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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和民法的关系探析

  经济法和民法是保障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法律,两者具有相互促进、辩证统一的关系,可以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市场经济能够保持稳定。经济法和民法对社会起到了良好的规范作用,保障经济与法律之间更加地协调,共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的繁荣与发展。
  一、经济法和民法的关系
  (一)经济层面
  市场经济具有较强的盲目性,一旦经济运转过程失去控制,将会导致市场经济大幅度缩水,导致市场经济发展不稳定,严重时将会导致市场失去自我调控能力,引起金融危机。为了防止上述问题发生,需要对市场经济进行一定的干预,保障市场经济能够稳定发展。为此,经济法便应运而生,将法律与市场经济相结合,对市场经济进行有效地调控。目前,我国的经济法已经非常的完善,可以对市场经济进行科学有效地调控,可以起到良好的干预作用,避免市场经济出现紊乱。民法主要是维护个人经济利益,保障个人在社会经济市场中能够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通过个人的经济发展来带动整个市场的经济发展,保障个人在市场经济中能够有序发展。由此可见,经济法和民法在市场经济中具有相互促进的作用,可以保障市场经济稳定、有序、健康地发展,同时也保护了个人的经济利益,避免个人在市场经营中造成经济损失。
  (二)法律层面
  民法的功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尤其是在市场经济的管理方面,单独通过民法很难对市场经济进行有效地管理,不利于对市场经济的整体发展状况进行掌握。通常情况下,民法可以对个人经济进行管理,但在整体方面却不具有调控能力,导致民法无法起到应有的效果。为了对民法的局限性进行弥补,经济法可以对整体市场经济进行调控。民法和经济法可以起到相辅相成的作用,弥补两者之间的不足之处,通过法律对市场经济进行规范,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重要保障。一方面,民法和经济法具有明确的分工,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可以各自起到作用。例如:民法可以对个人行为进行约束,以此来保障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法可以进行市场经济的干预与调控,使市场经济能够稳步发展,能够有效地避免经济问题的产生。另一方面,民法和经济法具有相互依赖关系,主要表现在优势互补方面,避免市场经济法律问题的产生。
  二、经济法和民法的联系
  (一)两者之间同源性
  民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罗马时期,目的是保障市场经济的良性竞争,提高当时社会的生产力。在罗马时期,当时的市场经济主要以小作坊、手工业、农民等为主,通过商品交换的方式来维持自身的生活,保障市场经济能够良好地运转。当时的市场经济体现为占有形式,民法目的在于对占有关系进行调整,从而更好地保障个人在市场中的利益,进而使市场的发展更加地稳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矛盾日益突出,如市场经济中的盲目性、无序性等问题,很难在民法中找到解决办法,导致通过民法无法对市场经济进行有效地管理,民法便产生了一定的局限性,在市场经济管理方面则表现为盲目性。为了保障市场经济能够稳定发展,加强市场经济的调控能力,便诞生了经济法,通过经济法来弥补民法在市场经济调控方面的局限性,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民法在市场经济方面的不足之处,填补了民法中的法律空白。
  (二)调整范围交叉性
  经济法和民法之间起到了相辅相成的作用,两者之间通常以道德准则作为交叉点,保障两者能够相互配合、相互促进。例如:民法中对道德准则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如诚信、公正等,这些道德准则在经济法中同样适用,说明道德准则可以作为两者的交叉点,对市场经济发展起到促进作用。经济法在维持市场经济平衡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民法则是对个人的行为准则进行约束,避免个体在市场经济中违法。两者都可以将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作为作用范围。若是超出两者的作用范围进行市场经济活动,则违反了两者的法律规定。经济法和民法调整范围的交叉性主要体现如下:一方面,两者在市场经济管理方面具有交叉范围,处于该范围的市场经济问题可以统一进行管理,从而提高市场经济的管理效率。另一方面,两者不交叉且相互独立的部分,需要通过道德准则等方面进行连接,使两者能够形成相互统一的关系,更好地作用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调整形式互补性
  经济法和民法在调整形式方面具有一定的互补性。民法体现着以人为本的思想,主要作用对象为人,属于个体范畴,对人的行为规范进行限制。经济法作用对象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人与经济的关系,保障人与市场能够和谐相处,通过限制人的行为来对市场经济进行调控。另一方面,经济与市场的关系,保障经济能够对市场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对市场经济状况进行调整,使市场经济更加地稳定。从两者的调整形式来看,民法调整的对象为人,而经济法调整的对象为市场经济,这样便建立了人与市场经济的关系,保障两者能够和谐发展,既不能损害到个人的利益,又要保障市场经济稳定发展。由此可见,两者形成的互补关系可以有效地改善个人发展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关系,保障市场经济处于良性运行状态。此外,两者之间形成的互补性还可以消除个人与市场经济之间的矛盾,使经济法和民法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能够发挥出巨大的作用。
  三、经济法和民法的区别
  (一)法律属性不同
  经济法和民法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民法一般强调的是个体,将人作为管理对象。经济法一般强调的是市场经济,以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性作为主要目的。例如:在纳税方面,民法强调的是纳税人应该怎么做,对纳税人的行为进行规范,使其能够成为一名合格的纳税者。而经济法强调的是纳税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关系,通过良性税收保障市场经济的发展,提高社会市场的稳定性。经济法和民法的作用对象不同,使得两者的法律属性不同,进而使两者产生一定的区别。在权利属性方面,民法可以赋予人民群众一定的权利,如所有权、经营权等,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市场活动,并且不可以违反民法中的规则。经济法则是以市场作为参考依据,间接地对人的行为进行影响,规范人的市场行为。例如:当某种物品发生通货膨胀后,将会导致物品价格降低,这种影响为市场方面的影响。为了对市场经济进行有效地调控,需要间接地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使物品能够在其他地区进行售卖,进而有效地对市场经济进行调控,保障市场能够稳定期发展。
  (二)调整特点不同
  经济法具有公共性、干预性等特点,对市场经济的规则进行规定,使市场经济具有良好的发展关系,从而对市场经济进行有效地调整与把控。民法具有平等性、公正性等特点,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既要起到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作用,又要平等、公正地对人的行为进行管理,保障民法能够顺利地落实。在经济法中,平等、公正并不适用于市场经济,其作用对象应该是人的行为,通过行为的平等、公正来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民法中,公共性、干预性并不适用于人,作用对象应该是市场经济,通过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来保障市场能够稳定发展,由此可见,经济法主要对市场经济进行管理,民法作用对象为人的行为,而人身关系却不属于经济法的范畴,市场经济同样不属于民法的范畴。由于两者的调整特点不同,使两者形成了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关系,两者虽然特点不同,但却有密切的联系。
  (三)主体对象不同
  经济法和民法具有不同的主体对象,因而在法律主体方面具有一定的差异性,两者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如下:在权益方面,经济法维护的是市场经济权益,目的在于保障市场经济稳定,降低人为因素对市场经济的影响。民法维护的是个人权益,目的在于个人能够在市场中更好地发展,获取良好的经济效益,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在主体对象方面,经济法涉及商户、公民、企业等,民法主要为自然人或者其它组织,两者在主体对象上具有较大的差异性。民法的立法宗旨在于生命财产安全,经济法的立法宗旨在于市场经济稳定,这也就导致了两者的主体对象不同,民法强调主体地位平等,而经济法则无此要求。主体对象的不同使得受保护的主体不同,只有两者之间相互配合、共同作用,才能促进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
  (四)利益本位不同
  经济法和民法具有不同的利益本位,经济法强调的是市场经济的整体利益,目的在于市场经济能够稳定发展。而民法强调的是个人利益,目的在于个人能够从市场经济中得到收益,保障个人经济利益。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具有极大的区别,并且两者呈现包含的关系,即个人利益包含于整体利益。从利益本位角度来看,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同等重要,只有个人利益得到了保障,整体利益才能处于较高水平,市场经济才能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需要注意的是,为了保证市场经济整体利益的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个人利益为代价,这样将会导致个人的利益受到严重的损害,使个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等遭到威胁,进而导致权利失衡。因此,经济法和民法的利益本位目标相同,无论是整体利益还是个人利益都同等重要。
  四、结论
  综上所述,经济法和民法对于社会的发展非常重要。一方面,两者起到了相互促进的作用,共同维持市场经济的稳定,提高社会的发展水平。另一方面,两者具有辩证统一的关系,具有一定的区别与联系,这样可以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使社会的发展更加地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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