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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在华跨国公司社会责任法律规制的完善

  中图分类号:DF9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29-0090-02
  目前,全球500强公司中已经有490家在中国投资[1]。近年来一些在华跨国公司暴露了一系列问题,涉及环境污染、侵害人权、商业贿赂等,这反映出在华跨国公司社会责任(CSR)的缺失,折射出中国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法律规制存在缺陷。本文拟通过对在华跨国公司社会责任法律规制的缺陷进行分析,探寻克服缺陷的方法,探索完善法律规制机制的新思路。
  一、在华跨国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总体现状
  据一直对世界500强在华投资企业在华社会责任履行状况进行跟踪调查的《南方周末》报社在2006年历时一年的调查显示:相当数量的世界500强在华投资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状况不佳,这些跨国公司在中国的不良行为主要涉及5个方面:不遵守中国《工会法》,拒绝甚至公然对抗组建企业工会;存在重大环保违规行为;商品服务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产品质量遭到中国消费者多次或者重大投诉;少数企业对官员和企业主管行贿受贿,直接触犯中国法律[2]。
  时过几年,现在的跨国公司在华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依然没有明显改善,负面新闻不断曝出:肯德基鸡翅含“苏丹红”、沃尔玛销售“绿色猪肉”、高露洁牙膏含有“三氯生”、索尼问题相机频出、康菲石油渤海湾漏油事件、315苹果事件等等,一系列的丑闻一再颠覆了跨国公司在中国消费者心中原本的优质形象,反映出部分在华跨国公司存在承担社会责任弱化的问题。其原因:一方面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部分跨国公司钻中国法律空子;另一方面是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放松执法,缺乏对跨国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进行有效法律监督的手段和措施。
  二、在华跨国公司社会责任法律规制的缺陷
  (一)立法方面
  1.国内立法上,我国至今都没有一部专门的针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散见于各个部门法律之中。200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5条对于公司的社会责任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它明确宣示了公司(当然应包括在华的跨国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价值取向和行为标准[3]。此外,还有《劳动合同法》、《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责任法》、《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其他一些规范公司的法律规范。这些法律法规在规范和监督跨国公司认真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存在缺陷,不能真正起到应有的作用,这与立法的零散、法律条款的政策性和指导性,缺乏实践性和可操作性是不无关系的[4]。尤其对于商业贿赂而言,我国一直没有一部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律,该项立法一直空白。正是我国法律的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和立法的不完善给那些肆意任为的跨国公司随意或拒绝承担社会责任留下了空子可钻。
  2.国际立法方面,目前,国际上尚无统一的专门规制跨国公司行为的法律规范,规制跨国公司行为的多为一些国际条约,以及国内法的某些条款涉及对跨国公司行为的规制[5]。一方面,由于法制参与者既有国家,也有国际组织,还有区域性的国际组织或专门性的国际机构,法制表现形式有以公约形式的法律文件,也有以宣言或决议形式的规范,还有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立法主体和法制具体表现形式的多样性使得文件的效力也是复杂多样且极富争议[6]。另一方面,现有的跨国公司国际法制缺乏有力的国际约束机制,对跨国公司的问题解决依赖国内机制,而各国国内法制及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差异使得有关跨国公司的国际法制难以统一和协调,各种国际法制只能停留于纸上。
  (二)执法方面
  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法律规定的原则性和缺乏操作性也导致执法上的随意性。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跨国公司经济实力雄厚,部分地方政府担心一旦对其采取处罚措施会让跨国公司从该地撤资,从而对跨国公司的违法行为采取了“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放纵政策,在对跨国公司的执法上存在执法不严、处罚力度不够的现象。从苹果手机采双重标准,拒绝对中国消费者执行“三包”这一报道的播出到后来苹果公司做出回应,中国政府相关部门并没有对其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可见中国对在华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执法软弱。
  (三)司法方面
  在中国,没有一个监督跨国公司的专门机构,也没有能够接受针对跨国公司的侵权行为所提出的申诉的专门机构。鉴于国家管辖的地域性,我国只能管辖发生在我国境内的跨国公司侵权案件,而跨国公司往往利用转换管辖的连接点――如国籍、营业地、住所、主要控制地等来规避我国的法律管制,使国内管制失效。而主张保护管辖又会和他国的管辖权相冲突。虽然近年来跨国公司案件频增,但是由于缺少司法救济途径,在华跨国公司的产品责任问题、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人权、损害环境、商业贿赂等诸多问题都没有得到有效的司法救济。
  (四)其他方面
  1.政府监管不力。为了吸引外资,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对跨国公司来华投资都有许多的优待,在税收、土地等许多方面中国都给予了跨国公司“超国民待遇”。这种政策的影响下,许多地方政府部门都放松了对跨国公司的监管,往往只在跨国公司出现违法行为之后才采取措施或进行一些处罚。例如苹果供应商员工中毒事件就反映了我国政府的监管不力。首先,我国的监管部门没有对苹果公司供应商生产作业流程实施全程监控,导致没有及时发现其存在有毒的生产作业环境;其次,在其中毒事件出现后,监管部门没有展开深入地调查,而是选择了沉默[7]。   2.社会监督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在欧美国家,公众和媒体在监督跨国公司行为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我国这种社会监督的力量却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在我国虽然也设立了工会组织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但是,由于工会组织力量的单薄,无法发挥对员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作用,加上消费者自身的维权意识较弱没有及时地向消协投诉,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进行有效的救济。而媒体却常常只关注于跨国公司的慈善义举,将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承担单纯地与慈善捐款的多少画等号,也没有发挥积极有效的监督作用。
  三、在华跨国公司社会责任法律规制的完善
  (一)加强国内法制建设
  1.完善立法体系。一方面要针对社会责任相关法律过于原则性和缺乏操作性进行系统地完善,明确具体内容,提高实际可操作性。要把公司的社会责任作为一个独立的内容,纳入相关的法律中,并对其内容给出全面详细的规定。例如,在公司法中可以增加要求每年提交社会责任履行报告的条款,并规定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如果违反将要承担的后果和应受的处罚。同时对员工权益保护、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环境保护的内容可以在相关的部门法中加以规定,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社会责任法律体系。另一方面,要设置跨国公司社会责任承担的最低标准及违反标准的处罚规定。例如在《环境保护法》中可以增加不同行业跨国公司保护环境的具体方法和评价标准,采取哪些措施消除可能造成的对环境的危险或损害,包括预防损害发生的预防性措施和损害发生后的减少损害措施,增加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的最低标准规定,如果跨国公司没有承担社会责任或者承担的社会责任没有达到最低标准,可以对其施以警告、罚款、加征税收、损害赔偿等措施。最后,要加快专门立法。应当尽快出台《反商业贿赂法》,以弥补立法上的空白。注意要和刑法中行贿犯罪、受贿犯罪的规定区别开来,明确商业贿赂的具体形式,同时要注意法律的可执行性,设立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机构负责具体的执行。
  2.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水平。沃尔玛在中国仅重庆市工商局五年内就对其进行了21次罚款,每次都罚了又犯,犯了又罚,中国政府的行政处罚没有让沃尔玛长记性,纠正违法行为。而反观欧洲的沃尔玛一直表现良好,很少出现产品质量等违法行为,因为一旦出现违法行为,其处罚的数额是企业所难以承受的。正是中国这种低数额的罚款让沃尔玛在高额利润的面前选择了违法行为,对此,我们一定要加大惩罚的力度,使跨国公司在中国的违法成本高于其自觉守法的成本,以此促使跨国公司自觉选择守法。另外,在对跨国公司的日常监管中要做到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管,要运用高科技的监测检测设备,提高执法水平。要把日常监督做到规范化、标准化,同时要加强定期检查,防患于未然。
  3.引入跨国公司社会责任司法化机制。要建立真正的监督跨国公司的专门机构,它还应该具备受理对跨国公司侵权行为的申诉的职能。该机构应该配备专门的国际法专家,在接受跨国公司侵权申诉之后能够综合国内法律、国际条约、国内外相关案例和法律原则等情况做出审查、评估,能够做出既让申诉人权益得到有效及时救助,损失得以减少弥补,又能让跨国公司在社会责任承担上做出相关制度改进的综合报告。此外,这个机构应该具有协调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律的功能,在合适的情况下,能够将有关跨国公司的国际立法及时地转化为国内法律,使之能够简便的适用于跨国公司;同时,该机构还应当与其他的国际组织协调合作,加强对国内跨国公司社会责任法律规制。
  (二)完善社会监督
  1.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和媒体的监督作用。完善社会团体和工会组织的职能,使之在监督跨国公司行为上发挥作用。例如,要建立健全工会组织的建设,让其真正发挥维护工人合法权益的职能作用。在跨国公司存在非法用工、没有及时支付劳动者报酬、工厂危险作业等情况时发出工会建议,要求跨国公司及时更正,没有更正的,工会有权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同时,要重视行业协会在监督跨国公司方面的作用。各个行业协会在各自的领域里定期发布跨国公司社会责任履行的相关报告,通过与相关组织进行协做共同制定相关行业的社会责任履行标准,对跨国公司不承担社会责任的行为进行监督。
  要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一方面,要使大众认识到跨国公司履行的社会责任不仅仅是慈善捐款,而更多的是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保护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另一方面,要加强媒体的舆论监督,对社会责任履行良好的跨国公司要给予正面的报道,增强公众对其的满意度,而对不承担社会责任的跨国公司一定要予以曝光,让公众的舆论促使其不得不加以改正。
  (三)加强国际协作
  1.积极研究和吸收国际组织有关社会责任的国际原则和规范,参与相关国际规则的制定。目前,许多国际组织制定了具有软约束力的规范(一般为行为指南)。国际通用的各种原则和规范经过时间的考验,转化时与国内现状的冲突较少,比较容易为跨国公司所接受。对于获得普遍认可的国际规范或原则,我国也应当适当考虑将其中符合中国国情的规范转化为国内法,推广适用。其次,要积极参与国际组织所推行的CSR各项议程,掌握主动权,争取国际舞台的发言权。要尽可能地发挥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影响力,让国际社会更好地了解中国的经济现状和公司发展进程,使未来制定的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能够尽可能地符合我国政治法律制度及国情。
  2.要加强与在华跨国公司母国的合作交流。跨国公司本身是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家之间的联系日益密切的一个重要体现。这种国际紧密联系的产物本身就需要国际加强协调,一国的单方面行为很难进行有效的管理,甚至可能引起更多的矛盾。因此,要重视与在华跨国公司母国的协调合作,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积极与相关国家签订双边或多边协定,并在其中加入跨国公司在我国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以此来推动跨国公司对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的自觉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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