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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跨国企业商业贿赂犯罪的危害与对策

  一、问题的提出:基于对近年来跨国企业商业贿赂案的反思
  跨国公司轮番登上中国商业贿赂榜单的结果大大超出了人们的预计。一部跨国公司扩张史便可以书写成一部跨国商业贿赂史。商业贿赂在医疗、电信、金融、建筑等许多行业都存在,其形式也越来越隐蔽,“给回扣”已成为许多公司竞争的法宝,多部门官员联手腐败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国内民间经济分析机构安邦集团公布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跨国企业在华行贿事件一直呈上升趋势,中国在10年内至少调查了50万件腐败事件,其中64%与国际贸易和外商有关。
  2005年8月-2009年12月,全国共查处商业贿赂案件69223件、涉案金额165.9亿元人民币,其中查处涉及公务员的案件12899件,涉及国家公务员13914人,其中县处级干部4442人,厅局级干部345人。按照商业贿赂案件69223件这一总数来看,从2005年8月到2009年12月的这53个月中,平均每月查处的商业贿赂案件超过了1300件,而每天案发超过40件。
  从表格中可以看出,跨国公司商业贿赂无非是为了获得巨额项目或获得大笔销售合同。行贿手段多种多样且趋于隐蔽如:以咨询费、回扣、奖金等各种名目直接给付,通过“中间人”账户划转贿赂资金,通过“中间人”以工程发包、定向采购等关联交易给目标公司以特殊的利益输送。
  二、存在的问题和危害
  (一)问题
  跨国商业贿赂大都在境外完成交易。之所以屡屡得手,与我国缺乏一部明确涉及跨国商业贿赂监控惩处的法律有关。现行刑法中商业贿赂的罪名体系不完善,经济处罚规定不完善,违法犯罪成本低。
  1.我国相关立法法制的缺失与软弱
  (1)国缺乏一部专门整治跨国商业贿赂的法律。中国缺少一部类似于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专门法律。国内现行的相关法律虽然对一些具体的商业贿赂行为作了规定,但没有专门详细的界定受贿主体的范围,缺乏海外反腐败的相关规定,使得这些法律仍然代替不了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
  (2)我国司法部门对跨国企业商业腐败案打击力度不够。多起跨国公司在华商业贿赂案爆光后,往往是媒体对跨国公司在华行贿案穷追不舍之时,有关司法机关却仍按兵不动。以美国控制组件在华行贿案为例,媒体铺天盖地地报道后,有的国企声称经调查没有发现有员工涉及行贿案,有的则说经调查收款人并不是其员工,还有的干脆一言不发,以不变应万变。期间,没有一家司法机关启动对涉案公司的司法调查程序,就连高调宣布“已成立专门调查组就此事进行调查”的国资委,后来的调查也再无下文。
  2.相关部门监督不严
  一些国有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的权力极大,不能受到有效的内部制约,内部审计形同虚设。更使得这个腐败领域成为“真空”状态。加之跨国公司隐蔽的行贿方式为司法机关追踪、确定跨国公司的行为增加了重重困难。
  “中间人”在商业贿赂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对于跨国公司而言,通过‘中间人’渠道进行商业贿赂安排不仅可以解决本公司‘灰色账目’合法化问题,而且自己并不直接与客户进行资金与利益往来,一切由中间商幕后进行,一旦事情败露,责任全部或大部分由中间人承担,自己要么撇得一干二净,要么将可能承受的法律处罚减轻到最小程度
  (二)危害
  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的危害,不但具有一般商业贿赂的共性危害,即破坏了正常的交易秩序和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等,还会产生更为严重的后果。
  (1)跨国商业贿赂会挤垮我国的民族工业。在我国,跨国公司的竞争对手主要是我国的民族企业。民族企业同跨国公司竞争根本不占优势,跨国公司通过贿赂手段在我国获得更多的便利和优惠,无异于如虎添翼,使之在短期内迅速发展壮大这样会对民族企业的发展形成巨大的打压。
  (2)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还会不断蚕食我国的经济资源。“跨国公司通过商业贿赂使资源不合理地流向了跨国公司,从而使本该用于本土企业发展的市场资源流向了自己的竞争对手手中,并极有可能导致我国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逐步丧失。”
  (3)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会破坏创新型经济发展的秩序。“因为只有贿赂,东西才能卖出去,创新不创新无所谓。跨国公司商业贿赂行为阻碍了中国从一个制造经济向创造经济的转型和发展。若任其泛滥,将直接影响中国的投资环境,阻碍中国向创新型经济转型”。
  (4)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会增加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现象。“跨国公司在中国行贿,提供的贿赂一般较为诱人,如资助其子女国外就读、定居等;而且手段隐蔽,如‘腐败期权’,即等该官员退休后为其提供高薪职位或另加补偿。这种花样百变、诡秘的行贿手段更吸引许多利欲熏心的人将人民的利益置之脑后,铤而走险。”
  三、治理措施
  除了加大打击力度,制定相关法律,加强国际合作外;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最重要的是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和建立工程招投标制度,从而减少官员手中的权力,减少寻租空间的产生。
  (一)治理商业贿赂要理顺侦查追诉机制,最大化公安、检查机关的侦查合力
  对商业贿赂存在“一手硬、一手软”的倾向,即对受贿的腐败分子还是比较“硬”的,对行贿的不法奸商却是比较“软”的。而且从整个社会心态上来看,对有权的贪官污吏恨得咬牙切齿,似乎怎么处置都不过分,但对那些有钱的“不法民企”却总是显得非常“宽容”。”既要对有权的腐败者来硬的,狠狠打击贪官污吏,也要对行贿的不法奸商来硬的,狠狠打击那些主动向有权人行贿的不法奸商。
  当违法成本过低,责任不被追究,甚至连名字都不被公开,违法者必然陷入你追我赶的违法竞赛中。祛除潜规则的最重要一点,就是要建立明规则,让人们不能也不敢违法、不能也不敢从了潜规则。
  (二)出台单行法律法规专项应对跨国商业贿赂
  通过刑事立法补充完善如下内容:对应跨国商业贿赂行为增设相应罪名;明确跨国商业贿赂客体范围,建议包括非财产性利益;提高罚金数额。除了严刑峻法之外,为企业和社会创造良好而公平的环境。
  (三)加强国际合作,共同遏制跨国公司商业腐败
  国际组织和一些政府机构以及跨国公司在强化企业社会环境责任的基础上正在加大合规反腐的力度。我国企业应当借鉴跨国公司合规反腐的经验和教训,加强国际合作,遏制商业贿赂,净化我国的商业环境。
  我国查处的跨国公司在华企业的商业腐败案通过向跨国公司母公司和跨国公司所在国通报,来得到跨国企业母公司或者所在国政府的支持与协助。借此我们也可以得到国际组织、跨国公司的协助,获取跨国公司在华企业违规行为的线索。
  四、小结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应该积极借鉴其他国家的反腐经验,加强对在中国的外国企业和中国企业海外商业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构建更为完善的法律政策体系,通过国际合作打击海外商业贿赂犯罪,保障经济发展的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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