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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思考

  1、引言
  当今中国处于转轨的一种状态,刘瑞教授指出转轨是一种运行模式向另一种运行模式的转变,是主动求新求变的过程。本文以转轨的角度分析“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问题能否用罗尔斯的正义论来加以解决。
  2、罗尔斯的正义论对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考
  2.1 罗尔斯差别原则的启示
  《正义论》中指出经济利益分配应从最少受惠者的利益出发,判断社会福利好坏的标准是以社会处境最差者的效用水平为基准。这就为贫富分化加剧、社会矛盾激增的转轨国家提出了一条解决问题的途径:社会物质利益分配在国民权利平等的前提下,应实行差别平等的社会政策,换句话来讲就是处于社会不利地位的人相比其他人应分享到社会更多的利益。处于社会不利地位的人(弱势群体)本身受到社会种种限制,而对他们进行机会平等、程序公正、对本人尊严的维护并不会导致贫富悬殊,而且这种基于差别原则的社会政策由于符合绝大多数人,能够普遍改善社会成员的福利水平和最大限度满足社会成员的需求,因而能够产生较强的社会凝聚力和社会认同感。
  在我国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经济和社会利益的分配出现了严重的贫富分化。农民生活水平普遍较低,农村经济落后,这种经济上的不公正,必然会使其政治上的民主自由等权利形同虚设,无法真正体现民主自由的价值。根据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分析,收入存在差别保持在合理的一限度以内是正常的,在这一范围内社会和经济的差别必须通过改善弱者的地位,为其提供大量的政策倾向以便使其运用他的各种优势赚取更大的财富和利益。最终改善弱势群体,使富裕群体利益的增进同弱势群体生活状况的改善之间能够实现同步化,罗尔斯认为只有这样社会才能不断充满创造活力,贫富差距问题才会有效地得以缓解。
  我国经济的发展是城乡居民共同努力的结果,那么不论从农民对经济发展所作的贡献,还是从农民应该享受的社会保障基本权利看,都应该把农民纳入正式社会保障制度。于秀丽曾指出,城乡统筹发展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应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老年人口的医疗保障、农村青少年的教育保障。我们在构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时,应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以及保障对象的不同需求实行有差别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努力做到既促进经济发展,又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制度应有的社会功能。我国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应该做到在改革中受益总量大于受损总量,可以对农村进行补偿,使之不受损害,逐步缩小因在社会保障方面的不平等所造成的城乡收入差距。
  2.2 罗尔斯正义原则的启示
  罗尔斯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是构筑一个社会制度的基石。他认为正义分为个人正义和制度正义两个层次。个人的力量是弱小的,且容易受到外界环境的干扰,而相比个人来讲,制度更具有优先性和有效性。罗尔斯认识到一个社会只有在制度上实现公正,才能真正消除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共资源分配的“合乎最少受惠人的最大利益”。
  为了实现“合乎最少受惠人的最大利益”,政府必然对产品的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进行适当的干预和调节。换句话来讲就是政府会对市场经济进行法律制度上的规范,并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在罗尔斯眼中,通过制度来保障社会公平是在合适不过了,政府必须为社会提供能够抵御各种风险的社会保障制度。而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轨时期,社会转轨必然会引发剧烈的制度变迁。由于传统的农耕生活的运行规律发生了巨大改变,若不及时建立或调整相应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就相当于缺少了保证社会正常运行的规则,导致各种社会矛盾的激发。从现实来讲,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主要面临以下几个难题:(1)城乡社会保障二元化严重;(2)失地农民的基本社会保障难;(3)外出务工农民的社会保障难;(4)农村基层社会救助难;(5)农村社会保障管理难。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律政策将现代社会发展所需要的保障制度和服务全面引向农村、惠及农民,庆幸的是,当今在公平正义这一重要价值理念的推动下,我国确立了“多予、少取、放活”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指导方针,我国正把更多的资源倾斜向农村,现代社会发展的保障制度和服务正逐步惠及农村。
  2.3 罗尔斯拒绝最低社会保障
  关于正义社会与最低社会保障间的关系。罗尔斯给出了独特的解释――拒绝社会最低保障。理由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如何界定社会最低保障。罗尔斯认为什么程度就达到最低社会最低保障是很难有一个清晰的界定,例如正义原则中的“差别原则”和“有限的功利原则”,两个都包含了社会最低保障的观念,当一个遵循这两个原则的人如何在追求平均功利最大化与维持适当的社会最低保障之间保持平衡。而且很难有清晰的界定使人们知道在一个信奉“有限的功利原则”的人是否在事实上遵循“差别原则”。第二,最低社会保障本身的定义是不清楚的。当前对最低社会保障的主流定义有两种,一种是最为社会分红而存在,罗尔斯认为如果社会产品进行分红,那应该是平等分配,但现实的功利主义者则反对这样的分配方式。另一种是最为需要而存在。在罗尔斯看来,那么这种最低社会保障就应该归属于社会福利,必须对这种需要进行复杂的测量和计算,实际操作起来时是无法实现的。第三,最低社会保障室不正义的。罗尔斯反对欧洲福利国家的最低社会保障,认为拖过一种社会只要建立在最低社会保障制度,并确保公民处于最低社会保障智商就是合理的话,那么社会中存在巨大的不平等也是允许的,因此最低社会保障制度是不正义的。
  当前社会保障已经大面积的覆盖农村,但发挥强有力地保障能力仍然需要很长的一段时间,而最为土地保障为主的保障方式由于容易受到自然和市场的影响大,很难根据外界环境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因此我们急需要明确农村最低社会保障,进而确保社会最优化分配。应该可以看到建立一个完整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我国仍然是一个紧迫而长期的过程。
  3、结语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基于其所在的西方社会的不平等而提出的,反映的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我们应根据自己的逻辑方式和政治策略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出发,将罗尔斯理论中有关公平分配和制度正义的理论研究作为我们完善社会体制的思想参照,汲取其优秀合理的理念,完善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逐步缩小社会不平等,进而推动我国社会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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