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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减值证据解析

  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无疑是此次准则修订中的一大亮点,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运用、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在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中都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当然,会计准则中很多规定只是为确认和计量提供了一定的原则和方向,在具体实务中如何运用则涉及到大量的会计专业判断。本文通过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一条的学习,并结合其在实务中的运用情况,探讨对该项准则内容的理解。
  一、对“严重”的理解
  在会计实务中,会计人员在判断可供出售权益工具价值是否发生严重下跌时往往参照下跌幅度是否超过初始成本的一个固定比例(20%~30%不等),但事实上这种处理模式并不总是恰当的。因为价值下跌幅度仅仅反映“严重”的一个方面,“严重”更多地取决于诸如权益工具价格的历史波动性以及股价达到目前的跌幅所经历的时间长短等特定的环境因素。实证研究表明,历史上的股价波动性越大,为了认定是否发生减值之目的则可接受的公允价值下跌幅度就越大,而在累计下跌幅度相同的情况下,短期内突然下跌的严重性要小于通过一段较长时间达到的同样跌幅,即股价在较长时间下跌相同幅度更能够反映其价值下跌的严重性。也就是说,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价值是否出现严重下跌是在对被投资企业各种情况综合考量的基础上得出的,企业持有的每项可供出售金融工具投资都会因投资人情况的不同而需要进行一一判断,理论上不可一概而论,准则或制度层面更不可能给出一个定量的标准。
  尽管可能难以给出一个定量的指引,但一般理解,对于在流动性良好的市场上交易活跃的权益性投资而言,10%以内的跌幅通常不会认为是严重的下跌,而超过20%的跌幅就经常被认为属于严重下跌。对于流动性较差的投资而言,如果历史上价格的波动特别巨大,则实务中可能认为公允价值的较大幅度下跌也不属于“严重下跌”,但如果累计跌幅超过30%,则除非存在某些仅适用于投资企业或所投资的该项权益工具的特定因素(不含适用于全体或大部分市场参与者的普遍性因素),一般应认为属于“严重下跌”。企业在考量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减值时可以结合自身特点和权益工具特定因素,制定相应的内部量化应用指引,必要时可以咨询相关专家。
  二、对“非暂时性”的理解
  对“非暂时性”的理解也没有一个可普遍适用的定量标准。在实务中的一般理解,连续下跌时间如果没有超过6个月,则通常认为不属于“非暂时性下跌”;但如果连续下跌时间超过12个月,则通常难以证明这样的下跌是“非暂时性”的。对此,企业应当在其内部管理文档中明确说明确定“非暂时性下跌”的具体时间标准及其确定依据。同样,关于非暂时性的时间标准准则层面无法给出确切的标准(事实上根本没有一个统一且合理的标准),在具体操作上,应当结合资本市场的成熟度、股价波动情况、被投资公司基本资料等情况对是否属于“非暂时性”进行判断。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30%”和“12个月”是笔者所理解的通常情况下对于“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判断的最低限标准。鉴于实务的复杂性,不排除在某项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累计下跌超过30%的情况下仍然可能认为并非严重下跌,或者在某项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连续下跌时间超过12个月的情况下仍然可能不认为下跌是“非暂时性”的。但如果遇到此类情况,建议咨询相关专家,且在该事项的处理过程中,对相关监管机构就这一问题给出的具体指引给予充分的尊重和考虑。
  此外,在某些情况下,报表编制者或者市场评论人士可能认为市场已经失去理性,因而市场价格不代表公允价值。但笔者认为,不能仅仅因为市价的下跌与公司基本面分析(如净资产价值、现金流折现模型、分析师预测等)的结果不一致,就认为市价的下跌不是“严重下跌”,而且,在分析下跌是否属于“严重下跌”或“非暂时性下跌”时,以下各事项通常也不予考虑:(1)预计市价将会在未来回升(无论预计将在何时回升,预计未来的市价回升与考虑当前的下跌是否属于“非暂时性下跌”无关);(2)企业是否有长期持有该项权益性投资的意图;(3)持股数量或规模;(4)其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未实现升值收益,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减值的判断和计提减值准备过程中具有独立性(因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减值准备必须基于单项投资计提,而不是针对一个投资组合总体计提)。
  三、其他应予考虑的因素
  除了上面讨论的“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标准以外,《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一条中还给出了其他多项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在判断一项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是否已发生减值时,也需要考虑这些证据。企业对“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的标准运用越宽松,则对于其他各项减值迹象的潜在影响的分析就需要越全面和严格。
  (一)对一贯性的要求
  判断是否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取决于报告期末实际存在的客观情况,这需要运用判断,因此就同一项投资是否发生减值的判断在不同期间可能发生变化。即使企业自行编制了内部指引以协助其一贯地运用这些判断,这种变化还是可能会发生的,但是,该等内部指引或实务惯例通常应当保持稳定,除非有证据表明相关的内外部环境因素确实发生了变化,并且以书面方式记录对该等内部指引或实务惯例作出调整或变更的原因。
  (二)相关披露情况
  企业应当在其财务报表附注中,明确披露其认定可供出售权益证券投资的公允价值下跌构成“严重下跌”或“非暂时性下跌”的标准,以便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企业对会计准则中这一条款的具体运用。如果企业运用明确的定量标准判断是否构成“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则应明确披露该定量标准;如果企业运用的方法更加复杂,则相关披露可能更侧重于定性披露,但企业必须明确地描述其用于衡量是否构成“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的过程。
  鉴于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减值迹象需要经过复杂的主观会计判断,这也为企业在该环节进行盈余管理提供了机会。对此,注册会计师在对其实施审计过程中除了需要查阅被审计单位内部财务制度是否对相关数量标准进行了界定,还应当对减值证据相关的支持材料(包括一贯性和披露要求等)进行仔细分析,在此基础上得出审计结论。
  四、结束语
  鉴于减值准备问题的高度主观性和复杂性,对此缺少明确的、可普遍适用的数量界限,故对每一实务案例均需综合考虑所有可获得的信息和相关金融工具的特征,进行个案分析,以判断是否已发生减值。以上列举了需重点考虑的因素以及需要综合考量的其他影响因素,但在实务操作中,建议企业和注册会计师咨询相关专家的意见,并关注相关监管机构发布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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