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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中共党内关于农业发展道路的争论

建国初期,面对土地改革后农村出现的新情况,中国共产党内部在如何开展农村互助合作运动的问题上发生了意见分歧,争论的结果对中国农业发展道路以至整个社会发展都产生了极为重要和深远的影响。认真总结这场争论的历史经验,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农业和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
  土地改革后,我国农村出现了新情况:一方面绝大多数农民开始过上了土改前的中农的生活和拥有了与其相当的生产条件,出现了普遍中农化的趋势;另一方面也出现了某种贫富差别和分化。这种变化,相应地引起了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不同阶层、不同政治身份的人们产生了不同的认识,也感到了各自不同的种种困惑。从普通农民内心深处的愿望来看,他们希望发家致富,进一步扩大生产和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平。贫农希望上升为中农,中农希望上升到富裕中农,富裕中农希望成为富农。新富农是许多人的目标。但是相当一部分农民存在着矛盾心理,他们想致富冒尖,但又担心将来“掐尖”、“拉平”,落到旧富农的境地。对于中国共产党倡导的互助合作,不具备独立生产条件的贫困农民是愿意参加的,但是他们中很多人是希望参加变工互助组后能种好地,发好家,然后买车买马,进行单干。也有一部分经济条件很差的贫农存在着农业社会主义的平均思想,对新的贫富分化有怨言。
  农民的复杂心理和矛盾困惑,也反映到了农村中的党员干部身上。在经济水平上升较快的农民中,有一部分是党员,他们对于党员干部是否允许雇工认识不清。有的觉得党员不应该剥削他人,表示自己在生产上不再发展了。也有少数党员为了继续雇工,要求退党。有的村干部认为组织起来是“国策”,单干不合法,不允许上升户添置生产资料,怕他们单干,甚至强迫农民参加互助组。
  农民群众和农村党员干部的种种矛盾和困惑表明,他们迫切要求各级党组织及时给他们指明前进的方向。但是,在新情况面前,中国共产党内对同样的问题也存在着认识分歧。
  东北是全国最早完成土地改革的地区之一,土地改革后的新情况较早地在这里反映了出来。东北的互助合作问题首先在党内引起了争论。1949年12月,东北局与东北人民政府联合召开专题讨论农村工作问题的座谈会,东北局书记兼东北人民政府主席高岗在总结性的发言中,对新情况、新问题作了政策性的解答。高岗着重批评了“对于农业经济的发展放弃无产阶级的领导,主张完全的自由竞争,让其自由发展的资本主义的路线”,批评了对单干、旧式富农感兴趣,对组织起来感到苦恼的种种思想;强调对组织起来要加强领导,要把变工组办得更好,真正使变工组胜过单干,以此来吸引农民;并提出现时的互助合作在获得生产工具的改进后,还可以进一步提高与发展,逐步提高为联组。认为从原则上讲,党员是不允许剥削人的,党员要雇工时,要说服他不雇工,党员不参加变工组也是不对的。
  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刘少奇在了解到高岗的有关思想后,表示了不同看法。1950年1月23日,他签发的答复东北局关于党员雇工问题的复信指出:“党员雇工与否,参加变工与否,应该有完全的自由,党组织不得强制,其党籍也不得因此停止或开除。”“在今天农村个体经济基础上,农村资本主义的发展是不可避免的,一部分党员向富农发展,并不是可怕的事情,党员变成富农怎么办的提法,是过早的,因而也是错误的。”(注:转引自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第197页。)当天晚上,刘少奇又约见了中央组织部副部长安子文,系统地谈了他对东北土改后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的看法。他认为:东北土地改革后农村出现的三匹马、一副犁、一挂大车的农民,不是富农,而是中农。现在东北这种农户大概不会超过10%,真正的富农更少。今后应该让这种富裕中农发展到80%,其中有10%的富农,才具备搞集体化的基础。今天东北的变工互助是建立在破产、贫苦的个体经济基础之上的,这是一个不好的基础。农民参加变工互助之所以这样多,就是因为个体经济的破产,农民不得不变工。将来的发展,个体经济都能独立生产,变工互助势必要缩小,这是好现象,由个体生产到集体农庄一定要有大机器作基础。现在允许单干不是自流,现在多出现一些富农也好。现阶段还必须有剥削,还要欢迎剥削。党员成为富农后怎么办的问题,现在提得过早了,有剥削也可以做社会主义者,认为党员便不能有剥削,是一种教条主义思想。(注:参见《刘少奇论新中国经济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第152-155页。)
  1951年,高岗将中组部的答复和刘少奇的谈话记录带到北京面交了毛泽东,毛泽东对刘少奇的意见表示不赞成。刘少奇、高岗之间的分歧扩大成了毛泽东、刘少奇之间的分歧。
  继关于东北地区互助合作问题的争论之后,关于华北地区的互助合作问题也在党内引起了争论。华北地区的山西省大部分地区早在抗日战争时期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根据地,农民早有组织起来共渡灾荒、发展生产的传统。但是土地改革后,随着中农化趋向的出现,原有的互助组织也和其他老区土改后的情况一样,出现了涣散甚至解体的现象。中共山西省委和长治地委在调查之后,得出了要加强领导,把互助合作提高一步的结论,并明确提出要用成立按土地和劳动分红并征集公积金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作为引导互助合作组织发展的方向,以克服“自发的资本主义倾向”,解决互助组织涣散的问题。华北局在派人到长治调查后,提出了与省委和地委不同的看法。但是山西省委坚持己见,于1951年4月17日,向华北局提交了《把老区互助组织提高一步》的报告。报告认为:“随着农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农民自发力量是发展了的,它不是向着我们所要求的现代化和集体化方向发展,而是向着富农的方向发展,这就是互助组发生涣散现象的根本原因。”因此,“对于私有基础,不应该是巩固的方针,而应该是逐步地动摇它,削弱它,直至否定它。”华北局对山西省委报告中的这种观点以不同方式提出了批评。
  在华北局与山西省委的争论中,刘少奇不仅以十分明确的态度支持了华北局的意见,而且系统地阐述了他对有关问题的看法。在看到山西省委4月17日的报告后,他对华北局领导人明确表示:现在采取动摇私有制的步骤,条件不成熟,没有拖拉机,没有化肥,不要急于搞农业生产合作社。(注: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第187页。)在接到华北局批转山西省委的报告和听取了华北局主要负责人的汇报后,他连续在多个场合对山西省委的观点提出了批评。5月7日,在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宣传会议的报告中,他说:“现在就有人讲社会主义,我说这是讲早了,至少是早讲了十年。”“单用这一种农业合作社、互助组的办法,使我们中国的农业直接走到社会主义是不可能的。”(注:《刘少奇论新中国经济建设》,第182-183页。)6月3日,在同薄一波、刘澜涛、陶鲁笳等人谈话时,他说:在农业生产上,不能发动农民搞生产合作社,现在只能搞互助组。至于较高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只可试办。只能是思想高潮(展览性的)即热烈研究,禁止物质高潮。领导上心中要有数,不要注重那些空道理。7月3日,刘少奇指出:“在土地改革以后的农村中,在经济发展中,农民的自发势力和阶级分化已经开始表现出来了。党内已经有一些同志对这种自发势力和阶级分化表示害怕,并且企图去加以阻止或避免。他们幻想用劳动互助组和供销合作社的办法去达到阻止或避免此种趋势的目的,去‘战胜农民的自发因素’。这是一种错误的、危险的、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思想”。7月5日,刘少奇在中南海春藕斋给马列学院第一班学员作的题为《中国共产党今后的历史任务》的报告中说:“山西想对农民私有制又动又保护是不对的,太岁头上不能动土,你去动摇一下,削弱一下,结果猪、羊被杀掉,所以现在我们不能动摇,不能削弱,要去稳定。”(注:《刘少奇论新中国经济建设》,第211页。)“企图在互助组内逐步地动摇、削弱直至否定农民的私有财产,走向农业集体化。这是不可能的,是改良主义。”(注:《刘少奇论新中国经济建设》,第219页。)
  7月25日,华北局向中央提交了《关于华北农村互助合作会议的报告》。毛泽东在得知这场争论的情况后,随即找刘少奇和薄一波、刘澜涛谈话,明确表示不能支持他们的观点,而支持山西省委的意见。他批评了互助组不能生长为农业生产合作社和现阶段不能动摇私有基础的观点。他的理由是:既然西方资本主义在其发展过程有一个工场手工业阶段,即尚未采用蒸汽动力机械,而依靠工场分工以形成新的生产力阶段,则中国的合作社,依靠统一经营形成新生产力,去动摇私有制基础,也是可行的;这符合七届二中全会和《共同纲领》关于合作社经济是半社会主义经济的决定。
  由于毛泽东在党内的历史地位和崇高威望,毛泽东和刘少奇等人的谈话,实际上对这场前后延续近两年的争论作了结论。刘少奇等人从组织上服从了毛泽东的意见,也力图在思想上跟上毛泽东的认识。在中共中央制定第一个互助合作决议的一次会议上,他表示,由于毛泽东同志的指示,他抛弃了原来的想法。(注:金冲及主编《刘少奇传》,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第698页。)
  为了解决分歧,在同刘少奇等人谈话时,毛泽东提议召开全国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9月20日,中共中央召集了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通过了陈伯达起草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以下简称《决议(草案)》。从《决议(草案)》的基本内容来看,当时毛泽东对组织互助合作运动的态度虽然积极,但也有谨慎的地方。《决议(草案)》没有简单地重复山西省委的意见,没有明确提出“动摇私有基础”,也没有肯定他们已经提出的那些“动摇私有基础”的措施(如公积金退组退社不得带走;分配中劳动分红高于土地分红等)。同时《决议(草案)》肯定了农民的两种积极性,提出了反对互助合作问题上的两种错误倾向,强调了自愿互利、民主议定和典型示范的指导原则和不得歧视、打击单干农民。这些意见表明,毛泽东似乎也想照顾一下争论的另一方观点。但是,《决议(草案)》的侧重点是很清楚的,那就是,要求在土改后的广大农村立即组织起来,通过互助合作的方式,发展农业生产,逐步向社会主义过渡,制止农民要求自主经营的自发倾向(所谓向资本主义发展的倾向)。其中肯定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和批评发家致富的口号,提出互助合作不一定都是整齐划一地循序而进,国营农场应该推广,在有条件的地方试办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农庄等等,更是体现出了某种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急切心情。
  《决议(草案)》公布后,通过党和政府的大力宣传和贯彻落实,互助合作运动迅速掀起了热潮,到1952年底,参加互助组、合作社的农户由1951年底的19.2%迅速增加到40%。《决议(草案)》的颁布,实际上开始了我国农业由个体经济向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过渡。


    (二)
  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领导高层围绕农业互助合作问题产生的争论,以中共中央第一个农业互助合作决议的通过为标志,最后基本上统一到了毛泽东、高岗等人的意见之下。这是刚刚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对中国农业发展道路做出的历史性的重大选择,也是当时中国共产党对这场争论做出的结论。
  这场争论不是中国农业发展的根本道路之争。对我国农业发展必须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必须经过新民主主义到达社会主义,前进的目标就是苏联的社会主义集体农庄,争论双方的看法都是一致的。但是在对朝着这个方向和目标前进的具体道路的选择上,双方又有不一致的思路。
  为什么会产生这种不一致?原因在于:中国共产党最初设计的新民主主义农业发展道路本身有不确定的地方,人们可以做出不同的理解。根据七届二中全会决议和《共同纲领》的有关精神,从“合作社经济是半社会主义经济”、“应扶助其发展”的规定来看,从必须“逐步地而又积极地”领导农业经济走向集体化,不能任其自流的说法来看,可以理解为逐渐动摇私有制、消灭农民个体经济和富农经济;从五种经济成分各得其所,共同发展,充分利用各种经济成分发展生产力的积极作用的规定来看,从肯定农民发展个体经济的积极性、确保农民土地所有权和保护富农经济的政策来看,也可以理解为农民个体经济和富农经济在整个新民主主义社会,都应该和其它经济成分一样,始终得到保护和发展。
  显然,毛泽东偏重的是前一种理解,刘少奇偏重的是后一种理解。这种不同理解实际上早在最初设想新民主主义农业发展道路时就已经萌发。虽然毛泽东、刘少奇都认为中国农业发展的最终目标是苏联的集体化,都强调要通过各种方式来引导农民走向集体化,但是在通过什么样的合作方式来引导农民走向集体化的问题上,双方强调的重点是明显不同的。
  毛泽东在谈到合作社经济时,虽然也提到了商业合作等其他形式,但是,他特别推崇生产合作。由于劳动力不足,生产工具缺乏、落后,以及兴修水利等的需要,中国农村长期以来农民之间就存在着多种劳动互助合作形式。革命战争年代,由于大批青壮年农民参军和支前,农业劳动力严重不足,并且由于战争对农业生产力的严重破坏,一家一户的个体农民的生产条件更加有限,难以进行独立的生产,劳动互助就更加成了许多农民进行生产的需要。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利用农民的劳动互助传统,引导农民走互助合作道路,组织了互助组、变工队等劳动合作组织,这对农民克服劳动力、耕畜和生产工具的不足,保证不误农时,帮助军人家属解决生产困难等都起了很大作用,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确实在较大程度上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毛泽东的农业合作化思想在很大程度上来自他对这些实践经验的理解。他从根据地农民的劳动互助中得到的启示是,集体劳动比个体劳动优势,互助组可以成为将来发展到苏联式的集体农庄的过渡形式。民主革命时期,他曾对这些思想进行过多次阐述。从毛泽东对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农业合作的多次论述中可以看到:他关于通过生产上的互助合作走向集体化的思想是一个在党内外进行了广泛宣传的思想;他批评刘少奇关于互助组不能走向集体化的观点,确实是对他原有的一个基本的思想观点的坚持和维护。
  就刘少奇来说,他并非反对农民在生产上的互助合作,但是,他认为这种合作同消费合作、供销合作等形式一样,其作用仅在于帮助农民克服困难、培养集体观念、同旧资本主义作斗争、避免无限制的两极分化等方面,他也承认这些合作形式可以引导小生产向着集体方向发展,但是他并不认为他们必然导致生产力的提高,并不认为它们可以直接作为走向集体化的过渡形式。关于合作经济的形式,刘少奇更看重商业合作,他主张先进行商业合作,再进行生产合作。他认为消费、供销等商业合作社对于促进生产发展、限制商人对农民的剥削、实现小农经济同大工业的联系、引导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等方面都有重要作用。
  刘少奇这种经过商业合作到生产合作的思想,是他对新民主主义农村经济政策上做出的重大理论贡献。这种思想的提出,既充分依据中国国情,又认真总结了苏联当年的历史教训,是对列宁当年在实行新经济政策时提出的农业合作制思想的继承和发展。这种经过商业合作到生产合作的思想在中国共产党内也得到了较为广泛的认同,朱德、张闻天、薄一波等人都曾经发表过类似的意见或对此表示赞同。
  毛泽东、刘少奇对农业互助合作方式的不同偏重,必然要导致对待土地改革后的农业个体经济和富农经济的不同态度:一个是使其较早消灭,一个是允许其在较长时期内存在和发展。
  对土地改革后农村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不同认识加深了这种分歧。这种不同认识是:一方认为农民自发倾向和小农经济的某种“两极分化”并不严重,特别是认为它不仅不会影响中国农业发展走社会主义道路,反而会对未来的农业社会主义集体化作更加充分的物质准备。而另一方则认为当时的阶级分化已经比较严重,担心农民的自发倾向和小农经济的“两极分化”现象会阻碍中国农业发展走社会主义道路。
  从理论上看,毛泽东的主张,显然与先进行经济建设,后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新民主主义社会发展战略自相矛盾。而刘少奇的主张,则与这种发展战略是吻合的。关于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发展战略,毛泽东在建国前和建国初的一段时间里,主张先进行经济建设,后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先实现由农业国向工业国的转变,再实现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转变。毛泽东的这种想法,在党的高层领导人当中形成了共识。就刘少奇来说,在毛泽东表示在山西互助合作问题上不同意他的意见之前,他完全是按毛泽东的这种思路来理解新民主主义农业发展道路等问题的。他的有关主张,实际上是坚持毛泽东首创的新民主主义社会理论的最初战略构想。
  从实践上看,刘少奇的主张更加注重从农业生产的实际情况出发,更加符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和大多数农民的愿望。而毛泽东根据土地改革后农村出现的新情况萌发的“对社会主义革命的思路”(注:杜润生:《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初期的几个问题》,《观察、研究、试验》1993年第6期。),虽然符合马克思主义的某些具体结论,但与实际情况却有很大距离。
  首先,引用马克思《资本论》中有关工场手工业的理论作为农业集体劳动优于家庭劳动的依据,这与农业劳动本身的特点并不相符。
  其次,把民主革命时期互助合作的经验绝对化,认为农业集体劳动一定优于家庭劳动,这与土地改革后的新情况也不相符。民主革命时期,互助合作发展生产的形式在革命根据地被广泛采用,是由当时特定的主客观条件形成的,并非因为集体劳动就一定比个体劳动优越。老区农业经济发展、中农化倾向出现后,农民要求单干、互助组出现涣散的现象,不能理解为资本主义自发倾向对社会主义道路的抵制,实质上,这也是生产力发展的一种要求。
  再次,当时个体经济发展不可避免地要带来的竞争和随之而来的一定程度的分化,在一定程度上是社会进步的表现。这既对整个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也是中国农业向社会化发展过程中不可逾越的阶段。作为无产阶级领导的新民主主义国家,是完全可以通过税收和组织互助合作等手段来把两极分化限制在一定程度之内的,何况当时这种分化并没有严重到应该限制的程度。
  特别应该指出的是,根据新民主主义理论,在新民主主义社会,一定程度上的资本主义两极分化既不可避免,也是允许的。如果对这种经济竞争和阶级分化感到害怕,不能正确对待,想过早地采取社会主义措施去阻止它、避免它,确实存在着走向农业社会主义的危险。对此,早在民主革命胜利的前夕,中国共产党就对人们敲起了警钟。1948年7月27日,新华社根据毛泽东指示发表的《关于农业社会主义的问答》一文指出:“土地改革之后,农村中的经济竞争,不可避免地会有新的发展,并使农民之间不可避免地会有新的阶级分化,……这种竞争与新的阶级分化,即在新民主主义社会里,也是不可避免的,而且是被允许的,不是可怕的。因为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之下,只有允许这种竞争,才能发挥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把农业经济广大地发展起来;所以,这种私有制基础上的竞争,有其一定的进步性。抱有农业社会主义思想的人们,看不见土地改革后的这种可能的社会变化,看不见这种商品经济与资本主义发展的规律在新民主主义社会中仍将存在……否认或者反对这种竞争和分化,结果就是阻碍生产力的发展,而成为一种反动的空想。”(注:《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文件选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第405-406页。)组织起草和亲自对这个文件做过修改的刘少奇在批评山西省委时,一定是对这段文字记忆犹新,因为其语气与用词都是何等相似!
  站在今天的历史高度,从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出发去评价,可以发现,刘少奇批评妨碍新民主主义农村经济建设思想苗头的意见,基本上都是真知灼见。当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刘少奇在争论中的种种看法也不可能超越新民主主义社会理论原有的追求苏联社会主义目标模式等历史局限性,不可能达到我们今天对农民家庭经营的积极作用、对苏联农业集体化的弊端的深刻认识。这种历史局限是任何个人,以至我们整个党、整个民族都无法超越的。但是如果刘少奇当时的意见能够得到采纳,我国的农业发展和社会发展无疑是有可能少走一些弯路的。“如果土改后不急于立即向社会主义过渡,不立即动摇私有制,而是继续实行新民主主义政策,在充分发挥土改带来的农民个体所有制的积极性之后,才去动摇私有制,同时根据我国国情对我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道路究竟应当怎样走作广泛深入的探索,那样,不仅对生产力的发展可能更有利些,而且也可能不致于搞成后来那样千篇一律的农业集体化模式。”(注: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第206页。)
  遗憾的是,刘少奇的观点受到了错误的批评,而他加以批评的那些妨碍农村经济和社会主义事业健康发展的思想,却未能引起全党应有的注意和警惕,导致了后来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乃至整个社会主义改造中急于求成、急躁冒进的错误。这种历史的教训是我们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应该永远记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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