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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相关问题研究

  一、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涵义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只有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人公司与其他主要一人出资企业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与一人公司相比,其出资人均为一人。但上述一人出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相比,法律上存在诸多不同,主要如下:
  (一)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1.出资主体不同。一人公司出资人为自然人或者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仅为自然人。
  2.出资人责任承担方式不同。作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出资人承担有限责任。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第18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转投资不同。对于一个自然人股东的一人公司对外进行投资时,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在转投资方面则完全没有限制,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个人完全可以通过受让股份或购买股票的方式成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4.承担税收义务不同。一人公司盈利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为法人分红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为自然人分红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只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一人公司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区别
  1.享有财产的权利不同。一人公司对股东的投资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财产权属于国家,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仅享有对公司的经营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2条规定“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2.公司治理结构不同。一人公司属于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符合公司的治理结构,内部有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执行机构。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没有这种分工,内部管理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在企业中处于中心地位。
  3.经理的产生方式不同。根据《公司法》,一人公司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经理)有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招聘,或者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4.法定代表人人选不同。一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45条规定“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三)一人公司与国有独资公司的区别
  1.产生的历史原因不同。一人公司是在独资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国有独资公司并非公司制度发展的产物,我国国有独资公司是为了适应国有企业改制的特殊需要,深化国企体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革而设计的一种公司形式。
  2.设立主体不同。一人公司设立主体为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而国有独资公司设立主体唯一,即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3.设立过程不同。与一人公司相比,国有独资公司体现出更大的国家利益性。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部门作为申请人,持相关批准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如果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属于特殊行业的公司则必须采取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
  4.公司治理不同。虽然《公司法》规定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都可以不设立股东会,但在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设立上,二者区别较大。一人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而只设执行董事或一至二名监事;而国有独资公司须设董事会和监事会。
  5.董事会职权不同。一人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第47条履行职权(若设执行董事,其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但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除按照《公司法》第47条履行职权外,还受《公司法》第67条的限制。《公司法》第67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6.监事会职权不同。根据《公司法》第71条,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行使本法第54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若国务院未有其他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不存在《公司法》第54条第(四)项至第(七)项职权。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结构   (一)公司章程自治及股东决议
  根据《公司法》,一人公司的治理结构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三权分立”的股东会最大的区别在于,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会的职权由一人股东行使。《公司法》第61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由于一人公司的股东仅一名,不具有团体性,没有股东会,股东会制定章程的职能由该股东履行。《公司法》第62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因为一人公司的股东仅一人,股东做决定具有较大随意性且易造假,若无此项规定,公司的许多行为将没有记录,并且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所以,采用书面形式,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是较好的立法选择。
  (二)董事会(执行董事)
  一人公司可以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业务领导和经营决策机关, 行使法律和章程赋予的职权并对股东负责。公司董事会可以由股东委派组成,也可以有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公司董事会成员为3至13人。
  根据《公司法》第51条第1款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 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 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因此,由于一人公司股东的唯一性,可以不设立董事会, 或者直接由股东担任执行董事, 或者由股东另行委派第三人担任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的职权由章程规定,一般类似于董事会的职权,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
  《公司法》第51条规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参照《公司法》第50条规定执行董事职权。
  (三)监事会(监事)
  根据《公司法》第52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 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 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不设监事会。”一人公司可以设立监事会,也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一至二名监事作为公司的财务检查、公司经营的监督机关。
  若设立监事会,为保护职工的利益,监事会应当有职工代表。《公司法》第52条第2款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 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四)经理
  若一人公司设立董事会,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长或董事可以兼任经理。若一人公司设立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法》第50条行使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五)法定代表人
  一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法律制度
  (一)一人公司中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英美法上被称为“刺破公司面纱”。《公司法》第20条从宏观上规定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公司作为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其实质内容有二:一是财产独立;二是责任独立。其中,财产独立是责任独立的前提。公司的责任独立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公司的独立责任,即公司以其全部资产独立地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二是股东的有限责任,即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法》第64条又从一人公司的角度对此进行了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鉴于一人公司只有一名股东,监督和制约机制较为薄弱,如果股东滥用其有限责任,将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然股东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除外。
  (二)注册资本及转投资问题
  《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万元,高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3万元的标准。现行《公司法》规定,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行任缴资本制,但《公司法》第59条规定“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即一人公司实现实缴资本制。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相比,债权人与一人公司进行交易风险更大,故法律对一人公司进行了更为严格的规定。
  《公司法》第59条第2款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够投资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设立新的有限责任公司”,这是为防止股东将其财产分成若干份,设立多个公司,用小量资本承担较大风险的投机活动,立法上禁止一个自然人再次成为另一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出现一人公司的连锁机构,以防个人信用无限扩大。而对于同一法人能否举办复数一人公司,《公司法》却没有规定。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公示
  《公司法》第60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相对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与一人公司进行交易风险更大。同时,一人公司由自然人出资与由法人出资相比,一般情况下,自然人股东更易操纵一人公司,从而与自然人股东出资的一人公司交易风险更大。为了提高一人公司
  出资人性质透明度,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在一人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其为自然人独资还是法人独资。由于营业执照由一人公司悬挂于营业场所,从而方便交易相对方查明一人公司的出资人性质,从而更为谨慎地与一人公司交易。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报告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股东兼任执行董事将会普遍存在,极易产生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务管理上的混同。这就要求有严格的财务监督或者审计制度,预防一人股东与其代表的公司在财产管理和责任分担上的模糊不清。《公司法》第63条对此进行了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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