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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高校思政教师法学素养培育的三维进路

  进入新时代,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组织保障,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高校思政教师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引路人,担负着铸魂育人、培育时代新人的崇高使命。故而,提升思政教师法学素养是培养德法兼修高素质法治后备力量的重要抓手,这就决定了打造一支法学素养过硬的思政教师队伍刻不容缓。
  一、高校思政教师法学素养现状
  总体而言,当前高校思政教师学历层级较高、专业能力扎实,学历背景主要以马克思主义理论、思想政治教育(属法学大类)为主,哲学、心理学、教育学为辅。笔者通过对山西省太原市多所以法学专业为主的高校走访调研发现,思政教师队伍中,有法学专业背景的教师相对较少甚至没有。仅具备马克思主义理论、思想政治教育等专业背景的思政教师,存在着法律理论知识不全、法律应用能力不强的问题,不利于思政理论课与法学相关知识的有效融合,思政教师法学理论不够、法学实践能力不足主要体现在备课、授课、课后学习与培训三个环节中。
  (一)备课时缺乏从思政课中探寻法律因子的理念
  充分考虑院校法学优势与专业特色,实现思政课与法学专业课有效融合是思政课教师备课时应首先关注的问题。然而,部分思政课教师在备课时仅立足于专业理论知识,就思政谈思政的现象较为突出,缺乏从思政课中探寻法律因子的理念,案例的引入及讲解深度均无法达到法学专业学生的期盼高度,一些可引入课堂的典型法律焦点问题被忽略,以至于在教学的第一个环节就与学生的需求脱钩。
  (二)授课中无法有效将最新法律热点引入思政课堂
  互联网与人们日常生活的深度捆绑,给思政教师授课带来了新的挑战———课堂需要及时引入最新热点话题。对以法学专业为主的高校而言,思政课堂中的实践案例应重点聚焦法科学生的兴趣领域。然而,当前思政教学中存在着案例引入偏离法科学生的兴趣点,无法在相对专业的领域与学生产生共鸣,导致从最新法律热点事件中引入思政理论及育人价值点的尝试变成空谈。既影响思政课堂的多元化发展,又再度与法科学生的思政高需求脱节。
  (三)课后缺少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学习
  当前,思政课教师的学习培训主要集中于专业领域,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培训几乎没有也甚少关注,该方面的自我学习意识与自我学习程度均存在一定程度的欠缺,使得思政课孤岛化倾向较为明显,间接导致了学生对思政课堂重视不够、兴致不高、配合不好问题的产生。
  二、高校思政教师法学素养构成
  提升法学素养既是时代对思政理论课教师赋予的殷切期望,也是构建法治校园、和谐校园的题中之义,思政教师的法学素养主要由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法律素质三方面构成。只有三管齐下、共同发力,才能真正满足学生需求、响应学校号召、回应社会关切。
  (一)法律知识
  所谓法律知识就是与法律相关的知识,由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组成。基本法律是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普遍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统称,一般法律则是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种具体社会关系或其中某一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统称。从上述概念不难看出,法律知识的内涵丰富、外延宽广。而本文中所探讨的思政教师应具备的法律知识主要包括以下两部分:
  1.作为普通公民应具备的基本法律知识。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作为法治国家的一员,需要具备基本的法律常识,如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商法、经济法等基本原则与内容。这样既能在明确权利与义务的同时对法律产生敬畏心,又能在自由与秩序中理解法律的内在价值,真正做到学法律、讲法治、守法规。
  2.所授班级的专业入门知识。面对以法学专业为主的高校学生,思政教师具备法学专业的入门知识是必备要求,也是有效落实思政课程入脑入心的必备条件。如在面对法律实务类专业的学生时,应提前了解基本的法律原理与技术,宪法、刑法原理与实务,民法原理与实务等入门知识;在面对法律执行类专业的学生时,则应重点补充执行业务、法院执行实务方面的入门知识,便于在课堂的案例环节与法科学生产生有效共鸣。
  (二)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蕴含着丰富的内容,如人们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尽管法律意识属于意识形态的范畴,但在其潜移默化下形成的认知会对人的实践活动产生能动地反作用。对于思政课教师而言,需要具备的法律意识有以下三方面:
  1.法律至上意识。法律意识中最核心的内容就是法律至上的意识。法律至上就是法律在国家或社会生活中拥有绝对的权威,一切社会主体都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只有树立了法律至上的意识,才能为培养法律意识奠定良好的基础,才能为思政课与法学专业课的有效融合提供契机、也才能真正把法科学生引入到思政课堂中来。
  2.权利本位意识。所谓权利本位就是在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之间,权利是决定性的,以权利的实现促使义务的履行,也就是说公民的权利居于主导地位。权利是人格的体现,树立权利本位的意识实质上是对人格尊严的保护。在这种意识的指导下,思政教师不仅会更加注意尊重学生的权利,而且更有益于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3.法律保护意识。法律保护意识是指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主动拿起法律武器去争取权利、寻求理解与保护。换言之,要在尊法、守法的同时还应学会用法,这是法律意识中最关键的内容。思政课教师应充分认识到法律保护意识的重要性,在德育过程中强化学生将自身合法权利法律化的能力,持续提升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
  (三)法律素质
  简单来说,法律素质是法律人应具备的职业素质,是人们在后天的学习中,将理论知识与生活实践相结合,养成的综合运用法律的能力。大体上可分为以下三种能力:
  1.法律思维能力。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素质的首要内容,也是法律素质的核心体现。所谓法律思维能力就是依据法律自身的逻辑去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其思维过程主要围绕行为是否合法、法律是否有规定以及怎样规定来进行。具备良好的法律思维能力,有助于进一步推动思政课堂上“德育”与“法育”的双向互动,充分体现以法学专业为主的高校的特色与优势。
  2.法律表达能力。用专业术语精准传递法律内容、表达法律思想的能力就是法律表达能力,良好的法律表达能力既包括口头表达能力,又包括书面表达能力。口头表达能力要求通过口头交流的方式,准确描述对某个特定法律问题的看法;书面表达能力则要求通过书面的形式形成对某个特定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的意见。提升法律表达能力,有助于在思政课堂与法学专业的学生形成共鸣,增强课堂吸引力。
  3.法律实践能力。顾名思义,法律实践就是人们在现实生活中运用法律知识保护自身合法合理权益的活动。评判一个人法学素养的高低,最直观的手段就是考察其能否在实践中运用法律法规行使权力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思政课教师不仅要及时补充法学理论知识,还应将理论付诸实践补齐法律应用短板,这也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方法论要求。
  三、高校思政教师法学素养培育的三维进路
  目前,鉴于思政教师队伍普遍缺乏法学专业的学历背景,高校大规模引进法学硕士甚至博士充实思政教师队伍又不太现实。故而,高校思政教师在夯实思政理论知识的基础上,亟需全方位提升自身的法学素养以顺应时代发展要求,具体可从以下三方面培育。
  (一)理念维度———学习法律专业知识,持续强化法治理念
  专业的理论知识是进行科学实践的前提,因此,培育法学素养应从系统学习法律专业知识开始。首先,思政教师要全面系统学习《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明确我国的基本教育制度,熟悉职业教育的相关内容,掌握教育者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以及受教育者的权利与义务等,对教育进行宏观上的理解与整体上的把握。其次,思政教师应根据不同学期专业课程的不同及时补充相关的法律知识。比如,在新学期要开设《行政法》课程,那么思政教师就应提前了解行政法的相关专业理论,并就一些法律热点话题积极与法学专业的教师开展集体备课,进行学习交流,挖掘热点背后的思政价值,实现法学与思政的高效融合。最后,思政教师还应及时关注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及时了解最新的法律资讯,探寻其中的思政因子,在日积月累中持续强化法治理念。
  (二)实践维度———丰富法律实践形式,不断提升应用能力
  理论学习的效果归根到底是要通过实践来检验的。相较于法学教师,思政教师参与到法律实务的机会较少,诸如辅助司法人员办理简单案件或是到企业法务部门兼职等并不现实,但依旧可以通过创新实践形式来提升应用能力。第一,思政教师可以去法院观摩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案件审理过程。若是民事案件,可重点关注庭前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方面,并在接下来的思政实践教学中组织学生模拟法庭审判,并从中输出正确的价值观,这样既能强化自身法律应用能力,又能在思政课堂满足法科学生的高需求。第二,思政教师可联系所在社区,结合普法工作安排参与到社区普法队伍中去。通过耐心解答居民关心的法律问题,用典型案例通俗易懂地讲解日常生活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规,一方面加深了人民群众对法律的认识,另一方面也增强了自身对法律的理解。第三,对于部分取得律师执业证的思政教师,在学校允许且不耽误正常教学工作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兼职律师参与到案件办理中,这也是提升法律应用能力最直接、最根本的方式。思政教师积累了一定的法律实践经验之后,将丰富的法律案例引入思政教育,必定会极大程度提升思政课堂对法科学生的吸引力。
  (三)政策维度———结合思政教师学习需求,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培养思政教师法学素养既需要教师自身增强理论学习和实践应用的能力,还需要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学校基于供给侧改革的思路为其提供专门的政策扶持,打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一方面,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可以结合思政教师的实际需求,搭建法律资源学习平台,采取“线上+线下双向结合”的模式为其提供长短期的法律培训课程,积极主动打破高职院校和社会之间的体制壁垒,从政府、公检法部门、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引入优质实践教学资源,确保思政教师有系统全面学习法学理论和法律实务的正规途径;另一方面,可考虑为思政教师相关法律学习提供专项经费支持,并将思政教师法律素养的提升作为单独指标纳入到年度考核评价中进行量化考核,对法学素养提升较快的思政教师在评优评先、职务升迁、薪酬福利中要有所倾斜,增强其法学素养提升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双管齐下,从而进一步强化思政教师法学素养的提升动力,形成有益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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