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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利润分配问题浅析

  国际惯例中,国有企业仅指一个国家的中央政府或联邦政府投资或参与控制的企业;而在我国,国有企业还包括由地方政府投资参与控制的企业。国有企业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控制着国民经济的命脉,特别是一些垄断行业。近年来,国企的迅速发展,获取的超额暴利及国企员工极为优厚的福利待遇为人们津津乐道。2013年11月在京召开的中共十八大三中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国有资本收益的使用去向等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和要求,社会公众的视野再次聚焦在国有企业利润分配问题上。
  一、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历史沿革
  我国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大致经历了两个时期:计划经济时期和改革开放时期。在统收统支的计划经济时期,国有企业利润全额上缴国家。改革开放后,我国曾先后采用“利润留成制”、“利改税”、“企业承包经营”、“利税分流”、“试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预算”等方式。实行“税利分流”制度后,由于国家对国有企业实行了暂停上缴税后利润的政策,绝大部分国有企业实际未向国家上缴税后利润,大量的国有企业利润被保留在企业中,引发了社会各方关于公众不能分享国有资本投资回报的质疑。2007年12月财政部\国资委颁布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按所处行业的不同及“适度、从低”原则,将中央国有企业收益的上交比例确定为10%、5%及第三类暂缓三年以上或免交。2010年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完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以中央国有企业的税后利润为基准,将上缴比例划分为四档,即15%、10%、5%及第四类免交国有资本收益。从总体上来看,该《通知》较《暂行办法》最明显的不同便是将红利上缴的比例大致上升了5个百分点。
  二、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的问题
  近年来,新出台的各种政策法规虽然进一步扩大了中央国有企业资本收益上缴范围,提高了中央国有企业资本收益上缴比例,但是学术界、社会公众仍对国有企业利润的分配存在诸多质疑,比如国有企业利润上缴比例过低,国有资本上缴收益使用不当未能体现国有企业的公共性、国有企业员工福利薪酬待遇过高等问题。
  (一)上缴比例偏低
  不管是从2007年颁布的《暂行办法》中规定最高上缴比例10%,到2010年《通知》中确定的最高上缴比例15%,国有企业利润上缴比例与国外国有企业利润上缴的比例相比仍然有很大的提高的空间。实行“利税分流”后,国家为鼓励国有企业发展壮大,决定暂停国企上缴红利的政策,受益于政府优惠政策和措施及近年来市场价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收入稳步增长,税后利润逐年提高,大量利润留存于企业内部。相关数据表明,中央国有企业利润总额在2006年至2009年间达到3万多亿元,而上缴的比例仅为5%至10%。2010年的数据显示:全国国有企业实现利润19870.6亿元,实际上缴利润440亿元,比例约为2.2%。
  相比于我国的“低比例上缴”,世界其他国家的国有企业利润上缴情况又是怎样一番景象呢?法国电讯公司在相关获利年度里,每股分红占每股收益的比例大致为16%-43%;意大利国有企业利润,除去15%作研发基金和20%留存企业做储备金外,其余65%的利润需上缴给意大利政府;2005年瑞典国有企业一共获取利润633亿克朗,瑞典财政部获得国企红利270亿瑞典克朗,这相当于瑞典国有企业上缴给国家约43%的利润等等。
  (二)国有企业上缴利润使用去向问题
  除了国有企业利润上缴比例过低的问题,国企红利使用去向也颇受争议。国有企业实现的年度净利润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剩余利润由企业自行分配,企业对于这部分剩余利润主要用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般按照企业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取一定比例的任意盈余公积金,再分红等。国家作为出资人按持股比例得到国企上缴的一部分红利。这种情况下看似国家得到了国企上缴的红利,然而实际情况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将国有资本上缴的红利主要用于企业的兼并重组、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研发、外部投资等方面,定位在企业本身改革与发展,并未用于社会公共福利。
  (三)国有企业员工福利待遇优于一般企业员工
  现在,不管是刚毕业的大学生还是已经工作的社会人士,大家都削尖了脑袋想进入国企。为什么呢?主要“归功于”我国国有企业甚为优厚的员工福利待遇。除去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五险一金,根据企业的不同国企员工还会有各种形式的福利、津贴、奖金、补贴、补助等等,有些福利对于“外部人”来说可谓是闻所未闻,见所未见。做同样的工作,仅仅是因为工作的地方不一样,待遇竟然有如天壤之别,这不得不使社会公众认为,国有企业员工优厚的福利待遇得益于国企天然优势即,占用全民的资产,收益由少数人专享。近年来社会收入差距的不断加大,也让社会公众不断要求提高国有企业红利上缴比例和上缴范围。
  三、对策建议
  (一)政府应当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作为国企利润分配重要制度保障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政府作为股东对国有企业的利润进行分红和再分配,是目前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应当通过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来实现全民对国有企业利润的共享。首先,明确两种预算的定位,即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公共财政预算的定位;其次,逐步扩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范围与收缴比例;最后,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实行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
  (二)国有企业应当公开企业账务信息
  公众作为社会监督的重要力量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然而长期以来有企业不向社会公开账务信息,造成企业与公众之间信息不对撑,使得公众无法了解国有企业经营状况、经营成果及利润分配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公众难以有效行使其监督权。国有企业应当在保证账务信息真实有效的基础上,向社会公众公开企业的账务信息,以便监督。
  (三)上缴国家的收益应更偏向公共福利支出
  针对于国有企业利润上缴后又通过种种形式回流到企业,进行再投资,而公众并未享有的问题,本人认为国有企业上缴的利润大部分应该用于充实社会保障,投向于教育、意料、社保、就业培训、三农、环保等方面,从而提高全社会的福利水平,更好发挥国有企业的公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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