人统治后不久即自行消除了”[6]。换而言之,9世纪中叶以后的敦煌,作为量制的“驮”,就应该是汉驮了。而我们这里讨论的敦煌雇佣契,均属9世纪中叶以后唐末宋初时期的契约,所行用的应该是汉驮[7]。高启安先生据S.6829《丙午年正月十一日已后缘修造破用斛斗布等历》等文书判断“一驮等于两石”,而“在当时的敦煌,‘十斗为石’是定制”[6]61-68,根据唐代的“权衡度量之制”规定“十合为升,十升为斗”[8]。如果按照每月平均30天计算,这时期表1中的日均雇价从1.67升到3.33升不等,表2中的日均雇价为6.67升。可见这时期农业领域里的雇价也是高低不平的。但是通过这两个表格我们发现,从数量上看,表2所列雇价每月一驮者占这时期农业领域雇价的绝大多数。
  在雇期一定的情况下,表1中的雇价比表2中的雇价要低。在表1中,除第4件文书残缺严重看不出被雇者的身份外,其余四件的受雇者均是“于某面上雇弟(或男)”,即受雇者是某乡百姓的弟弟或儿子。如第2件梁户史?锶?从“平康乡百姓杜愿弘面上雇弟愿长”,第3件莫高乡孟再定雇“龙勒乡百姓马富郎弟盈德”,第4件敦煌乡百姓苏流奴于“效谷乡百姓韩德儿面上雇壮儿”。这三件契约的年代主要分布于归义军统治时期的924至955年间,与表2中的年代基本一致。但是我们通过考察表2中的受雇人信息发现,其中也存在“于某面上雇弟(或男)”的情况,如第2、3、5、6、7、10、11、13、14、15件,但是他们的雇价同本表中其他人的雇价一样也是每月麦粟一驮,即日均雇价6.67升。是什么原因造成这种情况呢。《唐六典》卷6《都官郎中》记载:“四岁已上为‘小’,十一已上为‘中’,二十已上为‘丁’。”[9]《旧唐书》卷43《职官志》记载:“凡男女,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二十有一为丁,六十为老。”[8]1825《新唐书》卷51《食货志》记载:“凡民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同卷又载:“明年(开元二十六年),又诏民三岁以下为黄,十五以下为小,二十以下为中。”[10]虽然不同典籍中记载的成丁、中男、小男年龄不一,但这仅是唐代不同时期政府统治政策的变化。那么,在表1和表2中所列这些“于某面上雇弟(或男)”,他们之间之所以有雇价上的不同,最大的可能是与他们年龄有关,即他们是否属于成丁的范围。因为雇工有是否成丁的区别,所以在这时期的农业雇佣中受雇者的雇价有很大的差别,即成丁雇价每月一驮,非成丁每月雇价不到一驮。   1龙勒乡百姓曹富盈。右富盈小失慈父,狗(苟)活艰辛。
  2衣食之间,多有欠缺,只有八岁父马一疋,前日叔父都衙
  3卖将,判绢两疋已来,内一疋断麦粟廿七石,内
  4十二(应为二十:笔者注)石直布两疋,又欠七石,又一疋断牛一头。(后略)[4]313
  这是一件10世纪曹富盈状告其八岁父马被叔父都衙卖掉不给价钱之事。在文书中我们知道,马被卖绢两匹,其中一匹绢被断麦粟27石,并且27石麦中的20石值布两匹。虽然我们不明布的质地如何,但假若是官布,那么此时期的官布一匹相当于麦粟10石,官布一匹25尺,即官布一尺折合麦粟4斗,那么,每亩交纳官布0.1尺或者0.08尺,折合粮食麦粟大约3.2升―4升之间。如此,归义军时期的地子和官布征收折合粮食将在1.32斗―1.4斗。在归义军政权初期平均每人七、八亩的土地至少要交税在9.3斗至11.2斗之间,即大约1石左右,再加上每人要交纳附着于土地上的各种赋役杂税以及承担诸种劳役,其负担还是比较重的。
  在归义军时期,即使用最便宜的昌褐作春衣,一个成年丁男也得需要“贰仗叁尺”或“贰仗肆尺”[19]抑或是“粗布一疋”[19]254,“皮鞋一量”花费“一石三斗”[19]153。关于衣服的支出,在P.2504中记载的是布一匹值粮食10石,吐蕃时期?镉⒄癯性旆鹛闷踔惺恰捌渎笃秸氯崭恫家捡猓?折麦肆硕贰斗,又折先负慈灯麦两硕壹斗”即布一匹值麦六硕三斗。做衣服的粗布一匹如果按照吐蕃时期的最低价6石3斗计算。这样,一个成年人一年的服装消费折合粮食至少要在7石3斗左右。在敦煌的农业雇佣中虽然有的雇主为受雇人提供了衣服鞋袜等衣物,但是其家庭成员的衣服鞋袜等的支出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在以上诸种情况下,归义军时期的普通农户一年里土地上的收入可能收支基本平衡,满足其及家人最低的生活需求。但这还不包括我们未知的邻里乡亲之间的人情往来花费。
  由此可知,归义军时期敦煌农业领域的雇工,若其佣工收入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则其在农业领域的雇工收入不能、不足以养活自己和全家。当一个家庭中的主要劳动力外出受雇,家中仅靠妻儿妇孺是很难组织正常生产活动的,在S.3877背《戊戌年(878)令狐安定请地状》[4]469中记载同乡女户阴什伍有地15亩,女户阴什伍可能只有一口人,“今缘年来不辞承料”①,其地被令狐安定兄弟请去。反之,若其本人是作为家庭中的富余劳动力外出受雇,且家中人均耕地不少于七、八亩,其收入是对家庭经济收入的补贴。总而言之,唐宋之际归义军政权下的敦煌农业雇工收入虽然不像王梵志等诗文中所描绘的那么凄惨,但也仅仅满足自己及其家人的基本温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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