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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现状及对策

  随着国内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国民消费水平的不断提升,政府部门的职能以及财政管理体系在不断地进行变革,从而提升自身的信息披露质量来满足国民对于政府部门日益增长的信息需求。但目前,国内的政府会计信息公开的标准尚未到位,没有公开专业的与政府部门有关的会计信息。提升政府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从而向公共信息使用者提供政府部门财务状况以及经营业绩情况等具体的财务信息,以满足公众对于政府会计的信息需求。因此,对于政府会计信息披露水平的研究不但具有较强的理论意义,并且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从而以此为基础来修正我国现有的政府会计信息披露框架。本文首先对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基本理论进行概述,再对我国现有的政府会计信息披露体系进行深入分析,从而总结其问题所在,并以此为基础,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完善措施,希望能够为完善我国政府会计信息体系提供参考依据。
  一、相关概念简述
  (一)政府会计信息。我国政府会计系统包含的内容较多,包括政府财务状况、政府预算执行效果以及公共治理水平等众多公共信息,这些内容组合在一起,使国内的政府会计形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通过对政府会计的经济行为的确定和计量,并且将这些会计信息整合从而反映到财务报告中,向外部信息使用者反映政府部门的经济行为。在我国新的政府会计准则实施前,我国政府会计的核算是采用的预算会计制度,以此来确保我国宏观经济的管理,并且通过预算会计制度,能够直观且准确地反映各级政府部门的收支活动。在此背景下,虽然能够反映各级政府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但是却未能反映政府部门真实的财务信息,也无法反映政府部门实际的运行情况。为了弥补这一缺陷,在新政府会计准则下,我国政府会计的核算体系中加入了权责发生制。在政府部门进行会计核算时,同时运用权责发生制和预算会计制度对我国政府部门的财务会计信息与预算会计信息进行核算与反馈。由此确保了我国政府会计信息能够更为真实地反映政府部门的财务状况,使得相关会计信息更为准确。
  (二)政府会计信息披露。政府会计信息披露是政府部门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将自身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会计信息以公开发布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展现,在此过程中,对社会公众展示政府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实际财务状况等信息。这种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能够确保政府部门的受托责任履行,将政府部门的经济情况如实地反映在大众面前。政府会计信息的对外披露是加强我国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之间联系的重要桥梁,在对外披露的过程中,必须保证政府信息的公开、透明与可靠。政府会计信息的披露通过报告形式对外公布,不但反映重要的政府会计信息,同时为利益相关者的会计决策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三)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目标。政府的财务部门在进行会计信息披露的过程中,会受到当前政治及经济等多方面的不同因素的影响。但我国企业会计在进行会计信息披露时受限条件就会较少,因此使得政府会计与企业会计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差异。会计信息披露目标的确定决定着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方向,并且决定着会计信息披露内容的质量情况。在我国,政府会计的信息披露的主要目的是向社会公众反映各级政府部门公共事务的执行情况以及当年预算的使用情况,从而满足各类信息使用者的需求,进而以此为参考依据做出经济决策。在现行的政府会计准则下,将政府部门的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分离开来,预算报告为政府部门对财务情况进行监管提供了参考和指引。在此基础上,政府部门对外报告的会计信息向社会公众反映了其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进一步加深社会公众对于政府部门的认识。
  二、我国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现状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以来,我国政府部门一直使用的是由行政事业单位以及财政总预算会计系统组成的会计核算系统,该系统从不同的方面对我国政府部门的会计核算进行了标准化规定。并且,随着对于政府部门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记账基础也由收付实现制变更为借贷记账法,使得国内的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系统逐步精细化和准确化。因此,在现阶段,我国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系统正在不断地改革与进步。地方各级财政部门需要定期向人民代表大会上交以及汇报其当期预算的具体执行情况以及分析其预算的使用情况,着重对于预算的收支情况进行汇报,并且将该部分内容进行对外披露,外部的信息使用者可以通过各级的财政平台网站进行查阅。政府部门会计人员一般通过编制预算执行报告以及决算报告来对外反映当年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因此,外部利益相关者可以通过报告中披露的资金使用情况来判断该政府部门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当年预算。国内政府会计信息披露力度的扩大,核心目的就是确保外部信息使用者能够清楚政府部门内部预算及决算信息,从而提升社会公众对于政府部门
  的信任程度。但我国政府会计的信息披露体系中仍然存在较多的不足之处。
  三、我国政府会计信息披露中的问题
  (一)政府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在我国政府会计制度改革前,我国政府会计的核算制度主要是以预算会计为主。即政府会计的工作内容主要是针对预算资金的使用以及其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约束和管辖,从而保证我国政府部门财政收支的合理性以及资金运用的高效性,并且在此基础上进行对外报告。其主要目的就是反映政府部门当期的实际预算使用情况以及决算的收支情况,有利于对该单位的财政管理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但是在此基础上进行的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是并不完善的。在2019年政府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改革后,我国政府部门不仅具有预算会计功能,同时具有财务会计功能,但由于双重会计核算模式的复杂性和实施时间较短,使得我国政府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并不健全,即无法充分地反映政府部门的财务状况。并且由于双重核算制度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外披露的会计信息的质量。因此,我国现阶段的政府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尚未健全。
  (二)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不完整。在当前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我国政府会计对外披露的信息并不完整,甚至部分政府部门披露的信息存在着缺失的现象,无法精准地反映该政府部门的财政收支情况。各级地方政府现阶段信息披露的主要目的是为财政预算管理而服务的,其主要形式停留于表面的政府预算与决算报告上,可能未能详细反映该政府部门具体的业务内容与细节。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公共财政预算信息公开得较为片面。各级政府部门每年度的公共财政预算的披露程度不高,并且预算的执行进度以及预算外的业务支出披露程度更差,公众的了解程度极低。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对于资产负债等内容的公开程度相对较低。政府对外披露的报告中只是单纯地反映该部门该年度的预算情况以及实际的决算情况,该部门具体拥有的资产情况以及负债余额等信息几乎是缺失的,公众对于这块内容完全是不知情的。因此,在我国现行的政府会计准则下,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是不够全面的,这进一步加大了政府部门与社会公众在政府会计信息方面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三)披露的会计信息有用性较低。分析现阶段我国政府会计对外披露的财务信息可以了解到,政府披露的会计信息较为笼统并且内容也非常有限,使得政府会计信息缺少了不同年度纵向可比的机会,这导致我国政府会计披露的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程度价值较低,可能无法满足外部使用者的信息需求,同样也无法降低社会公众与我国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方面政府对外披露的会计信息中内容较为笼统,其细化程度较低。在对外披露的会计信息中只是公开了大类的收支项目,不能够具体地反映政府部门当年的财政预算的具体花费情况。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对外披露的会计信息缺少了可比性。近年来,政府部门对外披露的会计信息在总体的收支情况方面极少进行横纵向对比,只是简单进行数据的披露,使得公众难以直观地了解同一项目下部门以前年度的收支情况。这使得社会公众对于数据的可分析程度降低。由于多方面的因素综合导致了我国政府部门披露的会计信息的有用度较低,外部信息使用者往往难以利用这部分信息进行有效的经济决策。
  四、我国政府会计信息披露问题解决方法
  (一)完善我国政府会计信息披露机制。现阶段我国政府部门的会计信息披露机制尚未完全,需要不断加快政府会计准则的制定进程。政府需要颁布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约束我国政府会计信息披露行为,并将其作为会计信息披露的依据与指导方针。国家应当提升我国会计相关法律法规的实际地位,从而进一步约束政府部门合理进行财务支出。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不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完善我国政府会计信息披露机制,而且能够确保我国会计信息披露行为的顺利进行。应当切实地明确政府部门中从事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部门的主管人员以及责任人员,细化其工作责任与义务所在,确保政府部门的会计信息能够有效地对外披露,确保政府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有效开展。除此之外,我国应当考虑构建以政府会计制度以及政府会计准则为首的政府会计管理体系,从而规范我国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系统。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作为核算基础,反映当期政府部门的经济业务情况以及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并且对外披露政府部门的资金收支情况以及负债等详细情况。完善我国政府会计信息披露体系,减轻与社会公众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提升公众对于政府部门的信任程度。
  (二)丰富我国政府会计信息披露内容。由于当前我国政府会计部门的信息披露内容不完善,使得外部利益相关者无法完全利用对外披露的信息进行合理的财务决策,因此需要不断地丰富我国现有的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政府部门应当尽可能地对外披露自身的会计信息,加大政府部门的信息披露范围。不仅应当加大我国政府部门的会计信息披露内容,并且应当在披露时对其以前年度同类业务的财政状况进行对比披露,加深会计信息披露的力度,从而使得社会公众能够更为全面与系统地了解政府部门的相关财务信息。
  (三)提升政府会计信息披露效率。在当前政府部门对外披露的会计信息中,信息的有效性较低,无法满足社会公众的需要,因此需要政府部门通过提升其内容质量确保信息的有效性。不断提升政府部门披露的会计信息的有用性的前提条件是不断扩大会计信息披露的广度与深度。首先,为了提升我国政府部门的会计信息有效性,需要保障我国政府部门公开披露会计信息的时效性,政府部门不得因主观原因推迟其对外公布的时间,从而确保会计信息披露的效率。其次,政府部门对外披露的会计信息可能会由于管理部门的主观原因而使其真实性受损,因此在高度信息化的现代社会中应当建立政府会计信息化监管平台,从而达到对政府会计信息的有效监管以及整合,同时能够实现同级部门之间的横向对比,使社会公众更好地判断政府部门资金使用情况的合理性,从而提升信息的可利用程度,进而提升政府部门的会计信息披露效率。
  综上所述,通过对现阶段我国政府部门会计信息披露情况的分析,了解到我国现行状况下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系统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尚未解决。我国现有的政府会计信息披露体系下,其披露的内容和信息有效性都尚未到达公众的预期,需得到进一步的提升与改善。政府会计信息的对外公开,不仅是政府部门的一项义务,而且也是其职责所在。政府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众反映其真实的受托责任履行情况以及当年的预决算支出情况,接受广大民众的监督。因此,政府部门应当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会计信息披露机制,从而满足公众对于会计信息的需求,还应当不断扩大会计信息披露的范围以及提升披露信息的有效性。虽然现阶段我国政府部门会计信息披露系统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但通过政府部门不断地进行优化与改善,并且尽力建设科学高效的会计信息披露系统,仍然能够满足社会公众对于政府部门会计信息的需求,同时还能够推进我国政府会计的不断发展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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