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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防群体性事件中的舆情处理

  摘要群体性事件是这些年来扰乱边境社会秩序的突出问题之一,其发生的频繁及其越来越明显的对抗形式,已经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群体性事件是反映舆情的窗口,是舆情极端化的外化形式,它反映了群众的情绪。
  从舆情视角分析边防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原因,并提出了对策,为今后的群体性事件的舆情处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  边防     群体性事件     舆情处理。
  近年来,边防群体性事件呈现数量增多、对抗性增强、利益性矛盾突出且诱因复杂多变等特点。从舆情视角上看,群体性事件是舆情的一种极端表达形式。
  在这种情况下,透过对群体性事件中舆情的深入认识,可以更清楚地了解群体性事件的性质、过程以及制定有效的处置方案,这是公安边防部门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基础,是公安边防部门维护辖区稳定、构建辖区社会和谐的必要手段。
  1边防群体性事件的含义。
  1.1边防群体性事件的含义边防群体性事件是指发生在边防辖区的因人民内部矛盾而引发,或因人民内部矛盾处理不当而积累、激发,有部分公众参与,有一定组织和目的,采取围堵党政机关、静坐请愿、阻塞交通、集会、聚众闹事、群体上访等行为,对社会秩序造成影响的群体性事件。而群体性事件中的舆情,是指事件中参与者们已经具有的和围绕事件情况变化新产生的社会政治态度[1]。
  1.2边防群体性事件与群众舆情的关系舆情,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空间内,围绕中介性社会事项—国家管理者制定和推行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工作措施,以及影响民众利益及主客体利益关系变化的事件、人物等的发生、发展和变化,作为主体的民众对作为客体的国家管理者产生和持有的社会政治态度[2]。
  舆情的表达有多种形式,有流言、民谣、传说、社会思潮、报纸、杂志、广播、网络等。由此可见,舆情从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意识。
  边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并不是偶然的,它深深地植根于现实中,反映出在边防辖区中,部分群众对国家管理者表示不赞同甚至反对,体现了群众与国家管理者之间在利益方面的不一致,表现为:群体上访、请愿静坐、罢工、罢市、罢课、游行示威、阻塞交通、围堵、聚众闹事等方面。
  1.2.1边防群体性事件是反映舆情的窗口。群体性事件是群众舆情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我国传统的公共行政体制与现实的社会生态环境存在严重脱节。在边防辖区,群众与政府、公安边防部门在利益关系上有时出现对立甚至是对抗状态。群体性事件是群众在达不到自身利益诉求的情况下,为了实现自身需求而采取的非正常的表达方式。从某种程度上看,这体现了群众与政府、群众与公安边防部门之间利益关系的不平衡,是一种不和谐的对立状态。因此,边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一种辖区群众舆情的极端外化。
  1.2.2在边防群体性事件发展的不同阶段所表现的舆情状态不同。一般来说,可以将群体性事件的发展过程可分为前期(潜伏期)、中期(爆发期)、后期(善后期)三个阶段。群体性事件虽大多具有突发性,但从深层次角度看,它实际上是社会矛盾不断积淀、恶化的结果。群体性事件都是在一定情绪积聚的前提下发生的,而在事件爆发前正是舆情的形成过程。由于不断积累的复杂矛盾得不到有效解决,群众对政府以及公安边防部门产生不满、抗议等情绪在不断强化和积累。这一阶段民众舆情信息的出现通常附在特定载体之上,在日常生活中往往以社会谣言、政治民谣和社会思潮等公开的或非公开的形式向外界传达出来[3]。
  2从舆情视角分析边防群体性事件中频发的原因。
  边防群体性事件是多种社会矛盾交织的结果,既有宏观上的原因,也有微观上的诱因。从宏观上讲,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利益分配的调整,国家进入了剧烈的社会转型期,大量的社会矛盾开始集中凸显。从微观上讲,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分配不公、贫富差距、城乡差距拉大,官僚主义、贪污腐化等引起了群众的强烈不满。只要稍微受人煽动,老百姓就会聚集起来,采取非正常的形式发泄不满,酿成群体性事件。从舆情视角分析,当前我国边防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2.1群众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在边防辖区中,群众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因土地纠纷、矿产、水源开采使用而引发群体性事件。二是因征地、补偿等问题而引发群体性事件。有的群众借重点工程建设征地之机,以聚众闹事的方式来达到提高征地补偿金的目。三是因政府政策得不到群众的理解、支持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四是因相关职能部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及时解决而引发群体性事件。五是由于行业之间和行业内部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六是因事故案件引发群体性事件。如果侵害群众的合法利益,群众的不满情绪不断积累,就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比如2004年,海南八所至板桥汽车票价调整曾引发了一起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为抗议票价上涨,感城镇近百名群众用木头、树桩、石块封锁了海榆西线公路感城镇路段,造成西线高速交通严重堵塞。
  2.2人民群众利益诉求得不到满足在我国现阶段,由于受国家体制和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的影响,在利益诉求表达机制上还存在一些不健全的地方,主要表现为沟通渠道不畅,不同社会群体表达自身利益的声音强弱不一,表达的机会不同,表达的有效性和充分性不一。因而,当群众的利益受到侵犯,得不到保护,又难以通过正当有效途径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难以行使自己应当行使的权利时,就会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群体性事件产生的诱因。
  2.3群众不善于运用司法程序进行诉权目前,我国的法制宣传工作还存在许多盲点,虽然开展了多年的普法教育,但地区性、阶层性以及普法教育程度参差不齐。尤其在一些偏僻的边境地区,群众的法律知识有限,以族规宗训规范的、自己的行为准则。当群众之间、群众与政府及公安边防部门之间出现利益摩擦或纠纷时,一些群众错误地认为聚众闹事可以对领导、给政府造成压力,能加速问题的解决。于是,他们不是采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利益,而是采用非法的手段获取合法利益的方式,使本来能通过正常的信访、法律程序得到解决的矛盾演化成群体性事件。
  3从舆情视角预防和处置边防群体性事件的对策思考。
  任何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都有前兆,因此是可以预防的。从舆情的视角上看,公安边防部门要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必须要了解和掌握群众的意愿和情绪。这要求公安边防部门要重视群众工作,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多听取群众的意见,切实保护群众的利益,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及时有效地采取各种手段,防止事态扩大化。
  3.1建立灵敏高效的信息预警机制信息收集是预防和处置边防群体性事件的重要环节和基础,公安边防部门要利用自身职能优势,广泛搜集影响社会稳定的社情动态,及时发现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隐患和苗头,并把信息按性质、内容进行分类。为积极预防群体性事件,公安边防部门应进行群众调查走访,做好针对有关社会不稳定因素方面信息的常规性收集工作,立足于对群体性事件的“早发现,早控制、早疏导”,坚持把问题解决在内部、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抓好群体性事件的预警、防范和预控工作,努力掌握工作的主动权。只有健全信息收集网络,广辟来源,相互印证,才能保证信息质量,为公安边防部门提供有力的支持。同时,在群体性事件平息后,公安边防部门还要及时组织人员对个别态度强硬、有可能重新组织闹事的人员继续搞好动态控制,对一般闹事群众积极开展回访活动,以切实了解、掌握群众对群体性事件处理结果的反应,促进群体性事件的根本解决。
  3.2构建理性化的群众诉求渠道一般来说,较理性化的诉求渠道和稳定的边境秩序有着深刻的内在关系。公安边防部门必须建立与群众之间的理性沟通渠道,这有利于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正确把握民意,作出符合群众利益的科学决策,有效消除或减弱与群众之间的矛盾,避免因政策不当而引起的社会不满。
  如果没有理性交往的渠道,群众没有发表不同意见的机会,积累到一定程度,便会引发群体性事件。理性化的沟通系统可以让群众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充分地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政府可以适时地根据群众意见做出政策调整。此外,理性化的沟通渠道也可以使人民的权利得到保障。这些渠道包括:获取信息自由的制度,如信息公开制度,立法、执法和司法公开制度等;表达自由的制度,无表达自由就谈不上理性沟通,任何社会主体均有表达自己利益与见解的自由,如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人民个体或群体向政府表达意愿的制度,如,申诉制度、信访制度、请愿制度、游行示威制度、公民参与立法的制度、全民公决制度等[4]。此外,在处置过程中,要认真研究和把握所涉群体的心态,要带着对群众的浓厚感情,有针对性地多做理顺情绪的工作,切不可使群体心态失衡失控[5]。
  3.3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法制宣传教育是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治本之策。
  公安边防部门应在边境地区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一方面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使其能够正确对待和处理矛盾,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加强对群众的法制教育,使其知法、懂法、守法,要让广大群众既要学会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表达自己的诉求,又能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
  通过对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不仅可以有效地缓解群众对党和政府的对立情绪,而且有利于问题的彻底解决,减少出现反复的后遗症。用法制宣传教育手段应当注意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了解民情、民意,大多数群体性事件是通过违法形式的极端化表现,这就要求公安边防部门为了预防和圆满解决群体性事件,要去关心群众,帮助群众,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体察民情,及时掌握群众在做什么,想什么,有什么困难,有什么怨气。掌握群众的情绪,群众的态度,群众的希望与要求等。这样才能找到矛盾激化的原因,及时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克服暂时的困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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