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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

  一、社会弱势群体的概念、类型
  在我国,朱?基总理在2002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对弱势群体的存在予以肯定,表达了党和政府对这个群体的高度负责和关心。报告中,弱势群体指那些由于某些障碍,即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条件,而在社会资源的分配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们所组成的群体,是那些依靠自身的力量或能力无法保持和满足个人和家庭成员基本的生活水准和生活需要,需要国家和社会给予支持和帮助的社会群体。自此,社会弱势群体问题逐渐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一)社会弱势群体的概念
  弱势群体,也叫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弱势群体根据人的社会地位、生存状况而非生理特征和体能状态来界定,它在形式上是一个虚拟群体,是社会中一些生活困难、能力不足或被边缘化、受到社会排斥的散落的人的概称。它主要是一个用来分析现代社会经济利益和社会权利分配不公平、社会结构不协调、不合理的一个社会学概念。
  (二)社会弱势群体的类型
  目前在我国,社会弱势群体主要由以下组成:
  1.失业者。失业者群体是一种就业弱势群体,在我国现阶段主要由失业人员和未重新就业的下岗职工组成。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新技术的运用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使就业的机会相对减少,产生了大批剩余职工,大量的工人下岗,使失业人口数目剧增,在这部分人群中女工多、年龄大的人多、知识层次和再就业能力低的人多,他们长期下岗,没有劳动收入或劳动收入微薄,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2.残疾人。这是一种生理弱势群体,由于其自身的生理缺陷,这一群体在社会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就业困难,生活贫困,在残疾人群体中,一部分具有劳动能力或部分劳动能力,另一部分则不具备劳动能力或失去劳动能力,据统计,我国目前70%的残疾人的经济来源是靠国家救济或家人抚养。
  3.老年人。老年人群体是一种年龄弱势群体,也可以说是一种生理性弱势群体。这一群体由于年龄的原因,生理上处于纯粹的衰退期,逐渐从社会中失去竞争优势,并且从舞台的前台退到后台,处于社会生活的弱势地位。其中独居的高龄老人、孤寡老人、无自理能力的老人更是成为明显的弱势群体。
  4.处于成长期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身心还没有完全发育成熟,在法律上被称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大多数未成年人都无法辨别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难以有正确的认识,”如果不能对未成年的教育问题引起足够的重视,就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5.其他弱势群体。如妇女、长期患病者、农民工群体等。
  二、社会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现状
  我国在弱势群体人权保障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我国政府先后积极批准、加入了多达25项有关的人权的国际公约,并认真予以执行,弱势群体的人权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护,受到了国际社会的肯定和赞誉。我国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在维护和保障弱势群体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受保护的弱势群体范围较狭窄,随着社会的快速转型,弱势群体在原有的老年人、儿童、妇女、残疾人、精神病人、遭受天灾人祸的人群及失业人员的基本上等群体。但不论在立法上,还是在执法上,主要还是对原有的生理性弱势群体的保护,而对于新出现的由于社会制度排斥、社会分层等原因致弱、致贫的弱势群体,则没有多少保障。
  社会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各种方式都能在一定程度上使弱势群体的权利得到保护,而法律保护方式是社会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最优选择。社会弱势群体权利的法律保护的方式主要有立法保护、执法保护和司法保护三个方面,三者相互配合,共同实现对社会弱势群体权利的保护。
  三、完善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机制
  (一)完善立法
  1.加强弱势群体的特别法保护。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于失业人员,应建立更加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
  2.适时制定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障,有两种途径:一是制定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在此基础上制定实施办法和司法解释;优点在于统一规定了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障,具有指导性的作用。采取这种方式,可以从整体上规定对弱势群体的保障范围、原则以及相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应采取的措施和承担的责任。二是仅制定单行法规,适应新情况不断完善单行法。优点是能够适应变化了的情况,及时制定法律、法规,应用起来也比较方便。
  (二)严格执法
  完备的立法是弱势群体获得法律保护的首要条件,而严格公正的执法是加强对弱势群体保护的关键所在。为了保护弱势群体不受侵犯,迫切需要公共权力的行使者严格依法行政,不能执法犯法。一是要重视自身素质提高,重视法律素养培养,依法执法。二是要依法行使管理权。在法治化过程中,我们接受了法定主义的观念。在公权领域,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应当严格遵循公权法定原则,根据法律的明确授权行使权力。对没有明文规定的社会事务,不得行使管理权,否则就构成非法。三是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
  (三)公正司法
  1.要确保司法的公正,减少其它因素对司法公正的干预。要严格法律责任,制止司法系统内部工作人员利用法律赋于的权力,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知法犯法、执法犯法、弄权渎职催生司法腐败的行为。决不允许法官在审理弱势群体案件中贪赃枉法,收受当事人的贿赂,办人情案、关系案,曲解法律、枉法裁判。树立法律权威,维护法律尊严。
  2.降低弱势群体诉讼的经济成本,落实弱势群体诉讼案件减免或缓交受理费用规定,降低案件受理成本。加大“涉弱”案件的法律援助力度,确保弱势群体打的起官司。减少“涉弱”案件的审理期限,加大司法执行力度,解决弱势群体案件久拖不决现象。
  3.简化各种申请、审批程序,提高司法的效率,我国的司法从经济上看并非高效。公检法三家需协同社会各界加以改正。?用法律宣传教育等方式对广大民众尤其是弱势群体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使弱势群体从一开始就以完全正确的法律方式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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