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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社会学视野下的环境公益诉讼

  【中图分类号】 D9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8-110-2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
  (一)国外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以美国为例
  公益诉讼最早起源于美国的公民诉讼,可以追溯到20世纪早期,在当时的美国一些具有创新精神的律师,率先开始捍卫“人民的律师”的概念,如成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路易?布兰戴斯。但当时的经济发展有限,人们只顾发展经济,并不会关心环境的发展,公益诉讼大部分涉及的是经济利益。随着两次工业革命的深入,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各种新技术、新发明、新机器层出不穷,广泛应用于工业生产,新的机器的使用使环境遭到了损害,人们开始重视环境法的发展。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公益诉讼作为包括环境污染、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妇女权利等许多社会问题的解决手段开始蓬勃发展。美国在1970年和1972年分别颁布实施了《清洁空气法》和《清洁水法》,这两部法律帮助政府弥补实施环境法的缺陷,并在世界上首创了环境公民诉讼制度。1978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因一场关于“小鱼与大坝”的争论而成为公共关注的焦点。该争论的起因是田纳西流域管理局诉希尔一案,而该案是美国受理的第一起依据《美国濒危物种》起诉并受理解决的案件,此案件后来成为美国环境法上的经典案例。20世纪90年代中期,美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已经发展的相当完善,并对世界上其他国家如英国、加拿大、日本等国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些国家纷纷借鉴美国制订了符合本国国情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二)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现状
  自20世纪以来,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受到公众的广泛关注。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国家的发展路线一直是以经济发展为中心,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公众开始关注人们赖以生存的环境。1979年9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环境保护法》草案,并以试行的形式颁布实施,当时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飞速发展时期,我国的环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雨后春笋般地不断制定和颁布实施。《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森林法》、《草原法》等相继出现。我国从1979年开始已基本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法》为核心,以一系列环境保护的的单行法规及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排放标准为内容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但是我国却没有完整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没有完整的、明确的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我国的很多法律都有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但这些关于环境公共利益的相关法律规定都停留在实体方面,在程序法中《民事诉讼法》有所体现,但具体的程序并不完善。近年来,虽然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日益完善,但是我国的环境污染也愈演愈烈,环境纠纷日益突出。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第一:我国的环境保护体制固有的缺点无法对环境进行全面的保护;第二:我国还没有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缺少公民等社会力量对环境的有效保护。
  二、法社会学角度下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研究――以华清嘉园小区绿地环境公益诉讼案为例
  案情介绍
  华清嘉园的开发商在销售广告中,特别的表明该小区“绿地率高达41%,而北京市园林局出具的验收证明则表明华清嘉园的绿地率仅为16.3%,与开发商售楼书上承诺41%相去甚远,与政府强制标准要求的底线30%也有一般的差距,更触目惊心的是,在北京3000多个商品房小区中,有关政府监管部门居然没有验收过一个小区的竣工绿地,这就导致了目前商品房小区绿地越来越少。小区规划中应有的绿地之上,铺满了地砖,有的甚至建起了高楼,严重不利于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城市绿化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城市绿化规划进行了强制性规定,要求新建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开发商严重违法了上述规定。陈岳琴律师于2005年4月25日起诉北京市园林局要求根据我国《城市绿化条例》第16条和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在一个月内履行对华清嘉园绿化工程进行验收,并出具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单的法定职责。
  此案发生后,在绿家园、自然之友、绿岛、新京报、搜狐焦点房地产网以及陈岳琴律师事务所等民间机构和媒体的倡议下北京市园林局和规划委员会采取主动合作的态度,发起了北京100个小区绿地抽样实测活动,以验证北京市商品房小区绿地的现状和达标情况,掀起了一场小区恢复绿地的环保风暴。此案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北京市政府也非常重视,王岐山市长亲自批示,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分工配合,促成政府监管职能到位。
  最终,2005年6月17日,陈岳琴律师与北京园林局就华清嘉园小区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行政诉讼一案,签署了一份《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原告陈岳琴律师当天从西城区法院撤回行政诉状、被告北京市园林局于2005年7月10日前完成对华清嘉园小区的绿地工程竣工验收,并出具该有公章的绿地工程竣工验收单,被告现场测绘时,邀请原告到现场验证。2005年7月7日,北京市园林局如约履行承诺,对华清嘉园小区绿地进行核查,并出具了《绿地验收证明》。至此,此案以和解的方式成功结案。该案被认为是中国环境公益诉讼成功第一案,开创了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先河。
  (一)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由于受到“直接利害关系人”的限制,使由谁来提起公益诉讼成为很重要的问题。由于环境污染问题涵盖范围广,受害者较多及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往往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这就使得环境公益诉讼与传统的诉讼模式不相符,需要建立新的诉讼模式,而要建立新的诉讼模式首先要解决的就是诉讼主体的资格和范围问题。上述案件发生于2005年,当时我国的法律对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诉讼主体资格仍是诉讼争议的焦点。当时本案是以陈岳琴律师为原告提起的,此案发生后,绿家园等网络媒体与民间机构等虽然对本案给予极大的关注和帮助,但其当时并没有作为原告的资格。在社会法学派中,“社会利益说”是其核心范畴,其基本观点是:人类不管是个体、群体或是与任何关系相结合的团体,寻求满足自己的要求、请求或需求。这种要求、请求或需求均可用“利益”一词命名。社会利益是存在于文明社会的社会生活中,并以各种社会生活的民意而提出的要求、请求或需求。社会法学家认为法来源于社会,扎根于社会,根源于社会冲突与社会中的事物有密切的联系。法律就是为了协调各种利益冲突而存在的,其目的是社会利益。法律是人类创造出来的以达到一定的目的,即社会利益的手段。在本案中,在诉讼主体资格还不明确的情况下,陈岳琴律师与北京园林局签署了和解协议,成功解决此案,使得社会利益得到了充分的尊重和保护。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法律也在不断的完善,至2012年我国对民事诉讼法作出修改,新的民诉法明确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至此,在环境诉讼中,我国的个人和社会团体都可以成为诉讼的主体,这一规定,是社会法学派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成功运用。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效率及社会效果
  与其他法学流派不同,社会法学派注重研究法与社会的关系,注重法律的运行和时效,以社会现象和社会实践为研究对象。法社会学认为法是开放的,运作的体现,法律不仅是可以创制的,也可以是非创制的,具体到环境法就不仅仅是由国家垄断制定的,而是大量存在着的活的法律,我们在研究法律是并不是要看它是否由国家机关制定的,而是要注重研究就其实效,运行和社会效果。有的规则或许并不是国家明文规定的法律条文,但其目的是维护社会利益,并能产生重要的社会效果,我们就可将其作为社会法学派的研究对象。环境问题涉及面非常广泛,许多环境主体因对环境问题的认识不同,意识差别而采取着各自认为合理的行为。在环境公益诉讼这一诉讼中,每个国家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同,实现效率的司法模式也不同,不能以单一的模式解决所有的环境问题,法律的制度规则都只是手段,要更加注重其社会效果,注重法律的运行问题。在本案中,该案使得北京市3000多个商品房小区的绿地问题进入政府监管视野,100个小区的实际绿地将被检查验收,对于不达标的工程,有望在政府监管督促下恢复绿地,今后的商品房小区竣工验收时将增加绿地验收项目,也就是说政府规划许可的小区30%绿地率的底线不再是一纸空文,而能够实实在在地出现在小区居民的生活中,让业主真真切切地享受绿地带给他们的生活品质和环保价值。而且本案受到了网络媒体的密切关注,还有政府部门的大力协助,使更多的人认识到我国的法律及法律制度,并且以和解的方式解决,得到了非常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使我国的法律得到了很好的运行和实施,开创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先河。
  (三)增强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推动环境公民团体的发展
  随着社会的发展,环境问题已刻不容缓,要切实解决我国的环境问题,推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必须增强公民的环保意识并大力推动环境公民团体的发展。法律的发展重心不是立法也不是司法判决,而是社会本身。人们不能孤立的研究法律,必须将法律放在社会背景中去研究,法扎根于社会,社会可以促进法律的发展。在我国环境问题日益严重,除了我国的环境法律制度不完善外,公民的环保意识低也是其重大原因,因此增强公民的环保意识至关重要。而公益诉讼的专业性,诉讼双方实力的不对等以及诉讼的持久性更需要环境公民团体以及律师这一法律职业人的倾情参与。在本案中公益律师的参与使得公益诉讼在制度、政策的制定和运作方面的影响大大增强,公益律师的专业操作和律师在社会生活中的特殊地位和影响,有利于实现通过公益诉讼影响未来的公共决策的目的。
  三、结语
  环境问题是全球性的问题,关系到人类的未来,本文通过法社会学的视野分析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旨在使人们更加关注我的环境法律制度,从而促进我国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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