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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与社会”关系视野中的清末民间报刊媒介

  一、概念厘定
  (一)本文关于国家与社会的概念边界
  晚清时期,中国出现了国家与社会的分化,作为公共领域载体的民间报刊媒介的兴起和发展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但是拒斥的是完全照搬西方的理论来分析中国的现实,本文所用的社会不是完全的西方概念中的“公民社会”,对照西方公民社会的定义和构成要素来看,笔者认为当时根本不存在西方意义上的公民社会,二者间的互动关系是不良的。因此本文所使用的“社会”是在当时具有某些公民社会特征的能够与国家政府权力形成互动的结构分化,或者说它分享了国家的部分权力,国家向其让渡了部分权利。而国家的历史范畴则是划定在清末宪政改革时期的清朝政府。
  (二)报刊媒介与公共舆论
  哈贝马斯反对将公共舆论定义为一种中立的群体意见,依附于国家权力存在的形态,“如果公众舆论的主体被还原成对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差异保持中立的群体形式――其中所表达的是一种结构转型,而不是其概念,那么,群体意见和公共权力机关之间的关系,也就只能放到一种研究管理的辅助科学的框架中加以解释(1)。”本文对公共舆论的把握与这个理解是并行的。在国家与社会关系中,公共舆论与公共领域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报刊是公共领域的载体,舆论空间是公共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所关注的媒介群体――清末民办报刊媒介,具备相对独立、冷眼观政、贴近市民的公共品格,属于大众媒介的性质,不仅由此形成了独立的舆论空间,而且拓展了公民社会的平台。
  二、国家与社会分化视野中的民报媒介演化
  (一)民间报刊媒介的兴起动因
  在专制集权社会中,公共舆论的空间几乎是没有的,统治阶层垄断着话语权和舆论工具。而在晚清却出现了民间报刊媒介的兴起,虽然不具有现代特征的新闻传播媒介,但是却具有启发民智、监督改革、参政议政等功能。据不完全统计,单单从1895年到1898年,全国出版的中文报刊有112种,80%左右是中国人自办(2)。其兴起不是偶然的,是三个合力作用的结果。
  1.外国报刊的影响。1890年的统计显示,先后发行的76种报纸中,十之六是教会报(3),这一时期的教会报刊有个很大的特点是宗教性逐渐减弱,综合性与新闻性逐渐增强。由传教士创办的《万国公报》,带有强烈的政治色彩,对中国的维新运动影响很大。外国的报刊最直接的影响在于,知识分子和报刊精英们受启发于外国人创办报刊的实践,懂得报刊在社会变革中的作用,因此产生自办报刊的强烈愿望,致力于办报,希望通过报纸传播主张,以言论觉天下。
  2.内生的需要。主要来源于知识分子和士大夫们的觉醒,甲午的战败马关条约的签订,起到一个催化剂的作用,不论是官员还是民间人士的政治热情和参政意识都被激发出来,讨论时政参与变革。他们中越来越多的人告别了原来只由少数士人清议的参与格局(4),寻求创办报刊,建构自己的思想平台,如早期改良派王韬所言“日报立言,义切尊王,纪事载笔,情殷敌忾,强中攘外,取远以师长,区区素志,如是而已(5)”,希望通过办报既唤起民众抵御外国的侵略,又能向西方学习,进行改革,救亡图存。
  3.清廷控制式微。控制社会的喉舌是专制国家的主要任务,而晚清政府某种程度上的松绑,为民报媒介的发展提供了空间。清廷控制式微是其自保的需要,认识到“国势不振,实由于上下相睽,内外隔阂,唯有使绅民明悉国政,以预备立宪基础(6)”;另外也是对无法掌控的历史因素的消极回应,社会在国家襁褓中觉醒开始腐蚀国家的全能能力,这不是清廷能够阻止的进程。清廷对报刊态度转变为支持和利用,光绪帝在百日维新其间颁布准许官民办报,是不得已而为的选择。
  (二)分化中的公共性彰显
  之所以把民办报刊媒介作为考察清末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一个重要维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民报展示了一定程度的公共品格,已经具备体现国家与社会结构分化雏形的要素,公共舆论已经有明显地疏离国家权力的趋势,公共性的彰显本文归结为两个方面,一是报刊内容的批判性,二是报人由传统向新式的转型。
  1.内容的转型。清末民报脱离了旧时邸报模式,内容基本上是时政性评论性的,及时刊登国内新闻。《申报》曾刊登过一篇文章《邸报别于新论报》,对比和评论了两种媒介的区别,“邸报之作成于上,而新报之作成于下(7)。”它们改变了被报导事件原有的私密性,赋予了公共性,使原先普通民众无从知晓、无权过问的皇家家事变成了国家大事。
  另外,报刊的内容丰富跟信息的灵敏有很大关系,以申报为例,创刊之后多次刊登告白,想要把中国境内的所有重要的消息采录无遗,并提出“不吝珠玉,采录时事要闻数条,并书明居址姓名,付邮惠示本馆,当不惜厚币,以礼相延(8)”。论战也是民间报刊的一个重要内容转型,它为不同的思想和主张提供了阵地,而不同思想的火花也为报刊的受众扩展视野,同时通过论战也为各个门派的仁人志士对自己的思想和主张不断修正和提升。梁启超在《论中国现在之党派及将来之政党》一文中不得不承认:“数年以来,革命论盛行于国中,……其旗帜益鲜明,其壁垒益森严,其势力磅礴而郁积,下至贩夫走卒.莫不口谈革命而身行破坏。……以革命党之势力,所以如决口河,沛然而莫能御也(9)。”
  2.报人的转型。作为报刊运作主体的报人,其转型也从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报刊公共性的突显。清末宪政改革时期民间报刊报人,地位有了提高,司法审判、咨议局和资政院会议、军事演习等重要活动都允许记者参加,如广东巡警总局特邀记者每周一次列席巡官会议,以谋求社会的信任和报界的监督⑩。另外,报人自身属性从传统报人转变为新式报人。办报已经成为他们的职业追求和表达自己价值立场的手段,而为生计办报的主观动机非常淡化。他们以国民的启发者、引导者、鼓吹者作为导向,以救亡图存作为根本立足点,都是从国家和民众的利益出发,这对民报媒体发育成为公共领域的突出标志有根本性的作用。   (三)对清末宪政改革的影响:推进与监督
  在为国家发展服务时,大众传播媒介是社会变革的代言者。这个作用在民间报刊媒介对清末宪政改革的影响中是显著的,首先是宪政精神的自下而上培育,通过民间报刊,人们的视野被打开,会以西方文明来反思自身的封建体制,最终刺激宪政改革需求。另外,也激发出一直逆来顺受的群众心底的革命热情,如《清议报》,借助着国民的概念激励读者冲破思想束缚投身革命,“诸军胆壮,那拉氏不可畏,满洲人不足畏,政府不足畏,莫被政府威吓而敛其功,莫惜诸君之自由,而失国人之希望(11)。”
  二是对宪政改革的监督,当公众有了宪政精神,具备了参与政治生活所需要的信息和能力,就会对社会政治问题发表意见,形成约束和抑制国家权力的扩张,对公共利益的损坏。而民报媒介的公共品格为监督提供了事实支撑,《警钟日报》就坦言:“以监督政府、扶导民党为己任,明目张胆披露天下,神奸鬼丑难逃镜中。”
  三、国家与社会的不良的互动
  经过上文的论述,已经证明民办报刊媒介体现了公共领域中公共舆论的特性,国家与社会结构分化也是存在的,“自治与国家控制之间的平衡虽说从没有得到明确的界定,但是在实践中,自治与国家控制间的平衡却通过那种不断讨价还价或谈判协调的过程而得到实现(12)。”清廷与民报媒介的互动,呈现出控制与反控制,冲突与制衡的局面,不是一种良性的互动。
  (一)清廷的控制与民报的反控制
  19世纪70年代中国人自办报刊出现后,清政府实行严加限禁的政策。直到维新运动兴起后,才有变化,而戊戌政变之后,光绪颁布准许官民办报形成的宽松环境消失了,民办报刊活动又重新回到清廷严厉的管治下。直到预备仿行立宪,才承认大众媒介的合法性,但是是有限度地开放报禁和言禁。清廷在培育和控制之间的态度及行为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1.以法制作为控制手段。1903年发生的“苏报案”让清政府觉得用旧律法处理力不从心且颜面扫地。1906年载泽等出使考察的大臣在赞美君主立宪国言论自由法律的时候说到:“与其漫无限制,益生厉阶,何加勒以章程,咸纳轨物(13)。”于是清廷相继制定了五个管理报刊的法规,《大清印刷物专律》(1906年)、《报章应守规则》(1906年)、《报馆暂行条规》(1907年)、《大清报律》(1908年)和《钦定报律》(1911年)。从这五个报律的内容上来看,对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控制是逐步强化的,确立了一套报刊管理体制,从注册到监督、处罚都有相关的责任部门和官员。但是这些控制手段无法取信于民,“然欲用此以为新闻事业之障碍,则吾未见其术之国果售也。”
  2.以官报操纵舆论。官方认识到,报刊可以淡化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成为推行变革的自上而下的工具。同时,为了匡正被民办报刊“蛊惑”的民心,清政府决定大办新式官报。从1902年的《北洋官报》开始的十年左右时间,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共办官报达111种,但是规模和影响力仍然不及民办报刊。一来官报对时政的皮毛意见不及民办报刊一针见血来得精彩,不及论战阵地的思想火花绚丽多姿;二来清廷的威信江河日下,而民办报人使命感和人文关怀强烈,对公众更具有向心力。
  3.邪恶的暴力手段。根据新闻史学家方汉奇的统计,从1898年到1911年,至少有53家报纸遭到摧残,其中30家被查封,14家被勒令暂时停刊,其余的分别遭到传讯、罚款、禁止发行、禁止邮递等处分。办报人中,有2人被杀、15人被捕入狱,还有百余人遭到拘留、警告、尊释回籍等处分14。1903年的“苏报案”是个典型的例证,苏报是全国知名大报,刊登的政论文章是清廷最不愿意看到的,清廷随后以诋毁朝廷、图谋不轨的罪名,通过上海租界逮捕了报刊的负责人,章太炎入狱,邹容在狱中受折磨病死,报馆被查封。但是各种新的报刊没有因为其他的报刊被查封而减缓诞生的速度。
  (二)互动关系的后果:腐蚀宪政精神
  对权力的监控是宪政最直接和最首要的目标,而要实现对权力的有效监控,除了立法、行政与司法诸权力的相互制衡外,报纸的新闻舆论监督也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要想发挥报纸的监督功能,就必须赋予报纸在这方面以充分自由报道评论之权。五个报律严格地来说,都是在清王朝宣布预备立宪,施行新法的口号中制定的,但都是为了讨好西方列强,根本不是真正宪政视野中的法律功能,在执行过程中,仍然是彻底的人治,依据的是当权者的旨意,武汉《湖北日报》就因为刊登嘲讽湖广总督的漫话,而以“讨厌得很”的罪名被查禁。因此这五个专律依然是专制体制的统治工具,这个幌子是对宪政精神的腐蚀。
  作为对控制制度的回应,民办报刊有的托庇于租界和外国人;有的不经登记就出版发行,或使用假名,“神出鬼没,使官吏知有其纸出,而不知其发行印刷之所而无从逢禁(15)”;有的在报刊的内容上,采取旁敲侧击的隐讳手法,迂回地评论时政,以欺瞒躲避清廷耳目。在国家与社会关系框架中来说,国家在宪法层面上制定保护社会发展权利的宪法律,而在国家范围内活动的社会也以遵循国家律法来维护二者的平衡和稳定。但是这里却看不到这样的局面,反而是国家制定了违背宪政精神的律法,报刊组织群起反之,抵制国家的律法,使得国家权力得不到安置,这样不良的互动是对宪政精神的腐蚀。
  小结
  以民办报刊为象征的独立公共舆论空间的出现,体现了清末宪政改革时期社会从全能国家的控制下有分离的雏形。结构的分离带来的是国家和社会的互动,总体上来看,清廷与民报的互动是不良的,是一种控制与反控制、冲突和制衡的关系,不良的互动带来的是对宪政精神的腐蚀,对国家和社会双向的秩序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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