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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探析高职学生顶岗实习安全及防范措施

  我国教育部出台的教高[2006]16号文件规定“高等职业院校要保证在校生至少有半年时间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1]。教育部教学[2010]11号文件中提出,顶岗实习作为与就业紧密相关,被认为是准就业过程的特殊实习阶段提出[2]。因此,可以说顶岗实习是高职院校毕业生获得实践技能的重要环节,对学生实践技能的锻炼和提高能发挥极大的作用。
  1 高职院校顶岗实习安全管理现状
  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所需要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高职院校就必须把顶岗实习作为职业教育教学的重要环节,组织学生到企业进行顶岗实习而安全问题屡有发生。因此,必须重视学生顶岗实习期的安全问题。在学生顶岗实习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问题主要受以下几个方面因素的影响:
  1.1 学校层面
  1.1.1 学校的岗前安全教育流于形式。学生在校内虽接受过比较系统的安全教育,但是这些安全教育一般是在学生顶岗实习前在课堂上进行讲授,仅在学生顶岗实习前要求学生记住通用性的规章制度、安全防范注意事项等,局限于理论层面,缺少相关的实际演练。甚至有的学校为了规避安全事故的发生,在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教育实践环节进行简化,致使学生无法知晓安全事故的成因,不能确切感受到安全事故的危害,从而在顶岗实习过程出现安全事故不知应该如何应对。加之,实习指导教师对企业的生产环节缺乏深入的了解,在学生到企业进行顶岗实习时,实训教师不能做到跟踪指导,无法密切关注学生的实习现场与工作状况[3]。这样就容易使得学校对顶岗实习学生的岗前安全教育只能流于形式。
  1.1.2 学校的安全监管管理力度不够。学校在学生顶岗实习的管理过程中,仍然沿袭了传统的校内管理办法,在对待顶岗实习学生安全管理方面,大多数学校依然采用的做法是――学生离校去企业顶岗实习前与学校签订安全责任事故书,缺乏必要的学生在企业实习情况的反馈和相应的监控措施。由于实习学生较多,对学生的监管,学校一般只能是通过网络或是巡查来进行。因此,很多时候学校不能够及时的发现实习中出现的安全问题,从而延误了问题的解决。并且由于刚参加顶岗实习的学生忙于适应新工作和新环境,导致其容易忽视与学校的联系,这也造成了学生和老师之间信息互通困难障碍,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安全监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1.2 实习单位
  1.2.1 实习单位安全制度不健全。近年来,不论是中央还是地方可以说都高度重视高职教育的顶岗实习工作,但是这种重视目前仅是停留在提高认识层面,缺乏相关的法律制度及配套措施。截止目前也未见成型的法律、法规和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4]。尽管企事业单位,都有其健全的管理制度,但就顶岗实习学生的安全管理问题,由于政府没有出台相应的政策去激励企业主动参与学生顶岗实习,企业也未就此设立专门的机构,落实专门的制度。另外,由于在制度上缺乏对企业接收顶岗实习学生的激励措施,因此企业积极参与高职院校顶岗实习的热情不高,这也会给监管顶岗实习学生的安全管理带来一定难度。
  1.2.2 实习单位管理存在盲目性。由于顶岗实习学生身份比较特殊,一方面,学生属实习阶段,还未取得毕业资格,其身份仍然是学生。一方面,顶岗实习的学生是到企业进行“顶岗”,是企业职工中的一员。正是由于这种特殊的身份,使得很少有企业将顶岗学生当作单位正式员工进行管理,一般企业只是跟学生签订接收函和上岗证明,而大多没有与学生签订实习合同,管理上存在缺失。实习单位疏于管理,使得失去监管的学生自由度大,容易导致安全事故的产生。另外,由于学生实习的临时性和企业带班师傅对学生个人情况缺乏了解,使得这些师傅很少结合真实的工作环境,逐点讲解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这也为事故隐患埋下了伏笔。因此,顶岗实习生管理不到位也是高职生发生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1.3 学生个体
  除了学校和企业方面在学生顶岗实习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外,学生个体也存在自我保护意识弱、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缺乏等问题。学生进入企业前虽然在学校接受了一定的安全教育,但学生由于年纪尚轻,生活经验和阅历相对匮乏,很多时候学生掌握的安全保护措施不足以面对实习期间的新环境。如陕西的某位高职院校的女生在实习时期租住民房,冬天过度使用电褥子,在晚上睡觉时电褥子着火引燃被子导致学生不幸死亡;陕西某高职学院机械制造与维修专业一名男生在宝鸡某路桥公司顶岗实习,在检查设备安全时,由于对安全隐患没有足够的重视,导致组装的配件掉下,不慎将左边身子砸中,导致终身瘫痪在床。以上两个血的教训均是学生自我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知识与各方面经验缺乏所致。另外,近些年高职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屡屡发生交通事故,除外界等因素外,与学生自身安全意识薄弱有不可分割的关系。
  2 从法律角度探析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安全问题及防范措施
  2.1 建立和健全劳动保障法律制度,构建完善的法律责任体系
  当前我国在保障顶岗实习学生合法权益方面存在着法律制度的空白,使得学生处于“弱保护”状态。因此,我国必须适当扩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重新界定劳动者与劳动关系,明确实习生的法律地位。建议立法时应要明确将顶岗实习学生视为特殊劳动者。另外,应明确学校、企业、学生等多主体的各自诉求,明确实习学生具有劳动者主体资格,且与实习企业存在着劳动关系,依法享有法律所规定的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完善与规范学生顶岗实习制度,形成系统的顶岗实习制度,从而促进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
  2.2 将顶岗实习学生伤害纳入工伤保险,建立起学校、企业、学生三方风险共担机制
  为避免加重实习单位的经济负担,国家对高职院校学生在企业进行顶岗实习期间所受到的意外伤害和生活待遇等方面问题应该做出明确的规定[5]。同时建议在修改《工伤保险条例》时,应该恢复我国在1996年原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中的关于实习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同时建议国家对《工伤保险条例》应该增加条款或做出解释条例,明确规定“实习学生在企业进行实习期间若是在单位上岗时受到事故伤害、意外伤亡、职业病等,应该参照企业在职员工的规定执行”,而投保费用,则由学校、实习企业、学生等各自承担一部分。同时可借鉴法国、德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在《事故保险法》中的相关规定,“所有雇佣劳动者、公职人员或学徒都有权利享受工伤事故保险待遇”。
  2.3 对顶岗实习学生采取社会化保护机制,针对顶岗实习学生推出特别险种
  所谓社会化保护机制,就是针对顶岗实习期间学生的工伤事故等重大风险所采取社会化的分散办法。政府部门应大力倡导有实力的保险公司应该针对这一特殊群体推出特别险种,用保险方式解决顶岗实习学生伤害责任界定和赔偿困难等问题。同时,可参照交通法规中的“交强险”规定,对校外顶岗实习学生的安全进行强制保险。当前,针对相关法规制度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参与顶岗实习的学生保险费的支出,可采用方式是高职院校在与学生顶岗实习企业签订协议时,直接合约约定实习学生的责任保险费可以从学生第一个月的劳动报酬中扣除。另外,职业院校还可以考虑建立实习风险管理制度,也可以考虑与省级、国家级重点示范院校项目与相关支持项目挂钩。同时呼吁高职院校应该尽快与相关的财政部门进行沟通,建立和完善职业院校投保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进行补贴的经费支持。从而真正实现对学校、企业、学生多方面的“互利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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