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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摘 要] 经济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途径和有效保障,经济法 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理论中的一个基本问题,由经济效益和经济公平原则、经济民主和经济法治原则、社会本位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构成。本文将重点放在研究构建和谐社会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关系上,指出坚持贯彻经济法的四项基本原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经济法基本原则 关系

  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后,包括法学界在内的社会各界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讨日趋深入。就经济法领域而言,许多经济法学者将研究目标转向了经济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的作用问题上,但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的研究还未深入展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理论中的一个基本问题,深入研究两者关系不仅有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而且有助于将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从而推动经济法学的发展。因此,笔者试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
   我国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我国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这些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需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全面把握和体现。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我国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从国内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抓住和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必然要求。从国际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把握复杂多变国际形势、应对来自国际环境各种挑战和风险的必然要求。从我们党肩负的使命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的必然要求。总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系到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关系到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关系到党的事业兴旺发达和国家的长治久安。[1]
   二、我国经济法学者对经济法基本原则构成的理论分歧
   在我国经济法学界,学者们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存在着很大分歧。国家干预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有资源优化配置、国家适度干预、社会本位、经济民主、经济公平、经济效益和可持续发展等七大原则。[2]国家调节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有经济效益和经济公平两大原则。[3]经济管理和市场运行经济法论认为有平衡协调、维护公平竞争和责权利效相统一三大原则。[4]而在此基础上,有学者更提出了有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和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两项新的原则。[5]
    以上论述各有其合理之处,但有的不是法的原则,有的不是经济法特有的原则,有的只是具体原则而非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本质和精神的集中体现,它是用来指导经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以及经济法理论研究的基本指导思想和行为准则,是对整个经济法内容高度的抽象和概括。这表明经济法基本原则需要反映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适度干预的本质属性,需要具备明确的导向性,以及大体体现和适应经济法体系中所有法律和法规的本质要求。所以,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为:经济效益和经济公平原则、经济民主和经济法治原则、社会本位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一)经济效益和经济公平原则
   经济法的最基本原则应该是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和兼顾各方经济利益,即经济效益和经济公平原则。提高经济效益是我国全部经济工作的重点和归宿,同时也是国家加强经济立法所要追求的终极的价值目标。无论是市场主体规制法、市场秩序规制法、宏观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法,还是社会分配调控法都要把促进和保障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经济效益摆在首位。经济法追求的公平是社会总体的经济公平,社会总体公平要求绝大多数个体和团体间必须公平。目前,影响经济公平的因素很多,如行政干预、权力经济、分配不公、价格体制不健全、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等,要克服这些因素,就需要把实现经济公平作为重要原则。[6]
   (二)经济民主和经济法治原则
   “经济民主”是作为经济高度集中的对立物而存在的。经济民主不仅与国家行政权、国家所有权、企业经营权、法人财产权、劳动者的民主参与权以及获得物质利益的权利紧密相关,同时,这些权利本身就是经济民主实现的法律形式。经济法治即国家干预本国经济运行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即经济法的主体、经济法主体的行为、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后果都要以法律的规定为基准。现在,依法治国已经成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战略。而经济是国家的命脉,是发展的重中之重,更应加强依法治理,用法来规范经济领域活动者的行为,维护国家经济秩序。鉴于经济法治的重要性,经济法治原则应该成为经济法的重要原则。
   (三)社会本位原则
   社会本位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经济法的本位思想。社会公共利益满足程度是与国家的宏观调控、经济个体的行为以及市场的运行和社会分配行为紧密联系的。经济法把社会本位作为调整原则表明,经济法在对产业调节、固定资产投资、货币发行、产品质量控制、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关系进行调整时,要以社会利益为本位。与此同时,任何市场主体,在进行市场行为时,都不能一味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否则,也是对自己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的背离。[7]
  (四)可持续发展原则
   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原则,是一项要求经济发展的公平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相统一,个体与整体、当代与后世的经济效益相统一的经济法基本准则,它反映了兼顾经济、社会、环境的全面发展、促进生态、人力和产业的持续发展的经济法理念和价值取向。作为社会本位法,经济法必须把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价值理念融合到自身的价值范畴之中,做出可持续发展的价值选择和价值追求。鉴于可持续发展观的重要性,有必要将可持续发展原则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这样可使经济法在调整社会经济关系时,始终把可持续发展放在应有的高度,从而有意识地通过相应的健全、完备的经济法律、法规加以遏制。


   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关系
   (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经济效益和经济公平原则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就要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而这又是经济法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任务。经济法强调经济效益和经济公平原则正顺应了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保障。效益与公平的最佳结合点便是和谐,单纯的追求效益或公平都不是经济法的追求目标,和谐才是经济法所追求的主导价值。[8]这就要求正确处理好经济效益和经济公平之间的关系,使它们达到最佳结合点即和谐。效益和公平之间存在矛盾,社会调节的结果会使收益者的实际收入减少从而有可能影响他们的积极性,而带来某些效益的损失。但两者也相互促进,机会均等、贡献和收获对称必将有利于调动人的积极性,从而促进效益的提高,效益的提高必然带来财富的增加,又有助于经济公平进一步实现。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同时兼顾各方经济利益。目前我国还存在着诸如区域经济发展失衡、城乡收入差距、贫富两极分化等种种有失公平的现象。在今后一个时期,都需要经济法在经济效益和经济公平原则指导下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社会的和谐。
   (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经济民主和经济法治原则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的社会。首先,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实现政治民主和经济民主。经济民主打破了信息不对称,防止经营者对所有者的利益侵害,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增强企业的向心力,使企业真正拥有作为法人应有的权利,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实现公平与效益的统一,促进效益的提高。经济民主协调了国家、经营者、劳动者的关系,平衡了三方的经济利益,使经济法主体的权、责、利、义达到了有机的统一。只有把经济民主原则落到实处,才能形成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的局面,而这正是我们所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在我国,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管理国家事务和经济社会事务,能够有效治理国家,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发展。依法治国反映在经济领域即国家干预本国经济运行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加强市场监管,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以及改善宏观调控,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防止或消除经济中的总量失衡和结构失衡,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等都需要经济法发挥其作用。坚持贯彻经济法治原则,全面加强经济法的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9]
   (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社会本位原则
   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理念与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解以人为本理念必须与更高层次的执政理念联系起来。坚持以人为本,就要始终把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第一位。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最高准则,无论国家还是企业,都必须对社会负责,亦即都必须对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社会经济效益负责,在对社会共同尽责的基础上处理好和协调好彼此之间的关系。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要求在经济法学研究和经济管理、经济活动、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和司法中,时时处处以社会利益和平衡协调为先,竭力促进私人与私人、私人与国家的合作,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并按社会化之内在要求,促进公有制及其经济关系和整个社会经济关系的协调发展。不难看出,社会本位原则可以说是以人为本的进一步落实,而其处处体现出的“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对社会共同尽责”等字眼,更是与和谐社会理论中的“以人为本”、“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等精神不谋而合。[10]
   (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可持续发展原则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可持续发展观体现和追求的正是人与自然、社会与环境的和谐。它强调的不仅仅是人的发展与自然环境的和谐,更是人的发展与社会环境的和谐。可持续发展观以社会为本位,涵盖了经济、人口、环境、科技、社会保障的各个方面。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而要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则必须在经济法的完善中处处体现可持续发展的思想。经济法的可持续发展原则要求经济、社会、文化、人口、资源环境等方面须和谐同步发展;在关注社会整体利益与长远发展的需要的同时协调和平衡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冲突;平衡各地区、各行业协调发展的要求,从宏观上实现社会的和谐和平衡发展。经济法以可持续发展为基本原则之一均有如下体现:在生态持续发展方面,环境保护法等部门法律的制定实施均以促进生态持续发展为己任;在人力持续发展方面,劳动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产业持续发展方面,产业结构调节法建立整体产业结构规划制度,促进经济的协调及持续的发展。[11]

[参考文献]

   [1] [9]2005年2月19日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
   [2] [6] [7]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3]漆多俊.经济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4]潘静成、刘文华.经济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5] [10]杨紫煊.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中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J].中国经济法网,2005.12.
   [8] [12]张卫华.略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经济法的职能作用[J].政法论丛,2005.(5).
   [11]徐孟洲.论中国经济法制与和谐社会之构建[J].法学杂志,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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