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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螺旋”理论下高职院校政校企合作的运行机制建构

  中图分类号 G718.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14)14-0050-03
  随着我国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型迈进,社会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日益迫切,而高级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主要任务则由高等职业教育承担。当前,政府、学校、企业一体化合作正日趋成为高职教育改革的方向,但就政、校、企合作的现状看,还存在着较多局限,尤其是政府、高职院校和企业间对话协作的长效运行机制缺乏,进一步制约了高级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鉴于此,借助“三螺旋”理论,建构政、校、企合作的联动运行机制意义重大。
  一、政、校、企合作运行机制缺乏的表现
  (一)政、校、企三方有效配合尚不到位
  在政府、高职院校、企业三方的合作关系中,政府居于主导地位,高职院校和企业居于主体地位。政府的主导地位主要表现为理论上的政策支持、引导和行为上的组织、协调,高职院校和企业的主体地位主要表现为合作办学、合作服务、合作生产与研发等。而在当前的政、校、企三方合作实践中,三者的配合度较低,明显表现为各自功能发挥不到位。作为政府,既在理论上缺乏对三方合作政策、法规上的引导、扶持与激励,也在行为上缺乏对三方合作的有效组织与协调;作为高职院校,办学体制、教育教学、师资队伍、研发能力以及人才培养的质量与企业的实际需求存在较大差距;作为企业,主体意识的欠缺以及注重效益的本质,导致自身与高职院校主动合作的动力不足,弱化了自身作为技术创新主体的地位。这些问题的存在,究其根源,是政、校、企合作中缺乏联动。
  (二)政、校、企三方合作层次尚不深入
  政府、高职院校、企业三方合作的表层化现象依然严重。目前的合作大多为高职院校按企业需求确定专业方向,聘请行业、企业专家、高级技师等,在企业建立实习基地并签订实习协议,学校与企业通过横向联合,成立董事会,邀请行业企业专家、学者,按不同岗位群的要求,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至于政、校、企间的深层次合作尚且达不到[1]。合作领域窄渠道、合作内容浅层次、合作基础薄弱化,以及合作效果差强人意,都有待于推行三方联动的运行机制加以改进与化解。
  (三)政、校、企三方合作长效运行机制尚不健全
  从理论层面看,要实现政府主导下教育与产业的有效对接,就需要建立健全政、校、企联动的筛选机制、激励机制、保障机制和评价机制。从实践层面看,在组织机构的设立,合作企业的信息获取、项目需求,经费保证,以及师资技能强化等方面都缺少一套系统的长效运行机制。由此,政府、高职院校与企业间的合作会由于长效运行机制的缺乏而无法形成可持续的保障。
  二、“三螺旋”理论下政、校、企运行机制构建的必要性分析
  “三螺旋”理论在高教研究领域中重点描述的是政府、高职院校和企业三方通过相互合作构成多重“互动自反”的相互融合、协同发展的“三螺旋”关系。一方面,政府、高职院校和企业具有自身角色的基本职能;另一方面,通过相互合作在“三螺旋”中又形成新的职能,构成了新的三方关系。从外部看,高职院校和企业的合作层次、合作程度以及合作实效,主要取决于政府主导功能的发挥程度;从内部看,主要制约于高职院校和企业间互惠机制的表达程度。因此,政、校、企间的整体合作成效主要取决于三方关系的联动程度,三方的联动程度越高,合作成效就越明显,整个螺旋体就会呈现上升趋势。
  三、“三螺旋”中政、校、企合作运行机制的建构框架解析
  政、校、企合作的“三螺旋”联动发展,是高职院校培养德技双馨人才的助推器。在“三螺旋”基本模型中,解析“政府与高职院校”、“政府与企业”、“高职院校与企业”两两螺旋间构建机制的基础上,提出政府、高职院校、企业“三螺旋”之间的联合建构机制,描绘出“三螺旋”理论下的政、校、企运行机制建构框架,如图1。
  (一)政府与高职院校的调控机制建构
  政府既主导高职院校办学方向、层次、结构和类型,也主导其专业调控和经费投入。因此,政府和高职院校之间应构建一种调控机制,即政府对高职院校的教育行为发挥宏观调控和分类指导的作用[2]。校企合作是高职院校教育教学改革的一个发展方向,从理论层面看,政府应在政策、制度建设、经费支持、合作风险降低和第三方角色作用发挥等方面起到宏观调控(包括组织、领导、保障和规划、监督等)作用。从实践层面看,政府应在以下五个方面发挥调控作用:一是校企合作中高职院校主体地位的进一步明晰;二是教育资源配置向高职院校倾斜及经费投入的保障;三是职教师资下厂实践、技术职务评审制度凸显职业性、职业院校间“双师型”人才互聘互用机制的刚性推进;四是示范院校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新专业申报、合作项目申请及学生就业等方面的政策优惠与扶持;五是高职院校参与企业技术改造、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推进及校企合作成效的评价与奖惩。
  (二)政府与企业的引导机制建构
  为了彻底改变目前校企合作中“校热企冷”的尴尬局势,政府要从政策上对企业进行宣传和引导,制定促进校企合作的法规和办法,明确参与合作企业获得政府补助和优惠扶持性条款。对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给予相应比例的税收优惠,对企业接纳高职院校学生实习发生的物耗、能耗给予资助,对与高职院校合作开展职工教育、培训并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在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等项目建设上给予优先支持。制定优惠政策引导、资助企业与高职院校共同研发校企合作项目,引进企业的高技能人才、专业技术人员兼任高职院校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让有辅导高职院校学生学习、实习经历的企业职工优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高职院校与企业的互惠机制建构
  一方面,高职院校利用自身的教育资源优势,为企业提供量身定制订单式培养与适配对路的人才,提供职工培训与继续教育,开展产品研发、技术攻关、项目课题研究合作;另一方面,企业为高职院校提供由高技能人才或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师资团队,为教师提供参与企业产品研发、技术改造的平台和机会,接纳学生和教师来厂实习实践,参与高职院校的培养目标设定、专业设置、课程改革、教学评价等人才培养全过程,设立奖学金、奖教金、奖研金等资助项目。
  (四)政、校、企三螺旋间的联合机制建构
  一是政、校、企三方联动的契约机制。政府联合高职院校、企业包括行业协会签订联合协议,通过契约机制,明确政、校、企(包括行业协会)在合作中的地位、作用、权利、义务、各自职责和三者间的利益关系。二是政、校、企三方联动的保障机制。为规避和降低校企合作风险,要从政策上对高职学生、教师在企业实习、实践中安全保障方面校企的职责、义务及约定进行约束,要从实习生工伤保险纳入现有保险法规或比照保险法规予以照顾的角度进一步完善保险法规,要对校企合作中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双师型”教师培育、合作课程开发、横向课题研发、师生意外伤害资助等费用设置专项资金[3]。三是政、校、企三方联动的评价机制。一方面,要成立一个由政府、高职院校、企业包括行业协会共同组成的对校企合作实效开展评估和验收的组织机构,把社会通用要求与企业个性要求统一起来,把学校对人才的培养和企业对人才的使用有机结合起来,制定高技能人才评价标准及评价体系;另一方面,要对三方合作的实际效果开展跟踪调研,定期对合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同时,还要针对校企合作程序、专项资金使用、产学研成果、社会评价、安全生产等进行专项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公正落实参与合作的校企双方享有的优惠政策和奖励措施[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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