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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1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基本内涵和定义
  我国历史文化悠久,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丰富。因此,研究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目前,从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总体研究情况来看,学术界尚未对民间文学艺术做出一个科学统一的定义,在其评价标准和内容的制定上仍然存在较大争议,当前较为流行且为人们所普遍接受的代表性定义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定义为“无明确作者且未曾公开发表和出版过的特殊的作品”;二是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定义为“由某一社会群体集体创作的,广泛流传于民间的文学艺术形式的总和”,这一观点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鲜明的名族性色彩;三是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定义为“由长期居住在本国的本国国民或某一社会群体所创作出来的,代代相传的一切文学、艺术以及科学作品的总和”综合上述三种定义,我们可以得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主要特征即创作主体的不明确性,即“民间”这一特征,这是与正统流行的文学艺术作品相区别的最明显特征。但以上三种定义均没有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研究对象,即其外延作出科学统一的定义。在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外延进行划定时,一定要注意其精确性和严谨性,不可过大或过小。
  本文在充分考虑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外延的基础上,对其作出了科学统一的划分,一般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主要包括三种常见的存在方式,即以音乐、绘画、舞蹈以及说唱等为代表的小品,以神话、传说、故事、传奇等文字记载为主的作品,以立体艺术以及装饰艺术为主要代表的物质精神相融合的作品。
  另外,在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定义时,还要注意其定义的严谨性和易操作性,避免出现法律保护上的含混不清和矛盾冲突。与此同时,在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定义时,还要注意其定义内容和法律保护内容的协调性和一致性,以有效地提高法律保护的针对性和目的性。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基本内涵和定义的基础上,我们还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民间文艺作品是否一定要以未出版为要件。笔者以为,既然是民间的,就应推定为未出版的,因为出版这一行为或多或少都有官方的介入,而一旦有了官方行为的介入,就不能从严格意义上说是“民间”的了。到此,因为下文讨论的需要,笔者想暂时给民间文艺下这样一个定义:民间文艺是没有明确作者但可以推定出创作群体的,在民间世代流传而构成某一地域文化遗产的未经出版的文学和艺术作品。
  2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一般作品的区别与联系
  为了进一步明确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定义,我们就必须明确其定义标准,将其与“一般作品”区分开来,以提高其法律保护的针对性和效率。总体来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一般作品的主要区别表现在:一是著作权的主体不同。一般作品的著作权通常由明确的创作者或者依法享有其著作权的法人或组织享有。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主体则是不确定的,由于其创作主体的模糊性,就造成了其主体身份不明确。二是作品权利归属存在差异。一般作品的著作权主要归属于其著作权人,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主要归属于一国或某一特定团体机构。三是作品客体存在差异。一般作品只有无形表达这一方式,即其作品内容和载体是彼此分离的,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既包括有形表达方式又包括无形表达方式。四是作品保护期限长短不同。一般作品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生前以及其死后50年,50年后即过期,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则是永久的,不存在过期问题。
  3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现状及问题所在
  随着我国的不断发展壮大,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也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在吸收和借鉴发达国家相关经验的基础上,我国也逐渐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保护方法和思路,有效地解决了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中所遇到的问题,如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和享有问题、作品保护周期问题、作品独创性和发展传承问题等。
  但与此同时,我们还应看到我国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缺陷,以便有针对性地解决,并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关保护制度,加强保护力度,改善当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现状。在我国,对民间文艺作品保护的规定仅是现行《著作权法》第八条以及相应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目前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仅限于民间文艺作品的保护,而文艺作品的纠纷仅仅主要依据《著作权法》中有关美术作品的条例来解决。有些国家已经有本国的民间文艺作品保护条例,国内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仍未出台。由此得知,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虽已步入法制轨道,但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仍处于初始化阶段,各方面建设仍有待完善,法律保护意识淡薄,保护效果不理想。由于缺乏健全的法律体制和大众的普遍维权意识,民间艺术市场上假冒抄袭现象时有发生,一方面使民间艺术产品丧失了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也影响了民间艺术工作者的文化创新热情与能力。以至于民间艺术的市场化之路举步维艰。因此,如果我们在抢救中国民间文化的同时没有注意到民间文化在法律上的保护工作,要到国外去看中国的民间文化仍旧是有可能的。”
  在明确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之后,我国相关政府和部门就要对症下药,在明确权力和义务的基础上,制定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和方案,以保证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保护质量。
  4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制度的基本构想及其合理性探究
  目前,我国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这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承和发展是极为不利的。总体来看,造成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不到位、管理效率低下、民间文艺作品发展传承缓慢的根本原因是保护制度的缺失。就当前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制度的构建而言,要想进一步提升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质量,提升管理效率就必须积极处理好民间文艺作品保护中的种种关系,明确著作权保护主体为作者还是其权利的实际归属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受其自身特点的制约,并无明确的创作者,因此必须明确其权利的合法享有者。
  笔者在充分搜集和查阅相关资料的基础上,研究了我国版权保护中心和音乐著作权协会的立足点和服务对象范围,系统的分析和研究了二者的特点,对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制度提出了以下建议:一是依托我国现有的相关组织构架,以官方版权组织机构为核心,逐步建立起一套决策和执行相分离的保护机制,以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二是将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和商业运作机制相结合,实现民间文艺作品保护和市场运作的完美融合,以改变当前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三是加强监管力度,以保证法律保护和权力行使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在此过程中,政府应积极发挥职能,提高服务质量,要及时给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合法组织支付一定的工作报酬。另外,政府部门还要进一步优化保护结构,实现作品保护和商业运作的有机结合,合理调整分配比例,以激发著作享有者和传承者的保护热情和积极性,通过绩效奖励的方式进一步优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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