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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民主党派的性质

  中图分类号:D6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269(2014)02-0028-05
  政党的性质,是决定政党及其政党制度为什么存在和发展、如何存在和发展的决定性问题。从回顾历史、翻阅文献、浏览诸家著述中,可以看到,关于我国民主党派的性质问题,始终是国内理论界与政策制定者研究、探讨的热点、难点问题。2013年初,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党外人士迎春座谈会上提出“各民主党派是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的新命题。此言一出,如一石激起千重浪,激起了对“民主党派性质”这一敏感话题的再度关注和热议。下面,结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新命题,笔者再次就“民主党派的性质”谈点个人认识。
  一、“名”与“实”之殊途
  以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来看,民主党派作为一个客观存在的政治组织,对其政党属性的认定是人们主观认识与其客观实际是否相符的体现。
  政党的性质是由社会基础、政治纲领和政治实践综合决定的。其中,社会基础是政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客观物质条件,决定着政党的基本性质。但是社会基础不是决定政党性质的唯一条件,正如列宁所说:“确定一个党是不是真正工人的政党,不仅要看它是不是由工人组成的,而且要看是由什么人领导以及它的行动和政治策略的内容如何”[1]。
  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但不是说只有工人和工人家庭出身的人才能加入中国共产党。毛泽东当年遇到的一个难题就是大革命失败以后,到农村去了,农村包围城市是中国革命唯一正确的道路。在农村,党如何保持工人阶级先锋队的性质呢?毛泽东当时没有讲农民能不能入党,而是说凡承认中共的纲领并愿意为这个纲领奋斗的人都能入党。不拘泥于党员的社会出身、阶级成分,而是以是否接受共产党的主张、是否承认共产党的纲领、是否愿意并且在自己的人生中为实现这个纲领而奋斗作为评判的标准,这就保持了共产党的先进性。
  今日,中国共产党以“看一个政党是否先进,是不是工人阶级先锋队,主要应看它的理论和纲领是不是马克思主义的,是不是代表社会发展的正确方向,是不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不能简单地把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当作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与落后的标准”,科学解答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共产党如何保持自己先进性的问题。这也被称为共产党执政意识的觉醒,也就是跳出了传统党建理论的认识误区。
  正因为社会基础可以变化,政治纲领可以修订,实际作为也可以突破。因此,判定某一政治组织的政党属性,需要具体地、历史地、实事求是地界定。
  回顾历史进程,从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党将民主党派准确界定为“新民主主义性质的政党”,到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界定为“社会主义性质的党派”,再到反右及“文化大革命”中错误界定为“资产阶级性的政党”,再到改革开放以后界定为“政治联盟”,我党对民主党派性质的主观认识与界定和民主党派自身性质所表现出的客观实际,经历了“名”与“实”之间一致与脱节的曲折过程。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党认定民主党派为“新民主主义性质的政党”,这一认定名副其实。1950年3月,中共中央统战部部长李维汉在第一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代表中共中央对民主党派的性质和社会基础作了明确阐述:“各民主党派均对一定的社会阶级或阶层,主要对民族资产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他们的知识分子,有不同程度的联系和代表性;但都是阶级联盟的性质,不是单一阶级的政党。过去它们有过不同程度的参加民族民主运动及同我党合作的历史,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召开后,它们都参加了民主联合政府,都宣告以共同纲领为自己的纲领,并接受中共领导。这就说明了它们基本上都是新民主主义性质的政党。”[2]这一认识与认定,以社会基础(民族资产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他们的知识分子)、政治纲领(共同纲领)和政治实践(参加民族民主运动及同我党合作的历史、参加了民主联合政府、接受中共领导)三条标准综合判定,与民主党派当时的实际表现相吻合,因而是准确的。
  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我党认定民主党派为“社会主义性质的党派”。1956年1月,中共中央统战部在向中共中央提交的《关于民主党派若干问题的请示报告》中提出:“这些民主党派不仅已经接受了社会主义的政治纲领,而且已经参加了社会主义革命的实践,现在在我党领导下为建设社会主义服务,因此应当肯定他们已经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党派。”[3]1956年9月,中共八大根据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阶级关系的变化,明确指出:“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民族资产阶级和上层小资产阶级的成员将变成社会主义的劳动者的一部分。各民主党派将变成这部分劳动者的政党。”[4]虽然中共八大报告对民主党派性质的认定,用了一个“将”字,即指明民主党派尚未成为“这部分劳动者的政党”,但是,中共八大报告又宣布“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取得决定性的胜利”,“我国的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已经基本上解决”[4]。因而,民主党派成为“这部分劳动者的政党”就不应再是“现在进行时”和“将来完成时”,而是“现在完成时”。这一认定以社会基础(社会主义劳动者的一部分)、政治纲领(社会主义的政治纲领)和政治实践(社会主义革命的实践)三条标准综合判定,与民主党派当时的实际表现相吻合,因此,也是名副其实的。
  1957年反右之后直至“文革”,我党认定民主党派为“资产阶级性的政党”。1957年7月1日《人民日报》发表社论,提出“民主党派过去和现在都是资产阶级性的政党”。8月29日,《人民日报》再次发表社论,指出:“各民主党派在总的方面还是资产阶级性的政党,还没有成为真正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1962年第十二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指出:“关于民主党派的性质,中央同意这样讲:一般不再叫资产阶级政党;民主党派是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中央指出:对民主党派的性质……不要匆忙作结论,哪一天搞清楚哪一天说”[2]393。但是,到了十年“文革”期间,对民主党派性质的认定依然维持在“资产阶级性的政党”的原判上。这一认定仅以社会基础(民族资产阶级、上层小资产阶级和他们的知识分子)为判定标准,且与民主党派当时社会基础(已经改造成为社会主义劳动者)的实际状况背道而驰,因而这一认定名不副实。   改革开放以后,我党将民主党派一直认定为“政治联盟”、“政治力量”。1979年6月,邓小平在全国政协五届二次会议上的开幕词中指出:“我国各民主党派在民主革命中有过光荣的历史,在社会主义改造中也作了重要的贡献。这些都是中国人民所不会忘记的。现在它们都已经成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5]其后,1989年《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2005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乃至《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虽然认定各民主党派是与中共通力合作的“参政党”,但这是对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政治地位的认定,而对其组织属性始终认定为“政治联盟”、“政治力量”。应该说,改革开放初期,在拨乱反正的历史条件下,这一认定对多党合作和民主党派的发展起到了显著的推进作用,具有历史功绩。然而,实事求是地说,这一认定仅以社会基础为标准来判定,且又将其定位于“政治联盟”、“政治力量”这一抽象的“属概念”上,因而在理论或学理层面上难免表现出不彻底的模糊性。
  二、实至名归之必然
  在民主党派政党属性的认定上,我们为什么要如此认真?甚或说是“锱铢必较”?因为这关系到多党合作制度和民主党派的存续,亦即关系到其存在、发展、建设的合法性问题。理论上的不彻底,就会造成理论本身的说服力、信服力欠缺,就会导致政策的制定和导向摇摆,导致实践中的发展力度和建设力度大打折扣。也就是说,我国的多党合作制度和民主党派为什么存在和发展、怎样存在和发展?多年来我们总感觉底气不足,即便是在国际政治话语环境中,亦无法理直气壮。而这其实都源于“是什么”并未名副其实。名不正,则言就不顺,实则就是多党合作和民主党派存在、发展、建设的合法性缺失。因此,这次习近平总书记代表中共中央将民主党派主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其突出贡献就是认识上更加准确,更具有理论上的彻底性。
  首先,这一认定放弃了民主党派是“政治力量”或“政治联盟”的旧有认定,使得“民主党派是政党”这一认识更加清晰。
  什么是“政治力量”和“政治联盟”?从政治学的学理层面,乃至人们的政治常识来看,凡参与政治活动并对政治活动产生影响的各种政治派别和政治集团,均可称之为“政治力量”,它包括阶级、政党、政治集团和其他各种政治组织、政治联盟等。而凡具有不同利益和要求的人们为实现一定的共同目标而在政治上的联合,或者说不同的政治力量为实现一定的共同目标而结成的联合体,均可称之为“政治联盟”。由此而论,将民主党派界定为“政治力量”、“政治联盟”,就容易使人误认为民主党派并非一定是政党,还可以是其他政治集团、政治力量或其联合体。因为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现实中,人民政协、工商联等都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的政治联盟”,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同时,将民主党派界定为“政治力量”、“政治联盟”,也容易将多党合作误认为“政治联盟”,而非“政党合作”,更遑论“政党制度”。还可推论,现今,中共是与“政治联盟”合作,因此,中共可与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任一“政治联盟”、“政治力量”合作,而不一定非要与“民主党派”合作,虽然民主党派“在民主革命中有过光荣的历史,在社会主义改造中也作了重要的贡献”,但这并非是合作的唯一的先决条件。
  当然,一个政治组织如若是政党,没有必要一定要称之为“党”。在政党发展史上,政党自称为同盟、联盟、阵线、运动、组织、社、会等的皆有。但关键问题不在于自称是“什么”,而在于你认定它是“什么”,这是两类不同性质的问题。特别是执政党在国家社会政治生活中具有绝对的领导地位和权威,具有决定其他政治组织生存与否的掌控权,其认定更具导向性。
  因此,在民主党派性质的认定上,首先必须明确民主党派是政党。什么是政党?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告诉我们:政党本质上是特定阶级利益的集中代表者,是特定阶级政治力量中的领导力量,是由各阶级的政治中坚分子为了夺取或巩固国家政治权力而组成的政治组织。这也就是说,政党虽说是一种政治力量或政治联盟,但不是任何一种政治力量或政治联盟都可以称之为政党。
  只有为了“夺取、影响和巩固政权而开展活动”的政治力量或政治联盟,才可称其为政党。正因为有了政党的出现、存在和发展,才导致了政党制度的出现、存在和发展。我国的民主党派虽然从成立之日起直至今日,并不是某一个阶级的代表,有着“阶级联盟”或“政治联盟”的特征,不能用“英、美政党的标准来衡量他们”,但“各个民主党派,不论名称叫什么,仍然是政党,都有一定的代表性”[6],这却是无疑的。只有民主党派是政党,是为了“夺取、影响和巩固政权而开展活动”的政治力量或政治联盟或阶级联盟,中共才有可能与它合作,才有合作的必要,多党合作关系及其制度才有可能建立,它才有可能成为我国政党制度中的参政党,否则,一切归于零。因此,这次习近平总书记代表中共中央对民主党派组织属性的认定,不再坚持“政治力量”、“政治联盟”的旧有认定,因而在认识上更准确,更具有彻底性。
  其次,这一认定指明民主党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这一认定更准确、更科学,使得民主党派是何种性质的政党的认识更加清晰。
  从社会基础上看,民主党派由“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组成,这三者存在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时期。随着历史进程的演进,民主党派的社会基础有可能增加为四者、五者或更多,也有可能减少为两者、一者,其性质又会有新的表现。同时,建设社会主义是一个十分漫长的历史过程,民主党派作为一种历史现象,确实无法保证其能够在这样一个十分漫长的历史进程中自始至终地存在,更无法保证其能够自始至终地坚持并拥护社会主义。在现阶段,从政治纲领看,各民主党派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从政治实践上看,各民主党派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而履行政党职能。因此,习近平总书记对民主党派性质的这一认定,与1956年我党认定各民主党派为“社会主义性质的党派”相比更准确、更科学,更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政党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历史唯物主义眼光,更符合事物发展和人类认识的客观规律。   总而言之,习近平总书记此次对民主党派性质的认定,解决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条件下多党合作、民主党派存在、发展、建设的合法性问题,即多党合作、民主党派的存在、发展、建设要符合民主政治发展的客观规律,从而实现了民主党派“名”与“实”的殊途同归。因而,其理论与实践意义重大。
  然而,从准确把握我国多党合作发展的必然要求以及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规律来看,对民主党派性质的界定还应再彻底。习近平总书记此次界定的命题实则蕴含了三重判断,即对政党关系(与中共通力合作)、政党地位(参政党)和政党性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三重认识。中共中央统战部部长令计划在中央社会主义学院2013年秋季开学典礼上的讲话中也指出,这次界定“是对民主党派性质和政治地位的科学论断”。按照概念界定和命题判断的规范要求,一个概念或命题所蕴对象的内涵应唯一,只有如此,概念或命题才更清晰、准确、彻底,才不致使人在理解和把握中再现分歧。从社会基础、政治纲领和政治实践综合考察,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各民主党派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其与中共通力合作的政党关系、其参政党的政治地位均由此而生发、决定。民主党派首先是政党并且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它才有资格、有可能在现今的历史条件下与中共通力合作,才有资格、有可能成为国家政治体制中的参政党,才有资格、有可能成为人类民主政治生活中的政治主体之一。因此,对现今民主党派的性质进行界定时,应将政党性质与政党关系、政党地位分开进行界定,应开宗明义地界定为:我国各民主党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是与中共通力合作的参政党。只有如此界定才是彻底的实至名归,也才是彻底的名正言顺。至于如此定性是否更助推了民主党派趋同,笔者认为:民主党派是政党,而非行业界别团体;民主党派存在和发展的根据不取决于其界别特色是否趋同,而取决于其政党性质和政党功能是否得到真正的体现和发挥,是否真正符合人类民主政治的发展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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