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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政治思想研究

  一、人民和主权
  在近代西方国家学说思想史中,最早提出现代国家主权的思想的是法国的布丹,他奠定了现代民族国家的理论基础,从布丹以后,格老秀斯和霍布斯都提出了社会契约论的思想,但他们都为君主主权论作辩护,没有把人民当作主权者,洛克有人民主权的倾向,主张个人权利不能转让和分割,但是没有系统阐明人民主权,到了卢梭这里,他主张人民主权的理念,明确将国家主权赋予人民,集行政司法权力于一身,他的人民主权观念为现代民主国家的理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是社会契约论的根本观点,也是社会契约论的精神所在,人民主权的思想倡导自由和平等。[1]卢梭民主思想的核心是人民主权,集中的反映到了他激进的民主思想。按照卢梭的社会契约,共同体是其中每个成员自愿通过约定把自己的个人权利转交出来,交给国家共同体,由此产生了主权者和国家。国家权力是不可转让和分割的,主权者是所有人集合的共同体,每个人都享有主权者的权利和义务。国家主权和权威就是人民主权和权威,国家主权是人民赋予的,并且属于人民。卢梭认为建立社会契约是个人全部权利形成公共意志,主权是公意的体现,主权属于人民。人民只把自然权利转让给社会,在国家中的人仍然是自由的,人民拥有国家主权。
  卢梭认为人民主权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人民主权具有不可分割、不可转让和不可代表的特性,是绝对的和至高无上的。国家的全部政权应当属于人民,人民才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体。人民作为主权者享有立法的权力,是国家法律的创建者和立法者,主权通过立法权表现出来。立法权是人民主权的核心,立法权可以体现国家的主权,人民掌握立并拥有法权。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和行政权两个部分,在他看来,立法权居于主导地位,它体现了人民主权的绝对性和权威性,立法权只能属于全体人民,是人民真实意志的体现,人民才是真正的主权者。行政权是立法权衍生出来的一种权力,属于依附权力,政府不是主权者,是主权者的执行人,政府行政人员不是人民的代表,只是按照人民意愿行使部分权力的执行者,政府只具有按照法律办事的行政权。当某个独裁政府篡夺了国家主权,只按照个人意志或者喜好统治国家,滥用职权,放弃了法律的约束,背弃了人民的意志,这样的政府是非法的。一旦这样的事情发生了,主权不再掌握在人民的手中,国家也就意味着解体了,人民可以用革命暴力的手段来推翻这样的政府,这样做是符合正义的。
  国家是契约的产物,而政府不是契约的产物,政府不享有同人民平等的契约关系。政府只是执行人民意志的一种权力,这种权力时人民赋予的,如果不能为人民办事,没有反映出人民的意志,人民是可以随时收回赋予政府的权力的。人民和政府是委托者和被委托者之间的关系,是主人和仆人之间的关系,政府的行政行为只能体现人民的意志,人民有权罢免和更换他们,政府按照人民委托的要求去做事。人民主权的原则是现代民主国家的根本原则,卢梭批判君主专制制度,认为在封建君主专制统治下存在着人类社会不平等的关系和现象。人民是国家的真正的主人,国家主权属于全体人民,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团体以任何方式篡夺国家主权来谋取私利,所有的现代国家都是建立在人民主权的基础上的。
  二、平等和民主
  卢梭相信人生而平等,他积极探求人类不平等产生和发展的原因。卢梭关注底层普通的民众,厌恶上流贵族社会,强烈批判社会的不平等。他对平等社会的执着追求,希望能找到人人平等而又民主的理想社会组织形式,只有建立起人民享有主权的民主国家,才能实现人人平等的社会,平等是实现民主的保障,民主是平等的结果,两者相互促进。
  卢梭具有强烈的平等取向,人民享有主权的民主政治是卢梭实现平等政治目标的必然。他把不平等分为两类,即“自然的或生理的不平等”和“精神上的或政治上的不平等”。[2]在自然状态中,人人都是平等的,没有压迫和统治,更谈不上奴役。在对人类社会不平等的起源的分析中,卢梭认为是社会制度造成了人类社会的不平等。在他看来,原始状态的人类社会是人人平等的,是人类社会的逐步发展才产生了不平等,这种不平等体现为政治上和精神上的不平等,而非自然和生理上的不平等,社会进步和文明发展导致了人类社会不平等。在自然状态下,人类理性有自我完善和促进能力,这导致财富的增长和私有制的出现,私有制是人类社会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的重要体现。
  在卢梭看来,人类先天性的差别是很小的,在自然状态下人人是平等的,是社会制度的发展导致人类社会不平等的产生和扩大。他深刻的探讨了人类从平等到不平等的逻辑演化过程,努力寻找不平等产生的原因,希望找到人人平等的社会组织结构和形式,把对平等的愿望诉诸于民主政治的实践。政治腐败可以使公共权力变为专制权力,官僚机构变为压迫人民的政治组织,人民变成奴隶。卢梭认为推翻封建专制制度是正义的,符合善观念。他主张通过社会契约来建构人民享有主权的民主国家以实现人人平等。
  平等是卢梭民主思想建立的基础。他深刻的批判了霍布斯利维坦式的专制主义制度,主张应该通过社会契约论的方式和途径建立人人平等的民主政治形式。在社会契约建立的社会共同体中,人人都是平等的,没有阶级和压迫。“基本公约并没有摧毁自然的平等,反而是以道德的与法律的平等来代替自然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体上的不平等;从而,人们尽可以在力量上和才智上不平等,但是由于约定并且根据权利,他们却是人人平等的。”[3]在他看来,平等是民主的构成要素和基础,没有平等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民主。在社会共同体中,人人即是主权的参与者也是法律的服从者,人人都是国家的主人,没有特权者,都享有平等相同的政治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政府不是统治者,只是人民的仆从,执行人民赋予和委托给他的政治权力。卢梭希望通过社会契约的途径来建构民主政治,从而实现了人人平等的愿望。   三、公意和自由
  卢梭人民主权思想的理论基础是公意,他认为公意就是全体人民的公共意志,体现着人民共同的利益,只有按照公意的逻辑认知才能很好的指导国家的各种支配力量。公意是卢梭的民主思想的理论基石,人民的公共意志决定公共事务,具体表现为人民权力和人民统治,公意的运用直接体现为人民主权。卢梭认为,公意是人类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的必然产物,目的就是要保证人民在社会状态中能够恢复其在自然状态中的那种自由。公意是不能被代表和不能转让的,从公意角度出发,卢梭提出了人民主权的理论思想,主权是公意的运用产物,受公意支配指导。人民服从公意就是服从主权者,也就是服从人民自己的意志。
  为了防止社会契约成为一纸空文,如果有人不服从公意,全体就迫使他服从公意,这就是卢梭著名的“强迫自由”的观点。在他看来,如果个人服从专制统治的话,那么他就失去了决定自己意志的自由。所谓的自由,就是个体意志受自己支配,不接受别人强加给的专断意志。卢梭的公意和人民主权理论就是要解决自由与服从的问题。在对公意的服从的情况下,每个人仍然享有财富和自由的自然权利。[4]正是由于公意,人们相互联合形成国家,但人们又不失去自由。这里应该说明,卢梭所谓的“像以往一样的自由”,并不是指“自然状态”的那种自由和平等的状态,而是指社会契约中公意所规定的社会自由。这种社会自由是人们自己制定的法律,体现人们自己的自由意志,公意成为人们在社会状态中个体自由的保障。公意是以公共利益为基础,是个体自由同意的意志总和。公意赋予了共同体以生命、意志及公共人格,主权因而正确、绝对。[5]法律在公意的指导下产生,公意约束着人民的行为。公意是个体真实意志表达的结果,对公意的服从就是对个体自由的积极肯定,个体对公意的认同和个体的自由本质是一致的,
  都是个体自己真实意志的自由表达。
  卢梭相信人生来就是自由的,自由是人的本性。只有在由公意组成的集合体里,个体的自由意志得到实现,每个人在共同体里都是自由的个人,对个人的服从也是对公意的服从。个体通过社会契约进入共同体,受契约的约束。公意是一个共同体的普遍意志,它使自由与权威结合为一体。[6]在卢梭看来,社会中的人一方面是以主权参与者的公民身份而存在,另一方面,公民作为自然人而存在。公意以共同利益为基础,它着眼于共同体中共同的善,基于自身的意志为私意,努力促进和实现个人利益。他认为,国家是由个体自愿结合而形成的共同体,要保证共同体的道德人格,必须有公共的强制性力量。就人类社会的生活本质而言,有秩序的生活永远离不开权威的存在。[7]社会契约赋予了共同体支配其成员的绝对政治权力。在卢梭看来,受公意指挥的权力就是主权,个体服从公意是绝对的,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只有全体迫使个体服从公意,才能保证契约的权威性。作为享有主权的公民,他具有政治人格,作为政治个体必须服从公意和主权。当个体表现为非主权者意义时,他具有自然人格,享有自由的自然权利。公意是个体服从自己的意志,是自己意志真实自由的表达,表现出一种理性的、社会的和道德的自由。(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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