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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生态法律思想及现代价值

摘 要:古代中国人与自然的和谐,主要依靠深入民心的律令,它突出的特点就是时令禁护;道德教化是律令实施的基础,刑罚是律令实施的保障。虽然古代有很多生态保护制度,但也存在生态失衡问题。反思古代生态保护的得失,吸取经验和教训,以便在现代化进程中应对生态危机。
关键词:中国传统;生态;法律思想;道德教化;生态失衡;现代价值。
保护自然,亲和万物,人与自然和谐统一,乃中国古代人重要的人格特征。古人对人与自然的关系有着非常独到的见解,他们根据“天人合一”学说建构了一整套生态法律思想并据此以安身立命,生态环境保护制度随之萌芽。自然万物“遂性”而为,即让自然界的生物各按其本性自由自在地去生存、发展,是古人对自然的崇尚和追求。历代王朝制定律令都主张对大自然的索取应当限制,给生灵遂性发展留下空间。
一、令顺民心与时令禁护。
草木鸟兽“遂性”的发展,山林川泽的管理必须合理,须禁止破坏生物遂性发展的行为,这样就产生了生态保护的律令。律令的制定必须取得民众的支持,即令顺民心。“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管子·牧民》)民心的向背,是国家盛衰的关键,也是律令能否实施的标准。怎么样才能顺民心呢?
“好利恶害”是人之本性,法律的制定必须适应民众好财争利的习性。“民恶忧劳,我逸乐之;民恶贫贱,我富贵之;民恶危坠,我存安之;民恶灭绝,我生育之”。(《管子·牧民》)民众的生理需要和社会需求的“欲利”力量,决定着法律的实行。
古代很多生态保护的律令都遵循两大原则,“顺民心”乃根本原则,根据时令开放山林之禁则为基本原则,所以实施起来很顺利。《逸周书·大聚解》
载:“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战国末期的秦国把前人的自然保护规定法典化且较之前代文献更为具体且规范。《秦简·田律》中也有类似规定:“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隄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麛卵;毋毒鱼鳖;置穽网,到七月而纵之[1]26。”因为春天生机盎然,是动物怀胎、植物发芽的季节,所以不应该捕杀动物,不可以采集草木,应提供给动植物繁殖生长的自然条件。这种以生物生长周期而制定保护措施,通俗简明而又深入民心自然而然地达到了保护自然生物的目的。以后历代王朝生态保护律令都体现着夏禹时禁精神。
20 世纪 90 年代初在敦煌悬泉置遗址发现了写在泥墙上的墨书题记《使者和中所督察诏书四时月令五十条》[2]192,是一部比较健全的环境保护法规;其主体是体现四季的不同禁忌和需注意的事项,其中关于生态保护的有 16 条之多。该题记一方面注重全面保护自然生物且保护的范围非常之广,包括飞禽走兽、水生动物、昆虫和所有植物;并针对不同生物种群的生长周期,在时间上也作出不同规定。另一方面绝对禁止捕猎整个生物种群,如仲春之月最后两条为:
“毋□水泽,□阪池、□□:四方乃得以取鱼,尽十一月常禁;毋焚山林:谓烧山林田猎,伤害禽兽□虫草木……[正]四月尽……”以期保护生物自然资源再生而永无枯竭之患。该题记最突出的特色就是将“时禁”作为保护自然生态的思想基本,“时令禁护”成为传统生态保护法律的基本原则。
唐代对生态的保护在立法上予以高度重视,唐王朝中央政府设置了虞部,职责是“掌天下虞衡、山泽之事;而辨其时禁,凡采捕、败猎,必以其时。冬、春之交,水虫孕育,捕鱼之器,不施川泽;春、夏之交,陆禽孕育,口兽之药,不入原野;夏苗之盛,不得蹂藉;秋实之登,不得焚燎”
[2]199。确保在生物生长期间不得砍伐、猎取以保护其可持续发展。《唐六典·虞部》记载:“凡京兆、河南二都,其近为四郊,三百里皆不得戈猎、采捕。每年五月、正月、九月皆禁屠杀、采捕。凡五岳及名山能蕴灵产异,与云致雨,有利于人者,皆禁其樵采,时祷祭焉。”
(《唐六典》卷 7)可见唐朝中央政府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和开发,目的就是追求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宋元明清朝的生态保护法令也延续了唐朝环保法令法典化的基本模式,对保护生态资源起到了重大作用。民国法律也有这方面的规定,只是由于战乱而没有得到贯彻。
二、重教化,辅刑罚。
夏商两代的依靠部族的传统习俗和伦理规范所构成的习惯法为主来保护自然环境,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源于自觉。西周时期则主要依靠教育来培养民众的环保意识,西周实行“学在官府”的模式,由各级政府兴办各类学校,对贵族和平民进行统一培养教育,这也成为儒家道德教化的渊源,后世历代王朝都主张“先教后刑”,即先行道德教育然后刑罚。
秦朝则一贯主张“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3]484。法令由官府制定,但赏罚制度应在民众思想上扎根。两汉律学的兴盛一则使法律儒家化,二则使法律概念更为准确,语言更为简练。汉律为魏晋律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最终形成了影响显著的最完备并成为后世典范的封建法典《唐律疏议》,其中专设“杂律”,对保护自然和生态环境制定了系统、具体而严密的法令。
为了便于法律的传播和适用。东汉末期,专设了廷尉律博士负责教授法律,培养司法官员,成为我国最早设置的专门从事法律教育的官员。晋及南朝沿置,梁称胄子律博士;北齐在大理寺设律博士,隋朝沿用,唐朝则在国子监设律学,且律学成为科举考试的内容;宋朝在国子监设律博士,一直沿用到元代。
明朝法律教育则普及化,内容及形式主要有 3 种:一是具体的讲解、宣传法律条文。朱元璋下令每年正月、十月或逢节日时,有关官署与学官召集士大夫之老者到学校讲读律令;同时,国子监到府州县学除四书五经外还须诵习圣谕和律令,《大明律令》等为各级学校的必修课程。二是圣谕定期宣讲。宣讲圣谕主要在乡约所举行。三是《大诰》讲读。“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并要求“皆颁学宫以课士,里置塾师教之”。由此,《大诰》成为全国各级学校的必修课程,科举考试从中出题。
清代科举考试虽然以《大清律例》的门目为考题,但并不重视法律教育,可也不能否认法学教育的存在。
清代法律教育呈现出多元化的格局,体现着自发性、民间性,而缺乏官方的有力推动,致使清代法律职业门槛较低,导致缺乏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清末愈来愈认识到法学教育的重要性,法学改革教育盛行。
德之不行,辅之以刑。殷商法令有“刑弃灰于街者”“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3]249。对于将灰扬于街上污染环境的要处以断手刑。西周时期曾颁布《伐崇令》:“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如不令者,死无赦。”西周自然环境的保护已涉及树木、动物等方面且惩罚严厉。《秦简·田律》规定:“唯不幸死而伐绾(棺)享(槨)者,是不用时。邑之近皂及它禁苑者,麛时毋敢将犬以之田。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兽及捕兽者,勿敢杀;其追兽及捕兽者,杀之[1]26。”只有不幸死亡的人而需采木为棺者,才不受上述季节的限制;而那些蓄养牛马的苑囿及王室的禁苑,附近居民不得擅自入内,幼兽生长时节,不可带狗猎捕;老百姓的猎犬进入禁苑,没有追捕野兽,不能处死;否则,可将狗处死。律文明确区分了对不同的违法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罚,体现了秦代对自然环境保护的重视。商鞅虽死,但秦律未败,汉律《贼律》载“贼伐树木禾稼……准盗论”,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加大惩罚强度。
唐承汉律,《唐律·杂律》云:“诸弃毁官私器物及毁伐树木、稼穑者,准盗论。即亡失及误毁官物者,各减三等。”区分故意和过失,对故意破坏者从重处惩;《唐律·斗讼》云:“其穿垣出秽污者,杖六十;出水者,勿论。主司不禁,与同罪。”乱排污、乱倾倒垃圾者,要杖 60 下,有关管理部门如有失责,也同样获罪并受罚。由此可见唐律对自然环境保护的细致严密。《明律》和《清律》保护条款相似,只是在刑罚上有所减轻。
除了加强教化,严惩破坏自然生态者外,历代王朝政府也比较重视保护和改善自然生态环境,采取了一些影响广泛、意义深远的政策。《汉书·文帝纪》十二年诏曰:“吾诏书数下,岁劝民种树。”《汉书·景帝纪》三年诏曰:“其令郡国务劝农桑,益种树。”汉朝统治者非常重视改善自然,鼓励植树保护生态。北魏均田令规定“诸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给田二十亩,课莳余,种桑五十树,枣五株,榆三根。非桑之土,夫给一亩,依法课莳榆、枣。奴各依良。限三年种毕。不毕,夺其不毕之地。于桑榆地分莳符余果及多种桑偷者不禁”。(《魏书·食货志》卷 110)这项规定虽为保障均田民户利益,但却可预见在全国范围内植林面积的会有很大增加。《劝天下种桑枣制》载唐代宗朝曾下令“宜劝课种桑枣,仍每丁每年种桑三十树”。(《全唐文》卷 410)此乃较早记载带强制性的全民义务植树造林活动,一直延续到今天。
三、古代生态失衡分析。
考察我国自然生态环境的恶化历史,存在如下问题。统治者自身贪欲行为损害环境保护法律的权威。“厉王专利”就是一个典型。“大夫丙良夫谏厉王曰:王室其将卑乎,夫荣公好专利而不知大难。夫利,百物之所生也,天地之所载也,而有专之,其害多矣。天地百物皆将去焉,何可专也。所怒甚多,而不备大难,以是教王,王其能久乎”。(《史记·周本纪》卷 4)专利是将山林川泽等自然环境产出作为西周王室私有财产,这违背西周王朝制定的典章。《周礼·地官》记载:“泽虞,掌国泽之政令,为之厉禁,使其地之人守其财物,以时入之于玉府,颁其余于万民。”也就是说山林川泽等自然环境产出中的绝大部分要归普通百姓所有;周王朝“玉府”只能根据时令的规定和祭祀时使用其中一部分。厉王直接破坏国家法制的行为必然招致多数民众的怨怒,进而瓦解环境保护法律思想在民众中的权威。
政策失误,也在一定程度上恶化了生态。秦汉施行移民实边政策,把传统农业区由北向西推进,在绝大部分地区取得成功,但由于自然条件的差异,有的移民地区却造成大片土地植被破坏,移民和屯田士兵辛勤开垦的土地最终也因为生态条件的恶化而荒芜。
当代有的学者曾经对内蒙古乌兰布和沙漠北部汉代朔方郡垦区进行实地考察,发现了多处村落遗址,但汉代农田灌溉渠道的遗迹已被流沙淹埋。这说明汉代边郡屯田在放弃屯垦以后,地表无任何作物覆盖,助长了强烈的风蚀,终于导致了沙漠的形成[4]。黄河之名始于《汉书》记载,因河水中含有大量泥沙而呈浑黄,这与水土流失有关。黄河流域大部分地区都为黄土覆盖,泥土疏松,植被一旦被破坏,极易流失。有的学者在研究黄河水灾的历史之后指出,黄河中游的山陕峡谷流域和泾水、渭水、北洛河上游地区的土地利用方式是黄河水土流失和泛滥成灾的关键因素[5]。
这些地区在战国时期是牧区,秦汉移民大量开垦草原林地,虽在短期发了经济和生产,但植被遭破坏,水土流失严重,使得黄河泛滥成灾,历代封建王朝都没有彻底解决黄河水患,直到解放后才得以根治。以上观点虽然在学术界颇有争议,但黄河中游的水土流失与土地的过渡开垦、不注重生态保护有莫大联系,这个观点无可非议。
唐宋人口激增,对耕地的需求增大,围湖造田之风日趋盛行。顾炎武曾指出:“宋政和以后,围湖占江,而东南之水利亦塞。于是十年之中,荒恒六七,而较其所得,反不及于前人。”(《日知录·治地》卷 10)围湖造田破坏了生态,导致水利灌溉系统堵塞,其经济效益反而下降了。明清两代虽然整修水利,整治农田,但并未能从根本上消除围湖造田所产生的生态环境恶化问题。
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升,手工业生产迅猛发展,秦汉以后对建筑材料和燃料的需求越来越大,促使人们对林木进行掠夺性乱砍滥伐,也造成了许多地区生态环境的恶化。据《汉书·外戚传》记载了文帝窦皇后之弟窦少君被人掠卖为烧炭奴,差点被碳窑崩塌压死的故事。可见汉朝毁林之严重;燃料的消耗也使得黄河和长江中下游的森林在宋元已渐稀少。山西沿边山区森林茂密,到了明代,林木基本已耗尽。再如历代皇帝不惜破坏自然生态穷奢极侈修宫殿、造陵寝及贵族官僚的仿效挥霍,都耗费了大量的森林资源,对生态环境所起的破坏作用特别严重和恶劣。战乱也是造成生态破坏的一个重要因素。历次战乱都伴随着烧杀掠夺,不仅社会经济和生产受严重破坏,而且造成了无法弥补的生态失衡。
四、现代价值。
工业化大生产出现的新情况给 21 世纪的中国生态环境带来了新挑战。保护生态、保护环境,建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社会机制是全中国人的共同心声。中国传统生态保护法律思想是文化瑰宝,不仅标志着我们民族的历史成就,而且对于增强今天人们的生态保护意识,也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启示与借鉴价值。
1) 令顺民心、时令禁护构成传统生态保护法律思想的主脉,既重视人的现实利益、人的社会价值,又尊重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且还强调自然生物的遂性生长和存在价值,尊重自然规律,追求人与自然的共生与发展和谐。在全球化生态危机下,通过对传统环保思想扬弃,可以帮助社会民众建构一种新的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价值观,既符合自然生物遂性发展,又符合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要求;从而实现人与自然协调发展——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目标。
2) 德主刑辅乃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特征,道德教化也体现在传统的环境保护思想的培养和环保法律实施中。不论是在国家上层还是在民间基层,道德教化是生态保护最为关键的手段和途径,开创了法学普及教育先河。生态保护思想的普及,有利于加强民众生态危机教育,提高民众的生态保护思想意识,既使生态保护法律发挥作用,又能实现环境道德与法律的良性互动;民众能够自觉遵守环保法律,维护生态平衡。在现代社会尤其应把生态保护法律教育的普及作为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大生态保护法律的宣传力度和广度,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而且鼓励和提倡生态保护教育从娃娃抓起,让民众从小就热爱自然、保护自然,让生态保护思想植根于民众。
3) 反思古代生态保护的得失,生态保护的主要职责在政府。一是处理好社会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关系。近年来国内生态环境持续恶化,自然灾害增加,频繁发生的洪涝、干旱、沙尘暴和荒漠面积扩大等环境灾难,严重扰乱了民众的生产生活与社会秩序,引起了全国上下的关注,生态环境危机直接影响到我国社会经济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威胁到人的生存、国家与民族的复兴。然而又须开发房地产,繁荣社会经济,又要实施西部大开发,平衡发展差距;生态环境安全问题凸现出来。首先面临的就是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问题,我国西部地区幅员辽阔,自然状况复杂,处于我国主要江河与季风及沙尘的发源地,生态环境脆弱、易遭破坏,直接关系到全国的生态环境安全。二是作为后起工业国与传统农业国,我国政府在发展中长期奉行“快增长、高物耗、大排放、污染重”的粗放型模式,又由于短期利益驱使,还基于人口激增,经济科技实力弱,未能有效及时遏制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致使非再生性资源呈绝对减少趋势,再生性资源也呈衰退趋向,生态环境进入恶性循环状态。因此,为了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政府发展经济应走集约型增长模式,并贯彻“污染与治理”同步,严查污染源,严惩排污者,加强环境立法保护。当然,政府应重视科学技术在生态保护与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大科研投入开发新技术。三是发扬我国义务植树的传统,提倡和鼓励民众义务植树,加快国土绿化面积;党和中央政府基于这一目标,于 1999 年试点退耕还林、还草政策以及随后实施的退耕还湖措施,我国生态环境有所好转,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强度减轻;生态和经济发展开始协调,今后政府应采取更有利的措施,既加大退耕还林、还草力度,又稳步发展社会经济,维护社会秩序。四是构筑生态安全保障制度体系。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已比较完备,但也有不协调之处。生态环境保护强调行政主导,政府在环保方面起决定性作用,偏重于政策与行政命令或其他协调手段;此有一定的积极效能,但易异化出部门分割、条块分割的痼疾。生态安全保障监管体系涉及发改委、土地、建设、农业、科技、林业、矿产、水利、气象、环保等诸多政府部门,甚至跨行政区域。然现实中各行政部门与行政区域首要职能并不总能协调一致进行生态安全监测和保障,一旦出现什么环境问题,却仅由单个部门执法,结果可想而知。而且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复杂,不同生态要素分部门管理或同一要素被不同部门管理和同一要素在不同地区分片管理的局面;受局部利益、部门利益驱动而争权夺利的行为时有发生,管理和执法冲突难以避免。
管理体制上的混乱削弱了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宏观调控职能。故应在立法上强化环保部门的综合协调与监管职能,明确各部门各区域在生态环境管理与保护和开发的具体职责,各司其职,配合协调,行之有效的生态安全监管体系才能发挥最大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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