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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交规的扣分严格看法律与道德

摘 要:我国开始实施被称为“史上最严交规”的新交通规则,这是依法治国迈出的又一步。提高中国驾驶人专业素质,保障交通和生命财产安全,既要靠法律上保障,又需要道德上自觉。
关键词:新交规;法律;道德。
2012 年 8 月 21 日,公安部公布了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 123 号令)(以下简称“新交规”)。此交规共 7 章 89 条,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中第五章第四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被国人称为“史上最严交规”,其“严格”主要体现在扣分上,所以在实施后一直成为关注和热议的话题。在城市化快速进程的今天,通过加大法律惩罚力度降低非法驾驶车辆带来的负面影响是依法治国的表现,但单纯依靠法律显然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和道德相互配合。
一、解读新交规。
(一)新交规的出台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工作节奏不断加快,生活水平逐渐提高,对出行交通工具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导致机动车市场繁荣,机动车辆的使用在方便生活的同时,对道路安全和交通管理也造成了一定的困扰,使得旧交规必须及时修订:(1)新增机动车辆与新驾驶人员数量庞大。全国每年平均新增机动车 1600 多万辆,驾驶人 2000 多万人。针对道路交通堵塞严重,许多城市已经采取了应对措施。(2)违法申领驾驶证的情况屡屡出现。在我国,通过买通工作人员作弊、造假证获取驾驶证的情况在管理疏忽的地方依然可见,造就不少“马路杀手”,成为安全隐患。(3)旧交规中的法律规定与其他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有冲突,需要修改以相互协调。 我国不定期修改一部分法律,所以法律体系中与之相关的规定也需要同步更新,才能适应新需求。
图 1 为我国近几年交通事故数据统计图:2008年,我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265204 起,造成73484 人死亡,304919 人受伤;2009 年,我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238351 起,造成 67759 人死亡,275125 人受伤;2010 年,我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219521 起,造成 65225 人死亡,254075 人受伤;2011 年,我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210812 起,造成 62387 人死亡,237421 人受伤[1]。从数据和图可以看出虽然近几年事故数量和死伤人数呈下滑趋势,但总体上基数依然很庞大。
图片20131123112014.jpg
造成交通事故频发的原因很多,但主要还是驾驶员没有遵循法规,违规驾驶。从遮挡车牌,酒后在高速路相互飙车到客货车超载超员再到随意变车道,不避让行人,还有闯黄灯、往车窗外扔垃圾、边开车边打电话或者边吸烟,只在有摄像头的地方才遵守规范,种种现象都反映了驾驶员守法意识薄弱和道德素质低下的问题,特别是一些通过“放水”获得驾驶证的交规更是形同虚设。
(二)新旧交规的扣分变化。
在新交规发布之前,我国近几年已发布两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一部是 2006年 12 月 20 日发布公安部令第 91 号,另一部是2009 年 12 月 7 日发布的公安部令第 111 号,新交规的严格甚至苛刻主要表现在扣分上,现将 2009年交规(表中简称旧交规)与新交规做简单比较:
由表 1、表 2 可知,新交规新增扣分项 7 条,增大扣分项 10 条。由于近几年校车事故造成学生死伤的事件频频发生,给学生的家庭带来重创的同时,也造成了国家人才资源的巨大损失。所以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国务院在 2012 年 4 月公布实施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新交规中有 5 条都是关于校车行驶安全的且均为重罚,体现了对于学生这类弱势群体生命权的重视。其他提高扣分分值的部分主要还是针对超速、超载、疲劳驾驶这类老生常谈但屡禁不止的违法行为。
图片20131123112118.jpg
二、公民守法意识的重要性。
(一)公民普遍守法是法律制度高效实现的表现。
社会成员不自觉遵守交通规则,非法驾驶机动车辆,是守法意识薄弱的一种表现。所谓“守法”即法的遵守,是指所有社会成员都应当尊重宪法和法律,按其规定行事,不可有逾越宪法与法律的特权。俗话说“不以规矩,不成方圆”,社会契约论认为“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2]公民是社会契约的主体,作为主体,有责任维护国家的秩序,遵守法律。公民服从契约的内容实质上是服从自己。法律正当论则认为,公民之所以守法,是因为法律是由具有合法性的国家和政府权威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并且对于与社会成员普遍认同的价值观或道德即公平正义原则相互适应的法律,公民必须服从。“人们遵守法律的主要原因在于,集体成员在信念上接受了这些法律,并且能够在行为上体现这些法律所表达的价值观。”[3]由此可见,公民普遍守法是对法律制度的一种认可,也是法律制度得以高效实现的表现。
(二)从法与道德的关系看公民的守法意识。
公民对法律信仰程度不高,主观遵守的意识不强,可能与立法与司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关。法律能否被有效地遵守,首先取决于法律自身的质量,如果法律能够做到科学、合理、完备,能及时调整更新以适合公民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保障和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人们对法律的信任便会增加;如果法律忽视社会成员利益,问题百出、朝令夕改,自然会降低法律在公民心中庄严的形象,甚至会使一些社会成员蔑视法律,做出极端的行径。除此之外,影响公民守法的因素还有许多,比如历史、民族、文化以及公民的道德水平等。
法作为国家强制实施的意志武器,与道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道德的标准制约着法律制度、法律秩序的建立和调整;法律则通过立法和司法将社会认可的道德理念、信念、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使社会中的道德价值观念在法律的许可范围之内,进一步维护、实现和发展社会的道德理念、信条和原则。又因法律与道德都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所以它们服务于共同的社会和阶级。凡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可能同时是违反道德的行为;凡是道德禁止的行为,可能同时是被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可见道德既是立法、施法的基础,也是公民自觉守法的保障。如果每一个法律规范和每一种法律制度都要借助于国家法律实现机关的执法活动才能实现,那么法治的实现必然是低效益的,也是不全面的。
三、文明驾驶既要靠法律,又离不开道德。
(一)服从法律权威,增强人们的守法意识。
法律是盖有国家章印的社会规范,其权威性和强制性决定了它在维护社会治安上的高效性和直接性。至 2012 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已达 2.4亿辆,机动车驾驶人数量已达 2.6 亿人,但汽车大国并不等于汽车文明大国。有人认为交规规定得越严越细越好,这是对交通安全的负责,也有人说新交规改动太多,实行和遵守都有很大难度。事实上,严格是针对那些不遵守的人们,对于遵守交规且有良好驾驶习惯的,新交规反而更有利于的保护了他们的权益,所以要树立人们自觉遵守交规的意识。
(二)遵守交规不可忽视道德的作用作为法律的精神后盾,道德的作用不可小视。
亚里士多德在他的《政治学》中写道:“法律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行法治。”[4]“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这是从终极意义上讲的,不意味着每一个法律规范的实施都要借助国家的暴力,强制力不是保证法实施的惟一力量,如果一个国家的法仅仅依靠国家暴力系统来维护,这个国家的法就成了纯粹的暴力。”[5]人们仅有对严刑峻法下违规成本增高的畏惧是远远不够的,法与道德的联系表明国家要想长治久安,必须得到人民对法律和制度的心理认同。所以要增强守法意识,还需要避免人们消极守法,积极自觉地提高自身的素质。培养人们积极守法要在良好的道德氛围下进行,特别是发挥榜样和舆论的示范作用,减少“中国式过马路”和“中国式开车”。
综上所述,法与道德是维护人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两大法宝。法律是道德的最低限,它固有的缺陷使得自身需要不断的调整。同时,“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成虚设。”[6]法律并非万能,如果本是道德可以约束的行为一个个都需要用法律明文规定,那么不仅会使法律一步步迈向琐碎冗长,也会使道德底线一步步下移。因此,国家、社会、教育都需要不断的加强对公民法律和道德建设,才能使社会长治久安。另外,新交规出台时间尚短,在贯彻时既要依据条文又要考虑实际情况,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更多法与道德上的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探索。
参考文献:
[1]中国交通技术网[DB/OL].http://www.tranbbs.com/.
[2](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商务印书馆,1980.23.
[3](美)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M].吴玉章,周汉华。译林出版社 2001.29.
[4]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上海:商务印书馆,1983.
[5]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6]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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