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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服务的伦理困境分析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这一新规引起多方关注。在政府购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大背景下,专业社区矫正机构参与社区矫正服务是必然趋势。在政府、司法部门、社会工作机构、社区几方的关系中,作为直接接触矫正对象的社会工作者必然会遇到一系列伦理难题。本文旨在从政府与专业社区矫正机构关系的视角来分析这些伦理困境。
  一、概念界定
  (一)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与在监狱执行的“监狱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它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包括五种罪犯: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二)伦理困境
  罗肖泉从四个方面阐释伦理困境的内涵:(1)伦理困境时带有伦理特性的困难和问题。在社会工作实践过程中,社会工作者会遇到一系列的关系,诸如工作者与案主、雇主、同事、机构、社会的关系等,这些错综复杂的关系在协调过程中往往出现矛盾、冲突或顾此失彼,这就诱发了具有伦理特征的问题和困难即“伦理困境”。(2)伦理困境是发源于价值观冲突的困难和问题;(3)伦理困境是诱发伦理抉择的困难和问题;(4)伦理困境是诉诸道德责任感的困难和问题。
  二、政府与专业社区矫正机构的关系
  (一)我国政府与专业社区矫正机构的关系
  2003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在此背景下,上海、北京地区的司法部门牵头成立一批民办非企业性质的社区矫正机构,比如上海市新航社区服务总站、北京市阳光社区矫正服务中心。
  与西方国家第三部门“自下而上”的发展路径不同,我国是“自上而下”的发展方式,造成第三部门在与政府的关系中缺乏自主性,处于“依附”的状态。基德伦、克莱默和萨拉蒙以服务是资金筹集和授权一级服务的实际配送这两个要素为核心变量,提出政府与第三部门的四种基本模式:政府支配模式、双重模式、合作模式、第三部门支配模式。
  我国政府通过与专业社区矫正机构签订合同,形成合作关系模式。合作模式下,专业社区矫正机构从政府那里获得政策资源、财政资源、人事资源、权利资源等等,日渐具有“政府性”,其组织结构趋向行政机构,人员构成趋向官僚编制,资金构成趋向财政拨款,运作管理趋向科层结构,形成对上负责,脱了群众的官办色彩。
  (二)专业社区矫正机构缺少独立性的体现
  1. 对政府的资金依赖。1998年被调查的我国第三部门收入中,有50%以上来源于政府的财政拨款、补贴以及项目经费,而会费仅占21%。我国第三部门财政来源比较单一,主要依赖政府。
  北京市东城区阳光社区矫正服务中心作为第三部门,在其成立之初,则确定“政府出资,团体运作,面向社会招聘,购买专业服务,实行资源共享”的工作模式。从中可以看出,东城区阳光社区矫正服务中心在资金来源上依赖政府。社区矫正效果评估机制以政府意见为主,与社工专业理念有所偏离。
  社区矫正效果评估是指根据社区矫正需要评估,对矫正对象采取的管理、矫正措施产生的实际效果所作的评价。目前,我国社区矫正效果评估最重要的两个指标是重新犯罪率和心理健康测评。在生活技能、职业技能、情感、自我控制协调能力等方面的评估较缺乏。
  政府追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这体现在社区矫正效果评估中则是强调其效果给社会整体带来的稳定。而社会工作的价值理念决定其在社区矫正效果评估时更侧重矫正对象能力、情感、人际关系等方面。
  2. 机构人事安排、司法社工的日常工作机关化。理论上政府购买机构的社区矫正服务后,则应该由机构来安排机构的人事、司法社工的具体工作、管理等工作。但实际上政府往往没有给予机构足够独立的空间。
  上海市矫正办把新航社区服务总站看成是自己的一个处室,不但在每季度的工作例会中要求新航像区县司法局一样汇报工作,而且具体部署工作,同时还对新航如何管理社工给出自己的指导性意见。各区县司法局也往往直接向所在区县的工作站部署工作,甚至直接决定社工站负责人的人选。
  在新航总站司法社工的日常工作方面,部分社工的主要工作就是坐在办公室里,给居委会打电话,询问矫正对象的情况,填写报表,很少与矫正对象接触,社工工作机关化的倾向非常明显。
  三、社会工作者面临的伦理困境
  (一)忠诚于谁?
  社会工作者要同时忠诚于案主、雇主、社会机构、职业以及社会整体,但这些忠诚的要求有时是相互冲突的。社会工作者应首先忠诚于谁?
  上海新航社区服务总站、北京阳光社区矫正服务中心等机构均是由政府部门牵头组建,其在成立之初的使命就是协助司法部门对罪犯进行社区矫正,降低犯罪率保障社会治安。这种自上而下的方式使得机构可以从政府处获得资金、政策等各方面的支持,但同时也让渡了部分作为专业社区矫正机构的独立性。
  矫正对象期望社会工作者能代表自己的利益,协助其提升生活的能力;社会工作机构则要求社工按照机构规定行事,信守对机构的承诺;政府则期待社工能完成下达的任务,协助司法部门保一方安定。但由于专业社区矫正机构与政府的合作伙伴关系并不平等,政府对机构的微观管理过多,造成司法社工主要完成司法部门指派的任务的现象。这时,社会工作者便陷入处理案主、雇主、社会机构等多方关系的伦理困境中,难以取舍。   (二)该优先扮演哪个角色?
  社会角色是指与人们的某种社会地位、身份相一致的一整套权利、义务的规范和行为模式。它是人们对具有特定身份的人的行为期待,它构成社会全体或组织的基础。
  每一个人承担的角色是多元的,角色冲突就会产生,角色冲突分角色之间的冲突和角色内冲突。角色内冲突指同一个角色,由于社会上人们对于他的期望与要求的不一致,或者角色承担者对这个角色的理解的不一致,而在角色承担者内心产生的一种矛盾与冲突。
  矫正社会工作者这一角色理论上应承担矫正对象心理矫正、教育、困难救助等工作,但实际中,上海新航机构的司法社工除了完成上述任务之外,还不得不承担矫正对象的管理、控制等刑罚执行范畴的职能。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与社会、政府、甚至社工自身对矫正社会工作者的角色理解不一致有关。社会工作者进入矫正领域时期角色定位并不清晰,造成社会工作者出现该优先扮演哪个角色的困境。
  (三)谁的利益更重要?
  社区矫正工作中并不只是矫正对象的利益,它涉及矫正社会工作者、机构、承担具体矫正任务的街道乡镇、司法部门等多方利益。在这样的背景下,当政府的利益、社会工作者个人利益、案主利益不一致时,作为社会工作者又该如何选择?
  把案主的利益放在首位是伦理要求。仍以新航为例,每年上海市矫正办会对新航一年的工作进行评审,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团管理局也于2014年2月26日完成了对新航的规范化建设评审。在评审的压力下,很容易出现机构工作人员疏忽矫正对象而把大量精力放在评审工作中。其中的利益关系非常明显,只有通过评估机构与政府的合同才得以继续,并获得拨款,社会工作者的薪酬才有保障。但矫正对象的利益呢?这是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给社会工作者带来的伦理冲突。
  四、社会工作者参与政府社区矫正服务的伦理困境反思
  随着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社区矫正这种非监禁刑罚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它在罪犯的再社会化、政府成本节约方面的优势是监禁刑罚不具备的。政府通过成立专业社区矫正机构、购买服务等方式推动此项工作。但由于政府在与专业社区矫正机构的合作关系中,二者并不处于平等地位,出现政府对专业社区矫正机构干预较多,而在宏观管理方面缺位的现象。政府擅长行政管理、控制,关注社会稳定,而作为第三部门的专业社区矫正机构的专长是心理矫正、情感培养、生活能力提高等,更注重案主个人利益。二者在价值观、职能方面都有所区别。当政府、专业社区矫正机构不能各归其位分工有序时,必然会造成由社会工作者来承担的种种伦理困境。
  自社区矫正试点政策实施已有十年,十年来社区矫正率在不断提高,社会也正在接纳更大范围内的社区矫正。目前,在这一领域政府与专业社区矫正机构的关系、具体矫正方法、社区建设等多项议题仍有待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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