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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公民社会建构问题研究综述

  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9-0018-02
  当代中国公民社会的研究问题以邓正来、景跃进1992年在《中国社会科学季刊》发表的《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一文揭开序幕。以此为起点,中国公民社会的建构问题的研究进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92年起到20世纪末,此阶段的研究围绕着中国是否存在一个公民社会、能否建构一个公民社会等问题进行探讨;第二阶段从21世纪初至今,主要围绕着为什么建构中国公民社会以及如何建构中国公民社会的问题展开。
  一、中国能否建构公民社会
  (一)对建构公民社会持怀疑态度
  在当代中国公民社会问题研究的前期,很多学者对在中国公民社会的存在和建构持否定的态度。
  谢暇龄(1993)认为“中国不可能发育出市民社会”,其主要原因是培养中国人的权利意识需要的时间太长,对当代没有多少实际意义,而且中国在政治文化上很难接受理性主义文化,而这恰是市民社会的精神基础[1]。
  夏维中(1993)认为,市民社会“始终只是欧洲或者西方的一个社会、政治概念,而从来没有发源于东方”。中国历史上没有产生过市民社会,之所以不可能产生是因为:一是中国历史上从来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市民阶级;二是以高度集权为基础的大一统国家是构建市民社会的强大障碍;三是中国是一个农业国家,不具备形成市民社会的基本条件[2]。
  (二)中国能够建构公民社会
  邓正来、景跃进(1992)是研究建构中国公民社会问题最具有代表性的学者,他们的“良性互动说”从中国的现实出发,摆脱了西方传统市民社会理论中的“国家与市民社会对抗的模式”,他们认为建构中国公民社会要形成独立的、自治的社会领域以改变长期以来国家与社会高度统一的僵化模式,就必须从事一种有意识、有目的的“建构”工作[3]。
  俞可平(1993)证明了当前社会主义公民社会已经产生,他列举四个方面的事实加以佐证:一是体制外经济的比重已经超过六成;二是政府权力下放和政府职能的转变;三是私人利益得到承认和鼓励,产权概念开始明确;四是私人生活非政治化,主张积极构建公民社会[4]。关于中国能否构建公民社会西方学者也提出了自己的见解。美国南卡罗来纳大学教授克拉默(W.Krammer)认为中国能够建构公民社会,但第一步要找到政治上的平衡。杜克大学教授德利克(A.Dirlik)(1995)强调对社会主义中国而言,当公共领域最大限度地对社会开放时,市民社会能否限制私人利益对公众利益的侵犯,这是建构中国公民社会必须先考虑的问题[5]。
  二、为什么要建构公民社会
  (一)建构公民社会有利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
  刘伟、贾贵生(2004)认为,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深入发展,中国的市民社会逐渐产生和壮大起来。由于历史和文化的原因,中国市民社会与国家可以保持天然的良好关系。这使得市民社会可以在中国的政治现代化、经济现代化及人的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他们强调:中国市民社会的存在和发展为政治法制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中国市民社会作为独立于国家的自主性力量,是政治民主化的强大动力;中国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有利于改变权力过分集中的政治结构,真正实现民主政治[6]。
  (二)建构公民社会的发展有利于政府职能的行使
  高晓红(2004)指出,在我国,宪法明文规定,政府的合法性来源于广大人民群众。因此,现代政府的合法性只能在公民社会中建立,而不能由政府单方面宣布,公民社会有效地制约并监督国家的政治权力[7]。兰华(2005)认为,公民社会组织是公民社会的核心,离开公民社会组织就无所谓公民社会。公民社会对服务型政府的促动,主要表现在下述几个方面:分担公共服务职能,建设高效、责任政府;制约政府权力,建设法治政府;培育公民参与意识,建设民主政府;凝聚社会资本,实现公共利益[8]。
  (三)建构公民社会有利于促进经济市场化
  王兆良,朱梅福(2000)认为,公民社会是完善市场经济和实现现代化的重要社会组织基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及其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一个健全的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环境[9]。孙天承、秦国荣(2011)认为,市民社会作为市场主体相互间以利益与需要为纽带建立起来的经济生活共同体,它与市场经济法治之间有着天然的内在亲和力。市民社会成员通过市场交换所形成的既相互对立又相互依赖的交易关系,构成了其内部相互制衡的利益协调与平衡机制,市场交易的契约性、私益性与平权性,能够在市民社会内部自发地形成平等自律的诚信体系[10]。
  (四)建构公民社会有助于培养公民文化
  高晓红(2004)认为,现代社会人们的民主意识和政治参与技能在很大程度上不是取决于政府的培育,而是通过公民社会的自我组织,自我管理的社会生活逐步形成[11],杨月如(2005)认为,公民社会组织能够培养公民的合作与团结精神,民主精神,从而对公民的行为起到一种规范作用,这对于形成一个充满安定团结的和谐社会来说是不可或缺的[12]。
  (五)建构公民社会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
  钟民援、王冠群(2007)认为,公民社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13]。
  三、如何建构公民社会
  (一)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混合建构模式
  邓正来、景跃进(1992)的“良性互动说”在混合建构公民社会中最具有代表性,他们从中国的现实出发摆脱了西方传统公民社会理论中的“国家与市民社会对抗模式”。国家与公民社会是一种双向的适度制衡关系,透过这种互动,双方能够较好地抑制各自的内在弊病,趋势的平衡[14]。   (二)自上而下的建构模式
  施雪华(1994)认为需要自上而下从“政策驱动”、“体制驱动”、“市场驱动”三个阶段建构中国的公民社会。第一阶段为“政策驱动”:这一阶段中国的市民社会还是生长发育、积聚能量,尚未获得独立自治的地位。第二阶段为“体制驱动”:市民社会成长壮大时期。体制驱动将自然而然地导致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的二元化,从而将在政策驱动继续起作用的基础上更持久、更强有力地推进中国市民社会的成长壮大。第三阶段为“市场驱动”:市民社会进入成熟时期,与中国社会现代化进程推进到这一阶段相伴随,中国市民社会与国家的结构关系将发生重大转型:市民社会与国家、公民与政府将在更高层次上实现一体化相互关系的建构[15]。
  (三)自下而上的建构模式
  朱中原(2005)认为,任何一种社会转型的到来都必须有强大的民间意识形态作为铺垫,即要有丰厚的民间土壤,公民社会的到来在他看来最主要的还是自下而上的变革模式[16]。邓碧清(2011)认为,建设公民社会,必先培育公民意识。
  (四)建构公民社会的实践模式
  第一,建构公民文化。余玉花(2005)认为,构建公民社会必须培养具有现代意义的公民文化,这需要扬弃并超越中国传统的臣民政治文化,大力提倡契约精神,真正树立个人本位,法治观念,责任意识以及人权与公民权意识等,造就出具有平等自由理念和独立自主能力的现代公民和自主自律的公民社会[17]。
  第二,发展市场经济。施雪华(2005)认为,市场经济是公民社会的基础,要构建一个完善的公民社会必须借鉴市场经济的契约关系,并在公民社会内部形成一种契约机制[18]。
  第三,完善法律制度。姜涌(2002)认为应建立健全有助于公民社会存在的法律体系。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体系,完善私法体系,尽快制定民法典,物权法等,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使公民成为法律意义上平等的独立主体;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有利于民间组织形成和发展的法律制度。在《社会团体管理条例》的基础上,构建出关于民间组织形成和管理的专门法律体系[19]。
  第四,推进政治体制改革。郭定平(1994)学者认为,要构建公民社会首先要变革政治关系,改变中央与地方的权利分配体制;其次要调整政府结构,将政府权力从社会中分离出去,在国家与社会之间重新进行权力配置;再次要落实依法行政,转变管制方式和管理手段,由命令性的管制方式向说服性的管制方式转变,由主动――被动性的管理方式向互动性的管理方式转变,由微观干预性的管理方式向宏观调控性的管理方式转变;最后要厘清党政关系,改善基层民主状况[20]。
  第五,大力发展第三部门。吴东民(2003)指出,社会的组织结构以大量的公民自组织形式为基础,构成政府和企业之外的第三部门,他们直接承担大量具体的社会功能,其在公民社会成长过程中有着制度创新的意义[21]。
  四、公民社会建构问题研究的不足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公民社会的研究不断丰富发展,走向成熟,但是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在中国能否建构公民社会问题上把近代公民社会问题和当代公民社会问题混为一谈;其次,在研究中往往把西方的建构理论作为标准,忽视中国的具体国情;再者,研究为什么建构中国公民社会时缺少对负面作用和影响的研究,过度强调了建构公民社会的积极意义;最后,在建构公民社会模式上,国家与公民的关系界定不清楚,重视国家自上而下的建构模式,而忽略了普通公民自下而上建构公民社会的作用和力量。另外,过多强调理论研究,忽视实证研究。这些不足有待我们在今后的研究过程中进一步去克服、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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