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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研究

  中图分类号:D6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269(2013)06-0077-04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1]。本文拟对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内涵
  (一)国外学术界对协商民主内涵的论述
  协商民主这个概念是在1980年由美国克莱蒙特大学的约瑟夫?毕塞特教授最早提出来的。他在《协商民主:共和政府中的多数原则》一文中提出,美国的宪政设计既体现了多数原则,也是对多数的制衡,二者统一体现在制宪者建立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的明确意图之中。曼宁认为,协商即各种观点相互比较的过程。科恩认为,协商民主来源于一种直观的关于民主的共同体的理想,在这种共同体中,其条件和状态的正当性是通过平等公民之间的公开争论和推理来实现的。乔恩?埃尔斯特认为,协商民主就是通过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之间的讨论进行决策。哈贝马斯认为,协商民主理论在更高的层次上提出了一种关于交往过程的主体间性,它将涉及正义问题的协商原则和作为民主政治核心的辩论形式。弗兰克?I?米歇尔曼认为,协商民主是一种程序理想,这种理想是关于宪政民主社会的实际政治自我理解的理性重建的一部分。
  (二)国内学术界和官方文献对协商民主内涵的论述
  我国最早是在2002年哈贝马斯来华开展学术演讲接触到协商民主理论的。2003年,俞可平在《当代西方政治理论的热点问题》一文中,首次对协商民主理论进行了介绍和评述。同年,林尚立在《协商政治:对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一种思考》一文中认为,协商政治在一定程度上是作为竞争政治的替代来强调的。陈家刚把协商民主理解为:“一种民主治理形式,其中,不同的政治行为者,包括执政党、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社会各界,以及社会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在进行涉及国家利益,涉及自身利益的各项决策时,能够通过制度化的、规范的平台和渠道,共同参与政治生活,通过平等对话、讨论、协商,在尊重权利和理性的基础上,形成共识,做出符合公共利益的合法决策”[2]。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指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3]。理论界将这一论述概括为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这是我国第一次较为正式提出协商民主思想。2007年《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明确指出:“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大特点”[4]。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1]。
  综上所述,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内涵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广大人民在公共决策之前通过人民政协、民主恳谈会、村民会议、听证会、网络论坛等渠道,基于个人的利益诉求和公共利益进行充分的表达、讨论与协商,尽可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民主制度。
  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形式
  (一)政治协商
  政治协商主要是指围绕政治事务进行的协商,主要是通过人民政协来实现。它可以划分为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这四种形式。专题协商是指人民政协围绕某一社会专题进行的协商。对口协商是指人民政协的专门委员会与相对应的政府部门围绕相关公共事务进行的协商。界别协商是指人民政协的不同界别围绕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的协商。提案办理协商是指提案办理部门在提案办理过程中与提案部门进行的协商。
  (二)立法协商
  立法协商是指围绕制定法律法规或行政条例规章而进行的协商,可以分为人大立法协商和行政立法协商两种形式。人大立法协商是指全国人大或者地方人大在制定法律法规之前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草案等方式,围绕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进行的协商。行政立法协商是指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在制定行政规章条例之前,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向社会公布条例规章草案等方式,围绕条例规章的具体内容进行的协商。
  (三)社会协商
  社会协商是指围绕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的协商。它主要包括民主恳谈会、听证会、村民会议、网络协商、劳资协商等。民主恳谈会是指政府在做公共决策时,邀请利益相关方和广大群众参加恳谈会,根据协商的结果做决策。听证会是指政府在做公共决策时,邀请利益相关方或公民代表参与会议,共同讨论协商公共政策的具体内容。村民会议是指村民委员会通过召开由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参加的会议来讨论协商村里的事务。网络协商是指广大网民通过网络论坛、微博等网络工具围绕公共事务进行的协商。劳资协商是指劳资双方围绕工资待遇等问题进行的协商。
  三、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重要作用
  (一)弥补表决民主制度的不足和缺陷
  表决民主是西方普遍实行的一种民主制度形式,但是由于表决民主仅仅是偏好的聚合,仅仅能够反映多数人的诉求,容易忽视少数人的利益,可能导致“多数人的暴政”。协商民主是偏好的改变与妥协,它为每一个人表达自己诉求和诉求所依据的理由提供了平等的机会,使每一个人在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的同时能够理解别人的诉求,基于公共理性和公共利益而改变自己的立场和观点,从而就公共决策达成一致意见。这有助于避免因表决民主崇尚多数原则而忽视少数人利益的弊端。当前,我国正进入改革的深水区,各种社会问题和矛盾比较突出,在解决这些问题和矛盾过程中应该重视采用协商民主。
  (二)促进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实现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作为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公共决策的制度平台,能够最大限度地汇集民智和反映各方面的不同诉求。他们围绕公共决策进行充分协商,能使决策更加科学和民主。   (三)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和冲突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为利益相关方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公共决策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平台。他们真正参与到公共决策过程中来,能够使最后的决策照顾到方方面面的利益,能够促进公共决策的顺利落实,从而减少决策失误的风险和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和冲突。
  (四)有利于提高公民民主意识和参政能力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为广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提供了一个重要平台。公民通过参与公共政策制定会发现自己的声音能够得到尊重,自己的诉求能够得到关注,自己的呼声能够得到回应,增强了当家作主的意识,从而能够提高公民的民主意识和政治参与能力。
  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发展面临的问题及挑战
  (一)缺乏顶层设计
  协商还没有纳入一些地方必要的法定决策程序。这导致一些领导干部不重视协商,导致协商只是走过场,不能够真正影响决策。此外,一些地方的基层协商民主大多是地方的自发探索行为,缺乏国家层面的发展规划和法律保障,存在人走政息的风险。
  (二)领导干部缺乏协商民主理念和推进动力
  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的官本位思想在一些领导干部身上以各种形式表现出来,导致一些领导干部紧紧握住权力不放,厌烦繁琐的民主程序,喜欢自己拍板做决定,缺乏协商民主理念。此外,由于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存在一定的风险,这导致一些领导干部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发展的动力不足。
  (三)公民民主意识和政治参与能力不强
  中国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使中国人形成了顺从的民族性格,习惯了别人替自己做主,缺乏民主意识和政治参与能力。普通公民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参与主体。如果他们的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不强,那么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发展必然会遇到很大的阻碍。
  (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具体制度不完善
  一方面,国家层面的人民政协制度不完善。比如,针对近些年出现的明星委员经常无故缺席政协会议或者没有提案的情况,这就需要完善人民政协的委员推举制度、委员履职监督制度、委员退出制度等。另一方面,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存在着不足和缺陷。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大多是地方政府的自发探索行为,其程序和制度设计还不完善。比如,协商民主代表的确定、协商主持人的选拔培训、讨论程序的设定都有待进一步的科学设计。
  五、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理论研究和顶层设计
  首先,要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理论研究。长期以来,我国的协商民主理论研究主要停留在对国外协商民主理论的介绍和翻译阶段。这就需要加强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内涵、形式、作用、框架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需要国家或地方社科基金项目多向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方面的选题倾斜。同时,要鼓励地方政府和专家学者长期进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试验的项目合作,促进理论研究和政治试验相结合,促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研究的深入,为顶层设计提供理论支撑。
  其次,要促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法律化。邓小平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报告中指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5]。党的十八大报告也提出要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制度化。这就要求把一些地方探索出的好的协商民主形式制度化,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立法,从法律层面保障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健康发展。
  再次,要制定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长远发展规划。要把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发展纳入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之中,有步骤、有重点、循序渐进地推进。
  (二)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发展
  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发展一方面是要推进协商主体的广泛发展,不仅让社会精英有机会通过人民政协等渠道参与协商,而且要让普通公民特别是弱势群体通过基层协商民主渠道参与协商;另一方面要推进协商内容的广泛发展,大到国家大政方针,小到老百姓日常生活都应该建立协商制度和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多层发展一方面要发展和完善好国家层面的人民政协制度,另一方面要大力发展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和新兴的协商民主制度。
  (三)大胆科学进行协商民主试验
  大胆科学进行协商民主试验一方面能够提高领导干部的协商民主理念。领导干部通过运用协商民主机制进行公共决策,会减轻政府单方面决策所承担的风险和压力,会促进公共决策的顺利实施。这个过程会提高领导干部运用协商民主机制解决问题的信心和决心,增强领导干部的协商民主理念。另一方面,广大人民群众通过参与协商民主试验能够增强自身的民主意识和参与能力。推进协商民主试验应该有科学的理论作为指导。这就要求政府在进行协商民主试验时加强与专家学者的合作,提高试验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政府还可以通过设立协商民主试验区的方式进行大胆试验,然后总结经验加以推广。
  (四)对干部群众进行协商民主的宣传教育
  列宁在《怎么办》一文中指出:“工人本来也不可能有社会民主主义的意识。这种意识只能从外面灌输进去”[6]。这句话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宣传教育的重要性。加强对干部群众的协商民主教育,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第一,加强对干部的日常培训教育,培养干部的协商民主理念。这就需要把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纳入到干部日常教育培训课程体系之中。通过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内涵、形式及其作用的宣传教育,让领导干部意识到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重要性,从而增强协商民主意识。第二,召开学术研讨会和经验交流会,扩大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影响力。学术界和官方可以通过成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研究会,召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理论研讨会,扩大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影响力。此外,有关方面还可以通过召开经验交流会的形式交流先进经验,扩大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影响力。第三,设立地方政府民主创新奖,宣传先进经验。官方或者民间通过设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方面的民主创新奖,表彰先进单位或个人,提高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影响力。第四,要通过电视、网络、图书等媒体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进行广泛生动的宣传,提高公众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知晓率和参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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